⑴ 擔保公司法務人員的工作職責
一、理論與實踐緊密結合離開必備的經驗和知識,談勝任任何相關工作幾乎是不可能的。作為擔保機構的一名法務,首先應對法學理論和法律基礎知識有很好的理解和掌握,至於是否一定要修過全日製法律專業,則不盡然。無數事實證明,半路出家的不見得修行道淺,半途而廢、行百里者半九十的比比皆是。對擔保行業涉及到的有關法律法規,如擔保法、物權法、合同法、金融法、公司證券法、民事訴訟法等應當全面熟悉和掌握,特別是一些擔保有關的法律要點如擔保權利的設立、保證人權利義務、公司對外擔保規定等無論怎麼加強學習都不算過分。法律的生命在於實踐,無論掌握多少法律知識,都必須轉化為解決實際問題能力才有價值。實踐經驗的取得最難,因為經驗往往與失敗、教訓以及參與處理重大法律事務的機會密切相關,不是所有的人都能獲得機會,也不是所有的人都能經受得住失敗的考驗。更難得的是,很少有人能從實踐中不斷地總結、反省並提高。關於司法考試,在很多人眼裡為「天下第一考」,其實僅僅是法律意識方面的綜合智力測試,通過了說明總體上法律意識還可以,未通過,也不代表擔保法領域的法律意識不行,不能一刀切。更何況,通過司法考試與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還相差太遠,解決實際問題能力強的,可以彌補考試方面的不足。
二、融入企業是根本如果說法律基礎是勝任基礎的話,盡快熟悉企業文化和業務流程則是一名法務從入職到合格的成長關鍵。每個企業都有適合自己的企業文化,這種文化是企業持續發展的精神動力,是指引員工職務行為的風向標,也是團隊分工協作的重要支柱。只有盡快了解並掌握了企業的文化,才是自己從思想和行為上完成入職轉正的第一步。從崗位設置的目的和職責上看,法務的基本任務是為公司業務發展提供法律論證和支持,擔保機構大多以擔保、投資等業務為主業,擔保機構要發展,必然以主業拓展為重心。作為擔保機構的一名法務,不僅要清楚自己的角色定位,更要跟隨公司的主營業務,積極主動地掌握業務流程及有關常識,把握擔保行業的特點和規律,切忌照搬書本和法條,談起法律問題頭頭是道,卻對業務開展毫無用處。例如擔保公司與銀行之間的合作協議和保證合同,涉及到擔保業務流程,並且應在擔保公司與銀行之間把握平衡,在保證責任范圍、保證期間、代償期限、責任分擔、追償安排等方面都可以作出特別的約定,擔保公司可以劃定底線,以底線為基礎與合作銀行談判,很多特別約定是書本和法條中沒有的,需要創設;再如,集合債的發行及再擔保等都是現有法律並未規定的,有的是法無禁止,有的直接從理論走向實踐,不了解業務,根本想都不敢想,更別提法律審核了。
三、做事分清輕重緩急以業務為中心還意味著,公司不可能配備大量的法務,同時有限的法務可能還要兼任行政、人事甚至業務操作中的某些角色。因此,法務的工作,除了合同審核、文本修改、意見出具、法律訴訟等法律事務,可能還包括大量的事務性工作,特別是在大部分擔保機構,人員少、事情繁雜為普遍現象,隨著業務的拓展,法務的工作將日益繁忙。如果職責劃分或者流程設計不甚合理,法務在從事大量工作的同時還要對業務進行最後審核、把關,業務部門和法律審核部門之間發生工作質量和效率之沖突在所難免。更何況,擔保公司里總會出現一些諸如擔保代償、重大項目、訴訟保全等突發事件,領導隨時可能突然抽調法務參與專項工作任務,在人手有限的情況下,法務的原有工作必然發生耽誤,這是市場和業務無法容忍的,法務此時面臨的壓力可想而知。面臨壓力,比較可行的辦法為首先與各方進行協調、溝通,及時抽調人員,移交工作;然後根據輕重緩急,進行統籌安排,對每天須完成的工作進行排序,並記錄在台歷或記事本上,一件件完成、勾兌;實在非得改變現狀的,及時向上級反饋問題,力求在公司層面得到解決。
四、有策略地表達自己的觀點了解擔保業務的都知道,擔保機構服務的對象,離銀行設置的基本門檻總是存在這樣那樣的距離,擔保機構提供的服務產品,總是大體上相同,實質上是根據每個企業的不同量體裁衣,體現在融資額度、方式,擔保放款方案、反擔保等設計上原則性和靈活性並重,共性和個性並存。因而,有人說擔保機構的業務,是「夾縫中的生存藝術」,只有不完美的客戶,才能成就完美的擔保機構。擔保機構的業務,總是面臨著銀行、同行業以及其他金融機構的競爭壓力,擔保機構的生命力在於風險控制和不斷創新。業務部門好不容易開拓的一項業務,徵求法務意見時,法務一定要慎重考慮,至少應不輕易否定,積極為業務開展創造條件,提供思路。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隨意否定項目的法務,是不稱職的法務。合格的法務應當打破習慣性思維的局限,用創造性的思維提供法律方案,以求達到柳暗花明的效果。舉例而言,汽車合格證並不是法律上的質押財產,但客戶願以汽車合格證作為質押反擔保,是否可行?初看很容易否定,實際上法律並不禁止這種合意,如果這種反擔保足以限制客戶對汽車進行法律上的處分,並能起到督促借款人依約履行義務的作用,也可以作為一種風險防範措施。當然了,其中的主要法律風險——並不當然視為汽車質押,可能最終無法通過處置汽車優先受償,也不能不進行必要的提示。
五、學習與創新同步擔保業務涉及到方方面面,作為擔保機構從業人員,多為復合性人才,這點從項目經理撰寫的評審報告中就可以窺見一斑。作為一名法務,要想從合格成為優秀,從優秀邁向卓越,僅局限於法律領域是遠遠不夠的。自古以來,有非常之人,才能有非常之事,有非常之事,才能有非常之功。而做非常之人,行非常之事,只有先做好了知識和經驗上的儲備,才能適合並勝任更高層次的管理職務,從而「降大任於斯人」。再者,無數事實證明,擔保等金融業務的創新,離不開法律合規人員的參與,擔保公司的法務,更應當「苟日新、日日新」,跟上業務創新的步伐。更值得警醒的是,專業是前進的基礎,不是自我束縛的桎梏,獲得進步的關鍵不在於你的專業是學什麼,而是你持續更新知識的學習能力。誠然,法務的內部性、親歷性和全程參與性,使得其在公司中的作用和地位並非專職律師能輕易取代。擔保業務的高風險性,其中很大部分屬於法律風險,決定了絕大部分擔保機構都設置了專門的法律審核部門和專職法務,合格的法務不僅要做好法律審核把關,更重要的是對公司業務發展有積極推動和促進。
作為一名法務,只有不斷地在學習業務、參與業務,促進業務同時把控法律風險,才能真正地體現出其自身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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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國有企業融資法律法規都有哪些規定
您好,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各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各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當期監督工作,確保監事會當期監督工作有效開展,現將《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中央企業要充分認識監事會實行當期監督的重要意義,樹立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積極支持和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工作,建立健全支持配合工作機制和制度,共同促進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支持配合國有企業監事會(以下簡稱監事會)開展當期監督工作,提高監督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資委《關於加強和改進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企業應當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及時、全面提供監督檢查所需信息資料。
第三條 企業和監事會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防止涉密信息資料失泄密。
第四條 監事會應當嚴格執行「六要六不」行為規范,遵守企業有關工作制度,恪盡職守,依法監督,廉潔自律。
第二章 工作聯系機制
第五條 企業和監事會應當加強工作聯系、溝通,建立工作聯系制度,明確聯系人員和方式,協商確定有關支持配合事項。
第六條 企業建立與監事會的工作聯系機構,由企業有關負責人牽頭,辦公廳(室)、董事會試點企業董事會辦公室、財務、審計、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相關負責人擔任聯系人,分工負責重要情況報告、會議通知、財務及經營管理等信息資料報送、監督協同配合、監事會要求糾正和改進問題的整改落實以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項。
第七條 企業負責人及主要職能部門向監事會匯報企業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支持配合監事會與有關人員談話工作。
第八條 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選舉產生職工監事,為職工監事履行監督職責提供必要條件。
第九條 企業應當為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行政保障,協助做好監事會對所屬企業監督檢查的聯絡協調工作。
第十條 監事會根據監督檢查需要和企業情況,與企業商定支持配合具體事項和要求,確定重點聯系人負責與企業日常聯系工作。
第三章 重要情況報告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及時向監事會報告涉及經營管理和改革發展動態,以及出資人關注事項等重要情況。
企業重要情況報告的范圍、內容、報送形式和時限等,由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涉及企業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產權轉(受)讓、薪酬分配、業績考核、利潤分配、主要領導人員出國等重要情況應當事前報告監事會。
第十三條 涉及企業重要機構及人事變動、遭受重大損失或者發生重大經營危機、違法違紀違規、法律訴訟和仲裁、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突發公共事件等重要情況,應當在第一時間報告監事會,並通報後續進展情況。
第十四條 監事會應當對企業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作出靈敏有效反應,隨時掌握企業動態信息,加強企業風險分析,及時報告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
第四章 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 涉及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大額資金使用以及其他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重要會議,應當通知監事會列席。
第十六條 監事會列席的企業會議包括:
(一)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會議,黨委(黨組)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黨政聯席會議,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
(二)年度(年中)工作會議;
(三)財務工作會議,財務預決算會議,生產經營(經濟形勢)專題分析會議以及紀檢監察、審計方面的重要會議;
(四)監事會主席認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會議。
第十七條 監事會列席的有關會議,企業應當將會議時間、地點和議題提前通知監事會,並提供相關材料。
會議通知一般應在會議召開5日前送達監事會,會議相關材料及早報送監事會。企業召開臨時會議,會議通知及相關材料應提前送達監事會。
第十八條 企業重要會議決議事項、會議紀要等有關會議材料報送監事會。
第十九條 監事會收到企業會議通知後,確定列席會議人員,及時向企業反饋。列席會議人員應認真進行會前准備,並做好會議記錄,會後將會議情況及相關建議及時向監事會主席和辦事處報告。
監事會可通過視頻、電話等形式列席企業會議。
對未列席的企業重要會議,監事會應當在會後查閱相關會議記錄、紀要等文件材料。
第五章 信息資料報送
第二十條 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報送信息資料范圍、程序及相關責任等,及時提供財務和管理信息資料,開放企業信息系統。
第二十一條 企業按照監事會有關要求,做好《企業年度工作報告》填報工作。由相關負責人牽頭,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明確內部分工,落實相關責任,按規定時間、內容和形式報送。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信息資料日常報送制度,及時將有關規章制度、財務和生產經營動態及分析資料等報送監事會。
《企業年度工作報告》中已反映、藉助企業信息系統以及列席企業會議可以獲取的信息資料,不重復報送監事會。
第二十三條 企業向國資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請示、報告及其批復文件,應當同時抄送監事會。
企業接受國家審計等情況及時通報監事會。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根據監督檢查需要和企業情況,合理確定資料收集范圍和程序,對獲取的企業信息資料應當妥善保管、有效利用。
重要及涉密文件資料應編制交接清單,需退還企業的及時辦理清退手續。
第六章 協同配合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支持配合監事會與會計師事務所的聯系和溝通,就審計計劃、審計重點、審計安排等事項與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協調。
在企業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的業務約定書中,應明確會計師事務所加強與監事會溝通,將監事會關注事項納入審計計劃,相關工作底稿供監事會查閱等事項。
第二十六條 企業與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過程中和審計報告階段,就重要審計事項交換意見的有關會議,應當請監事會參加。
第二十七條 企業內審部門年度或階段審計工作計劃、審計報告等資料應報送監事會。審計發現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監事會。
第二十八條 企業紀檢監察部門應將案件及查處情況報告監事會,重大案件及時與監事會溝通。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將監事會要求自行核查的有關問題或事項,納入內審、紀檢監察部門的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審計或檢查,審計報告及檢查結果報送監事會。
第七章 交換意見和整改落實
第三十條 監事會在不參與、不幹預企業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的前提下,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需要企業自行糾正和改進的問題,通過座談會、簽發提醒函件以及監事會主席向企業負責人提示等形式,及時與企業交換意見,督促企業整改。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落實監事會要求糾正和改進的問題,並及時向監事會反饋。
附件:企業提供信息資料范圍
企業提供信息資料范圍
一、企業年度工作報告
二、企業經營管理各項規章制度
三、企業財務有關資料
(一)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及年報審計材料,企業財務快報(含重要子企業);
(二)企業財務預算及執行情況報告;
(三)會計賬簿及有關憑證。
四、企業生產經營動態情況及分析資料
五、企業當期重要事項情況資料
(一)企業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產權轉(受)讓、工程建設、重要物資采購及招投標、非主業及高風險業務投資、對外擔保、業績考核、收入分配、主輔分離、關閉破產清算等資料;
(二)企業負責人職責分工、薪酬和職務消費、兼職取酬、股權激勵等情況;
(三)重要機構及人事變動、重大責任事故、重大訴訟和仲裁、違法違紀違規等資料。
六、企業及其重要職能部門年度工作計劃及總結
七、報送國資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請示、報告及其批復文件
八、企業董事會會議、黨委(黨組)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等會議紀要,年度工作會議等重要會議資料
九、與企業相關的宏觀經濟政策、行業發展及市場狀況等資料
十、國家審計及企業紀檢監察、內部審計等情況資料
十一、監事會需要的其他信息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