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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行業自律

發布時間:2024-12-04 17:06:08

❶ 解決方案 | 法大大電子簽助力融資租賃突圍數字化

在當前金融市場的背景下,融資租賃作為非銀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融資和融物方面展現出強大的功能,為拓寬市場主體的融資渠道、促進高質量發展提供了重要支持。2023年,各地政府積極響應,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推動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與創新,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

2月28日,《2023年廣東金融支持經濟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提出,壯大現有金融機構,推動籌建粵港澳大灣區國際商業銀行、國際海洋開發銀行,並研究組建省級大型產業投資基金和金融控股公司,吸引境內外大型金融集團設立相關機構。此政策旨在增強金融對經濟的支撐作用,優化金融資源配置。

4月13日,《2023年重慶市融資租賃和地方資產管理行業發展監管工作要點》強調圍繞產業鏈供應鏈,發揮融資租賃的產融結合優勢,推動融資租賃機構深入產業鏈條,形成對上下游的帶動能力,為產業創新升級、新興產業發展和經濟結構調整提供支持。此舉措旨在通過融資租賃助力產業優化升級。

6月30日,天津東疆綜保區《綠色融資租賃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及配套文件,聚焦利用數字化平台加強綠色租賃監管與分析,推進綠色租賃項目的ESG盡職調查與租後管理,推動綠色金融發展。

7月25日,《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融資租賃發展若干規定》支持建立健全融資租賃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與司法機構的溝通,完善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支持行業協會在行業規范、自律管理等方面發揮作用,旨在提高融資租賃行業的法制化水平。

隨著數字化進程的加速,融資租賃行業不斷探索創新,以適應市場需求和行業趨勢。電子簽技術的應用,為融資租賃合同簽訂、合同管理、風險控制、法規遵從和統計分析等環節提供了高效、安全的解決方案。

在租賃合同簽署場景中,法大大電子簽平台提供在線簽署功能,通過數字證書和密碼確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優化了合同簽署流程,減少了成本和風險。在租賃物交接環節,電子簽技術確保了交接過程的准確性和透明度,提高了效率,減少了人工錯誤。

在訴源治理方面,電子簽技術通過實時記錄業務數據交互和自動公證保全,提高了證據的可信度,降低了訴訟風險,有助於維護雙方權益。在操作風險規避上,通過法大大互動視頻簽功能,實現了標准化操作流程,提升了證據效力,有效降低了操作失誤帶來的風險。

綜上所述,電子簽技術在融資租賃領域的應用,不僅提高了業務效率和安全性,還為行業監管和糾紛解決提供了有力支持,為融資租賃業務的健康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技術保障。

❷ 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規范融資租賃企業的經營行為,防範經營風險,根據《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商務部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企業是指根據商務部有關規定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
融資租賃直接服務於實體經濟,在促進裝備製造業發展、中小企業融資、企業技術升級改造、設備進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動產融結合、發展實體經濟的重要手段。
第三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具備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產規模、資金實力和風險管控能力。申請設立融資租賃企業的境外投資者,還須符合外商投資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配備具有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方面專業知識、技能和從業經驗並具有良好從業記錄的人員,擁有不少於三年融資租賃、租賃業務或金融機構運營管理經驗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風險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員。
第五條 融資租賃企業開展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商務部對全國融資租賃企業實施監督管理。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融資租賃企業。
本辦法所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第七條 鼓勵融資租賃企業通過直接租賃等方式提供租賃服務,增強資產管理綜合能力,開展專業化和差異化經營。 第八條 融資租賃企業可以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條件下採取直接租賃、轉租賃、售後回租、杠桿租賃、委託租賃、聯合租賃等形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第九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以融資租賃等租賃業務為主營業務,開展與融資租賃和租賃業務相關的租賃財產購買、租賃財產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向第三方機構轉讓應收賬款、接受租賃保證金及經審批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條 融資租賃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
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未經相關部門批准,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
第十一條 融資租賃企業進口租賃物涉及配額、許可等管理的,應由購買租賃物方或產權所有方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融資租賃企業經營業務過程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十三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形成良好的風險資產分類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評估制度、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以及風險預警機制等。
第十四條 為控制和降低風險,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對融資租賃項目進行認真調查,充分考慮和評估承租人持續支付租金的能力,採取多種方式降低違約風險,並加強對融資租賃項目的檢查及後期管理。
第十五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建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融資租賃企業在對承租人為關聯企業的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迴避。
融資租賃企業在向關聯生產企業采購設備時,有關設備的結算價格不得明顯低於該生產企業向任何第三方銷售的價格或同等批量設備的價格。
第十六條 融資租賃企業對委託租賃、轉租賃的資產應當分別管理,單獨建賬。融資租賃企業和承租人應對與融資租賃業務有關的擔保、保險等事項進行充分約定,維護交易安全。
第十七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加強對重點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單一承租人及承租人為關聯方的業務比例,注意防範和分散經營風險。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租賃物的權屬應當登記的,融資租賃企業須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若租賃物不屬於需要登記的財產類別,鼓勵融資租賃企業在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系統進行登記,明示租賃物所有權。
第十九條 售後回租的標的物應為能發揮經濟功能,並能產生持續經濟效益的財產。融資租賃企業開展售後回租業務時,應注意加強風險防控。
第二十條 融資租賃企業不應接受承租人無處分權的、已經設立抵押的、已經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權存在其他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後回租業務的標的物。
融資租賃企業在簽訂售後回租協議前,應當審查租賃物發票、采購合同、登記權證、付款憑證、產權轉移憑證等證明材料,以確認標的物權屬關系。
第二十一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充分考慮並客觀評估售後回租資產的價值,對標的物的買入價格應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准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第二十二條 融資租賃企業的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
第二十三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繳納各種稅款,嚴禁偷逃稅款或將非融資租賃業務作為融資租賃業務進行納稅。 第二十四條 商務部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商務部有關規定,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管職責的過程中,應依法加強管理,對所知悉的企業商業秘密應嚴格保密。
第二十五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通過多種方式加強對融資租賃企業的監督管理,對企業經營狀況及經營風險進行持續監測;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按照監管要求和職責配備相關人員,加強業務培訓,提高監管人員監管水平。
第二十六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大情況通報機制、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及時、有效地處置融資租賃行業突發事件。
第二十七條 在日常監管中,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重點對融資租賃企業是否存在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超范圍經營等違法行為進行嚴格監督管理。一旦發現應及時提報相關部門處理並將情況報告商務部。
第二十八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定期對企業關聯交易比例、風險資產比例、單一承租人業務比例、租金逾期率等關鍵指標進行分析。對於相關指標偏高、潛在經營風險加大的企業應給予重點關注。
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協助了解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於每年6月30日前向商務部書面上報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融資租賃企業發展情況以及監管情況。如發現重大問題應立即上報。
第三十條 商務部建立、完善「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運用信息化手段對融資租賃企業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等情況進行了解和監督管理,提高融資租賃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
第三十一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按照商務部的要求使用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如實填報有關數據。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填報上一季度經營情況統計表及簡要說明;每年4月30日前填報上一年經營情況統計表、說明,報送經審計機構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含附註)。
第三十二條 融資租賃企業變更名稱、異地遷址、增減注冊資本金、改變組織形式、調整股權結構等,應事先通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外商投資企業涉及前述變更事項,應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備案等相關手續。
融資租賃企業應在辦理變更工商登記手續後5個工作日內登錄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修改上述信息。
第三十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要重視發揮行業協會作用,鼓勵行業協會積極開展行業培訓、從業人員資質認定、理論研究、糾紛調解等活動,支持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和依法維護行業權益,配合主管部門進行行業監督管理,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第三十四條 融資租賃企業如違反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❸ 金融租憑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發布部門: 中國人民銀行 發布文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融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加強對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制定本辦法。 關聯法規: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組織形式、組織機構適用《公司法》的規定,並在其名稱中標明\'金融租賃\'字樣。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稱中不得有\'金融租賃\'字樣。 關聯法規: 第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機構設立及管理 第五條 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金; 二、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章程; 三、具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金融租賃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四、 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五、有與業務經營相適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它條件。 中國人民銀行審查金融租賃公司設立申請時,要考慮國家經濟發展需要和融資租賃業競爭狀況。 關聯法規: 第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金為人民幣5億元,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租賃公司應另有不低於5千萬美元(或等值可兌換貨幣)的外匯資本金。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融資租賃業發展的需要調整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 第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設立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八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起人可進行金融租賃公司的籌建工作。申請籌建金融租賃公司,須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 籌建申請書,其內容應包括擬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名稱、所在地、注冊資本金、股東及其股權結構、業務范圍等。(二) 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內容包括發起人情況(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情況、資信狀況、近3年資產負債及利潤狀況)和市場預測情況;(三) 擬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章程;(四) 籌建負責人名單及簡歷。(五) 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租賃公司籌建申請的答復期為3個月。如未獲批准,申請人在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的申請。 第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籌建期限為6個月。逾期不申請開業或籌建期滿未達到開業標準的,原批准籌建文件自動失效。籌建期內不得以金融租賃公司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籌建工作完成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一、籌建工作報告和申請開業報告;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股東投資能力證明和中國人民銀行指定金融機構出具的股東貨幣入帳證;三、金融租賃公司章程;四、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詳細履歷及任職資格證明;五、從業人員中從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人員的資格證明;六、擬辦業務的規章制度和內部風險控制制度;七、工商管理機關出具的對擬設公司名稱的預核准登記書;八、營業場所和其它與業務有關設施的資料;九、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它資料。 第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開業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金融租賃公司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3個月不開業或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吊銷其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條件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歸定。 第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一、變更名稱;二、改變組織形式;三、調整業務范圍;四、變更注冊資本;五、調整股權結構;六、修改章程;七、變更營業地址;八、變更高級管理人員;九、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變更《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上有關內容後,需按規定到中國人民銀行更換許可證。 第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股東及其投資比例應符合《公司法》及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 關聯法規: 第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不得吸收境內自然人為公司股東,但採取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形式,並經批准上市的除外;金融租賃公司可以吸收外資入股。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八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經營下列本外幣業務:(一)直接租賃、回租、轉租賃、委託租賃等融資性租賃業務;(二)經營性租賃業務;(三)接受法人或機構委託租賃資金;(四)接受有關租賃當事人的租賃保證金;(五)向承租人提供租賃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六)有價證券投資、金融機構股權投資;(七)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金融債券;(八)向金融機構借款;(九)外匯借款;(十)同業拆借業務;(十一)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十二)經濟咨詢和擔保;(十三)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九條 適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 第二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經營租賃業務或提供其他服務收取租金或手續費。租金或手續費標准由金融租賃公司和承租人協商確定。 第二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作為受託人經營的委託租賃財產和作為轉租人經營的轉租賃財產獨立於金融租賃公司的其他財產。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對上述委託租賃、轉租賃財產分別管理,單獨建帳。公司清算時,委託租賃和轉租賃財產不作為清算資產。 第二十二條 經營外匯租賃業務的金融租賃公司在境外或向境內外資金融機構籌措外匯資金、發行債券,向境外投資,必須按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辦理,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二十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審慎會計原則和會計制度。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必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控制度。 第二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必須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第二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業務經營須遵循下列資產負責比例:一、資本總額不得低於風險資產總額的10%;二、對同一承租人的融資余額(租賃+貸款)最高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總額的15%;三、對承租人提供的流動資金貸款不得超過租賃合同金額的60%;四、長期投資總額不得高於資本總額的30%;五、租賃資產(含委託租賃、轉租賃資產)比重不得低於總資產的60%;六、拆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100%;七、對外擔保余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200%;八、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比例。中國人民銀行可對上述比例進行調整。 第二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對股東租賃和其他融資逾期1年後,中國人民銀行可責成金融租賃公司轉讓該股東出資及其他權益,用於償還金融租賃公司的負債。 第二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必須按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業務比例考核報表和書面報告;並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一個月內報送上一年度的財務報表和資料。金融租賃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經辦人員應對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表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關聯法規: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的問題,可以向金融租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質詢,並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或進行整頓。拒不改正或整頓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取消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關聯法規: 第三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建立對各項業務的稽核、檢查制度,並設立獨立於經營管理層的專職稽核部門,直接向董事會負責,以加強內控制度的建設。 第三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建立定期審計制度。金融租賃公司的董事會或監事會應於每年初委託具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上一年度的經營活動進行一次審計。並於每年的4月15日前將經董事會或監事會主席簽名確認的審計報告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認為有必要時,有權隨時要求金融租賃公司報送有關業務和財產狀況的報告和資料。 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租賃公司的設立、變更、撤銷等重大事項實行公告制度。 第三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可成立行業性自律組織,對金融租賃實行自律管理。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授權行業性自律組織行使有關管理職能。 第三十五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者,由中國人民銀行按《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進行處罰。金融租賃公司對中國人民銀行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關聯法規: 第三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租賃公司實行年檢制度。 第五章 整頓、接管及終止 第三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出現支付困難等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向公司董事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三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況責令其內部整頓或停業整頓:(一)虧損超過注冊資本的30%或連續3年虧損超過注冊資本的10%;(二)出現嚴重支付困難;(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或規章;(四)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其他必須整頓的情況。 第三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責令金融租賃公司整頓後,可對金融租賃公司採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更換或禁止更換金融租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二)暫停其部分或全部業務;(三)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增加資本金;(四)責令改變股本結構;(五)責令金融租賃公司重組;(六)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經過整頓,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恢復正常營業:(一)已恢復支付能力;(二)虧損得到彌補;(三)違法違規行為得到糾正;整頓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第四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已經或者可能發生支付危機,嚴重影響債權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穩定時,中國人民銀行可對金融租賃公司實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對被接管的金融租賃公司採取必要措施,恢復金融租賃公司的正常經營能力。被接管的金融租賃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接管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並組織實施。 第四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出現下列情況時,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後,予以解散:(一)組建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解散,金融租賃公司不能實現合並或改組;(二)章程中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三)股東會議決定解散;(四)金融租賃公司已分立或者合並。 第四十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時,中國人民銀行可依法對其予以撤銷。 第四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解散或撤銷後,應依法成立清算組,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並由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公告。中國人民銀行可直接委派清算組成員並監督清算過程。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理財產時發現金融租賃公司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應立即停止清算,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請該金融租賃公司破產。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中所稱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件,提供給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和收取租金為條件,使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內對租賃物取得佔有、使用和受益的權利。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中所稱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定一份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租賃形式。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特殊融資租賃方式。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中所稱轉租賃業務是指同一物件為表的物的多次融資租賃業務。在轉租賃業務中,上一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同時是下一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稱為轉租人。轉租人從其他出租人處租入租賃物件再轉租給第三人,轉租人以收取租金差為目的的租賃形式。租賃物品的所有權歸第一出租人。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中所稱委託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接受委託人的資金或租賃標的物,根據委託人的書面委託,向委託人指定的承租人辦理融資租賃業務。在租賃期內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歸委託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風險。 第五十條 本辦法中所稱租賃當事人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委託租賃的委託人。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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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我國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

自2007年金融租賃業務開閘以來,以銀行為代表的金融租賃企業迅速擴張,融資租賃行業一路高歌猛進。"十一五"期間,中國融資租賃業一直呈幾何基數式增長,業務總量由2006年約80億元增至2010年約7000億元,增長了86倍。2011年,由於國內外經濟發展環境的變化,加上國家有關部門對金融租賃企業的業務發展採取規模控制的政策,增長速度有所放緩。到年底,全國融資租賃合同餘額約9300億元人民幣,比年初7000億元增加約2300億元,增長幅度降為32.9%,行業進入理性的代數式增長時代。2012年全國融資租賃合同餘額再次上漲66.67%,達到15500億元。


前瞻產業研究院發布的《2014-2018年中國融資租賃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數據顯示:目前中國融資租賃業的收益率可分為三檔,較低的一般在8%-9%,主要是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他們往往只做單筆在億元以上的優質大單;中檔的為10%-13%;較高的為15%-17%(一般是小企業、小設備)。


可以看出,融資租賃公司的利潤均達不到17%,這種情況下,先交全額17%的稅,使得融資租賃公司不僅看不到收益,而且連部分本金也要先期納稅,極易造成融資租賃企業現金流中斷。環比增長為零是對"營改增"最明確的回應。


融資租賃首現停滯,正說明行業發展仍處於成長初期,需要政策的持續扶持,理性增長掩蓋不了行業內里的稚嫩。然企業定不會任其延續,目前業內的呼聲引起財政部的高度重視。9月13日,財政部《關於融資租賃營改增政策修改的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已下發到多家融資租賃公司,行業財稅政策有望回歸"營改增"之前。無論如何,融資租賃行業將會繼續發展,行業前景十分良好。


總之,我國融資租賃行業前景十分廣闊。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❺ 企業融資過程中經常採用的信用形式有哪些

企業融資過程之中,經常採用的信用形式也是非常的廣的,比如銀行貸款,股票投資,債券融資,融資租賃等形式。
個人建議:
我們如果有融資需求的話,可以優先考慮銀行貸款,一般來說銀行是企業最主要的融資渠道之一,按資金性質來說也是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和專項貸款三項,我們在貸款申請之前一定要確保信息真實性再現,只有這樣才可以順利下款,同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就這三項貸款來說,專項貸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及貸款利率一般比較優惠,希望每個人在進行貸款之前都能夠貨比三家,只有這樣才可以更好的保障我們的財產不受侵害。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維護好自己的個人徵信,特別是對於公司法人來說,只有自己的個人徵信沒有污點才可以更加順利的下款,希望每個人都能夠了解到這件事。

(5)融資租賃行業自律擴展閱讀:

一、金融租賃

金融租賃在經濟發達國家已經成為設備投資中僅次於銀行信貸的第二大融資方式。金融租賃是一種集信貸、貿易、租賃於一體,以租賃物件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為特徵的新型融資方式。設備使用廠家看中某種設備後,即可委託金融租賃公司出資購得,然後再以租賃的形式將設備交付企業使用。

二、綜合授信

綜合授信即銀行對一些經營狀況好、信用可靠的企業,授予一定時期內一定金額的信貸額度,企業在有效期與額度范圍內可以循環使用。綜合授信額度由企業一次性申報有關材料,銀行一次性審批。

三、信用擔保貸款

目前在全國31個省、市中,已有100多個城市建立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這些機構大多實行會員制管理的形式,屬於公共服務性、行業自律性、自身非盈利性組織。擔保基金的來源,一般是由當地政府財政撥款、會員自願交納的會員基金、社會募集的資金、商業銀行的資金等幾部分組成。

❻ 天津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促進金融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金融業務的地方金融組織和從事金融監管活動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以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地方金融組織,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國家授權本市監督管理的開展金融業務活動的組織。

國家對地方金融監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應當遵循積極穩妥、安全審慎的原則,堅持促進發展與防範風險相結合,積極引導地方金融組織合法合規經營,保持地方金融安全、高效、穩健運行。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方金融工作的組織領導,依法履行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體制機制,協調解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有關重大事項,防範和化解重大金融風險。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金融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照職責履行屬地金融風險防範和處置責任。第五條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地方金融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承擔地方金融組織風險處置責任,負責防範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商務、審計、市場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六條地方金融組織開展業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審慎經營,誠實守信,風險自擔,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七條本市推進金融創新運營示範區建設,實施金融發展相關扶持政策,支持引進金融機構和金融人才,鼓勵金融創新,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促進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金融改革創新和京津冀協同發展。第八條鼓勵地方金融組織依法建立行業自律組織,發揮服務、協調和行業自律作用,引導地方金融組織合法經營,公平競爭。第九條報刊、廣播、電視及網路媒體應當加強金融法律、法規以及有關知識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提高公眾金融知識水平和風險防範意識,營造良好的金融發展環境。第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非法金融活動進行投訴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給予獎勵。第二章地方金融組織第十一條地方金融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批准、授權、備案等手續。

國家規定須經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方可設立的地方金融組織,由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頒發經營許可證。

未經批准、授權或者備案,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地方金融組織業務活動。第十二條地方金融組織應當具有適合經營要求的業務、財務信息系統,按照規定向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真實的經營報告、財務報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及相關經營信息等文件和資料。第十三條地方金融組織應當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將合適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推介給適當的消費者和投資者。

地方金融組織在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時,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文字或者圖表,真實、准確、完整地向消費者或者投資者提供信息、提示風險,不得有虛假記載和誤導性陳述。第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開展貸款業務應當按照小額、分散原則,遵守國家關於貸款額度、利率限制的規定,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後檢查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鼓勵小額貸款公司為農戶和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集資、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等違反國家規定的活動。第十五條融資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活動應當以支持普惠金融發展、促進資金融通為導向,建立健全融資擔保項目評審、擔保後管理、代償責任追償等業務規范以及風險管理等內部控制制度。

融資擔保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自營貸款或者受託貸款、受託投資以及違反國家規定的其他活動。第十六條區域性股權市場為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小微企業證券非公開發行、轉讓及相關活動提供設施與服務,應當進行風險監測、評估、預警和處置,防範和化解市場風險。鼓勵區域性股權市場在合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開展業務、產品、運營模式和服務方式創新,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多樣化、個性化服務。

區域性股權市場不得採用公開或者變相公開方式發行證券,不得採取集中競價、連續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證券轉讓以及從事違反國家規定的其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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