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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擔保行業發展原則

發布時間:2024-12-05 14:07:19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辦法所稱監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部門。
第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並遵守合同的約定。
第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擔保業務無關或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
第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實施屬地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並向國務院建立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報告工作。

㈡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支持普惠金融發展,促進資金融通,規范融資擔保公司的行為,防範風險,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融資擔保,是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借款、發行債券等債務融資提供擔保的行為;所稱融資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條融資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審慎經營,誠實守信,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稱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地區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促進本地區融資擔保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處置融資擔保公司風險,督促監督管理部門嚴格履行職責。
國務院建立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負責擬訂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制度,協調解決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指導地方人民政府對融資擔保公司進行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牽頭,國務院有關部門參加。第五條國家推動建立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公司,建立政府、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公司合作機制,擴大為小微企業和農業、農村、農民提供融資擔保業務的規模並保持較低的費率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通過資本金投入、建立風險分擔機制等方式,對主要為小微企業和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的融資擔保公司提供財政支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第六條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經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融資擔保公司的名稱中應當標明融資擔保字樣。
未經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擔保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擔保字樣。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七條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熟悉與融資擔保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業務規范和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融資擔保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可以提高前款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第八條申請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向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書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經批准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由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公告。第九條融資擔保公司合並、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經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融資擔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變更名稱,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變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分支機構設立之日起或者變更相關事項之日起30日內向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變更後的相關事項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的規定。第十條融資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一)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
(二)經營融資擔保業務3年以上,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的程序和期限,適用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自分支機構設立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告公司住所地監督管理部門。
融資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融資擔保公司住所地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第十一條融資擔保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並對未到期融資擔保責任的承接作出明確安排。清算過程應當接受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
融資擔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將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交監督管理部門注銷,並由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㈢ 關於融資擔保公司誰監管

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是按照我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文件要求,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相應的部門「誰審批設立、誰負責監管」的原則來進行監管的。

一、關於融資擔保公司誰監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文件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誰審批設立、誰負責監管」的原則,確定相應的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政策,負責本地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審批、關閉和日常監管。原則融資性擔保業務審慎監管原則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1.融資性擔保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並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2.對融資性擔保及其分支機構的市場准入、業務范圍實行前置行政許可,推行許可證管理制度。

3.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資本、放大倍數、撥備、治理、內部控制、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等方面實施審慎監管。按照「誰審批設立、誰負責監管」的原則,確定相應的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政策,負責本地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審批、關閉和日常監管。

二、設立融資擔保公司的「門檻」是什麼?

融資擔保公司的業務具有金融屬性,需要嚴格監管。首先就是設立融資擔保公司要有一定的「門檻」,這是強化源頭治理的需要。為此,條例規定: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經監管部門批准。除了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外,融資擔保公司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股東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熟悉與融資擔保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有健全的業務規范和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等。考慮到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融資擔保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不同,條例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提高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要求。此外,對於融資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條例還規定了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經營融資擔保業務3年以上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等條件。

三、融資擔保公司市場退出有什麼要求?

為了防範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我國相關條例明確了融資擔保公司市場退出的要求,包括:融資擔保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並對未到期融資擔保責任的承接作出明確安排;融資擔保公司的清算過程應當接受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融資擔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將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交監督管理部門注銷,並由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是非常必要的,通過其監管健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制度,使融資公司可以建立更好的信用記錄,更能規范的開展融資業務。

㈣ 中國企業融資市場需要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一、收益與風險相匹配原則

企業融資的目的是將所融資金投人企業運營,最終獲取經濟效益,實現股東價值最大化。在每次融資之前,企業往往會預測本次融資能夠給企業帶來的最終收益,收益越大往往意味著企業利潤越多,因此融資總收益最大似乎應該成為企業融資的一大原則。

然而,「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實際上在融資取得收益的同時,企業也要承擔相應的風險。對企業而言,盡管融資風險是不確定的,可一旦發生,企業就要承擔百分之百的損失了。

中小企業的特點之一就是規模小,抗風險能力低,一旦風險演變為最終的損失,必然會給企業經營帶來巨大的不利影響。因此中小企業在融資的時候千萬不能只把目光集中於最後的總收益如何,還要考慮在既定的總收益下,企業要承擔怎樣的風險以及這些風險一旦演變成最終的損失,企業能否承受。即融資收益要和融資風險相匹配。

目前,我國中小企業在融資過程中主要會遇到以下幾種風險,希望企業在融資決策過程中一定要將其考慮在內,進行綜合分析。

(一)政策風險

一般而言,由於中小企業生產經營不穩定,宏觀經濟金融政策的變化,都有可能對中小企業的生產經營、市場環境和融資形勢造成一定的影響。如果中小企業不能根據國家經濟金融政策的變化做出敏銳的反應和及時的調整,將會給中小企業的融資帶來一定的風險,進而影響到中小企業的發展。例如,國家產業政策限制的行業,企業就難以為繼。又如,在貨幣政策緊縮時期,市場上資金的供應減少,受此影響,中小企業通過市場來籌集資金的風險增大。要麼融通不到資金,要麼融資成本提高、融資數量減少,這又進一步增大了中小企業的經營風險。

(二)利率風險

利率是資金的價格。在市場經濟國家,利率是市場化的,利率的高低由市場資金的供給和需求來決定,市場利率的任何變化都會給資金的供需雙方帶來影響,我國的利率市場化改革已進行了多年,並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同業拆借等一部分市場的利率已經放開,貸款利率的浮動范圍越來越大,國家利用利率杠桿來調節經濟,商業銀行也利用利率浮動權來調節經營,降低風險。當國家根據經濟形勢變化,需要調高利率時,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將面臨融資方面的利率風險,融資成本將增加,融資將變得艱難。從近幾年的利率市場化改革實踐來看,商業銀行對國有大企業貸款的利率上浮范圍較小,而對中小企業的貸款利率上浮范圍較大,這無疑增加了中小企業融資的成本。由於中小企業自身的特點,為了減少逆向選擇和降低道德風險,商業銀行要麼直接提高對中小企業的貸款利率,要麼提高其貸款的隱含價格 (如增加擔保和抵押等),要麼設置更高的貸款條件,這又使得中小企業的資金成本進一步增加。可見,利率風險對中小企業的影響是直接的。

(三)經營風險

由於中小企業對外界經濟環境的依存性較大,因而中小企業除對國家產業政策和金融政策有著較強的敏感性外,國家經濟制度安排,宏觀和微觀經濟環境的變化,行業競爭態勢的加劇,都將增大中小企業的經營風險,最終影響到中小企業的經營和發展。那些經營不佳、銷售渠道不暢、競爭實力不夠或難以實行多元化經營來分散風險的中小企業往往首先受到市場的沖擊。而經營風險的增大又使中小企業的經營穩定性遭到破壞,進而更難滿足市場融資的條件,融資更加困難。

(四)管理風險

主要表現在,中小企業的管理觀念落後,內部管理基礎工作缺乏和管理環節薄弱,人員素質不高,對市場的潛在需求研究不夠,產品研發的技術力量有限,對市場的變化趨勢沒有預見性等。由於管理上的種種缺陷,致使中小企業的後勁不足。高開業率和高倒閉率是中小企業的主要特點,從而使得商業性金融機構的介入非常謹慎。在我國,中小企業5年淘汰率近70%,30%左右的中小企業處於虧損狀態,僅有三成左右具有成長潛能,七成左右發展能力很弱,能夠生存10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僅佔1%。因此,中小企業無論是進行直接融資,還是間接融資,都會面臨諸多融資障礙,融資風險往往很大。

(五)誠信風險

中小企業信用不足是一個普遍現象。有的中小企業會計信息不真實、資本空殼、核算混亂,有的中小企業抽逃資金、拖欠賬款、惡意偷稅、產品低劣,這在一定程度上都影響了中小企業的形象。如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的江蘇瓊花涉嫌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成了眾矢之的,華蘭生物未上市先預警,偉星股份有重大信息披露被遺漏,新和成涉嫌違規、造假等。相對於大企業的信息公開化和低成本信息的可得性,中小企業的信息基本上是內部化的、不透明的,銀行等金融機構和其他投資者很難通過一般渠道獲得。因此,銀行要向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投資人要向中小企業進行投資就不得不加大人力資源的投入,以提高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質量。這一方面加大了銀行或投資人的貸款和投資成本,另一方面也給中小企業的融資帶來困難,能否融通到資金,能融通到多少資金,

增加了中小企業的融資不確定性。

(六)評級風險

企業信用等級的高低,直接影響企業的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融資資格、融資規模和融資成本。在我國,中小企業在信用評級方面明顯處於劣勢。因為我國目前還沒有一套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信用評級體系和信用評級機構。現有的對中小企業的評級只是債權人自己建立的評級方法和評級指標,它的針對性、權威性和普遍適用性並不是很強,因而對中小企業的評級結果往往是偏低的,這使得中小企業在融資的過程中處於一種不利的地位。此外,由於中小企業經營規模小,財務實力弱,負擔不起國內外權威評級機構的費用,要麼因信用級別低失去融資資格,要麼需加大融資成本。

怎樣才能使融資收益與融資風險相匹配呢?這是個非常復雜的問題,需要用到大量的數學模型才能解釋清楚,而這又遠遠超出了本書的研究范圍,在此,作者只用一段通俗的語言加以闡述:首先測算融資的最終收益有多大,然後列舉出企業可能支出的融資成本以及可能遇到的風險因素,並用經驗預測這些風險一旦轉變為損失,損失到底有多大。如果融資的最終收益大於這些損失,並且這樣的損失企業能夠承受,那麼企業的融資行為就是可行的,也就基本達到了融資收益與融資風險相匹配。當然,風險的接受程度因企業而異,並沒有確定的量上的規定,風險和收益怎樣才算匹配還需管理者自己做出判斷。

二、融資規模量力而行原則

確定企業的融資規模,在中小企業融資過程中也非常重要。籌資過多,可能造成資金閑置浪費,增加融資成本,或者可能導致企業負債過多,使其無法承受,償還困難,增加經營風險。而如果企業籌資不足,又會影響企業投融資計劃及其他業務的正常開展。因此,企業在進行融資決策之初,要根據企業對資金的需要、企業自身的實際條件以及融資的難易程度和成本情況,量力而行來確定企業合理的融資規模。

融資規模的確定一般要考慮以下兩個因素:

(一)資金形式

一般來講,企業的資金形式主要包括固定資金、流動資金和發展資金。

固定資金是企業用來購買辦公設備、生產設備和交通工具等固定資產的資金,這些資產的購買是企業長期發展所必需的,但是這些生產必需設備和場所的購買一般會涉及較大資金需求,而且期限較長。中小企業由於財力薄弱應盡可能減少這方面的投資,通過一些成本較少,佔用資金量小的方式來滿足生產需要。

流動資金是用來支持企業在短期內正常運營所需的資金,因此也稱營運資金,比如辦公費、職員工資、差旅費等。結算方式和季節對流動資金的影響較大,為此中小企業管理人員一定要精打細算,盡可能使流動資金的佔用做到最少。由於中小企業本身經營規模並不大,因此對流動資金的需求可以通過自有資金和貸款的方式解決。

發展資金是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用來進行技術開發、產品研發、市場開拓的資金。這部分的資金需求量很大,僅僅依靠中小企業自身的力量是不夠的,因此對於這部分資金可以採取增資擴股、銀行貸款的方式解決。

(二)資金的需求期限

不同的企業、同一個企業不同的業務過程對資金需求期限的要求也是不同的,比如,高科技企業由於新產品從推出到被社會所接受需要較長的過程,對資金期限一般要求較長,因此對資金的需求規模也大,而傳統企業由於產品成熟,只要質量和市場開拓良好,一般情況下資金回收也快,這樣實際上對資金的需求量也較少。

中小企業在確定融資規模時一定要仔細分析本企業的資金需求形式和需求期限,做出合理的安排,盡可能壓縮融資的規模,原則是:夠用就好。

在實際操作中,企業確定籌資規模一般可使用經驗法和財務分析法。經驗法是指企業在確定融資規模時,首先要根據企業內部融資與外部融資的不同性質,優先考慮企業自有資金,然後再考慮外部融資。二者之間的差額即為應從外部融資的數額。此外,企業融資數額的多少,通常要考慮企業自身規模的大小、實力的強弱,以及企業處於哪一個發展階段,再結合不同融資方式的特點,來選擇適合本企業發展的融資方式。比如,對於不同規模的企業要進行融資,一般來說,已獲得較大發展、具有相當規模和實力的股份制企業,可考慮在證券市場發行股票融資;屬於高科技行業的中小企業可考慮到創業板市場發行股票融資;一些不符合上市條件的企業則可考慮銀行貸款融資。再如,對初創期的小企業,可選擇銀行融資;如果是高科技型的小企業,可考慮風險投資基金融資;如果企業已發展到相當規模時,可發行債券融資,也可考慮通過並購重組進行企業戰略融資。

財務分析法是指通過對企業財務報表的分析,判斷企業的財務狀況與經營管理狀況,從而確定合理的籌資規模。由於這種方法比較復雜,需要有較高的分析技能,因而一般在籌資決策過程中存在許多不確定性因素的情況下運用。使用該種方法確定籌資規模,一般要求企業公開財務報表,以便資金供應者能根據報表確定提供給企業的資金額,而企業本身也必須通過報表分析確定可以籌集到多少自有資金。

三、控制融資成本最低原則

提起融資成本這個概念就不得不提起資本成本這個概念,這兩個概念也是比較容易被混淆的兩個概念。

資本成本的經濟學含義是指投入某一項目的資金的機會成本。這部分資金可能來源於企業內部,也可能是向外部投資者籌集的。但是無論企業的資金來源於何處,企業都要為資金的使用付出代價,這種代價不是企業實際付出的代價,而是預期應付出的代價,是投入資金的投資者希望從該項目中獲得的期望報酬率。

而融資成本則是指企業實際承擔的融資代價(或費用),具體包括兩部分:融資費用和使用費用。融資費用是企業在資金籌集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如向中介機構支付中介費;使用費用是指企業因使用資金而向其提供者支付的報酬,如股票融資向股東支付的股息、紅利,發行債券和借款向債權人支付的利息。企業資金的來源渠道不同,則融資成本的構成不同。從一般意義上講,由於中小企業自身硬體和軟體(專業的統計軟體和專業財務人員)的缺乏,他們往往更關注融資成本這個比資本成本更具可操作性的指標。

企業融資成本是決定企業融資效率的決定性因素,對於中小企業選擇哪種融資方式有著重要意義。由於融資成本的計算要涉及很多種因素,具體運用時有一定的難度。一般情況下,按照融資來源劃分的各種主要融資方式的融資成本高低的排列順序依次為:財政融資、商業融資、內部融資、銀行融資、債券融資、股票融資。

這僅是不同融資方式融資成本高低的大致順序,具體分析時還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比如,財政融資中的財政撥款不僅沒有成本,而且有凈收益,而政策性銀行低息貸款則要有較少的利息成本。對於商業融資,如果企業在現金折扣期內使用商業信用,則沒有資金成本;如果放棄現金折扣,那麼資金成本就會很高。再如,對股票融資來說,其中發行普通股與發行優先股的融資成本也不同。

四、遵循資本結構合理原則

資本結構是指企業各種資本來源的構成及比例關系,其中債權資本和權益資本的構成比例在企業資本結構的決策中居於核心地位。企業融資時,資本結構決策應體現理財的終極目標,即追求企業價值最大化。在假定企業持續經營的情況下,企業價值可根據未來若干期限預期收益的現值來確定。雖然企業預期收益受多種因素制約,折現率也會因企業所承受的各種風險水平不同而變化,但從籌資環節看,如果資本結構安排合理,不僅能直接提高籌資效益,而且對折現率的高低也起一定的調節作用,因為折現率是在充分考慮企業加權資本成本和籌資風險水平的基礎上確定的。

最優資本結構是指能使企業資本成本最低且企業價值最大,並能最大限度地調動各利益相關者積極性的資本結構,企業價值最大化要求降低資本成本,但這並不意味著要強求低成本,而不顧籌資風險的增大,因為這同樣不利於企業價值的提高。

企業取得最佳資本結構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提高資本運營效果,而衡量企業資本結構是否達到最佳的主要標准應該是企業資本的總成本是否最小、企業價值是否最大。加權平均資本成本最低時的資本結構與企業價值最大時的資本結構應該是一致的。一般而言,收益與風險共存,收益越大往往意味著風險也越大。而風險的增加將會直接威脅企業的生存。因此,企業必須在考慮收益的同時考慮風險。企業的價值只有在收益和風險達到均衡時才能達到最大。企業的資本總成本和企業價值的確定都直接與現金流量、風險等因素相關聯,因而兩者應同時成為衡量最佳資本結構的標准。

㈤ 融資擔保公司應該如何經營才好

經營許可證是指《融資性經營許可證》,是工信廳直接頒發的,是融資性擔保公司做業務所必須的,是政府部門對一個公司所做業務的監管,同時工信廳還下發了一個《融資性擔保公司規范經營八不準》
一、不準吸收存款或變相吸收存款
二、不準開展違法違規理財業務
三、不準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受託投資
四、不準誤導社會公眾向企業存款
五、不準為違法違規業務作擔保
六、不準擅自設立任何形式的分支機構
七、不準虛假出資,抽逃注冊資金
八、不準進行任何形式的違法違規宣傳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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