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融違法嗎
法律分析:國家目前沒有明確法律定性。但普遍認為,自融平台極有可能觸犯刑法規定的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存款罪、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從資金流向看。一個自融平台,無論多大的實體,多大的規模,投資者都很難了解這家公司真實的凈資產和債務狀況。而P2P平台的這種多對一,即所有的投資人資金對應一個借款人的借款模式,就形成了風險聚集。
法律依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2. P2P自融假標法律責任如何認定
P2P假標,這是屬於詐騙了,是違法的。自融資是違規,違法是要坐牢的,違規只是罰款而已。
P2P自融假標承擔法律責任的是經手風控和企業控股人。
判斷P2P的自融真假的方法:
1、標的是否真實
如果標的造假,借款企業為假。沒有疑問,錢一定是流到見不到光的地方去了。
2、借款企業或個人是否與平台關聯
借款企業、個人與平台關聯,那也就相當於讓網貸平台作為一個融錢圈錢工具,企圖給自身無限資老拿碧金支持。
3、單個或幾個借款主體是否大額、頻繁、反復借款
平台天天借款都有同一個主體,或者似乎上次借的錢期限還沒到,又來借錢了。那很明顯,不是自己在融錢,就是造了一個空殼在融資。
根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侍舉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
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2)自融資金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擴展閱讀:
自融一般有兩種情況:
1、自身平台運營資金緊缺,平台發假標融資拿來自用。
2、資金融給平台關聯實體企業用,資金左手倒右手。
根據《意見稿》的規定,採取負面清單的方式劃定了P2P行業的邊界紅線,一共分為12條,被業內人士稱為「十二禁」。
這其中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歸集用戶資金、禁止提供擔保、禁止對項目進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實名制用戶宣傳或推介敏閉融資項目、禁止發放貸款、禁止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禁止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禁止從事股權眾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