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有企業融資要求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原則規定) 企業投融資決策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循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序,規范可行性研究,落實責任追究制度。投融資決策應當堅持審慎原則,充分預計投資風險。在可行性研究論證中對存在不確定因素的應作否定判斷,存在重大不確定因素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實施。
二、根據關於印發《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及時向監事會報告涉及經營管理和改革發展動態,以及出資人關注事項等重要情況。
企業重要情況報告的范圍、內容、報送形式和時限等,由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涉及企業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產權轉(受)讓、薪酬分配、業績考核、利潤分配、主要領導人員出國等重要情況應當事前報告監事會。
《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項目要求)
企業選擇投資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省、市的有關產業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屬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要求;
(四)有利於突出主業,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五)投資規模應當與企業實際能力相適應;
(六)符合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相關管理制度。
第六條(產權代表義務)
企業國有產權代表是投融資決策的直接責任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提請企業進行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工作。在決策過程中,應當切實貫徹出資人意志,維護出資人權益,認真履行有關報批程序,按照市國資委的批復意見在企業決策程序中發表意見和行使表決權。
2.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能為民營企業在銀行融資擔保嗎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扶工興貿的工作部署,進一步推進我區企業風險處置工作,根據《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處置化解風險企業擔保鏈問題的若干意見》(溫政發〔2013〕55號)、《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國有擔保機構為民營企業擔保推進企業風險處置工作的實施意見》(溫政辦〔2013〕110號)和中共溫州市委專題會議紀要〔2013〕53號精神,經區人民政府研究,現就國有擔保機構為民營企業擔保推進企業風險處置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主要原則
國有擔保機構為民營企業擔保(以下簡稱為「國保民」),是指在企業風險處置過程中,以國有擔保機構有選擇、有條件地為民營企業擔保或改變其擔保關系的一項措施,旨在幫助有望脫險的風險企業恢復正常生產經營或使生產經營正常企業擺脫擔保鏈困境,實施過程中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定向使用原則。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扶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政策,「國保民」對實體經濟實施傾斜,適用對象必須是甌海區工業製造業實體企業。
(二)選擇使用原則。「國保民」作為風險企業處置和擔保鏈化解的重要措施,不宜普遍使用,只在特定的條件下對特定的對象適用。
(三)責任有限原則。「國保民」不是責任置換的包攬,在實施過程中,既不免除借款企業還款責任,也不免除擔保企業的代償責任,並且通過事前協商約定的方式,有限地履行擔保責任。
(四)資金安全原則。實施「國保民」,必須嚴格按照科學規范的操作流程進行,擔保金額以企業前三年平均納稅額的3-5倍為限,擔保產生的代償風險由企業、銀行和國有擔保機構三方協商承擔。
二、措施定位
根據定向使用和選擇使用原則的要求,「國保民」應定位在兩個環節上。
(一)作為風險處置措施之一。
當企業發生資金鏈斷裂出險,需要向企業注入新的資金進行幫扶時,國有擔保機構可以參與。具體情形如下:
1.根據企業出險的情況,經過綜合評估,認為通過幫扶有望使企業走出困境的,以國有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為條件,鼓勵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為企業增加授信額度或增加貸款金額。
2.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意為企業增加授信額度或增加貸款金額,經評估同意後,國有擔保機構可幫助企業向銀行融資提供擔保。
(二)作為擔保鏈化解措施之一。
1.為避免擔保鏈上正常企業受出險企業的牽連陷入困境,國有擔保機構可以為正常企業提供擔保向銀行融資。具體情形如下:
(1)正常企業因擔保企業出現風險失去擔保能力而出現擔保缺失的,國有擔保機構可替換出險企業為正常企業提供擔保向銀行續貸。
(2)正常企業因受風險企業的影響,需履行擔保責任為其代償貸款,出現資金緊張代償有困難或代償後產生經營有困難的,國有擔保機構可為企業擔保向銀行融資。
2.為避免擔保鏈上正常企業受到政府項目拆遷補償期間的牽連陷入困境,國有擔保機構可以為企業提供擔保向銀行融資。具體情形如下:
(1)正常企業因政府項目拆遷出現因失去資產抵押能力而出現擔保缺失的,國有擔保機構可為正常企業提供因政府項目拆遷部分的原資產抵押金額的擔保向銀行續貸。
(2)正常企業因政府項目拆遷出現因失去部分資產抵押而出現擔保能力下降的,國有擔保機構可為正常企業提供因政府項目拆遷補償資產評估金額的70%的擔保向銀行融資。
三、適用條件
根據主要原則有關要求,「國民保」的適用對象應該符合以下有關條件:
(一)本區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工業製造業企業;
(二)行業知名企業或有社會影響力的龍頭骨幹企業;
(三)通過「國保民」有望走出困境的企業,或幫扶後能有效防止擔保鏈上企業連鎖出險的企業。
四、工作流程
成立區國有擔保機構為民營企業擔保工作聯席會議(或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工作的組織實施,並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申請。
根據以上規定,符合條件的企業必須與銀行共同向國有擔保機構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並對信息的真實有效性負責:
1.企業申請報告;
2.企業基本情況;
3.企業財務報表、資產清單、債務清單;
4.與企業有關投資情況的說明;
5.具體可行的書面解困計劃與銀行貸款資金償還方案;
6.企業自願接受資產變更、處置、生產經營監管,財務審計監督,以及對提供信息資料的真實有效性負責的股東會決議聲明。
(二)評估。
國有擔保機構接到企業申請後,即對相關材料進行完整性審核。若材料不齊或資料不完整的,國有擔保機構應退回處理,並一次性充分告知退回原因;若提交材料齊全完整,國有擔保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對其資產負債、生產經營等情況進行審核評估:
1.是否符合「措施定位」和「適用條件」所規定的情形;
2.企業提供的相關資料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3.企業有無違法經營,負責人、法人代表、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等是否涉及違法犯罪行為或逃逸等情況;
4.企業法人是否涉及投機行為等情況;
5.企業產品訂單是否充足,產品市場前景是否看好,以及產品技術含量、品牌知名度、市場佔有率、企業行業知名度、影響力等企業持續經營發展能力的情況;
6.企業主要投資項目情況;
7.企業資產、負債情況(銀行借款、社會借貸、各類應付款等)、盈利能力、財務管理等企業財務狀況;
8.解困計劃與銀行貸款資金償還方案的可行性;
9.其他可能存在的風險或將對擔保資金安全造成影響等。
為確保國有擔保資產安全,通過以上各方面的綜合審查評估,由第三方機構出具評估報告,給出明確意見或建議,包括企業《解困計劃與銀行貸款資金償還方案》的修改完善、風險控制途徑與措施、合適的擔保額度等事項。國有擔保機構根據評估機構意見綜合審定是否予以國有擔保,同意予以國有擔保的,要及時制定國有擔保綜合方案,連同第三方評估報告以及同意予以國有擔保的審批意見一並報區聯席會議備案。若涉及特別重大事項,或屬於特別擔保情況的,報區聯席會議審定。
(三)落實。
國有擔保機構組織人員按照公司相關工作規則,開展企業、銀行的對接協商工作,在對接協商過程中,要按照責任有限原則,與銀行約定可能發生的代償責任。相關手續辦理完畢後,將資料整理歸檔,以備查考。
(四)監管。
實施國有擔保工作後,國有擔保機構負責對企業提交的《解困計劃與銀行貸款資金償還方案》以及企業資產、股權等變更、使用、收益、處置情況以及企業經營狀況,尤其是資金使用流向等經營活動要派人實時進行審查監督。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糾正、處置,定期報告區聯席會議,確保國有資產安全。
(五)退出。
「國保民」作為企業幫扶處置過程中的一種臨時緊急措施,要建立健全退出機制。一是由國有擔保機構擔保的企業,其財務狀況回歸正常時,國有擔保機構及時退出;二是擔保合同期滿,國有擔保機構即刻退出;三是被擔保企業破產清算時,事先合同約定優先受償的,國有擔保機構優先退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區府辦、區紀委、區人大財經委、區經信局、區財政局(國資辦)、區國土資源局、區住建局、區審計局、區統計局、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區金融辦、區地稅局、區國稅局、區工商局、區土地出讓辦、區征遷辦、浙江甌海鐵路開發有限公司、各街道辦事處、澤雅鎮人民政府等單位相關負責人為區國有擔保機構為民營企業擔保工作聯席會議成員,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區經信局,負責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及日常工作。
(二)成立國有擔保公司。在企業風險處置過程中,以國有擔保機構有條件地為民營企業擔保,以區經信局牽頭,由浙江甌海鐵路開發有限公司成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方式可以為全資公司或國有法人控股公司。
(三)強化統籌協調。國有擔保機構可以協同上市公司、並購基金、投行等機構對被擔保企業跟進投資;協商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企業給予貸款利率優惠;給予企業擔保費用優惠等。繼續充分發揮區級政府應急轉代金作用,緩解企業還貸資金壓力。
(四)建立代償評估。若發生代償,則由區政府牽頭,區聯席會議進行責任審定,對適用對象是否符合條件、工作流程是否規范以及國有擔保機構介入後對企業的監督是否到位等方面進行評估。
3. 國有企業融資法律法規都有哪些規定
您好,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各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各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當期監督工作,確保監事會當期監督工作有效開展,現將《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中央企業要充分認識監事會實行當期監督的重要意義,樹立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積極支持和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工作,建立健全支持配合工作機制和制度,共同促進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支持配合國有企業監事會(以下簡稱監事會)開展當期監督工作,提高監督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資委《關於加強和改進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企業應當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及時、全面提供監督檢查所需信息資料。
第三條 企業和監事會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防止涉密信息資料失泄密。
第四條 監事會應當嚴格執行「六要六不」行為規范,遵守企業有關工作制度,恪盡職守,依法監督,廉潔自律。
第二章 工作聯系機制
第五條 企業和監事會應當加強工作聯系、溝通,建立工作聯系制度,明確聯系人員和方式,協商確定有關支持配合事項。
第六條 企業建立與監事會的工作聯系機構,由企業有關負責人牽頭,辦公廳(室)、董事會試點企業董事會辦公室、財務、審計、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相關負責人擔任聯系人,分工負責重要情況報告、會議通知、財務及經營管理等信息資料報送、監督協同配合、監事會要求糾正和改進問題的整改落實以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項。
第七條 企業負責人及主要職能部門向監事會匯報企業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支持配合監事會與有關人員談話工作。
第八條 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選舉產生職工監事,為職工監事履行監督職責提供必要條件。
第九條 企業應當為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行政保障,協助做好監事會對所屬企業監督檢查的聯絡協調工作。
第十條 監事會根據監督檢查需要和企業情況,與企業商定支持配合具體事項和要求,確定重點聯系人負責與企業日常聯系工作。
第三章 重要情況報告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及時向監事會報告涉及經營管理和改革發展動態,以及出資人關注事項等重要情況。
企業重要情況報告的范圍、內容、報送形式和時限等,由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涉及企業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產權轉(受)讓、薪酬分配、業績考核、利潤分配、主要領導人員出國等重要情況應當事前報告監事會。
第十三條 涉及企業重要機構及人事變動、遭受重大損失或者發生重大經營危機、違法違紀違規、法律訴訟和仲裁、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突發公共事件等重要情況,應當在第一時間報告監事會,並通報後續進展情況。
第十四條 監事會應當對企業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作出靈敏有效反應,隨時掌握企業動態信息,加強企業風險分析,及時報告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
第四章 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 涉及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大額資金使用以及其他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重要會議,應當通知監事會列席。
第十六條 監事會列席的企業會議包括:
(一)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會議,黨委(黨組)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黨政聯席會議,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
(二)年度(年中)工作會議;
(三)財務工作會議,財務預決算會議,生產經營(經濟形勢)專題分析會議以及紀檢監察、審計方面的重要會議;
(四)監事會主席認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會議。
第十七條 監事會列席的有關會議,企業應當將會議時間、地點和議題提前通知監事會,並提供相關材料。
會議通知一般應在會議召開5日前送達監事會,會議相關材料及早報送監事會。企業召開臨時會議,會議通知及相關材料應提前送達監事會。
第十八條 企業重要會議決議事項、會議紀要等有關會議材料報送監事會。
第十九條 監事會收到企業會議通知後,確定列席會議人員,及時向企業反饋。列席會議人員應認真進行會前准備,並做好會議記錄,會後將會議情況及相關建議及時向監事會主席和辦事處報告。
監事會可通過視頻、電話等形式列席企業會議。
對未列席的企業重要會議,監事會應當在會後查閱相關會議記錄、紀要等文件材料。
第五章 信息資料報送
第二十條 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報送信息資料范圍、程序及相關責任等,及時提供財務和管理信息資料,開放企業信息系統。
第二十一條 企業按照監事會有關要求,做好《企業年度工作報告》填報工作。由相關負責人牽頭,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明確內部分工,落實相關責任,按規定時間、內容和形式報送。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信息資料日常報送制度,及時將有關規章制度、財務和生產經營動態及分析資料等報送監事會。
《企業年度工作報告》中已反映、藉助企業信息系統以及列席企業會議可以獲取的信息資料,不重復報送監事會。
第二十三條 企業向國資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請示、報告及其批復文件,應當同時抄送監事會。
企業接受國家審計等情況及時通報監事會。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根據監督檢查需要和企業情況,合理確定資料收集范圍和程序,對獲取的企業信息資料應當妥善保管、有效利用。
重要及涉密文件資料應編制交接清單,需退還企業的及時辦理清退手續。
第六章 協同配合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支持配合監事會與會計師事務所的聯系和溝通,就審計計劃、審計重點、審計安排等事項與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協調。
在企業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的業務約定書中,應明確會計師事務所加強與監事會溝通,將監事會關注事項納入審計計劃,相關工作底稿供監事會查閱等事項。
第二十六條 企業與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過程中和審計報告階段,就重要審計事項交換意見的有關會議,應當請監事會參加。
第二十七條 企業內審部門年度或階段審計工作計劃、審計報告等資料應報送監事會。審計發現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監事會。
第二十八條 企業紀檢監察部門應將案件及查處情況報告監事會,重大案件及時與監事會溝通。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將監事會要求自行核查的有關問題或事項,納入內審、紀檢監察部門的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審計或檢查,審計報告及檢查結果報送監事會。
第七章 交換意見和整改落實
第三十條 監事會在不參與、不幹預企業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的前提下,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需要企業自行糾正和改進的問題,通過座談會、簽發提醒函件以及監事會主席向企業負責人提示等形式,及時與企業交換意見,督促企業整改。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落實監事會要求糾正和改進的問題,並及時向監事會反饋。
附件:企業提供信息資料范圍
企業提供信息資料范圍
一、企業年度工作報告
二、企業經營管理各項規章制度
三、企業財務有關資料
(一)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及年報審計材料,企業財務快報(含重要子企業);
(二)企業財務預算及執行情況報告;
(三)會計賬簿及有關憑證。
四、企業生產經營動態情況及分析資料
五、企業當期重要事項情況資料
(一)企業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產權轉(受)讓、工程建設、重要物資采購及招投標、非主業及高風險業務投資、對外擔保、業績考核、收入分配、主輔分離、關閉破產清算等資料;
(二)企業負責人職責分工、薪酬和職務消費、兼職取酬、股權激勵等情況;
(三)重要機構及人事變動、重大責任事故、重大訴訟和仲裁、違法違紀違規等資料。
六、企業及其重要職能部門年度工作計劃及總結
七、報送國資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請示、報告及其批復文件
八、企業董事會會議、黨委(黨組)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等會議紀要,年度工作會議等重要會議資料
九、與企業相關的宏觀經濟政策、行業發展及市場狀況等資料
十、國家審計及企業紀檢監察、內部審計等情況資料
十一、監事會需要的其他信息資料
4. 如何申請國家融資擔保基金
向銀行申請。
具體步驟:1、企業直接向合作銀行或信用社提出貸款申請。2、企業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資料,如完善的《企業申請擔保書》等。3、擔保公司的業務員根據對企業的調查了解和所收集的資料寫出評估報告,報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評審。4、評審通過後,簽訂相關合同。5、與銀行或信用社簽訂《借款合同》。6、與擔保公司簽訂《保證委託合同》和《反擔保合同》。7、擔保公司與合作銀行或信用社共同監督企業資金運用狀況。所有程序過審後,即申請成功。
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是國家級融資擔保機構。市場上有一些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和商業擔保機構,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則是由財政部聯合商業銀行發起成立的國家級融資擔保機構。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定位於准公共性金融機構,但不屬於持牌金融機構。
5. 自貢市市屬國有企業融資和擔保管理辦法
自貢市市屬國有企業融資和擔保管理辦法主要由自貢市政府制定,旨在規范市屬國有企業的融資和擔保行為,確保企業資金運作的合規性和安全性。
首先,在融資管理方面,自貢市市屬國有企業需遵循一系列嚴格的規定。企業應根據自身經營狀況和資金需求,制定合理的融資計劃,並報經主管部門審批。融資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銀行貸款、債券發行、股權融資等,每種方式都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例如,企業通過銀行貸款融資時,必須提供真實的財務報表和資信證明,確保貸款用途的合法合規。同時,企業還需定期向主管部門報告融資資金的使用情況,接受監督和檢查。
其次,在擔保管理方面,自貢市市屬國有企業同樣需遵循嚴謹的流程。企業對外提供擔保必須經過嚴格的內部決策程序,並報請主管部門批准。擔保對象通常為具有良好信譽和償債能力的企業或項目,且擔保金額不得超過企業自身的承受能力。例如,某市屬國有企業計劃為一家合作夥伴提供貸款擔保,它需要先評估合作夥伴的信用狀況和償債能力,然後制定詳細的擔保方案,包括擔保金額、擔保期限、反擔保措施等。這些方案需提交給主管部門進行審批,確保擔保行為不會給企業帶來過大的財務風險。
最後,自貢市政府還通過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和風險預警系統來加強對市屬國有企業融資和擔保行為的監管。這些措施有助於及時發現和糾正企業在融資和擔保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增值。例如,當某個企業的融資或擔保行為觸發風險預警時,相關部門會立即介入調查,並根據情況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以防止風險進一步擴大。
總的來說,自貢市市屬國有企業融資和擔保管理辦法是一套系統而嚴謹的制度安排,旨在確保企業在融資和擔保活動中的合規性和穩健性。通過遵循這些規定,企業能夠有效地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自身的持續健康發展。
6. 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區內國有企業融資,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國務院、財政部相關政策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納入區國有資產管理局管理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集團公司下屬全資、控股子公司(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融資主要指企業為實施生產經營,推進項目建設,實施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等正常經營需要,向金融機構融通資金並還本付息的行為,包括:
(一)通過銀行貸款、信託、基金、融資租賃等方式對外舉借債務;
(二)債券類融資,包括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工具等;
(三)其他融資行為。
第四條:區人民政府是全區國有企業融資的最終議事審批機構。
各企業依據生產經營和項目建設需要,提出融資申請,
申報融資方案,落實用信要求,合法合規使用資金。
區財政局負責審核企業融資呈報方案,控制總體規模,防範政府性債務風險。區國資和金融局負責對直接出資的企業融資出具股東意見,在涉及新增國有資產抵押時提出明確意見。
區審計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企業融資行為、融資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拓展資料】
國有企業,是指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部門所監管的企業本級及其逐級投資形成的企業。
國有企業,由國家對其資本擁有所有權或者控制權,政府的意志和利益決定了國有企業的行為。國有企業是國民經濟發展的中堅力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支柱。
國有企業作為一種生產經營組織形式,同時具有商業類和公益類的特點,其商業性體現為追求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體現為國有企業的設立通常是為了實現國家調節經濟的目標,起著調和國民經濟各個方面發展的作用。
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許可權劃分,國有企業分為中央企業(由中央政府監督管理的國有企業)和地方企業(由地方政府監督管理的國有企業)。對於個別中央企業在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所承擔的責任較為特殊,歸屬於國務院直屬管理,這些中央企業屬於正部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