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基礎設施項目融資方式比較研究
目前,我國許多大型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籌措的融資渠道比較單一。進入新世紀,我國經濟迅猛發展,投資需求大幅度增長,單純依靠政府財政支出顯然無法滿足當前的投資需求。這就要求政府部門拓寬融資渠道,充分發揮加強新型融資模式的探索和實踐。
主要融資方式的分析比較
(一)bot融資方式
1.BOT融資方式的內涵。BOT融資方式即政府或有關公共部門作為招標人為項目(主要是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經營提供一種特許權協議作為融資基礎,由項目公司作為投資者和經營者安排融資、承擔風險、建設項目,並在規定時期內經營項目並獲得合理的利潤回報,最後根據協議將項目歸還給政府或有關公共部門。其運行程序主要包括:招投標、鄭脊頌成立項目公司、項目融資、項目建設、項目運營管理、項目移交等環節。
2.BOT融資方式的優勢分析。BOT融資方式作為一種有效的融資手段,近年來,在我國各地的許多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中,以其明顯的優越性獲得青睞。從政府部門角度看,其優勢之處有四方面內容。
資金利用:政府採用bot方式能吸引大量的民營資本和國外資金,以解決建設資金的缺口問題;另外,BOT方式還有利於政府調整外資的使用結構,把外資引導到基礎設施的建設上,以便於政府可以集中有限資源投入到那些不被投資者看好但又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項目上。
風險轉移: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運營周期長、規模大,這就加大了風險在整個項目建設運營過程中出現的概率和不確定性;另外,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失控現喊鄭象普遍存在。政府通過BOT融資方式的運用,把項目融資的所有責任都轉移到承包商身上,項目借款及其風險由承包商承擔,而政府不再需要對項目債務擔保或簽署,減輕了政府的債務負擔;同時,承包商的收益與履約責任聯系起來,加強了對投資失控現象的控制,避免了政府承受項目的全部風險。
項目運作效率:項目公司為了降低項目建設經營過程中所帶來的風險,獲得較多的利潤回報,必然引進野遊先進的設計和管理方法,把成熟的經營機制引入到基礎設施建設中,按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和管理,從而有助於提高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和經營效率,提高項目的建設質量和加快項目的建設進度,保證項目按時按質完成。
技術和管理水平:國外的大型投資和管理公司在項目建設和經營過程中會採用國際先進的技術和管理,這不僅能保證項目的建設質量和進度,同時對提高東道國的技術和管理水平有促進作用;另外,由於項目公司中大多有東道國的承包公司參與,這樣可以為這些承包公司提供更多的發展機會,提高其就業人員的技術素質,同時還可以匯集本地資本,帶動其他行業的發展。
3.BOT融資方式的劣勢分析。採用BOT方式,基礎設施項目在特許權規定的期限內將全權交由項目公司去建設和經營。而此時,政府對項目的影響力、控制力通常較弱;對於政府而言,相當於讓渡了一定時期項目的產權。在這期間,就意味著失去了項目運營中產生的經濟效益,同時也無法考慮基礎設施的公益性,導致消費者剩餘減少。
BOT方式組織結構沒有一個相互協調的機制,由於各參與方都會以各自的利益為重,以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為目標,這使得他們之間的利益沖突再所難免。從信息經濟學原理角度看,由於協調機制的缺失,會導致參與各方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博弈方在各自利益最大化的驅使下,最終達到「納什均衡」,其中一方利益達到最大化是以犧牲其它參與方的利益為代價,其社會總收益不是最大,自然也無法實現「帕累托」最優。
對於BOT項目,在項目轉讓到政府之前,政府對項目的控制難度相對加大;由於大量項目建設的風險轉移到項目公司,這時項目公司往往要求有較高的投資回報率來補償其所受的風險。如果在運營期中增關設卡,提高交易費用,以加速其成本回收及利潤獲取,而此時政府又無能為力,其結果往往與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目的產生矛盾。筆者認為,政府應盡快完善與BOT相配套的法律和政策,對項目公司進行必要的約束和引導,使BOT項目運作規范化、法律化。
(二)ABS融資方式
1. ABS融資方式的內涵。ABS,意為「資產擔保證券」。其含義是指以項目所擁有的資產為融資基礎,以項目資產帶來的預期收益為保證,通過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來募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其本質就是資產證券化。圖1為其運行結構圖。
2.ABS融資方式的優勢分析。通過ABS融資方式可以看到,通過資本市場發行債券籌集資金是ABS顯著的特點,它同時也代表著項目融資的新方向,其優勢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融資成本:在ABS結構圖中可以看到,整個運行過程中只涉及原始權益人、特別信託機構(SPV)、投資者、證券承銷商等主體,共同按照市場經濟規則運作,就減少了中間費用;同時由於ABS融資方式在國際高等級證券市場籌資,該市場信用等級高、債券安全性和流動性高、利息率較低,從而有效地降低了融資成本。對基礎設施項目來說,由於融資成本低,融資效率高,而且是用項目的未來收益來償還債務,這樣就有利於緩解政府的財政資金壓力。
投資風險:ABS項目融資的對象是資本市場上數量眾多的債券購買者,這就極大地分散了項目的投資風險,使每個投資者承擔的風險減小;ABS方式隔斷了項目原始權益人自身的風險和項目資產未來現金收入的風險,使其清償債券本金的資金僅與項目資產的未來現金收入有關,並不受原始權益人破產等風險的牽連,即「破產隔離」。另外,通過「信用增級」可進一步使以基礎資產為支撐所發行的證券風險降到最低。
資產結構:對原始權益人來講,ABS融資方式出售的是項目的未來預期收益,直接發行證券的也不是原始權益人。故通過這種方式可獲得資金但又不增加負債,且這種負債也不會反映在原始權益人的資產負債表上,即「表外融資」;通過「信用增級」使項目的資產成為高質甚至優質資產,可以獲得高級別的融資渠道,募集到更多的資金。
項目控制:採用ABS方式融資,在債券的發行期內項目的資產所有權雖然歸SPV所有,但項目的資產運營和決策權依然歸原始權益人所有,SPV擁有項目資產的所有權只是為了實現「資產隔離」。因此,在運用ABS方式融資時,不必擔心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項目被外商所控制和利用,這一點是BOT融資所不具備的。
3.ABS融資方式的劣勢分析。ABS融資方式有其不完善的地方,表現為:在利用ABS方式進行基礎設施項目融資時,雖然政府可以保持對項目建設和運營的控制,但卻不能把國外的大型投資和管理公司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發揮到項目的建設運營中來,這樣就影響了東道國獲取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來提高本國的建設和運營能力;雖然ABS方式能夠把融資的風險分散到各個投資者身上,融資不受項目發起人本身資產狀況的影響,但和BOT相比,在保證項目建設的質量和進度、運營效果方面,ABS更多的取決於項目發起人的管理。
(三)融資租賃方式
1.融資租賃方式的內涵。融資租賃,是指資產所有者以取得一定租金為條件,在一定期間內將其所擁有的物資或資產轉讓給他人支配或使用的一種服務性商業信用活動。
2.融資租賃方式的優勢分析。融資租賃兼具融資和融物的獨特功能,以融物的方式來融資,以融資的方式來融物。這兩種功能創新性結合在一起,符合現代租賃各參與方的需要,為基礎設施項目融資提供了全新思路,能很好的解決項目設備需求與資金短缺之間的矛盾。
融資成本:融資租賃方式具有投資的乘數效應,承租方只需少量的資金投入即可開始運營租賃資產,這樣就避免了一次性籌集和支付大量資金;與借貸籌資相比,設備的使用期通常比貸款期長,使得租賃的現金流出量分布到更長的時期中,因而降低了設備的殘值,也降低了資金流出量的凈現值,即租賃的成本低於常規的貸款成本;同時,融資租賃投入的是設備,而不是資金,可防止投資資金中途流失。
融資效率:承租方可以租用現有設備,還可自行選定設備由租賃方為其購買然後租用。這樣減少了租賃雙方對租賃物選擇的盲目性,提高了承租方的融資效率,而且也避免了在設備采購中所遇到的風險;採用租賃方式融資,只需支付少量資金就可以提前獲得設備的使用權,可以盡早採用新進的生產設備和生產工藝,甚至還可以邊建設邊創利,提高了項目資金的利用效率。
項目管理:實行融資租賃後,承租方面對不屬於自己所有的機器設備和支付高於一般金融利率的資金使用代價的雙重壓力,必然加強項目管理,提高機器設備使用效率,提高項目整體管理水平;承租方在租用設備期間,還能獲得低價的專門技術服務、人員培訓以及迅速更新的國際技術信息。可根據技術的發展,在不同的時期租用不斷更新的設備。
3.融資租賃方式的劣勢分析。由於項目資產的抵押及其他形式的信用保證在股本參加者與債務參加者之間的分配和優先順序,以及稅務、資產管理與轉讓等問題,造成組織這種融資模式所費的時間相對要長一些,法律結構及文件也相對復雜。若使用杠桿租賃方式時,還得考慮項目所在國對杠桿租賃的使用范圍和具體的稅務政策規定。在我國,由於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監管,也使這種項目融資模式面臨很大的法律風險。
融資方式的比較
這三種籌資方式雖然有其各自的優點,但是它們的應用條件有別、適應環境各異,且政府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承擔的風險和代價也不同。筆者從11個方面對其比較分析,力圖清晰的展現三者之間的差異,劃定其各自不同適用范圍。
通過以上的分析比較,可以看到,三種融資方式在基礎設施領域應用中都有其自身的優勢與不足,也就決定了它們不同的適用范圍。在具體應用時,由於項目在工業性質、投資結構等方面的差異,投資者對項目的信用支持、融資戰略等方面的不同考慮,只能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融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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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PPP融資模式及其與其他融資方式的比較
一、PPP的基本概念PPP(Private-PublicPartnership)即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合作模式,是指政府、營利性企業和非營利性企業以某個項目為基礎而形成的相互合作關系的模式。通過這種合作模式,合作各方可以得到比單獨行動更有利的結果。合作各方參與某個項目時,政府並不是把項目的責任全部轉移給私人企業,而是由參與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擔責任和融資風險。 PPP是一個完整的項目融資概念,其最原始的形式是在1985-1990年備受關注的bot模式。較早的、比較正式的PPP模式出現在1992年英國保守黨政府提出的「私人融資計劃」(PrivateFinanceInitiative,PFI)中。當時,PFI模式大多用於運輸部門的建設(在英國曾高達85%)。但是現在,作為PFI的後繼者,PPP被廣泛運用於各種基礎設施項目的融資。 確切地說,PPP不是一種固定的模式,而是一系列可能的選擇,如服務或者管理合同、計劃-建設,計劃-建設-運營,等等。這些不同的形式具有一些共同之處:(1)希望轉移更多的風險到私人部門;(2)提高工程項目的成本利用效率;(3)提高對社區使用者的收費效率和水平。 二、PPP模式的結構特點PPP模式的組織形式非常復雜,既可能包括營利性企業、私人非營利性組織,同時還可能有公共非營利性組織(如政府)。合作各方之間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不同層次和類型的利益和責任的分歧。只有政府與私人企業形成相互合作的機制,才能使合作各方的分歧模糊化,在求同存異的前提下,完成項目目標。 PPP模式的基本結構是,政府通過政府采購的形式與特殊目標公司簽訂特許合同(特殊目標公司一般是由中標的建築公司、服務經營公司或對項目進行投資的第三方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特殊目標公司負責籌資、建設及經營。政府通常與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達成一個直接協議,這個協議不是對項目進行擔保,而是向借貸機構承諾知寬將按與特殊目標公司簽訂的合同支付有關費用。這個協議使特殊目標公司能比較順利地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由於協議內容的睜賣不同,PPP的實施形式也有很多。一種極端形式是,私人部門提供幾乎所有的資金,承擔工程帶來的主要風險,如建築成本風險、延期風險以及由項目收益率的下降和比預期更高的運營成本所帶來的風險。另一種極端形式是,私人部門只是設計建設一個被許多參數限定好了的項目,並且只對其中某一固定的收入進行運營。較為普遍的情況是,私人承包商承擔設計建設的風險以及延期風險,但是政府承諾的收益足以彌補工程的競價成本和運營成本。 PPP模式不同於傳統的承包做法。後者是讓私人部門來運營一個曾經為公共部門運營的項目。在這種情況下,私人部門沒有提供任何資本,也沒有任何責任和控制權的轉移。PPP也不同於完全的私有化,在私有化的情況下,除去一些必要的規制外,是不需要政府的,或者政府在項目中的重要性應該是最小化的。而在大多數的PPP項目中,政府一般都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在過去的20年裡,所有的工業國家都面臨著對公共服務需求的增長和巨大的財政壓力。雖然政府財政資金的缺乏是PPP模式出現的主要原因,但是PPP不僅意味著從私人部門融資。PPP最主要的目的是為納稅人實現「貨幣的價值」(ValueForMoney),或者說提高資金搭早亮的使用效率。PPP能夠通過許多途徑來使納稅人的「貨幣」更有價值:(1)私人部門在設計、建設、運營和維護一個項目時通常更有效率,能夠按時按質完成,並且更容易創新;(2)夥伴關系能夠使私人部門和公共部門各司所長;(3)私人部門合作者通常會關聯到經濟中的相關項目,從而實現規模經濟效應;(4)能夠使項目准確地為公眾提供其真正所需要的服務;(5)由於投入了資金,私人參與者保證項目在經濟上的有效性,而政府則為保證公眾利益而服務。 風險分擔是PPP的一個突出特點。經驗表明,合適的風險分攤對於一個項目的成功至關重要。PPP關於風險分擔的理念是不斷變化的。在英國早期的PFI階段,強調的是將風險全部轉移到私人部門。但是通過一段時間的實踐,人們發現讓各方面承擔其所能承擔的最優風險將會更有利於項目的發展。PPP的風險分擔理念解決了傳統公共部門建設不能處理好項目風險的問題。 簡而言之,PPP模式的最大特點是:將私人部門引入公共領域,從而提高了公共設施服務的效率和效益,避免了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超額投資、工期拖延、服務質量差等弊端。同時,項目建設與經營的部分風險由特殊目標公司承擔,分散了政府的投資風險。適當有組織的PPP還能夠使政府得到更好的財政控制。利用私營合作者所擁有的專門技能,通過PPP項目,公眾可以得到設計得更好的公共基礎設施。另外,從宏觀的角度看,PPP通過讓私人部門在傳統的政府領域發揮比原來更為重要的角色,刺激了經濟活動。PPP也使得在一個市場中獲得的經驗和技巧能夠為其他市場所共享,提高了市場的運作效率,為經濟的長期發展提供了動力。 三、BOT與PPP的比較與PPP模式相比,BOT項目融資模式很早就為國人所熟知了,在我國也有不少成功運用的例子。PPP是在BOT理念的基礎上進一步優化而衍生出來的。BOT的基本模式是政府為項目的建設和經營提供一種特許權協議作為融資基礎,由本國或外國公司作為投資者和經營者安排融資、承擔風險、建設項目,並在有限的時間內經營項目並獲得合理的回報,最後根據協議將項目歸還給政府。了解這二者之間的異同,有利於深化對PPP模式的認識。 (一)BOT與PPP的共同點1、這兩種融資模式的當事人都包括融資人、出資人、擔保人。融資人是指為開發、建設和經營某項工程而專門成立的經濟實體,如項目公司。出資人是指為該項目提供直接或間接融資的政府、企業、個人或銀團組織等。擔保人是指為項目融資人提供融資擔保的組織或個人,也可以是政府。 2、兩種模式都是通過簽訂特許權協議使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發生契約關系的。一般情況下,政府通過簽訂特許權協議,由私人企業建設、經營、維護和管理,並由私人企業負責成立的項目公司作為特許權人承擔合同規定的責任和償還義務。 3、兩種模式都以項目運營的盈利償還債務並獲得投資回報,一般都以項目本身的資產作擔保抵押。 (二)BOT與PPP的區別1、組織機構設置不同以BOT模式參與項目的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之間是以等級關系發生相互作用的。 在組織機構中沒有一個相互協調的機制,不同角色的參與各方都有各自的利益目標——自身利益最大化,這使得他們之間很容易產生利益沖突。根據信息經濟學原理,由於BOT模式缺乏協調機制,參與各方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博弈各方在各自利益最大化的驅使下,最終達到「納什均衡」,其中一方利益達到最大化是以犧牲其它參與方的利益為代價的,其社會總收益不是最大的。 PPP模式是一個完整的項目融資概念,但不是對項目融資的徹底更改,而是對項目生命周期過程中的組織機構設置提出了一個新的模型。它是政府、贏利性企業和非贏利性企業基於某個項目而形成的以「雙贏」或「多贏」為理念的相互合作形式,參與各方可以達到與預期單獨行動相比更為有利的結果。 在組織機構中,參與各方雖然沒有達到自身理想的最大利益,但總收益卻是最大的,實現了「帕累托」最優,即社會效益最大化,這顯然更符合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宗旨。 綜上所述,PPP模式是建立在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之間相互合作和交流的基礎之上的「共贏」,避免了BOT模式由於缺乏相互溝通協調而造成的項目前期工作周期過長的問題,也解決了項目全部風險由私人企業承擔而造成的融資困難問題,公共部門、私人企業合作各方可以達到互利的長期目標,實現共贏,能創造更多的社會效益,更好地為社會和公眾服務。 2、運行程序不同BOT模式運行程序包括:招投標、成立項目公司、項目融資、項目建設、項目運營管理、項目移交等環節。而PPP模式運行程序包括:選擇項目合作公司、確立項目、成立項目公司、招投標和項目融資、項目建設、項目運行管理等環節。 從運行程序的角度來看,兩種模式的不同之處主要在項目前期。PPP模式中私人企業從項目論證階段就開始參與項目,而BOT模式則是從項目招標階段才開始參與項目。另外更重要的是在PPP模式中,政府始終參入其中,而在BOT模式中,在特許協議簽訂之後,政府對項目的影響力通常較弱。 四、其他融資方式:TOT、ABS(一)TOT融資方式所謂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方式,即將建設好的公共工程項目,如橋梁、公路,移交給外商企業或私營企業進行一定期限的運營管理,該企業組織利用獲取的經營權,在一定期限內獲得收入。在合約期滿之後,再交回給所建部門或單位的一種融資方式。在移交給外商或私營企業中,政府或其所設經濟實體將取得一定的資金以再建設其他項目。這一方式在一些地方比較流行,如上海的南浦大橋和楊浦大橋。 TOT多用於橋梁、公路、電廠、水廠等基礎設施項目,政府部門或原企業將項目移交出去後,能夠取得一定資金,用以再建設其他項目。因此通過TOT模式引進私人資本,可以減少政府財政壓力,提高基礎設施運營管理效率。TOT方式與BOT方式相比具有許多優點:TOT融資方式只涉及經營權轉讓,不存在產權、股權之爭;有利於盤活國有資產存量,為新建基礎設施籌集資金,加快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有利於提高基礎設施的技術管理水平,加快城市現代化的步伐。☆考試大☆一級建造師編輯整理 (二)ABS融資方式ABS是以項目所屬的資產為支撐的證券化融資。具體而言,它是以項目所擁有的資產為基礎,以項目資產可以帶來的預期收益為保證,通過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來募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這種融資方式的特點在於通過其特有的信用等級提高方式,使原本信用等級較低的項目照樣可以進入國際高檔債券市場,利用該市場信用等級高、債券安全性和流動性高、債券利率低的優勢,大幅度降低項目融資成本。 同其他融資方式相比,ABS證券可以不受項目原始權益人自身條件的限制,繞開一些客觀存在的壁壘,籌集大量資金,具有很強的靈活性。其優勢具體表現在:(1)政府通過授權代理機構投資某些基礎設施項目,通過特設信託機構發行ABS證券融資,用這些設施的未來收益償還債務,可以加快基礎設施的建設速度,刺激經濟增長。這樣,政府不需用自身的信用為債券的償還進行擔保,不受征稅能力、財政預算(如發行債券)法規約束,不會增加財政負擔,緩解了財政資金壓力。(2)採用ABS方式融資,雖然在債券的發行期內項目的資產所有權歸SPV所有,但項目的資產運營和決策權依然歸原始權益人所有。因此,在運用ABS方式融資時,不必擔心項目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項目被外商所控制和利用。這是BOT融資所不具備的。(3)發債者與投資者純粹是債權債務關系,並不改變項目的所有權益。因而,避免了項目被投資者控制,保證了基礎設施運營產生的利潤不會大幅度外流。作為業主的政府無須為項目的投資回報做出承諾和安排。(4)減輕了銀行信貸負擔,有利於優化融資結構和分散投資風險,也為廣大投資者提供了更廣的投資渠道。 五、PPP、BOT、TOT、ABS四種融資方式的適用性比較以上介紹的融資方式雖然有其各自的優點,但是由於它們的應用條件有別、適應環境各異,而且政府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承擔的風險和代價也不同。下表將對這些融資方式的特點、適用性進行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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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完整的融資流程()
完整的融資流程(精選)
融資,它看起來是個高深莫測又毫無組織的過程,但其實不過就是幾個關鍵步驟流程,大家了解了,融資就容易了。
一、PE投資流程概況
第一個階段:從獲得項目信息到簽署購買協議
1、PE項目團隊在獲得項目信息後將進行前期的項目篩選,不符合PE投資標準的項目將被淘汰;
2、對具有吸引力的項目,PE的分析人員會開展市場調查和公司調研,如果目標公司所在的行業特徵、公司的市場地位、公司的估價、公司的管理層的願景等關鍵條件符合PE的投資標准,則PE的分析人員會精心准備一份投資備忘錄;
3、投資備忘錄會提交投資委員會審查,如果論證有價值,則批准PE成立項目小組並由項目小組組織盡職調查;
4、PE的項目小組組織第三方實施盡職調查。盡職調查工作必須得到目標公司管理層的配合。調查結束後,第三方調查機構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5、PE項目小組與第三方調查機構、目標公司管理層等就盡職調查報告所反映出來的重要問題進行討論,澄清所有疑點。盡職調查報告提交投資委員會,PE項目小組與投資委員會討論報告披露的重要問題,商討最佳解決方案。如果投資委員會認為項目仍由投資價值,就會批准PE項目小組開始合同談判;
6、PE項目小組在律師等專家的幫助下設計交易結構,並與目標公司的企業主及管理層就關鍵問題進行溝通;
7、PE項目小組在律師的幫助下,就條款清單的細節內容與目標公司業務談判協商,直至達成一致;
8、在律師的幫助下准備於收購有關的各項法律文件,並簽署相關法律文件;
9、在律師的幫助下完成收購所需的各項行政審批。
第二個階段:從簽署購買協議到交易結束
根據收購方式的不同,第二階段的交易流程會有些差別。
資產收購:
1、在過渡階段(從簽約到交割的期間),PE項目小組派駐代表進駐目標公司,監督目標公司日常運作,監督目標公司業務與管理層是否進行了重大資產處置、對外擔保、抵押等活動。
2、在律師的幫助下,PE完成離岸控股公司的設立等相關法律事宜。
3、在律師的幫助下,PE與新公司的其他股東(通常是原企業的業主與管理層)起草新公司章程等文件,指定新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及法人代表的人選,完成投資東道國內的新公司的設立等相關法律事宜。
4、PE項目小組組織、實施補充盡職調查,即在此前全面盡職調查的基礎上,主要對過渡期內的企業財務狀況進行調查,確認目標公司的資產負債狀況為發生實質性變動。
5、支付收購價款,完成交割。
股權收購:
1、在過渡階段,PE項目小組派駐代表進駐目標公司,監督目標公司日常運作,監督目標公司業主與管理層是否進行了重大資產處置或購置、對外擔保或抵押活動等。
2、在律師的幫助下,PE完成離岸控股公司的設立等相關法律事宜。
3、在律師的幫助下,PE與新公司的其他股東(通常是原企業的業主與管理層)起草新公司章程等文件,指定新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及法人代表的人選,完成投資東道國內的新公司的設立等相關法律事宜。
4、PE項目小組組織、實施補充盡職調查,即在此前全面盡職調查的基礎上,主要對過渡期內的企業財務狀況進行調查,確認目標公司的資產負債狀況為發生實質性變動。
5、支付收購價款,完成交割。
第三個階段:從交易結束到退出
收購結束後,PE獲得了企業的控股權及董事會中的主要席位。此後,PE將致力於通過多種手段提升被收購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和市場地位,以及考慮在適當的時候退出以實現投資回報。
1、建立項目協調小組,全面負責收購後整合工作的計劃與實施;
2、聘請並任命優秀的CEO和CFO進駐被收購企業,與原企業的管理層一道,共同負責企業的日常管理事務,保障企業平穩運營;
3、幫助企業的新管理層完善與實施擬定的發展戰略;
4、幫助企業在行業內整合資源,包括尋找可以產生協同效應的收購目標、引進人力資源、加強與主要供應商及客戶的聯系等;
5、幫助企業開辟海外渠道、進入海外市場 6、 根據市場狀況,計劃並實施退出方案。
二、項目初選
項目初選是PE發現投資機會的過程。這一過程包括有兩個方面:一是有足夠多的項目可供篩選,二是用經濟的方法篩選出符合投資標準的目標公司。
1、項目來源
為PE提供項目信息的`人或公司被稱為項目中介。項目中介包括那些擁有大量客戶關系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咨詢公司、投資銀行、行業協會,也包括那些擁有廣泛人際關系的個人。在某些情況下,特別是在聯合童子的情況下,同行業會成為項目來源。PE會積極主動地擴展項目來源,如參加各類展覽會,各種形式的投融資專題洽談會,以及主動聯系各地方產權交易中心,招商引資辦公室等機構。
2、市場調研
項目所處的發展階段劃分為創立、早期、成長和成熟階段。PE傾向於後面兩個階段的投資;在各別情況下,PE也會考慮投資與創立和早期階段的企業,但是企業家必須具有豐富的從業經驗和出色的管理能力。
首先進行的是市場調研工作;行業研究的工作是精確地定義目標公司的主營業務。從大行業到細分行業,再到商業模式/盈利模式,乃至目標客戶;通過產業鏈、市場容量、行業周期、技術趨勢、競爭格局和政策影響等方面的分析,PE獲得了對目標公司的初步了解。
國家統計局、行業分管部門、專業電子資料庫、行業協會以及業內專家等都是行業數據的來源,而互聯網、書刊報紙,電話拜訪,行業會議,展覽會等則是獲取信息的渠道或工具。
3、公司調研
公司調研的目的在於: 證實目標公司在商業計劃書中所陳述的企業經營信息的真實性;了解商業計劃書沒有描述或無法通過商業計劃書表達的內容,如生產流程、員工精神面貌等;發現目標公司在當前運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而能否解決這些問題將成為PE前期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這些問題既包括技術層面的,也包括有稅務、法律、產權關系等層面;增進對行業的了解,對企業未來的發展戰略、市場定位重新評價;與目標公司管理層近距離接觸,觀察管理層的個性、價值觀、經營理念、經驗與能力,通過溝通建立相互了解和信任,以及就投資額與股權比例等事宜交換意見。
4、投資備忘錄
投資備忘錄綜合了商業計劃書、行業研究、公司調研的全部有效信息。在投資備忘錄中要反映以下信息:
a 目標公司:發展史、主要業務、管理層情況、融資結構、市場地位
b 投資亮點
c 行業概覽:市場容量的歷史數據及預測、周期性與季節性、產品或服務的價格走勢、政策沖擊、市場驅動因素與限制因素
d 競爭格局:波特的“五力分析模型”前10名競爭
e 財務信息要點
f 財務風險
g 建議:放棄項目或提請投資委員會開展盡職調查
5、條款清單
即股權投資條款清單,是PE與企業主就未來的投資交易所達成的原則性約定。條款清單中約定了PE對被投資企業的估值和計劃投資金額,同時包括了被投資企業應負的主要義務和PE要求得到的主要權利,以及投資交易達成的前提條件等內容。
三、盡職調查
盡職調查是由PE委託獨立的第三方專業機構負責執行。由第三方完成盡職調查的目的:一方面是使PE項目團隊更清醒地了解改項潛在投資機會的盈利潛力與風險所在,盡量避免主觀情感因素的影響,另一方面也是約束PE的投資沖動,避免潛在的法律糾紛。
1、盡職調查的內容
財務和稅務盡職調查、法律盡職調查、運營盡職調查是必須的內容,分別有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PE的項目管對執行或聘請行業專家協助項目團隊執行。 有時也會進行商業盡職調查、環境、技術及管理層背景的盡職調查內容。
2、時間
1—3個月的時間完成,具體的時間的長短是由調查范圍的大小、管理層是否配合、歷史資料是否完整及可便捷取用、項目本身對時間的要求等因素決定。 在各項盡職調查結束以後,調查機構會用1—2周的時間整理資料、完成調查報告並將報告提交PE。
3、費用方面
盡職調查的費用由PE承擔。如成功投資的話,盡職調查的費用計入投資總額的一部分;若沒有完成投資,則計入基金的管理費用中。
A 盡職調查的組織
成立項目小組,負責各項事宜。
B 盡職調查的作用
盡職調查是以買方(投資者)付費的形式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賣方總是比賣方更了解企業的價值及所面臨的問題。PE通過盡職調查將獲得如下信息:
a 企業的價值。根據財務盡職調查,PE會對目標公司進行估價,這是盡職調查工作最重要的任務;
b 企業的經營現狀與發展潛力;
c 未來任何影響企業經營現金流、營運資金、資本支出、資產處置等的重大事項,例如:應收賬款及其賬齡結構、總債務與到期債務、對外擔保、資產抵押、新增產能計劃/需求、市場擴張計劃/需求等;
d 未來任何影響企業存續、經營、發展的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於稅務問題(如欠稅漏稅)、法律問題(潛在的公訴、合同的有效性、產權歸屬)、政策問題(如外資准入限制)、環境問題、經營問題(如管理層的能力與願景)、市場環境等。
簡言之,盡職調查的任務就是“發現價值、發現問題”。“發現價值”是指調查報告為買方的投資決策提供可以信賴的數據。“發現問題”是指調查報告為PE揭示投資所面臨的重大的、現實於潛在的問題。
3、盡職調查後的評估
四、收購過程
收購過程是交易從意向到實現的過程。在收購過程中,交易雙方都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與財力,除了雙方的內部高層管理人員外,還要聘請費用昂貴的律師或專業顧問。
收購過程分為三個階段:即談判簽約、過渡階段及交易結束。
1、談判簽約
a 剝離附屬業務與高風險資產
談判簽約的一個核心我能提就是確定交易標的;交易標的並不總是目標公司的全部資產或全部業務部門。在很多情況下,出於收購後實施集中戰略或規避風險的考慮,PE會在談判過程中要求目標公司的企業主講某些與企業未來發展戰略無關的業務部門或某些存在價值爭議的資產等項目從總交易標的中提出,而目標公司具體實施“剔除”的過程被稱為剝離。剝離是指公司將其子公司、業務部門或某些資產出售的活動。
產生剝離需要的另一個典型情況是以股權收購方式收購的多元化企業需要集中精力提高企業的和興競爭力。
剝離存在價值爭議的資產(高風險資產)也是PE在收購過程中經常提出的要求,最為典型的就是應收賬款。
b 交易價格與交易架構
因為PE的投資對象主要是非上市公司,因而多數情況下並不存在市場化的交易價格(如上市公司的股票價格)。最終的收購價格是PE與企業主一對一協商談判的結果,是交易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價格。
交易架構的設計是PE的重要工作,包括對收購方式(股權收購或資產收購)、支付方式(現金或股權互換)、交付時間、股權結構(離岸或境內、股權比例)、融資結構、風險分配、違約責任等方面的安排。
交易架構的設計應該全面考慮投資東道國、母國以及離岸金融中心各自的所得稅法、行業准入、外匯管制等情況,也要考慮如何有效地隔離交易帶來的潛在風險。
相關法律文件及協議包括:購買協議或增資協議、股東協議與注冊協議。
2、 過渡階段
3、 交易結束
五、收購之後
收購的成功並不等同於成功的收購;成功的收購在於PE以“滿意”的價格退出被收購公司,要獲得滿意的“退出”價格,PE必須在收購目標公司後實現企業價值的增加。這一過程就是PE的價值創造過程。
收購後PE首先面對的問題是收購後的整合。整合的直接目的是使企業在思想、組織與操作層面保證投入企業的生產要素被以更有效率的方式組織起來。
整合的成功意味著良好的開端;此後,PE有兩個基本的創造價值的選擇方向:向內和向外;向內:PE在收購企業後講改選董事會並選派董事、CEO和CFO,完善企業的決策程序,強化管理層的執行能力,對企業提供運營支持,包括財務控制、質量控制、流程再造、供應鏈管理、激勵方案、人力資源等全方位的支持。 向外:PE可以以目標公司為平台,通過縱向或橫向的行業整合產生規模經濟效應和協同效應,增加產品銷路;利用PE的全球資源幫助企業引進先進技術、引進人才,避免國際知識產權糾紛,推動企業乃至整個行業的技術升級等等。
在整合期間及其後數年,PE會繼續追加投資用於更新設備、改進工藝、培訓員工、改善生產環境、減少排放、擴大銷售渠道,致力於提高企業經營業績。
從最初接觸項目伊始,PE就在考慮退出的方式。IPO或出售是比較理想的方式。當然,如果整合失敗、虧損嚴重,就需考慮管理層回購或破產清算。並購是高風險的商業互動,英國的一項研究表明,PE參與的管理層收購(MBO) 案例中,41%的交易以破產清算結束。
;Ⅳ 項目融資的有哪些階段
項目融資股權融資流程:
1、撰寫好商業計劃書找到適合的投資人進行對專接
2、投資人感興趣會邀屬請面談
3、面談如果成功投資人會對您項目做一個盡調,可能會上門考察(切記投資人自己會去做盡調和考察的而且是不需要任何費用的)
4、盡調完成後投資人會抒理好各種材料上報機構投決會進行評審。
5、如果通過投決會評審就會跟您簽投資協議按協議條款約定給你打錢,反之則涼涼。
大的流程就這樣,通常要花費2-3個月時間,當然過程中肯定還有很多特殊的情況都會有所有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