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丁寧的個人主要成績
1、領銜承擔的科技項目:發改委中央預算內技術改造項目一項、國家火炬計劃項目兩項、安徽省科技攻關計劃項目一項、國家級高新技術產品一項;
2、獲得創新型及實用型專利與發明60餘項;獲得省級科技成果三項、省級重點新產品一項、省級新產品三項、省級新產品新技術創新項目一項 、「安徽省科技成果證書」三項;
3、從2014年帶領創建以融資租賃為核心的互聯網金融平台e租寶.person,目前平台日均交易投資額位居全國前二位,世界前三位,為全世界最大融資租賃互聯網專業金融平台,並成為中國互聯網金融的代表性知名品牌;通過一系列牌照整合,目前該平台已成為國內互聯網金融相關牌照最為健全的金融網路平台;同年,開始研發基於互聯網+技術的全球性互聯網金融平台e租寶global、鈺誠鉑鈺手機、鈺誠e信,初步完成以移動互聯網為基礎的鈺誠互聯網虛擬生態社會的規劃;
4、其下的安徽鈺誠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率先開展多元化的跨境融資租賃業務,創新性的拓展了保險業與融資租賃的合作渠道,以及互聯網金融與融資租賃的合作渠道,債劵產品與互聯網金融的合作渠道;
5、2015年通過研習國家一帶一路政策,其海外子公司與緬甸第二特區(佤邦)達成協議,並經國家有關部門備案,成立鈺誠東南亞自由貿易區,同時經佤邦政府批准,成立佤邦境內獨家專營存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東南亞聯合銀行,該銀行正在向整個東南亞地區相關國家進行業務發展。
『貳』 易租寶原控制人丁寧:一個皖北小鎮青年的瘋狂之路
位於安徽北部的蚌埠,這個歷史名城,因明代開國皇帝朱元璋而著稱。近年來,億萬富豪史玉柱也成為了蚌埠的象徵。蚌埠以北,約半小時車程,到達丁崗村。村裡多姓丁,一條公路貫穿村落,兩旁是樓房,淮河的一條支流——淮淝新河穿村而過。丁寧成長的樓房就坐落於河邊。
丁崗村,丁寧的出生地
一年過去,丁寧成了村裡的熱議話題,「他沒打算過年回來」,一位四五十歲的婦人感嘆。
2016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公布,指控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丁寧等10人涉嫌集資詐騙罪,被告人王之煥等16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標志著丁寧和他的易租寶再一次進入了公眾視野。
易租寶在2014年7月上線,短短一年半時間,吸收資金500餘億元,涉及投資人約90萬名。至案發,集資款未能兌付的總計人民幣380億余元。
丁寧,一個1982年出生的80後青年,大專未畢業即休學,曾在工廠從事銷售工作,賣過螺絲和開罐器,從未涉足金融領域。然而,他的故事卻是一部離奇的逆襲和瘋狂的金融之旅。
丁寧的故事始於他的工廠時光。23歲時,他進入蚌埠岩柏施封鎖廠,從技術員做起,後來成為了廠長。期間,他利用電子商務為工廠帶來了300多萬元的銷售額和70萬元的凈利潤。這一經歷為他後來的金融之路埋下了伏筆。
2005年底,丁寧與家人共同成立了鈺誠五金,涉足螺絲和開罐器的生產。隨後,又與他人合作成立安徽濱湖機電新材料有限公司和鈺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涉足金屬表面處理材料的研發與銷售。
2014年,丁寧創立了「易租寶」,打著「網路金融」的旗號上線,以融資租賃為基礎,以驚人的速度迅速發展,吸引了大量的投資。然而,易租寶的真實情況卻是,平台上借款人基本不存在,大多是自融。在高額年收益和精心包裝下,投資者瘋狂湧入。
丁寧的金融帝國迅速擴張,不僅在國內,還延伸到了緬甸佤邦,設立了東南亞聯合銀行和鈺誠東南亞自貿區。然而,這一切在2015年12月16日被揭露,丁寧和他的易租寶成為了非法集資的代表。
丁寧的故事是屌絲青年瘋狂逆襲的象徵,也是互聯網金融泡沫的縮影。他的財富與慾望背後,是實體經濟的衰退與互聯網金融的虛假繁榮。
『叄』 e租寶案主犯丁寧如何被判刑的
e租寶案一審在北京宣判,26人因集資詐騙等獲刑,判處公司罰金19億,主犯丁寧被判無期徒刑,處罰金1億。
經審理查明: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於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間,在不具有銀行業金融機構資質的前提下,通過「e租寶」、「芝麻金融」兩家互聯網金融平台發布虛假的融資租賃債權項目及個人債權項目,包裝成若干理財產品進行銷售,並以承諾還本付息為誘餌對社會公開宣傳,向社會公眾非法吸納巨額資金。其中,大部分集資款被用於返還集資本息、收購線下銷售公司等平台運營支出,或用於違法犯罪活動被揮霍,造成大部分集資款損失。此外,法院還查明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丁寧等人犯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偷越國境罪的事實。
案發後,公安機關全力開展涉案資產追繳工作。截至目前,本案已追繳部分資金、購買的公司股權,以及房產、機動車、黃金製品、玉石等財物。現追贓挽損工作仍在進行中,追繳到案的資產將移送執行機關,最終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二被告單位及被告人丁寧、丁甸、張敏等10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王之煥等16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二被告單位以及丁寧、丁甸、張敏等26名被告人的非法集資行為,犯罪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全國多地集資參與人巨額財產損失,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情節、後果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予以嚴懲。法院根據二被告單位、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各被告人的親屬、部分集資參與人、相關使館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代表等80餘人旁聽了宣判。
觸犯法律者,必將嚴懲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