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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非法融資女

發布時間:2024-12-20 17:27:10

1. 想知道吳英案的一些真實內容

從2006年一夜暴富,到2007年深陷囹圄,2009年12月18日下午一審被判死刑,28歲的吳英走過了極不平凡的3年。吳英的罪名是「集資詐騙罪」,在民間金融極為活躍的浙江,盡管有麗水集資案主角杜益敏被判死刑的先例,吳英的死刑判決結果依然引發了公眾、包括法院內部人士在內對其罪是否至死的爭議。在浙江,非法集資和民間借貸,涇渭從來不分明。顯然,在吳英案上,吳英的罪與罰,死與非死,已不再只關乎個人。正如財經專家吳曉波評論所言,這一案件是中國金融體系結構不合理背景下發生的制度性悲劇。

在被警方控制2年10個月零11天後,2009年12月18日下午在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庭,28歲的吳英聽到的是死刑的一審判決。

超乎很多人的想像,在長達近一小時的判決書宣讀過程中,吳英一直鎮定自若。即使聽到「被告人吳英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的最後結果,吳英臉上依然看不出異樣的表情。作為家中長女的她,反而在被帶離法庭時囑托家人「你們都保重」。但剛走出審判庭,吳英即流下淚水。

對吳英來說,這是一個遲到許久的判決,結果近乎殘酷。盡管律師給她做的是無罪辯護,但在二審、終審判決公布前,吳英無法預知自己的命運能否出現轉機。

自浙江東陽本色集團組建伊始,本報記者一直追蹤報道本色集團的發展和隕落狀況,全程見證了吳英紛繁復雜的3年人生軌跡。

起步美容業

與東陽市大部分年輕男子一樣,吳英父親吳永正1979年就遠到甘肅玉門做包工頭。吳英出生不久後就被父母帶到甘肅,除了春節等偶爾跟父母回家外,吳英的童年一直在西北度過。

吳永正一心想生個兒子,結果一連生了4個女兒。7歲時,吳英被送回東陽,在塘下村小學讀書。吳永正說,4個女兒中數吳英讀書最好,小學幾乎每學期都是三好學生。但到北江鎮初中後,吳英的成績開始下滑,1995年7月畢業後,吳英乾脆不想讀書了。吳永正當時正忙於在甘肅打一場耗時8年的官司,沒有太多精力管吳英的事情,就安排她到自己的堂妹那裡學美容。

在東陽,吳英的姑姑是最早做美容生意的。在這家叫「吳小珍診所」的美容店,吳英學了一年多,就跑到寧波慈溪,與人合夥開了家美容店。此時,吳英才15歲。

在慈溪期間,年輕的吳英結識了許多人。若干年後,俞亞素等一干寧波人,成為最早借錢給吳英的放貸者。

吳英在慈溪呆了半年左右,即回到東陽,告訴父親想繼續讀書。吳永正四處找人,總算連人帶戶口地把吳英安排到2年制的東陽市技校學習。但讓吳永正失望的是,讀了1年半後吳英又有了經商的念頭,輟學離校。吳永正只有安排吳英重新到姑姑處學美容。他認為,吳英只有學到一門手藝,以後才能過上好日子。

2000年,還在吳小珍處學美容的吳英認識了東陽人周紅波。次年,兩人訂婚。此時,吳英已積累了不少客源。以周紅波為主要出資人,吳英出任老闆,兩人在東陽市區十字街開了一家「一生美美容美體沙龍」店。

2002年6月,吳英和周紅波登記結婚。2003年8月,吳英盤掉原來的美容店,在周紅波家所在的西街,新開了「貴族美容美體沙龍」,生意越加火爆。當地人士透露,東陽市某些政府機關的女公務員,都成為吳英的長期客戶。在美容店,吳英積累了眾多人脈基礎,亦掘到了人生的第一桶金。

為了從廣州等地進貨,吳英開始到處出差,甚至連丈夫周紅波都不清楚她具體去過哪些地方。在經歷「貴族美容」的初創期後,周紅波轉而在市區好樂多超市租下攤位,做起水果生意,美容店此後由吳英一人打理。

2005年3月,吳英從別人手中接過喜來登俱樂部,成為俱樂部的新老闆。在重新裝修後,喜來登成為當時東陽條件最好的KTV之一。一個月後,吳英又在東陽開出千足堂理發休閑屋。此後,她還在義烏開出千足堂分店。吳英被刑拘後,作為唯一沒有查封的實業,義烏千足堂直至今年還在吳英父親的堅持下維持經營。

2006年2月,吳英在母親老家湖北荊門,開設了信義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注冊資金1000萬元。次月,吳英又在浙江諸暨,注冊成立另一家信義投資擔保有限公司,開始介入民間借貸、銅期貨等交易。

本色神話

25歲即擁有數百萬身家,吳英在同齡者中無疑已是一個佼佼者。不過事後看來,她之前所做的一切,似乎只是為組建本色集團做熱身。

2006年4月開始,本色集團突然在東陽橫空出世:本色商貿、本色洗業、本色廣告、本色酒店、本色電腦網路、本色裝飾材料、本色婚慶服務、本色物流……本色系公司一家接一家注冊,僅當年8月14日,吳英就一口氣注冊了3家公司。吳英的本色版圖,直至當年10月10日本色控股集團成立(注冊資金1億元)方才組建完畢。

本色引起當地人注意的,最先是免費洗車(但必須在車牌處貼上本色的logo)和免費洗衣服務(洗衣每天限100件,每人限2件),其次是連續3次掮款:東陽西宅小學80萬元,磐安貧困學生50萬元,東陽光彩事業500萬元。

吳英最大的手筆,則是房產投資。僅幾個月的時間,她即投入近1.6億元,其中包括:東陽博大房產2200萬元,通江花園近3000萬元,望寧公寓5000多萬元,湖北荊門1400萬元,浙江諸暨近300萬元等。吳英所購房產,大部分為沿街商鋪,三年過去,這些房產都已大量增值,不過對身陷囹圄的吳英來說,這些增值已經於事無補。

本色集團成立後,吳英對酒店的經營情有獨鍾。本色概念酒店、本色精品酒店、本色假日酒店一氣組建後(有些尚在裝修即被查封),吳英還准備在全國復制這一概念,並在義烏開出了第一家連鎖店。

2006年10月底,因為杭州、上海幾家媒體的連續報道,吳英及本色集團開始聞名全國。本色集團高層甚至對外宣稱,本色在購買物業和裝修上的固定資產投資超過3.5億元,但沒有一分錢是銀行貸款,全部是自有資金。

2006年11月1日,吳英接受本報記者獨家采訪,暢談一個多小時。吳英將數億元「自有資金」來源,歸結為期貨、炒房、美容業3個渠道。

事實上,此時吳英的資金鏈已經趨緊。12月底,本報記者再次采訪吳英時,她剛脫離義烏幾個債權人的軟禁,回到東陽。本色集團資金緊張的情況此後可見一斑:先是東陽、義烏等很多民間借貸人頻頻向吳英催債,然後是本色集團4900萬元假匯票被沒收、光彩事業500萬元掮款被本色收回。2007年1月24日,吳英被迫在杭州舉行了一個小型記者見面會。盡管她的一些說法已不能自圓其說,但吳英依舊保持樂觀,且欣然與包括本報記者在內的媒體記者一一合影。

此時的吳英未必料到自己即將面臨牢獄之災。兩周後的2007年2月7日晚10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正在北京籌措資金的吳英被東陽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10日下午,本色集團亦被查封。

從2006年4月至2007年2月,本色集團的神話只存在了短短10個月。

龐雜的民間借貸網

在吳英被刑拘前,包括媒體在內,幾乎無人知道,本色集團投在東陽的數億資金究竟來自何方。

直到相關案情公布,吳英的資金往來脈絡方才清晰:幾乎所有的資金都來自民間高利貸。已知的銀行貸款,只有工商銀行[4.17 0.72%]東陽支行一筆1550萬元的短期貸款。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吳英案的《判決書》認定,早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公司前,吳英即以每萬元每日35元、40元、50元,或每季度分紅30%、60%、80%的高息,從俞亞素、唐雅琴、夏瑤琴等人處集資1400餘萬元。這些人大多系吳英在寧波慈溪認識的朋友,或此後經人介1979年出生的義烏人楊軍,然後通過楊軍認識了楊衛江,並借到了首批資金600萬元。

楊軍與駱華梅認識,而原義烏市文化局文化稽查中隊長林衛平正是駱華梅的表哥,吳英就此認識林衛平。

2006年3月30日,吳英以到廣州投資白馬服裝城商鋪缺少資金為由,從林衛平處借到了首批500萬元,此後經常每隔幾天就有數百乃至上千萬元的借款入賬。至2007年1月5日最後一筆200萬元入賬時,短短9個月時間,吳英從林衛平處借到了4.7億元。

經楊衛江介紹,吳英又認識了楊衛陵,並與其合作投資銅期貨。在期貨投資出現4740萬元虧損的情況下,吳英仍然「信守諾言」,歸還楊衛陵等人3300萬元投資,並「支付利潤」1400萬元。

此後,吳英又經楊衛陵等人介紹,認識了律師楊志昂,並從楊志昂處借到3000多萬元。

法院認定,從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吳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以投資、借款、資金周轉等為名,先後從林衛平、楊衛陵、楊衛江等11人處非法集資人民幣7.7億元,用於償還本金、支付高額利息、購買房產、汽車及個人揮霍等,實際集資詐騙人民幣3.8億元。

而吳英之所以能持續借到巨額資金,緣於其支付的利息高昂且早期能按時支付利息。

2008年4月16日庭審時,吳英承認,她向林衛平等人所借資金年回報率至少在50%以上,部分達到100%,到後期資金鏈出現問題時甚至出現「3個月回報期」—即三個月的利息達100%。即使不算利滾利,年息也在400%以上。

事實上,到2006年10月底,即吳英開始為媒體關注時,本色集團的資金鏈已經接近斷裂。12月底,一起「綁架案」的發生,更令其雪上加霜。

據吳英向公安機關報案,2008年12月21日至28日,因債務糾紛,她被義烏市的楊志昂、楊衛陵的楊氏家族成員軟禁。吳英及其家屬稱之為「綁架」。

「綁架期間,先後到過杭州、溫洲、安徽馬鞍山、江蘇鎮江,對我進行搜身、猥褻,揚言要將我殺死拋入江中,並強迫我簽署空白文件三十餘份,將我攜帶的現金數萬元、現金支票330萬、銀行卡數張(強迫告訴密碼)洗劫一空。12月27日他們派人到東陽將我上億元的珠寶拿走,又在同日將我公司的14處房產的全部證件、29輛汽車的全套文件及有關財務憑證全部拿走……」吳英說。

吳英報案後,當地公安一直沒有立案,兩天後,本色集團收到一封裝有兩顆子彈的信封。

量刑爭議

按照吳英家屬的說法,吳英想過被債權人綁架,但從未想過被公安拘留。2月9日,即吳英被刑拘2天後,吳英家人在北京和東陽同時向警方報案。

時代周報記者得到的最新消息顯示,2007年2月9日,在吳英不知下落的情況下,吳英父親吳永正、丈夫周紅波、本色集團常務副總蔣辛幸等人,同債權人林衛平、駱華梅、徐玉蘭等人一起在本色概念酒店開會,商討對策。最後各方達成共識:在吳英出現之前,本色集團授權由林衛平管理。林衛平等人還提出以借貸資金入股,但入股一事因股份比例未談攏告吹。

林衛平是義烏有名的資金掮客,一人就向吳英放貸4.7億元,超過吳英借貸資金的一半,案發時吳英尚欠林衛平借款3.2億元。而法院認定吳英最終「集資詐騙」的金額,不過3.8億元。

讓與會各方沒有想到的是,林衛平、駱華梅兩人開完會剛走出本色酒店,即被東陽警方刑事拘留。次日,本色集團被查封,來自義烏的掮客楊衛陵、楊志昂被拘留。此後,徐玉蘭、楊軍、楊衛江3人亦先後被刑事拘留。3月16日,吳英、林衛平等8人同時被批准逮捕。吳英案就此塵埃初定。

今年1月22日,東陽市人民法院對涉及吳英案的林衛平等7名被告人進行一審宣判,7人均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定罪處罰,刑期從18個月至6年不等。其中林衛平向71人和1個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86515萬元,除吳英外在義烏還有其他上線,借貸總額甚至超過吳英,然而只獲刑6年。

與林衛平等人的宣判較為平靜不同,吳英案的審理,頗費波折。

在今年4月16日吳英案開庭前,東陽市人民檢察院和金華市人民檢察院先後於2008年2月和10月各起草了一份起訴書。

在第一份起訴書中,吳英的罪名是合同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兩項,且兩個罪名的主體都是本色集團,吳英作為本色集團的法定代表人被列為被告。而在第二份起訴書中,罪名和主體都發生了變化,起訴罪名為集資詐騙,吳英作為個人被列為被告。

在東陽市檢察院起訴階段,吳英與林衛平等8人一起被起訴,但由於量刑規格發生變化,吳英被獨立出來,其一審地點由東陽市人民法院更換為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公訴方也由東陽市檢察院變更為金華市檢察院。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在刑法上區別很大,前者最高量刑是10年,後者最高量刑是死刑。」在今年4月一審開庭時,吳英辯護律師楊照東和張雁峰給吳英做無罪辯護,控辯雙方圍繞吳英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該案屬於單位犯罪還是自然人犯罪、吳英的罪名是否構成集資詐騙罪3個焦點,展開激烈交鋒。

「據我們了解,吳英借來的錢只是朋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並沒有使用欺詐手段,也沒有要非法佔有的想法,而且全部都用於公司經營上了,並承諾歸還。所以我們認為吳英的行為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只能算民事糾紛。」楊照東說。

但在一審宣判時,辯護律師有關上述3個方面的辯護,未被法院採納。

吳英成名、被綁架和被刑拘後,吳英及其家人曾先後聘請過3任律師。楊照東和張雁峰所在的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在業內頗有名氣,楊照東目前還是黃光裕的代理律師。此次宣判,楊照東因另有安排沒有到庭。

但對吳英最為不利的,是此前浙江麗水集資案主角杜益敏案的宣判。同樣以「集資詐騙罪」入罪的杜益敏經最高法院復核,最終被執行死刑。

時代周報記者注意到,吳英案的開庭宣判是2009年12月18日,但判決書的落款時間為2009年10月29日。這意味著,早在宣判前40天,吳英的死刑判決已經認定。

民間借貸困局

吳英一審被判死刑後,民間對吳英是否罪該至死議論紛紛,即使在金華市中院內部,亦有不同聲音。尤其在網路上,同情吳英、認為其罪不當死的觀點,占據一邊倒的位置。

著名財經評論員葉檀認為,圍繞吳英是否應被處極刑的激烈爭議,事實上是對於民間借貸行為是否合法合理的長期爭議。

在民間資本充裕的浙江,因中小企業普遍存在融資難,加上民間資本天然的逐利性,民間借貸一直盛行,尤其在溫州、金華等地。

公開資料顯示,2008年浙江省共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近200起,集資詐騙案件40多起,同比大幅上升。其中1億元以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17起,非法集資類犯罪案件集中爆發,涉案金額近百億。而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通常很難界定,罪與非罪,涇渭並不分明。

2008年12月2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廳曾聯合下發一個主題為「當前辦理集資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會議紀要。

會議紀要明確指出,「為生產經營所需,以承諾還本分紅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對固定的人員籌集資金,主要用於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情況,「應當作為民間借貸糾紛處理」,「不應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或者集資詐騙犯罪」。

著名財經作家吳曉波認為,杜益敏、吳英等諸多人物的出現,是在現有金融體系結構不合理的背景下發生之制度性悲劇。一個很可能的情況是,再過若干年,隨著中國金融體制的市場化改革,杜益敏和吳英們的行為應是符合商業規律和合法的。

在12月22日發表的《非法的吳英與「合法」的貪腐》一文中,吳曉波得出一個結論,當代中國經濟的一個基本特徵,就是所有重要的改革都是自下而上推進的,因此具備了非法的天然特徵;而眾多高級別的貪腐都是自上而下進行的,因此在表象上看往往是合法的。

吳英的罪與罰,死與非死,顯然不僅僅是吳英一個人的事。

2. 非法融資判多少年

一、非法融資判多少年
1、非法融資判多少年,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非法融資情節比較輕的一般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對詐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融資立案標準是什麼
非法融資立案標準是: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3. 吳英案的爭議引發出的思考有哪些

吳英是浙江東陽農村的一位普通女青年,1981年出生,技校沒有畢業就輟學學習美容,2006年前,24歲的吳英就已經是東陽市區多家美容店、KTV、足浴店的老闆。2006年3月開始,25歲的吳英3個月內在東陽注冊成立了12家以本色命名的事業公司,涵蓋商貿、地產、酒店、網路、廣告燈眾多領域,其中本色控股集團注冊資金就達5000萬元,吳英本人出資4500萬元。還用2億元現金買下東陽世紀商貿城700多間鋪面,3個月連續慈善捐款630萬元。一時間,媒體連篇累牘的渲染,美容院的小老闆演繹了財富神話。2006年胡潤百富榜上吳英列入第68位,女富豪榜第6位。有一句俗語:「風頭雷頭兩隔壁」,吳英成名之日,正是其違紀開始之時。事實上,當時並無許多資產,投資的錢基本上都是從銀行貸款和民間高息借貸來的,2006年10月後,本色集團的資金鏈就發生了問題,先是800萬元土地拍賣質押金被扣,繼而吳英被放貸人綁架10天之久,東陽銀行提前收回1700萬元貸款,2007年2月7日,東陽警方以吳英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對其刑拘。吳英的財富神話很快破滅。
吳英集資創業到一夜成名,女富豪神話迅速破滅的軌跡告訴我們,辦企業不是吹肥皂泡,必須腳踏實地,企業發展要根據自身的能力、財力實際,切不可憑一時熱情隨心所欲。吳英的失敗就在於自不量力。她在缺少企業經營管理經驗和能力、又無資本實力的情況下,依靠高利息的民間借貸盲目擴張,這也是註定成敗的根本原因。當前,正在積極轉型升級的中小企業,要保持清醒的頭腦。應用高科技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固然是企業轉型升級的方向,但是對大多數中小企業來說,無論是經營管理水平,還是科學技術和資金實力,都存在很大困難,如果不切實際地進入新領域,上馬新項目,過度的擴張,企業就很可能陷入困境,現在已有少數企業因此而發生了危機。我們不能不引以為戒。
從吳英案吸取教訓的同時,還應當思考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問題。如何認定吳英的罪名?關鍵在於正確鑒定集資詐騙、民間借貸的區別。這不僅決定著吳英的生死命運,而且對浙江乃至整個中國民營經濟中小企業具有重要意義。在現有的金融體制下,事實上中國民營經濟許多中小企業都是採取類似吳英的方法籌集創辦和發展需要的資金。因為它們不可能從銀行獲得足夠的貸款,只能走民間借貸的途徑解決所需的資金。可以說,如果民間借貸,就不會有中國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今天的發展,民間借貸功不可沒。當前對民間借貸非議最多的是高利息,甚至把一些企業的倒閉都歸罪於民間借貸(高利貸)。民間借貸的利率是真正的市場化,完全是由資金市場供求狀況決定的。國家貨幣政策收緊,銀行減少信貸,企業無奈轉向民間借貸,自然推高民間借貸利率。如果企業能夠從銀行貸到需要的資金,就不會去民間借貸,民間借貸的需求減少,利率就自然下降。所以,「高利貸」並非民間借貸罪。對於少數企業的倒閉,有人說是因為民間借貸的高利息所至。我認為這種觀點也不完全正確。民間借貸利息高,企業的融資成本增加,負擔加重,這是客觀事實。但是企業發生了資金困難,無法從銀行得到貸款,又不向民間借錢,導致資金鏈斷裂,企業還能存活嗎?事實上民間借貸使許多中小企業得到資金周轉,解了一時之困,才避免了倒閉。當然也有從民間借貸借到錢後還是倒閉了,但更多的是避免了倒閉。

4. 有誰知道CCTV12庭審現場「億萬富姐審訊錄」的結果

2006年底至2007年初,浙江東陽26歲的女富豪吳英的出場和謝幕顯得如此突兀,以數億元的財富在媒體上驚爆人們的眼球,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警方刑拘而使人更看不懂。她也由此成為中國商界跨年度最出名、也最有爭議的人物之一。這個女子和她處心積慮打造的席捲東陽的本色集團的崩盤,撥動了東陽、浙江乃至全國的神經。

2月26日,春節過後的東陽市,到處還充滿著濃郁的年味,艷陽下的街道上車水馬龍。被稱為「本色一條街」的漢寧路,原來遍布街頭的本色集團廣告牌消失殆盡,絕大多數的店鋪或拉上了卷閘門,或被磚頭封死。只有牆面上未被清除干凈的「本色」字樣依稀可見。

但吳英案並沒有被濃郁的年味所沖淡,吳英的名字仍是人們春節後上班的談資。

美容院小老闆演繹財富神話

東陽市政府新聞辦公室宣傳幹事陳一點,看起來對吳英和本色集團的處理比較滿意,他告訴《民主與法制時報》:「至今為止,從本色集團員工到市民情緒平穩,沒有出現過激群體事件。」

除吳英外,還有4名義烏的涉案人員也被刑事拘留。警方已經要求銀行凍結了本色集團賬戶,並對東陽、義烏、諸暨、湖北荊門等地涉案人員及場所依法採取行動。

吳英是東陽市歌山鎮塘下村人,沒有什麼顯赫的家庭背景。父親曾是一包工頭,母親務農。個人經歷也不復雜,曾在東陽技校就讀一年半後輟學經商。

2006年8月,吳英彷彿突然空降到世人面前,演繹了財富神話。在此之前,她在人們的眼裡還只是東陽開美容院的小老闆。一夜之間,吳英的本色集團席捲東陽。她所擁有的財富和能量,使東陽市民驚愕了:一下子收購20多套豪房;買下法拉利、寶馬、尼桑等名貴轎車;吃下東陽漢寧路100多間商鋪;兩三個月內在東陽開了12家公司;給部門經理的年薪高達50萬至100萬元,並給每人配備一輛高檔轎車;3個月連續慈善捐款630萬元;在全東陽市試營業開出洗車店和洗衣店等。

不到一年時間,吳英砸掉了真金白銀3.5億元。

2006年,吳英注冊成立了浙江本色控股集團,自任董事長。本色集團資料稱,該公司在資本市場多年運作後轉向實業投資,是一家「以旅遊、商貿、酒店連鎖和資本投資為主導,集建材、工程建築、工程設計裝潢、家紡、電子商務、廣告傳媒、娛樂服務業為一體的綜合性集團公司」。

在吳英亮相的兩三個月後,杭州一家媒體以3個版的篇幅報道「東陽女演繹暴富神話」。隨後,杭州另一家媒體也以兩個整版推出長篇報道《億萬財富是怎樣煉成的》。緊接著,上海一家媒體也以3個版的篇幅跟進。而東陽、金華當地媒體,更是一通「狂轟濫炸」。媒體連篇累牘的渲染,為她日後更大規模地演繹「暴富神話」鋪上了更為炫目的虹橋。

在一些報道中,吳英的財富迅速膨脹,傳說甚至有高達38億元。按這個數據,她位列2006年胡潤百富榜第68位,女富豪榜第6位。

盡管如此,還是有人對吳英巨額財富的來源表示質疑。人們難以理解:誰也不會把辛辛苦苦掙來的錢這樣花出去!

「吳英投資的網吧、洗衣店、酒店、洗車店都是服務業,在東陽這個人口流量有限的小城市,把幾個億砸在這些行業上實在匪夷所思。」這些投資給人的感覺是:她只想盡快把手裡的錢花出去。

本色集團一夜之間銷聲匿跡

面對輿論的質疑,吳英似有準備。1月24日,吳英在杭州開了個小范圍的新聞發布會,她信誓旦旦地表示:「本色的資金都是清白的。」

然而,2月10日下午,大批警察在短短幾分鍾內就把本色集團在東陽的所有門店控制起來。當晚,東陽市政府發布公告,宣布吳英已被當地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罪名是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東陽市政府已責成相關部門組成清產核資組,公告要求與吳英及本色集團有關的債權人在11日下午2時起登記債權債務。

同日,被東陽警方刑拘的另有4名跟吳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有牽連的人。

從2月11日上午開始,本色集團總部及本色集團各下屬分公司1000多名員工都在各自上班地點排隊領取工資。

當天,從義烏到東陽公路,以及東陽市區街道上密密麻麻的本色集團廣告牌全部被撤下,拆掉了本色公司總部大樓頂部的「本色」兩字。本色集團總部、本色概念酒店門口被磚頭和沙土封堵。

吳英和她的本色集團一夜之間銷聲匿跡,就像幾個月前吳英和她的本色集團在東陽突然降臨的速度一樣使人猝不及防。

其實對吳英巨額財富的來源在媒體連篇累牘報道之後,政府和相關部門已開始調查,包括中國人民銀行東陽支行反洗錢部門。早在去年10月,反洗錢部門對吳英進行了7天的秘密調查,發現她涉嫌嚴重的金融犯罪,並把情況向浙江省公安廳通報。

浙江省公安廳11月份已基本上摸清了吳英的資金來源,11月20日立案,稱為「11·20」案件。

「除了極個別的領導,東陽沒有人知道吳英已被調查。但接下來是浙江省和東陽市的兩會, 2月10日東陽兩會結束的第二天,浙江省公安廳下令東陽警方採取行動。」浙江省公安廳一位知情人士透露。
提供巨款的債權人一直未露面

根據警方的調查,吳英的錢更多來自民間借貸。東陽民間借貸圈裡流行的說法是,在2005年,吳英在義烏民間借貸市場已比較有名。一個偶然的機會,吳英結識了一位義烏老闆。這位老闆不僅帶吳英進入借貸市場,還提供500萬元作為啟動資金。從此,高額的利息讓吳英的名氣在借貸市場一路飆升。廣為流傳的消息稱,提供吳英借貸資金數額最大的老闆,先後借給她6億多元。

據警方調查,吳英多次以月息3分以上的高利率向社會公眾借款,最高的利息超過1角。

一名在金華投資房產的中年男子,去年11月曾借給吳英1800萬元,當時,吳英以金華當地一個房地產項目合作為名,以月利8分向他借款。在催促多次後,吳英歸還500萬元,剩下1300萬元,至今未見蹤影。據這名男子稱,義烏很多老闆,看上吳英的高利率,以5分利息向民間借貸,再轉借給吳英。

就在本色集團被查封前兩個星期,東陽有一個老闆剛跟本色簽訂了一個抵押合同,將400萬元資金以高利借給吳英。據說合同上還寫明本色以一處價值700萬元的房產做抵押,本色到期不能還款房子就歸債權人所有。

自2月11日下午稅務、審計等4部門聯合對本色集團債權債務進行登記以來,登記金額只有數千萬元,但主要以工程款、材料款以及洗車卡為主。直到2月26日,為吳英提供巨額借款的債權人卻一直未露面。

有業內人士稱,吳英並沒有直接向普通民眾借款,而只是向高利貸者借款,包括專業的高利貸掮客。「這些人先讓擔保公司出面,從銀行獲得低息貸款,再通過中介的名義,把銀行的錢以高息借貸給吳英。」

而事實上,在義烏等地,這些專業的高利貸者經常以「借款中介者」出現,先以5分左右的利息向下家吸收存款,然後再以8分甚至更高的利息借出,以賺取中間利差。

有關專家表示,吳英之所以能在短時間內吸收巨額資金,一方面是其以高利率為誘惑,而更重要的是她利用媒體炒作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大多數借錢給吳英的就是因為相信了某些媒體的報道,才把幾十萬、上百萬元的資金借給吳英。

浙江當地媒體透露,當初通過媒體將本色高調亮相,是吳英和幕後參謀的主動選擇。和吳英直接打過交道的人士則認為,吳英是本色王朝的殼代表,而背後還有真正的操控者。

民間借貸挑戰金融政策

吳英案暴露出民營資本活躍的浙江等沿海地區金融管理的滯後和漏洞。

有關人士說,在清查本色賬戶過程中,發現吳英的個人賬戶多達40個。我國有關法規有明確規定,絕不允許同一人設立如此多的賬戶。如果監管嚴格,吳英和本色集團的違規操作,不至於在短時間內走得那麼遠。試想,如果吳英不是一開始那麼張揚,她是不是就會很安全呢?工商、稅務是否經過了認真的審核呢?

但時至今日,相關法律法規對民間借貸行為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界定仍然較為模糊。根據國務院的相關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但是,到底向多少個公民借貸或者借貸多少屬於合法范圍,尤其是在什麼條件下觸犯《刑法》,相關法律並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

浙江素有「藏富於民」的傳統,民間融資傳統可以追溯到上世紀70年代,當時,很多中小企業大都通過民間融資,來源於銀行貸款的很少,這一狀況一直持續至今。

據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估計,整個浙江省民間融資規模達1300億至1500億元。目前在工商局注冊登記的義烏擔保公司共有30家,絕大多數成立於去年和今年,主要從事資金短期拆借、擔保等服務。這么短的時間,一個縣級市涌現如此多的擔保公司,足見民間閑散資本的巨大。

「到銀行貸款,需要抵押,審批時間也很長,等拿到貸款,機會已經錯失了。」東陽一位做外貿生意的陳先生說,「找幾個朋友,以2分左右的月利,沒幾天幾百萬元就到賬了。」

義烏、東陽一帶流行的借貸利息,月結為本金的3%,如果借出100萬元,一年的利息就達36萬元。

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金融學碩士童松青分析說,吳英案的法律後果可能是:首先是非法集資犯罪。我國刑法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構成犯罪。其次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三是不構成犯罪。

童松青說,憑媒體所披露的現有情況看,他更傾向於吳英不構成犯罪。以高額利率從民間借款,是觸犯金融法的違法行為,但要構成犯罪還得看是否觸犯刑法。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高於銀行同等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護,但不等於說高額的民間借貸都是犯罪。要構成非法集資罪,必須符合幾個條件:一是要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二是以詐騙的方法取得集資。從目前來看,吳英把借來的錢用於投資,應該是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至於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關鍵就看她有沒有向不特定的公眾吸收存款。如果只向特定的人群甚至是經人介紹的老闆借錢,那都談不上是吸收公眾的存款。因為那些存款被吸收的人都是有餘錢的老闆,並且都是希望取得暴利的人

5. 吳英案涉哪些法律

吳英 主要涉及的是刑法. 以下是相關的內容,你 可以看看
吳英集資詐騙案二審辯護詞
吳英被控集資詐騙罪

第一部分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的錯誤
一審《判決書》的主要內容共有六部分:一是被告人基本情況、案件受理過程以及控辯雙方的基本觀點;二是經審理查明的基本事實及相應證據;三是向11名債權人借款的具體事實及相應證據;四是對辯護人證據的評判;五是對控辯雙方的三個爭議焦點的論述;六是綜合觀點及判決條款。
為了突出重點,簡潔明了,這里只對其中的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進行分析論述。
一、關於辯護人提供的證據
庭審中,辯護人提交了大量證據包括宣讀公訴機關證據中的相關內容,但是判決書卻只用一句話,即「證人對吳英資金的來源與去向並不知情,亦與在偵查階段所作的證言不相符本院不予採信」予以全部否定,這里存在四個問題。
1.稱對吳英資金的去向不知情不屬實,因為證人證明了資金用於經營,沒有揮霍。
2.判決稱「與在偵查階段所作的證言不相符」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前後證言基本一致,並不存在「不相符」的情況;二是假設「不相符」,為什麼就一定要採信偵查階段的證言呢?顯然於法無據,因為法律並未規定證人在偵查階段所作的證言其效力必然高於審判階段。
3.辯護人的證據證明了吳英借錢時沒有採用欺騙手段,不存在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情形等,這些問題恰好證明吳英沒有採用欺騙手段、不具備非法佔有的目的。判決以證人不能證明吳英資金的來源與去向為由不予採信不但違背事實和法律,更犯下了邏輯錯誤,即只有證明吳英資金的來源與去向的證言才能採信,證明其他問題的證言就不能採信。難道其他問題都不需要證明了嗎?
4.辯護人宣讀的十一名債權人在偵查卷中的筆錄,證明債權人非社會公眾,借款時沒有使用詐騙手段。判決不予採信沒有法律依據。
下表為原審辯護人的證據目錄及證明內容:
編號
名稱
證明內容
1
蔣辛幸(原本色集團常務副總)
證言
①本色集團宣傳冊是2006年末印製的,只用於在湖北談項目,跟借款無關;
②吳英不存在揮霍資金情形;
③吳英借錢是為了公司經營,別墅和汽車也屬於公司;
④吳英借錢時沒有想到不能償還,即不存在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情形,光「本色集團」4個字就能賣3個億;
⑤吳英借錢時沒有欺騙行為。
2
吳喆
(原本色集團財務總監)證言
①公司公章不由吳英保管,空白借條不一定跟吳英有關;
②吳英所借款項基本上全部用於公司經營;
③本色集團宣傳冊只用於在湖北談項目,跟借款無關;
④吳英不存在揮霍資金情形。
3
徐濱濱(原本色集團辦公室主任)證言
公司公章不由吳英保管,空白借條不一定跟吳英有關。
4
周巧
(原本色集團出納)
證言
①公司公章不由吳英保管,空白借條不一定跟吳英有關;
②吳英所借款項都用於公司經營;
③一般人都認為公司有能力償還借款,即吳英不存在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情形;
④吳英不存在揮霍資金情形,購買的汽車為公司所有。
5
杜沈陽(原本色集團司機)證言
①公司公章不由吳英保管,空白借條不一定跟吳英有關;
②吳英不存在揮霍資金情形。
6
徐玉蘭
(朋友)證言
①吳英借錢時沒有欺騙行為;
②吳英不存在揮霍資金情形;
③吳英借錢時沒有想到不能償還,即不存在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情形,如果不出事一定能夠償還。
7
11名債權人證言
①吳英與債權人系朋友關系,非社會公眾;
②吳英借款時沒有使用詐騙手段;
③吳英講誠信,案發前仍在積極還款。
二、關於控辯雙方的三個爭議焦點
1.關於吳英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問題
(1)關於《判決書》所謂「本身無經濟基礎,無力償還巨額高息集資款」問題。辯護人認為首先吳英是否「本身無經濟基礎」存在爭議,吳英稱當時已擁有2500萬元資產,法院只以注冊資金判斷實際投資依據不足;其次,退一步講,即使無經濟基礎,負債經營也是一種非常普遍且並不違法的現象,借雞生蛋、借船出海不是很正常的經營行為嗎?當初資不抵債並不能證明最終無法還款;而且客觀上無法還款也並不能證明借款當初就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2)關於《判決書》所謂「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巨額資金」問題。大量證據表明,吳英借款時很少有人詳細詢問借款用途,因為債權人關心的是利息;吳英對借款用途的表述一般只是稱做生意,而事實上除了一部分用於償還借款本息以外,幾乎全部用於經營;至於借款時稱投資白馬服飾城商鋪和收購湖北荊門的酒店但實際並未投資於此的問題,只是極個別的情況,而且當初確實有該想法,只是後來情況變化沒有成功而已;判決稱「在社會上進行虛假宣傳」屬於子虛烏有,沒有證據,也不符合事實。換句話說,無論律師提交的筆錄還是偵查機關取得的筆錄,被害人基本上都稱吳英沒有騙錢,是正常的民間借貸,不知法院憑什麼認定「騙取」巨額資金呢?當然本色集團曾印刷過十幾本宣傳冊,宣傳冊中有些誇張的內容,但該宣傳冊是為參加投標所用,並非為借款所用;而且宣傳冊於2006年12月印製,吳英最後一筆借款是同年11月,即宣傳冊在借款之後,與借款毫不相關。
(3)關於《判決書》所謂「隨意處置投資款」問題。判決如此認定的依據主要是虛假注冊公司;簽訂上億元貨款的珠寶合同,隨意處置珠寶;在無實際用途的情況下購置大量汽車;花400萬元購買名衣、名表等。這些並不符合事實。第一,所謂虛假注冊公司並不存在,因為「虛假注冊公司」指的是申請人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而吳英的公司並不存在這種情況;第二,購買珠寶未必不屬於投資,稱隨意處置依據不足,而且「隨意處置」並不等同於司法解釋所規定的「肆意揮霍」;第三,購買汽車是為了各部門負責人工作之用;第四,所謂個人花400萬元購買名衣、名表等並不存在,這只是吳英在他人欺騙誘導下作出的不真實的供述(東陽公安於2007.2.8—6.14安排化名張華的線人應小華在吳英監舍威脅、欺騙吳英,讓其編造錢已全部花光的事實),此外並無其他任何證據,按照刑訴法「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規定,該口供不能作為證據採信。
由於最高人民法院最近作出司法解釋,對「非法佔有」的認定標准作出了明確規定,所以辯護人認為有必要對照司法解釋看一看吳英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由於這里列舉的八種情形中的第三至八沒有爭議,所以只需看前兩種即可。事實很清楚,吳英根本不存在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的情形,而是絕大部分都用於生產經營,如購置大量房地產(眾所周知,這些年房地產增值快,有的增長了四五倍)、汽車、開辦十餘家公司等等;如前所述,吳英也不存在肆意揮霍集資款的行為。換個角度說,如果說吳英的集資款沒有用於生產經營,那麼錢都花哪裡去了呢?都揮霍了嗎?都怎麼揮霍了?是賭博了,吸毒了,建造豪宅了,還是一擲千金吃喝玩樂了?顯然,都不存在。由此可見,吳英並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2.關於本案屬單位犯罪還是自然人犯罪的問題
判決認定自然人犯罪主要理由有三個,一是公司實質上是吳英的個人公司,不具有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司人格;二是公司經營活動很少;三是吳英集資的目的並非為了公司。
辯護人認為這些理由均不成立,第一,即使公司是個人公司,也不能得出公司不具有公司人格的結論,因為一人公司同樣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形式,公司與自然人是不同的概念;第二,稱公司經營活動很少依據不足,從證據看,可以說短期內贏利很少,不能說經營活動很少,吳英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前十幾家公司都在正常經營(包括試營業)或正在籌建;第三,稱吳英集資的目的並非為了公司同樣依據不足,因為借款多數打入公司賬戶,固定資產歸公司所有,汽車在公司名下且由公司負責人使用,怎麼能說集資的目的並非為了公司呢?
3.關於吳英的行為是否符合集資詐騙罪的問題
判決認定符合集資詐騙罪理由主要有三個,一是通過虛假宣傳、支付高息等形式誤導社會公眾;二是明知林衛平等是做融資生意的,他們的資金系非法吸存所得,所涉人員眾多;三是除了向本案11名被害人集資外還向王香鐲等人非法集資。
辯護人認為這種認定是違背事實和法律的。第一,吳英沒有通過虛假宣傳誤導社會公眾,所有證據均證明吳英借款時都是單獨地與單個債權人(親朋好友)溝通,沒有公開地向社會公眾進行過宣傳,所以稱誤導「社會公眾」沒有事實依據;而且大量證據證明吳英借錢時只稱做生意或缺少資金,不存在「虛假宣傳」的問題。第二,雖然林衛平等人的資金系非法吸存所得,但吳英確實是向林衛平等個人借錢,至於林衛平等人的錢究竟是向社會公眾集資所得,還是盜竊所得、搶劫所得那屬於另一個法律關系,二者不能混同。林衛平向社會公眾非法吸存的行為不屬於吳英的行為,從合同法角度講,這叫做合同具有相對性。第三,所謂除了向本案11名被害人集資外還向王香鐲等人非法集資並不能說明向社會公眾集資,因為王香鐲等人同樣是吳英的親朋好友,特定人員,根本不屬於不特定的社會公眾。
第二部分 一審的程序錯誤
1.嚴重超審限問題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半月以內宣判,經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即最長審限為二個半月,可是本案自 2009年1月4日受理至12月18日宣判,整整十一個半月!人們常說「遲來的正義為非正義」,那麼遲來的非正義就更是非正義了。
2.拒絕鑒定問題
本案有兩個問題需要進行司法鑒定,一是吳英借款的准確金額、資金流向、吳英及本色集團的資產價值等,因其直接關繫到案件定性,辯護人曾申請委託鑒定;二是吳英及本色集團資產價格由於東陽市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鑒定結論書》不客觀、不全面,辯護人曾申請重新鑒定,但均遭拒絕,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6條關於「當事人和辯護人……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審判人員根據具體情況,認為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應當同意該申請……」的規定。
附:辯護人《重新鑒定申請書》主要內容
一、評估價格明顯偏低
1.本色集團正道汽車服務中心購買安裝的自動洗車機購買時30萬元左右,而評估價格僅為:使用過的洗車機人民幣1萬元(比賣廢鐵的價格還要低),未使用過的洗車機7萬元。
2.評估單中體現出來的本色集團內部貨物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如倉庫中的三合板評估價每張只有人民幣2元。市場上根本沒有這么廉價的三合板材!
3.本色集團的房產價格被評為每平方米3800元左右、街面房7000元左右。而目前的市場價為:房地產價格每平方米6500元左右,街面房1萬元以上。
二、評估項目有重大遺漏
由於司法機關未給吳英及本色集團《查封、扣押財產清單》;而且所有賬簿都扣押在司法機關,吳英、本色集團、申請人均無法查閱、核對,所以不能列明遺漏的具體項目,但知道遺漏很多,如酒店內的鍋爐發電機等都未在評估表中體現出來。
三、公安機關造成的損失應由公安機關承擔
申請人及本色集團的財產是2007年2月10日被查封的,查封期間由於公安機關怠於管理、保護,乃至不少物品失竊或發霉變質、貶值。這些損失應當由公安機關承擔。
第三部分 假設構成犯罪,一審量刑也屬不當
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死刑判決並不少見,然而當吳英一審被判處死刑後卻在社會上引起軒然大波,用媒體的話說叫做「民間對吳英是否罪該至死議論紛紛,即使在金華市中院內部,亦有不同聲音。尤其在網路上,同情吳英、認為其罪不當死的觀點,占據一邊倒的位置。」(2009年12月24日《時代周報》)著名財經評論員、經濟學家馬光遠稱:吳英案對比最高人民法院在認定集資詐騙標准時所規定的七種情形,跟每一種情形都有很大差別,「這個案子的判決實在是非常牽強附會。」(2010年06月10日鳳凰網財經)著名公司治理和金融專家郎咸平甚至稱判處吳英死刑是殺人滅口!(廣東衛視《億萬富姐的罪與罰》)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引起如此之大的反響不能不引起我們的思考。
辯護人認為民間觀點並非毫無道理,當然辯護人的根本觀點是吳英不構成犯罪,這里只是退一步講,即使法庭認為構成犯罪也不應當判處極刑。下面引用一些民間觀點作為辯護人的觀點提出,希望引起法庭的重視。
1.吳英借款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沒有達到極其嚴重非殺不可的地步
雖然數額巨大,但是被害人多為放高利貸者,並非缺錢養老、等錢治病、等米下鍋的普通百姓,具有相對較強的承擔風險的能力;而且,被害人存在過錯,按照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18條關於「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的規定,理應減輕對吳英的處罰。
2.吳英的犯罪情節並非特別惡劣
與暴力犯罪、貪污腐敗等犯罪相比集資詐騙的情節相對較輕,而且前者一般並未判處極刑。如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長畢玉璽貪賄1304萬元被判死緩;黑龍江省政協原主席韓桂芝貪賄736萬元被判死緩;中石油集團原總經理陳同海受賄1.95億元也僅判死緩;「中國金融第一案」、遼寧大連證券公司董事長石雪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2.6億元、挪用公款近1.2億元,偽造金融憑證企圖詐騙央行14億元、非法集資24億元,也僅被判了死緩。這些,不能不令人產生「司法不公」、「同罪不同判」的質疑。
3.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民間借貸並非涇渭分明
吳英當年被東陽市公安局逮捕時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東陽市檢察院起訴時的主要「罪名」仍然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直到金華市檢察院起訴,「罪名」才變成了「集資詐騙」。而另案處理的吳英案關聯人林衛平、楊衛陵、楊衛江、楊志昂、徐玉蘭、駱華梅、楊軍等,罪名仍然都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法院判決的量刑也只有1年10個月到6年不等。這些說明司法機關本身對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民間借貸的認識就是模糊與搖擺的。
4.我國信貸管理體制本身存在巨大缺陷
知名財經評論者葉檀認為,圍繞吳英是否應該被處極刑的激烈爭議,事實上是對於民間借貸行為是否合法合理的長期爭議。我國現有的銀行體系與市場需求之間存在極大的差距,高效的民間資金彌補了這一缺陷。可以肯定,只要不合理的資金使用體制不變,只要國有金融機構盤剝式的存貸差不變,民間金融就不可能消失。金華市檢察院公訴處副處長、吳英案公訴人許達在剖析吳英案的警示和教訓時說,有著藏富於民的傳統與市場經濟發達的東南沿海,地下金融素來十分發達。客觀上,企業對資金的需求量很大,但缺少有效暢通的渠道,正常的銀行貸款又十分困難;另一方面,老百姓手裡的錢多起來後,迫切需要解決投資理財的渠道問題。貨幣如水,擇地而生,堵不如疏。
第四部分 其他
1.關於法律適用問題
二審庭審中,檢察員多次提到吳英「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對此檢辯雙方爭議很大。其實,從法律適用角度講,這一條出自2000年9月最高法院的《座談會紀要》,隨著新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實施,該條款已經被「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第四條)這一客觀標准所取代。即判斷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標准不再使用是否「明知沒有歸還能力」這一主觀標准,而是使用是否將集資款用於生產經營活動這一客管標准。吳英將集資款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是不爭的事實,檢察員的觀點只是吳英的企業沒有盈利甚至虧損,對此辯護人談兩點,一是當時吳英的企業屬於起步階段,如同征地買樹苗種果樹,開始幾年必然投入多產出少或者無產出,可是幾年後就會獲得回報;二是按照最新司法解釋,要求行為人將集資款用於生產經營活動,並不是要求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盈利。
2.關於立功問題
吳英曾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犯罪行為,對此發表意見如下:第一,應當認定為立功表現,因為雖然有的跟吳英行賄有關,但有的無關,如索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第二,雖然有的是在一審階段舉報,但因當時並未查證屬實,一審判決沒有涉及;第三,已被判刑的雖然只有三人,但有的因時機不成熟相關部門尚未查處,將來有可能被判刑;第四,湖北省檢察院反貪局材料顯示,在查處李天貴、周亮案件中深挖窩案串案,一並查處21件21人,其中廳級幹部2件2人,處級幹部5件5人,在全省震動很大,取得良好社會效果,因此請求法院認定為重大立功。
綜上,辯護人有兩個觀點,一是一審判決確實存在諸多問題,吳英不應當定罪;二是吳英一案充滿爭議,而且民間認為吳英無罪或者不應當判處極刑的觀點達到了一邊倒的程度,雖然法官判案依據的是法律而不是民意,但是從講政治和司法為民的角度考慮問題,這種案件至少應當得到審慎的判決,即辯護人確實認為吳英無罪,但是如果合議庭認為有罪也懇請合議庭刀下留人,避免一場白發人送黑發人的悲劇!
謝謝!
辯護人: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雁峰
2011年4月7日

通知公告
吳英案二審裁定書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10)浙刑二終字第27號
原公訴機關浙江省金華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吳英,女,××××年×月×日出生,漢族,浙江省東陽市人,中專文化,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捕前住東陽市本色概念酒店913房間,戶籍在××市××鎮××村。因本案於2007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現押浙江省金華市看守所。

被告人吳英上訴稱,其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主觀上沒有詐騙故意,所借資金大部分用於經營,沒有肆意揮霍;客觀上沒有實施欺詐行為,沒有用虛假宣傳欺騙債權人;本案債權人不屬社會公眾,自己也不是向社會非法集資;本色集團合法注冊,非為犯罪成立,也不是以犯罪為主要活動,本案是單位借款行為,而非個人行為,要求宣告無罪。吳英的二審辯護人以相同的理由為其辯護,要求宣告吳英無罪。同時又稱,吳英即使構成犯罪,也不屬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其嚴重,一審量刑顯屬不當;吳英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行為,構成重大立功。吳英在本院二審開庭審理中又稱自己的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出庭檢察員認為,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吳英使用詐騙的方法面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有非法佔為己有的主觀故意和隨意處置、揮霍集資款的行為,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且系個人犯罪,原判定罪准確、量刑適當;上訴理由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二審開庭審理後,被告人吳英又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撤回上訴。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的事實,有被害人林衛平、楊衛凌、楊志昂、楊衛江、蔣辛幸、周忠紅、葉義生、龔益峰、任義勇、毛夏娣、龔蘇平的陳述,證人吳玲玲、徐玉蘭、俞亞素、唐雅琴、夏瑤琴、竺航飛、應豐義、葛保國、周海江、趙國夫、周巧、方鴻、金華芳、杜沈陽、吳喆、劉安、楊軍、駱華梅、胡英萍、徐濱濱、包明榮、傅玲玲、龔紅星、吳建紅等證言,本色控股集團及各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銀行往來憑證、借條、投資協議、抵債書、收條,記錄資金往來的筆記本、記賬本、借還款清單、期貨交易明細單、銀行進賬單、支付憑證、資金匯劃補充憑證、保證金劃轉函、成交確認書、罰沒票據、搜查筆錄、物品扣押清單、財物鑒定結論書,從吳英處提取經鑒定系假的面值為4900萬元工行匯票一張和私刻的二枚廣發銀行杭州分行業務專用章等證據證實。被告人吳英亦供認在案,所供與上述證據反映情況相符。
關於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1)吳英自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團公司前已負巨額債務,其後又不計條件、不計後果地大量高息集資,根本不考慮自身償還能力,對巨額集資款又無賬目、記錄;同時,吳英將非法集資所得的資金除少部分用於注冊傳統微利行業的公司以掩蓋真相外,絕大部分集資款未用於生產經營,而是用於支付前期集資款的本金和高額利息、大量購買高檔轎車、珠寶及肆意揮霍;案發前吳英四處躲債,根本不具償還能力,原判據此認定吳英的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並無不當。(2)在案的被害人陳述和吳英的供述證實,吳英均系以投資商鋪、做煤和石油生意、合作開發酒店、資金周轉等各種虛假的理由對外集資,同時,吳英為給社會公眾造成其具有雄厚經濟實力的假象,採用短時間大量虛假注冊公司,並用這些公司裝扮東陽市本色一條街;經常用集資款一次向一個房產公司購買大批房產、簽訂大額購房協議;買斷東義路廣告位集中推出本色宣傳廣告,製作本色宣傳冊向社會公眾虛假宣傳;將騙購來的大量珠寶堆在辦公室炫富;在做期貨嚴重虧損情況下仍以賺了大錢為由用集資款進行高利分紅,吳英的上述種種行為顯系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向社會公眾虛假宣傳的欺騙方法集資。(3)吳英除了本人出面向社會公眾籌資,還委託部分不明真相的人向社會公眾集資,雖原判認定的直接受害人僅為11人,但其中林衛平、楊衛陵、楊志昂、楊衛江四人的集資對象就有120多人,受害人涉及浙江省東陽、義烏、奉化、麗水、杭州等地,大量的是普通群眾,且吳英也明知這些人的款項是從社會公眾吸收而來,吳英顯屬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非法集資,有公眾性。(4)本色集團及各公司成立的注冊資金均來自於非法集資,成立後大部分公司都未實際經營或虧損經營;吳英用非法集資來的資金注冊眾多公司的目的是為虛假宣傳,給社會公眾造成本色集團繁榮的假象,以騙得更多的社會資金。而且吳英大量集資均以其個人名義進行,大量資金進入的是其個人賬戶,用途也由其一人隨意決定。故本色集團及所屬各公司實質上是吳英非法集資的工具,原判認定本案為吳英個人犯罪准確。綜上,吳英上訴及其二審辯護人辯稱吳英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主觀上沒有詐騙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欺詐行為、沒有用虛假宣傳欺騙社會公眾、本案屬於單位犯罪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採信。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吳英所謂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均系其為了獲取非法利益而向他人行賄,依法不構成重大立功。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英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向社會公眾作虛假宣傳等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吳英在二審庭審中辯稱其僅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二審辯護人提出吳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及要求改判無罪的理由,均與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定不符,不予採納。吳英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並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別重大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予以嚴懲。二審辯護人要求對吳英從輕改判的理由亦不能成立,不予採納。出庭檢察員的意見成立,應予採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員關於對死刑判決提出上訴的被告人在上訴期滿後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訴人民法院是否准許的批復》之規定,吳英在二審庭審之後要求撤回上訴的請求,依法不予准許。原判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之規定,對被告人吳英的死刑判決由本院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 非法融資立案標准

非法融資罪立案標准: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或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擅自發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也算非法融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八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八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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