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這個問題先了解什麼是地方融資平台和資產證券化,然後再解答就很簡單了
地方融資平台: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是指地方政府為了融資用於城市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所組建的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城建開發公司、城建資產經營公司等各種不同類型的公司,這些公司通過地方政府所劃撥的土地等資產組建一個資產和現金流大致可以達到融資標準的公司,必要時再輔之以財政補貼等作為還款承諾,重點將融入的資金投入市政建設、公用事業等項目之中。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換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自由買賣的證券的行為,使其具有流動性。
中央政府為了更好的,平穩建設地方,同意由地方政府牽頭解決建設資金來源問題,這樣可以合理利用資金,土地資源.地方政府通過國家給的一系列政策並結合自己的實際,組建了地方融資平台,地方融資平台包括流動性強的資產比如現金和流動性不強的資產比如固定資產,為了使流動性不強的資產變為流動性強的資產,用於建設,於是把這些流動性不強的資產變為證券,拿到證券交易所上市,這樣流動性不強的資產就變為流動性強的資產也就是現金,這樣投入建設的資金不就多了嗎,同時避免動性不強的資產浪費資金.把流動性不強的資產變為證券,就叫資產證券化,再上市變為流動性強的資產整個過程,就叫資產證券化過程.
② 如何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
今年5月,經國務院批准,上海等十個地區試點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在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此次試點的推進迫使《預演算法》修訂工作提速,有利於強化市場約束,明晰償債主體,從而控制和化解地方債務風險。
除了政策上的不斷完善,近年來,國內外學者也對中國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給予了廣泛關注,甚至有國際機構預測這一風險將引發中國版的次貸危機。如何防範和化解地方債風險,顯然需要深入研究。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CF40)成員、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宏觀經濟部巡視員魏加寧長期關注地方債問題,並進行了十餘年的調查研究。近期,他負責的CF40內部課題「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綜合化解方案研究」完成了中期成果,CF40就此舉辦了內部課題評審會。本次會議由CF40秘書長王海明主持。與會專家認為,雖然目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總體可控,但存在的問題不容忽視。在短期,應針對不同類型的風險加以區別對待,加強債務信息披露。在中期,應從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兩個方面來化解地方政府的債務風險。在長期,應建立有效的地方政府債務多方約束體系,並為地方政府推進城市化建設提供規范的融資渠道。
經作者審核和主辦方同意,《21世紀經濟報道》本期就本次會議成果做專題報道,刊登會議紀要和CF40學術顧問、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教授林毅夫的評審發言,以及部分與會嘉賓的現場討論內容,以饗讀者。參與討論的嘉賓還包括:CF40成員、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部主任李伏安、浦發銀行戰略發展部總經理李麟,CF40特邀嘉賓、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副巡視員紀敏,CF40理事單位代表、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毛軍華等。
近期,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CF40)內部課題「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綜合化解方案研究」完成了中期成果,本課題由CF40成員、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宏觀經濟部巡視員魏加寧負責。在CF40就此課題舉辦的評審會上,來自世界銀行等國際機構,人民銀行、銀監會、國家統計局、上海市金融辦等政府部門,財科所、北京大學等學術機構,國開行、浦發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專家學者與業界人士圍繞地方債相關問題展開深入討論。與會專家認為,雖然目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總體可控,但存在的問題不容忽視。課題組不僅提出及時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短期、中期和長期對策,還提出城鎮化融資的三種新渠道:地方政府自主發債、發揮政策性金融的作用和公私合作。
地方債問題凸顯
從債務規模、負債率和債務率來看,我國地方政府的債務風險總體可控。根據國家審計署的數據,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約為11萬億元,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以及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即政府或有債務)加總約為7萬億元。政府或有債務應由債務人以自身收入償還,正常情況下無需政府承擔償債責任。
根據審計署的測試,從全國來看,2012年全國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余額與當年GDP的比率(即負債率)約為37%;考慮到政府的或有債務,全國政府性債務的總負債率約為39%,低於國際通行的60%的標准。而從年末債務余額與當年政府綜合財力的比率(即債務率)來看,截至2012年底,即使考慮到政府的或有債務,我國政府的債務率約為113%,處於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確定的債務率控制標准參考值范圍之內,在國際上處於中等水平。
雖然風險總體可控,但地方政府債務存在的問題已經逐漸顯現。首先,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增長較快,近三年來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年均增長接近20%。其次,道德風險巨大。我國為單一制國家,從法理上講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債務有兜底責任,由此引發的地方政府道德風險十分巨大。
再次,宏觀經濟下行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增強。我國各級政府雖然擁有大量國有資產,但是資產變現往往需要時間,而地方政府債務多為中短期債務,從而形成期限錯配。一旦爆發財政金融危機,屆時再賣國有資產就會越賣越不值錢。此外,由於地方政府債務過度依賴土地出讓收入,房地產泡沫一旦破裂,就會使地方政府的償債資金大幅減少,從而誘發地方政府債務危機。據統計,截至2012年底,土地出讓收入償還的債務余額占省市縣三級政府負有償還責任債務余額的37%。
最後,地方政府債務資金的來源日趨「影子銀行化」,造成債務信息越來越不透明。近三年來,在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中,來自商業銀行貸款的比例從75%下降到50%,而通過有明顯影子銀行特徵的融資渠道形成的債務余額在明顯上升,債務隱形化特徵凸顯。一旦某地或某項目爆發償債危機,債務信息不透明不僅會提高化解成本,而且還會損害政府的公信力。
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之策。在近期,可以根據風險的程度,將地方政府的債務風險分為三類:第一類,債務指標已經超過警戒線,但尚未發生債務危機;第二類,已經爆發債務危機,但不具備系統性風險;第三類,債務危機已經十分嚴重,並有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課題組建議對於不同類別的風險應採取不同的應對措施,並且有必要建立一個跨部門的臨時性決策機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管理委員會」,以應付近期內可能出現的局部性突發風險。但對於管理委員會的設置與功能,與會專家並未達成共識。
在中期,首先,應加快財稅體制改革,增強地方政府的自主財源。為滿足城市化建設的龐大資金需求,當務之急是要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早日從法律上允許地方政府公開、透明、自主地從資本市場自主舉債融資,開正門、堵旁門。對存量債務,可以通過地方政府債務證券化和銀行資產證券化兩個方向來盤活存量,把現有的隱形債務「暗翻明」,增強流動性,防止資不抵債,防範銀行風險。此外,應增加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增強轉移支付的規范性、公式化和透明度,以增強地方政府的財政能力。
其次,應當讓國開行回歸政策性,使之成為專門為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提供貸款的政策性金融機構。由於政策性銀行的資金來源與商業銀行不同,一般不會形成短存長貸或短借長投等期限錯配現象。同時,還要加快推進國有銀行的「去國有化」進程,以切斷地方政府的「關聯交易」。雙管齊下,盡快化解商業銀行因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所帶來的潛在風險。
從長期看,應當建立起有效的約束機制。一是形成自上而下的監管體系。必須建立起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債務管理體系,包括風險監測指標、有效監管和預警體系。二是通過允許地方政府在資本市場上公開、自主舉債融資,形成來自信用評級機構、金融中介機構以及廣大投資者的市場約束機制。三是強化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體系。強化地方政府的自我約束機制,在各級政府之間打造「防火牆」,如強化地方人大對地方政府舉債融資的監督約束等。
城鎮化融資新渠道
多方研究表明,我國未來城鎮化的資金需求較大。從圖3來看,城鎮化也是地方政府頻頻舉債的重要原因。為了順利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課題組認為,當前亟須開拓城鎮化融資新渠道。首先,地方政府自主發債是可行的渠道之一,前不久國務院也批准了若干試點。地方自主發債符合公平、效率原則,也有利於改善宏觀調控體系,但還需要相應的配套措施。比如,加強對地方債務信息的披露,發揮好市場中介組織的作用,以形成良好的定價機制。
其次,在新型城鎮化當中,需要的資金量大、期限長、回報慢,並且很多項目帶有純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的性質,從而有可能導致市場失靈,因此需要發揮「開發性金融骨幹作用」。政策性金融一方面可以直接為基礎設施投資項目籌資和投資,並通過制度的安排帶動民間資本投資,另一方面可以彌補市場機制的不足,支持外部性強的准公共品生產。
最後是推動公私合作制。在這種模式下,政府部門與私營部門為了完成某個項目的投資、建設和運營而長期合作,並且運作模式靈活多樣。私營部門是公共設施和服務的提供者,而政府部門是監管者。公私合作模式具有很多優勢,比如:可以增加基礎設施的建設和公共服務的供給,更好地實現風險分擔,提高服務質量等。但其成功運作離不開法律法規、政策方面的保障,還需要公私雙方加強對模式的學習和相關人才的培養。
(資料來源:網易財經)
③ 地方債務的風險特徵和化解對策
地方政府債務的風險特徵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隱藏性債務:地方政府往往通過各種渠道籌集資金,包括債務融資平台、城投公司等,這些債務通常被稱為「隱性債務」。由於這些債務不在財政預算中顯示,因此很難進行有效的監管和控制。
高杠桿風險:地方政府債務規模龐大,債務水平高,而且大部分債務用於基礎設施建設等長期投資項目,資產回報期較長,這可能會增加地方政府還債的風險。
地方經濟下行風險:地方政府財政收入主要來源於土地出讓、稅收等,這些收入可能會受到地方經濟下行的影響。當經濟下行時,政府的財政收入可能會下降,這將使地方政府難以償還債務。
為了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可以採取以下對策:
完善債務管理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地方政府債務監管機制,包括制定債務管理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強債務審計等。
加強風險評估:加強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評估和監測,及時發現潛在風險,避免風險向更大的方向發展。
推動市場化債轉股:通過市場化方式將地方政府債務轉化為股權,緩解債務壓力,同時推動國有企業改革。
提高財政收入:通過擴大財政收入渠道,增加地方政府猛春的財政收入,降做鍵低債務壓力。
加強投資監管:加強對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和監管,確保投枝胡耐資項目能夠帶來可持續的經濟效益,降低債務風險。
④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是什麼東東有啥用
關於規范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的幾點建議 2009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聯合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信貸結構調整 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政府組建投融資平台,發行企業債、中期票據等融資工具,拓寬中央政府投資項目的配套資金融資渠道」。為此,一些地方政府借鑒外地成功的經驗,對原有地方政府融資平台進行改革,開始建設新模式的投融資平台,在運作過程中拓展了巨大融資空間。一、新型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的運作(一)新平台建設的出發點。地方政府搭建新型融資平台,其目的就是要搶抓此次千載難逢的發展機遇,發揮國有資本對市場資源配置的引導作用,激活政府資源的資本屬性,盤活存量國有資產,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籌資渠道多樣化、投資決策科學化、投資管理規范化、經營運作市場化,建立制度完善、運作規范的投融資體系和融資、投資、建設、管理、償債一體化的良性循環機制,實現投融資由部門各自負責向政府集中主導轉變、由行政決策向市場選擇轉變、由政府舉債向資本運作轉變、由間接融資向直接融資轉變、由無償投入向有償回報轉變。(二)新平台的主要職能。一是統一化的政府融資平台。新型投融資平台通過整合政府優質資源,利用市場化手段,通過多種渠道為政府募集資金,以落實重大項目的配套資金、補充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實現政府的投資引導意圖。二是市場化的國資管理平台。新型投融資平台作為國有公司及國有資產的管理平台,利用市場化手段對下屬公司以及劃入的經營性資產進行整合調整,推動國有企業改革重組,實現國有資本有序進退,推進優質資產向優勢企業集中、向價值鏈的高端集中、向產業鏈的關鍵環節延伸,實現國有資產布局調整和產業結構優化的目標。三是政策性的產業投資平台。新型投融資平台作為政府的產業投資平台,代表政府出資,根據地方產業政策進行產業投資,一方面可以開拓投資資金來源,順利實現政策意圖;另一方面採用市場化方式進行運作管理,有利於提高投資效率。四是先導性的創業引導平台。新型投融資平台作為政府先導性的創業引導平台,將發揮政府資金的種子資本作用,以國有資本先期投入引導戰略投資者參與重大項目建設,更好地利用股權、基金等市場化手段與其他機構進行資金合作,通過資本經營服務、培育和輔導創業企業成長,發展一批與區域核心產業關聯度高、市場前景廣闊、經濟效益好、技術含量高的新項目、新企業。二、新型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的效應評估新型投融資平台作為地方政府強化宏觀調控能力,合理配置資源,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的重要平台,對充分發揮地方政府投融資所具有的政策性效應和誘導效應,促進經濟增長及經濟結構調整,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與此同時,由於這些平台公司自成立時就處於一種軟約束機制下,且財務信息不透明,隨著債務規模的不斷擴大及還債高峰期的臨近,其債務風險堪憂。(一)政府性融資面臨著現實的法律風險。目前新平台項目貸款的擔保模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政府承諾、財政兜底的財政承諾模式,「打捆貸款」最具代表性。從法律規定上分析,「打捆貸款」的財政承諾方式實質就是一種特殊的「保證擔保」,而我國《擔保法》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很顯然,「打捆貸款」不屬於國家機關可以成為保證人的范圍,其以財政承諾的方式還款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之嫌,銀行很難拿著協議上法院打官司。二是權利抵押擔保模式,「土地轉讓收益權質押」是其中的主要方式。平台公司擬質押的土地轉讓收益權,雖然可以認為是一種債權,具有財產性和可轉讓性,但並不具有確定性,也就是說該質押標的沒有特定化,僅是一種未來的可能的債權,而且這種未來的可能的債權的形成也將是分批次的,不符合《擔保法》關於擔保標的確定性的規定。一旦質押標的缺失,平台公司不能按期還款,銀行貸款將出現擔保「真空」,而且還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來保障貸款的收回。(二)原有平台公司的遺留債務可能成為「懸案」。由於新融資平台不僅是在通過對原有平台進行重組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同時還把所有行政事業單位的存量國有資產清理打捆,並入平台公司作為重新向銀行融資的抵押擔保物,這種資產組合上的重新洗牌,使得曾經以這些平台公司和行政事業單位作為借款人、並以其所屬資產作為抵押物、至今尚未歸還的銀行貸款舊帳更加變得撲朔迷離。而且對於這樣一種操作,銀行方面卻並不知情。所以,從某種意義上說,政府急於建立新型融資平台,不排除在一定程度上想甩掉歷史債務的嫌疑。(三)對負債規模缺乏總體控制下的銀行信貸風險積聚。地方政府組建新型融資平台的出發點就是擴大平台公司的融資能力,為基礎設施和重點項目建設籌措盡可能多的投資資金,在目前融資渠道主要依靠銀行貸款、銀行也同時青睞政府性項目的情況下,往往是只要銀行方面肯放,平台公司就敢於借,地方政府甚至出台一些獎勵政策,積極鼓勵銀行加大對平台公司的信貸投入,而作為投資出資人,對於平台公司的總體負債規模控制在一個什麼樣的水平,地方政府並沒有進行系統全面的安排。另一方面,目前地方投融資平台的融資狀況很不透明,對於地方政府及其融資平台的資本金、信貸資金的運用、總體負債狀況和償還能力並不完全清楚,銀行處於相對弱勢地位,這使得銀行對流入平台公司的信貸資金難以實施有效的風險監控。(四)政府的長效償債機制與平台公司的市場退出機制缺失。目前一屆政府的任期是5年,而以政府為背景的平台公司向銀行的融資貸款都是中長期貸款,期限均在3年以上,這部分貸款的還本付息壓力往往不由本屆政府承擔,在建立長期有效的償債機制上,本屆政府因為沒有壓力而缺乏動力,在沒有法定的政府負債額度的約束下,財政承諾式的償還責任對地方政府來說是標準的「軟約束」。另外,對於這些平台公司完成投融資的歷史使命後或者經營出現困難時,如何處置貸款抵押擔保物,如何兌現對銀行債權的承諾,地方政府也很少從長遠考慮去建立相應的市場退出機制。三、對進一步規范新型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的建議(一)深化地方政府投融資體系改革。從地方政府投融資的現狀看,首要的任務是進一步改革投融資體制,培植政府投資主體,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真正建立起「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社會投資增長機制,運用多種融資手段,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資金來源多渠道、投資方式多樣化、項目建設市場化的新型投融資體制。其次是完善投融資政策,嚴格界定政府投資范圍,使政府投資主要用於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社會領域和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完善科學決策程序,建立政府投資決策咨詢評估制度,實現政府投資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第三,加強投資監督管理,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和權力制衡機制,加強項目跟蹤協調管理,完善稽查制度。(二)建立科學合理高效的債務管理模式。要建立「負債有度、總債有數、用債有方、償債有錢、管債有規、舉債有責」的科學、規范、合理及切實可行的債務管理模式。一是適度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由上級政府和中介機構對地方政府舉債能力進行科學評估,並提供相應信用保證,將政府性債務控制在地方財力可承受的范圍之內。二是嚴格控制銀行貸款行為,可將銀行融資行為限於有效儲備建設土地為目的的土地抵押中短期貸款,減少不可處置的國有資產抵押貸款。三是立法建立償債長效機制。既要將政府性負債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和償還本息等計劃納入預算控制,建立政府償債基金和債務風險預警機制,又要本著「誰借誰還誰受益」及「誰審批、誰擔保、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起借用還相統一、責權利相結合的債務償還機制,嚴格確定償債單位,確保落實償債資金來源。(三)妥善處理政府性項目貸款遺留問題。要從樹立新型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新信用形象的角度出發,切實處理原有平台公司拖欠銀行貸款的問題,把「借新賬」建立在「還舊賬」的基礎之上。一是要全面清理政府性債務。積極開展對政府性債務的清理工作,全面核實債權債務關系、時間、數額及用途、期限、利率、償還情況等,從新確認債權債務關系,落實債權債務主體。二是明確舊債處置的相關政策。本著「誰舉債、誰負責」和「誰受益,誰償還」的原則,進行舊債處置。三是安排財政專項還貸資金,制定遺留問題貸款本息還款計劃,逐步償還不良貸款本息。四是完善相關貸款手續,做到抵押、擔保合法有效,切實保障銀行債權,增強金融機構信貸投入信心。(四)積極探索嘗試多種直接融資方式。要穩步推進政府性投資項目融資方式實現多樣化,有效緩解銀行信貸投放的壓力。包括發行債券融資,如市政債券、企業債券等;嘗試資產證券化融資,引導國有優質資產通過上市實現直接融資,扶持融資平台公司控股、參股公司上市,提升融資平台公司的直接融資能力;推進市政公用事業產業化,將城市公用事業所有權、經營權和養護管理進行有效剝離,吸引各種社會資金直接投資建設和經營;推行項目融資,對一些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如橋梁、水廠、污水處理廠等,可採取BOT、TOT、PPP等方式,籌措建設資金。(五)銀行要積極掌握平台公司財務信息有效監控信貸風險。銀行既不能因為把貸款投向政府融資平台能提高銀行的經營利潤,而降低現有的嚴格的貸款審查標准,也不能因懼怕風險望而卻步。要針對政府融資平台項目貸款模式的貸款主體、擔保方式的多樣性和特殊性,充分參與到項目評審當中去,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對各種貸款方式予以深層次的理論剖析,有效規避貸款風險。同時,要求平台公司將資金回籠賬戶或者收益賬戶為貸款設立質押擔保,以確保對該賬戶項下的資金有優先受償權;其次,要建立銀行監管賬戶,確保貸款資金能做到「專款專用」,防止被挪作他用;第三,要嘗試逐步建立一套完備的政府背景類貸款風險評估體系,加強對地方經濟發展的分析和預測,對已發放貸款項目未來現金流量的變化情況進行跟蹤評估,對貸款使用實行全程跟蹤和嚴密監控,對挪用貸款的平台公司採取必要的信貸制裁措施。
⑤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將走向何方
一、符合國務院《通知》要求的現金流較好的(百分之70以上)的融資平台將繼續保留專,宏觀經濟向好屬的情況下(GDP>百分之8)明年可繼續獲得信貸融資。
二、僅靠財政性投入還款的項目將逐漸全部轉移為地方政府債券融資模式,目前由中央代理發行的地方債有望在明後年在地方試點。
三、資產證券化,選擇合適的中介機構(SPV)和盈利模式向個人及機構投資者發行證券。
四、中長期債券類金融機構(主要是政策銀行)信貸融資。
總的的趨勢是由間接融資轉向直接融資,但是相關的法律和政策瓶頸尚待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