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融資性擔保和非融資性擔保的區別
融資性擔保和非融資性擔保主要區別有三個方面:一方面,就是它們的基本概念不同;另一方面,就是他們的業務范圍不同;最後一方面,就是它們受到的監管管理程度不同。
1、基本概念不同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
非融資性擔保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但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實際在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擔保業務的機構。
從上面的規定我們也能看出來,融資性擔保在要求上面要比非融資性擔保,更加嚴格。而且擔保公司想要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也是需要獲得相應的審批才可以。而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只要走工商登記程序就可以。同時也不需要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
2、業務范圍不同
融資性擔保其實基本都是涉及借款類的擔保。像借款類擔保,信用證擔保、發行債券擔保,其他融資擔保等。可以說,融資擔保主要是為了解決,公司和個人在借款時的擔保問題。當然,融資擔保公司在設計上面的條件也是更加苛刻。
非融資類擔保的業務范圍和融資性擔保業務的范圍,要小得多。僅可以開展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其他履約擔保業務;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融資擔保公司可以兼營非融資類擔保業務,而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不能兼營融資性擔保業務。可以說融資擔保公司可以從事的業務更廣,利潤空間也更多。當然,融資擔保業務的開展,也不是你想干就能幹。
當然,融資性擔保和非融資性擔保業務最根本的區別,就是融資性擔保業務可以從銀行融資(即獲得銀行授信),然後將融到的資金借給需要的企業或者個人,而非融資性擔保業務不能這樣做。
3、監管管理程度不同
我們都知道只要和錢和關系,監管體系就會很嚴格。這也是為什麼,阿里巴巴上市之路被暫停的主要原因。而京東科技主動撤回上市申請,也是這樣的原因。
融資性擔公司在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時,有很多標准需要公司去遵守。對於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額度、擔保限制、投資額度、擔保賠償准備金、責任准備金等都有具體限制標注。
同時在融資擔保公司在實際經營的過程中,監管機構也可以根據融資擔保業務的實際開展情況,提高這些預防風險的指標。可以說在這樣的監控之下,融資擔保公司,也不健康發展都難了。
而對於非融資性擔保公司而言,對於的監管基本沒有。這也導致還多人,進入了這個行業當中。在激烈的競爭之下,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為了生存也是不得不搞低價營銷。這樣也是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生存空間更小,從而使他們行業裡面,出現惡性競爭。
法律依據:根據我國《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融資性擔保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作為擔保人與銀行等金融機構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能按照約定履行對債權人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承擔償還責任的行為。非融資擔保一般指的是訴訟保全、履約擔保、工程擔保之類的業務。業務類型不一樣,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分為:借款類擔保,發行債券擔保,其他融資擔保。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主要為:工程擔保,供貨擔保、訴訟擔保。融資性擔保公司主要業務還是為借款類擔保!為中小微企業和個人貸款!同時,從名稱上來看: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從銀行融資(銀行授信),將融到的資金借給借款者。
B. 融資性擔保公司和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有哪些區別
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非融資性擔保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但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實際在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業務的機構。那麼,融資性擔保公司和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有哪些區別?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和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有哪些區別?
1、設立審批程序不同。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據《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即可成立,適用的是公司法對於普通公司的成立要求,設立原則為准則主義。融資性擔保公司設立需要履行嚴格的前置審批制度,設立原則為核准主義。
2、經營的范圍不同。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僅可以開展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以及與融資咨詢有關的擔保業務,允許其自有資金進行投資,融資性擔保公司除以上經營范圍以外,還包括貸款擔保等融資性擔保業務。
3、任職人員限制有所不同。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即可。但融資性擔保公司必須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要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事後追償和處理制度,並對其管理人員等均有相應的要求。
4、監管管理程度不同。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沒有嚴格的監管要求,但對融資性擔保公司有著嚴格的監管程序,處處可見監管,監管涉及設立、變更、經營等各個環節。
二、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1、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3、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4、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與合格的從業人員;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7、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法律依據】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辦法所稱監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部門。
以上就是「融資性擔保公司和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有哪些區別?」的相關內容,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C. 什麼是非融資性擔保公司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就是有關法人根據法律規定,為其它公民或者法人提供非融資性擔保服務的公司企業,相關情況是需要在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查後才可以依據實際成立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一、什麼是非融資性擔保公司?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但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實際在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業務的機構。設立非融資性擔保機構,應報送下列申請文件:
(一)申請報告,包括設立目的、發起人的名稱和地址、注冊資金數額及資金來源、申請從事擔保業務的經營范圍;
(二)擔保機構章程;
(三)擔保機構的擔保細則;
(四)擔保機構的經營業務管理辦法;
(五)有效的銀行資金證明文件;
非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准入條件
(一)非融資性擔保機構實收貨幣資金應達到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從事融資性擔保的擔保機構實收貨幣資金應
達到1億元人民幣以上;跨省從事擔保業務應達到實收貨幣資金2億元人民幣以上。
(二)發起人無犯罪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有專職技術從業人員,從業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必要的行業政策、法律法規等業務知識,從事相關行業3年以上工作經驗;
2、主要業務人員熟悉業務規則及業務操作程序,無犯罪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三分之二人員有2年以上行業相關業務等工作經歷。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人員制度。
(五)政府監管部門及行業指導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六)獲得從業人員資格5人以上。
二、非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等級
非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各等級標准如下:
(一):一級等級
1、實收貨幣資金應達到1億元以上;
2、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高級職稱,主要業務人員具有大學專科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者應占人員總數80%以上;
3、總擔保額度在2.5億元以上,在保余額達1.5億元以上,代償損失率不超過2%;
4、監管機構和指導機構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二級等級:
1、實收貨幣資金應達到7000萬元以上;
2、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本科學歷或高級職稱,主要從業人員具有大學專科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者應占人員總數的70%以上;
3、總擔保額度在1.2億以上,經營第一年年末擔保余額達0.9億元以上,代償損失率不超過4%;
4、監管機構和指導機構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三級等級:
1、實收貨幣資金應達到5000萬元以上;
2、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相關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職稱,主要從業人員具有大專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者應占人員總數60%以上;
3、總擔保額度在0.8億以上,經營第一年年末擔保余額達0.6億以上,代償損失率不超過4%;
4、監管機構和指導機構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四級等級:
1、實收貨幣資金應達到3000萬元以上;
2、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學歷或中級職稱,主要從業人員具有大專學歷或中級職稱、初級職稱者占人員總數的60%以上;
3、總擔保額度在0.4億以上,經營第一年年末擔保余額達0.3億以上,代償損失率不超過5%;
4、監管機構和指導機構需要的其他材料。
涉及到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具體情況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對有關事項進行合法的界定。
D. 非融資性保函風險資產佔用為
銀行百分之20的資產。非融資保函是指在規定范圍內,以客戶提供符合條件的反擔保條件為基礎,銀行為客戶的貿易或工程投標等非融資性經營活動開具擔保文書提供信用擔保。非融資性保函風險資產佔用為銀行百分之20的資產。非融資性保函是指針對非融資性質的基礎交易背景所開立的保函。
E.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是什麼意思
非融資性擔保機構,是指在中國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但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主要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服務的機構。
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全文》第二十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需滿足一系列條件。首要條件是近兩年內無違法、違規的不良記錄。此外,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也需得到滿足。
對於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需滿足上述基本條件外,其注冊資本應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並需連續營業兩年以上。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擔保行業的穩健發展,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非融資性擔保機構雖然未取得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經營許可證,但在提供服務和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方面同樣發揮著重要作用。它們通過提供專業的咨詢、技術支持和風險管理服務,幫助企業提高運營效率,降低經營風險,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在快速發展的經濟環境中,非融資性擔保機構的作用愈發重要。它們不僅為中小企業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也為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未來,隨著監管政策的不斷完善和市場需求的不斷增長,非融資性擔保機構將迎來更加廣闊的發展空間。
F. 融資性擔保公司和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區別是什麼
1、融資性復僅僅保函的業制務品種有貸款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非融資性包括消費貸款和投資貸款。
2、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可以做資金過橋、財產保全擔保、工程擔保、合同履約類擔保、信用倉儲擔保、出口保付代理業務等。而融資性則是以企業融資、個人貸款等業務為主的。
3、融資性擔保公司主要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就是與銀行合作,替借款人擔保,他們有銀行授信額度。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目前在國內大多主要做資金過橋及短期借貸業務,就是俗稱的高利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