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信託都有什麼風險
信託的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以及法律風險。
1. 信用風險:這是信託計劃中的主要風險之一。信託涉及的是信用關系,即委託人對受託人的信任。一旦受託人違約或者破產,無法按時支付本金和收益,那麼委託人將面臨資金損失的風險。此外,融資方的信用狀況也直接關繫到信託計劃的安全。
2. 市場風險:信託投資涉及多種投資工具,如股票、債券等,這些投資工具的價格會受到市場波動的影響。如果市場發生劇烈變化,可能會導致信託投資的價值下降,進而影響到信託的收益。尤其是在經濟形勢不明朗時,市場風險更是需要關注的重點。
3. 流動性風險:某些信託計劃可能投資於長期項目或資產,這些資產可能缺乏流動性。一旦委託人需要提前贖回資金,而信託資產無法迅速變現,就會產生流動性風險。此外,如果信託計劃的期限較長,而市場環境發生變化,也可能面臨無法提前終止的風險。
4. 操作風險:信託業務的操作環節可能存在失誤或疏漏,如投資決策失誤、風險控制不到位等。這些操作風險可能導致信託計劃的失敗或損失。因此,信託公司的內部管理和投資決策水平對信託計劃的安全性至關重要。
5. 法律風險:信託活動涉及復雜的法律關系,如果信託計劃中的某些操作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可能會面臨法律風險。此外,法律環境的變化也可能影響到信託計劃的實施和收益。因此,信託活動的合法性是保障投資者權益的關鍵。
總之,投資者在選擇信託產品時應充分了解並評估其面臨的各種風險,確保在理性的基礎上做出投資決策。在投資過程中應保持謹慎態度,合理分配資產,以規避可能出現的風險。
Ⅱ 信託公司受託責任法律風險及針對性建議
信託公司與委託人形成信託法律關系,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應依法履行受託責任。主要法律風險包括信託設立與推介、盡職調查與審批管理、運營管理、合同風險和舉證證明責任等。具體風險與應對建議如下:
1. 信託設立與推介風險:信託公司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如承諾保本保收益可能構成信託文件外的承諾,面臨兌付責任風險。推介材料中虛假信息可能導致委託人撤銷信託合同。推薦不符合風險承受能力的信託產品可能引起委託人撤銷合同或要求賠償。應對建議包括嚴格管理推介行為,審核推介材料,避免誤導投資者。
2. 盡職調查與審批管理風險:信託公司需進行盡職調查,確保信託計劃的可行性、合法性、風險評估等。未盡職調查或失誤可能導致委託人主張信託公司管理不當或違規,面臨撤銷信託合同或賠償風險。應對措施是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製作盡職調查報告。
3. 運營管理風險:信託公司在管理信託財產過程中,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利,應歸入信託財產;違反法律規定造成損失的,需承擔賠償責任;信託公司委託他人代理管理,應對其代理行為負責。應對措施包括依法盡職履責,建立完善管理制度。
4. 合同風險:信託合同應明確載明信託目的、權利義務、風險揭示、信託報酬、稅費承擔、信託終止、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等。合同條款的不明確或缺失可能導致產生爭議,特別是受託責任的認定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風險。應對措施包括明確合同內容,確保雙方權益,特別提示免責條款。
5. 舉證和證明責任風險:在爭議中,委託人主張受託責任問題,原則上證明責任在委託人,但法院可能要求信託公司證明責任。信託公司應加強文件管理,收集並歸檔,與客戶溝通記錄留痕,確保重要文件通過書面形式送達並保留快遞單據。應對措施是做好文件管理,明確客戶聯系方式,確保溝通記錄有跡可循。
綜上所述,信託公司履行受託責任需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明確合同內容,加強文件管理,與投資者保持良好溝通,以有效維護委託人權益和自身利益。這要求信託公司勤勉盡責,做好合同約定和信息披露工作。
Ⅲ 信託公司的法律責任如何認定
關於信託產品的風險承擔,如果信託公司完全按照信託合同的約定,履行了盡職、盡責的義務,由此產生的信託財產損失,信託公司不需要承擔責任。
如果由於信託公司未能按照信託合同約定、沒有履行好盡職、盡責的義務,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付時,由投資者自擔。
成立一家信託公司存在下列風險:
1、政策風險。指因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發生變化而給信託業務帶來的風險。
2、法律風險。對信託業務來說,其法律風險主要是指信託法律及其配套制度的不完善或修訂而對信託業務的合法性、信託財產的安全性等產生的不確定性。
3、市場風險。
4、信用風險。
信託責任含義:
簡介信託責任是指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負有的、嚴格按委託人的意願(而不是受託人)進行財產管理的責任。一旦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的信託關系成立,受託人就負有信託責任。
自2001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施行以來,信託活動日益頻繁,信託在房地產開發、融資租賃、基礎設施建設、證券投資等領域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在從事信託法律服務過程中,往往發現信託公司的從業人員、律師、法官對信託和信託法律關系的概念存在不同層次的理解,有些理解的立場甚至是完全相悖的,這種情況的出現固然與目前我國民法體系中對信託的定位、信託立法本身對信託關系法律適用規則的缺失有著直接的關系。但作為信託從業人員和法律工作者的天生使命決定了必須立足現行的法律環境、對信託關系的法律適用作出現實意義的判斷。
信託和信託法律關系的釋義:
(一)信託是一種獨立的財產管理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二條明文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根據我國信託立法的本意,信託被界定為是一種財產管理制度。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釋義》第二部分總則中有如下表述:「理解信託的定義,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其基本的特徵: 一、信託是一種由他人進行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的財產管理制度。 」 。
信託所體現的財產管理方式具體表現為:委託人將其財產交由受託人管理、受託人與受益人完成對財產權內容的分配,即委託人享有財產權當中的佔有、使用和處分權;受益人享有財產權當中的受益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釋義》第一部分緒論對此所作的表述為:「在信託關系中所考慮的是委託人所委託的是財產權,這是一種既包括有形財產又包括無形財產的權利,或者說是具有一定物質內容和直接體現一定經濟利益的權利。財產權的內容為:一是對財產的實際使用權;二是獲取財產收益的受益權;三是實施對財產管理的權力;四是對財產的處分的權力。這四種權利各有具體的、豐富的內容,可以形成不同的范圍和不同的層次。
這四種權利是可以分離的,分別行使或者分別加以組合。在信託關系中委託人所委託的是財產權,至於在其所包含四種權利中,委託的具體內容,委託的范圍大小,委託的層次深淺,行使權利的方式,所授的權力和所受的限制,伸縮性很大,可作出多種選擇,而這種靈活性,這種選擇權,都由委託人來運用。這也就是被稱為委託人的財產所有人,有權依照法定的規則,自主地決定其財產運用信託的具體內容、具體方式。這種信託關系中的委託,是可以體現信託特點的,反映了信託的本質屬性。 」可見, 信託的本質屬性是對財產權的分割處分和管理。
(二)信託法律關系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財產法律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規定,信託的當事人有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方面組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規定,信託的客體是財產所有權或者財產所有權權利。
根據對信託的釋義,信託的本質即是財產管理制度。
因此,信託法律關系就是以信託財產為中心,由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方面組成的信託財產管理法律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釋義》第一部分緒論的表述為:「信託關系是一種以信託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系。」、「信託關系就是以信託財產為中心,由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方面組成的法律關系。」
二、信託在民法體系中的定位和法律適用
(一)信託所體現的財產管理制度屬於我國民法體系確立的財產所有權制度,非以設定債權債務為目的的債和合同制度。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確立的立法體系內容可以看出,我國民法體系分別由民事主體制度、財產所有權制度、債和合同制度、知識產權制度、財產繼承製度、民事責任制度、民法的其他制度如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時效等主要法律制度組成。
而信託所體現的財產管理制度即是財產所有權制度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因此,信託法律關系的內容隸屬於民法體系框架下所有權法律規范的范疇。
可見,信託是基於民事權利中的所有權理論產生的一種財產管理制度,而非基於民事權利中的債權理論產生的合同制度。信託法律關系直接體現的是財產管理法律關系,非債權債務合同法律關系。
(二)信託法律關系設立適用信託法調整,不適用合同法調整。
信託法是民法體系中所有權法律規范的特殊法,根據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對同一法律關系,普通法和同位階的其他特別法都有規定的,應當優先適用其他特別法律的規定;同一法律規范中的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一方面,信託法對信託財產關系的設立、信託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保護已經具有完善、全面的規范,而該等規范的內容與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范具有顯著的不同。
另一方面,信託法律關系是通過書面設立產生的。信託法規定設立信託法律關系必須採取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信託法律關系雖然可以通過合同形式設立,但信託法律關系本身屬於特殊的民事法律關系,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確立的合同法律關系不同,對此,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釋義》第二部分總則作的區分是:「信託合同與一般的合同相比,還有其特殊的情形,這主要是:一般的合同,要求當事人之間應當支付對價,即合同都是有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共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第三人對共同受託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對其他受託人同樣有效。共同受託人之一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他受託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未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第三十七條 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以信託財產承擔。受託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受託人違背管理職責或者處理信託事務不當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損失,以其固有財產承擔。
Ⅳ 成立一家信託公司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法律分析:成立一家信託公司存在下列風險:1、政策風險。指因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發生變化而給信託業務帶來的風險。2、法律風險。對信託業務來說,其法律風險主要是指信託法律及其配套制度的不完善或修訂而對信託業務的合法性、信託財產的安全性等產生的不確定性。3、市場風險。4、信用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三十二條 共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第三人對共同受託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對其他受託人同樣有效。共同受託人之一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他受託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未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第三十七條 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以信託財產承擔。受託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受託人違背管理職責或者處理信託事務不當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損失,以其固有財產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