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BT模式項目管理,促進政府投資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市政府投資項目採用BT模式進行投融資建設的管理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市本級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城市基礎設施和非營利性的社會公益事業項目。本辦法所稱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設-移交」模式,是指由政府授權的項目業主,通過招投標、競爭性談判或其他合法方式確定項目投資人(以下簡稱BT投資人),由該投資人承擔項目的資金籌措和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移交給項目業主,項目業主按合同約定回購項目的融資建設模式。第四條BT模式融資建設項目(以下簡稱BT項目)應當符合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發展需要,並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兼顧、量力而行;
(二)公開、公平、公正;
(三)嚴格控制項目建設標准和規模,節約投資;
(四)堅持以概算控制預算,以預算控制決算。第五條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BT項目的投資管理和綜合協調,對BT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和指導。市財政部門負責BT項目的決算審核和資金撥付與監管。市城鄉規劃、建設、交通、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審計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BT項目管理與監督工作。第六條BT項目的實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第二章項目決策第七條政府投資項目立項後,擬實行BT模式融資建設的項目,由項目業主編制BT模式建設方案。第八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及其他相關部門對BT模式建設方案審核,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未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項目不得採用BT模式。第九條BT模式建設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內容和總投資;
(二)BT模式與其他投資方式的成本效益比較分析;
(三)BT投資人應具備的條件和能力;
(四)確定投資人的方式;
(五)投資建設期限、工程質量要求和監管措施;
(六)BT項目合同當事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七)回購條件、項目移交方式及程序;
(八)投資成本與收益測算,回購總價(包括回購基數、利息等)的計算方法,回購期限與方式,回購資金來源安排和支付計劃;
(九)項目履約保障措施;
(十)項目風險和應對措施;
(十一)市政府要求應當包含的其他內容。第十條項目業主應當嚴格按照審批的BT模式建設方案組織實施,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同意。第十一條項目業主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政府投資項目基本建設程序開展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劃、用地、環境影響評價、初步設計等各項前期工作;
(二)組織BT項目招投標和談判;
(三)依法確定BT項目的勘察、設計和監理單位;
(四)負責項目建設資金(包括資金來源及資金使用)的監管工作;
(五)負責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質量、進度、投資、安全等監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項目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及移交等工作,確保檔案資料真實完整;按時向市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報送項目推進計劃執行情況、存在的問題及處理等書面信息,以及工程建設階段性成果等相關材料;
(七)負責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結算、回購、移交等工作。第三章投資人的確定第十二條BT項目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投資人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組織招投標。確需實行競爭性談判、邀請招標或其他合法方式確定投資人的,應當在BT模式建設方案中說明理由,提供相應依據。由項目業主會同市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會簽後,報市政府批准。第十三條BT投資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經營狀況良好,具有項目建設必備的投融資能力;
(三)投入項目的自有資金不低於項目總投資的一定比例,並提供金融機構資金證明,其餘資金應當提供省級以上金融機構出具的中長期貸款承諾函;
(四)誠實守信,財務報表等真實可靠,無工程施工劣跡和不良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項目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投資人的資信情況、建設能力等,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和項目業主進行考察、認定。
『貳』 如何進行BT資金融通
政府主導的BT項目融資,常被視為改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解決項目資金問題的有效途徑。這一融資方式亦被廣泛應用於國與國之間或大中型企業間,小微企業同樣可借鑒此模式解決資金問題。政府在主導這類項目時,如同自主投資,需投入精力並掌握決策權,主要是因為項目投資巨大,不便於通過財政預算或舉債投資解決。
在大多數情況下,企業股本投資僅占總投資的約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其餘部分需依靠項目融資解決。因此,小微企業在採用BT項目融資時,應對此有充分認識。在選擇採用和具體實施BT項目融資時,務必全面考量,切勿成為被動參與者。
通過政府主導的BT項目融資,企業可獲得項目所需的大部分資金,同時減少自身的資金壓力。在這一過程中,政府承擔起項目設計、建設、運營等環節的主導角色,而企業則在資金投入方面發揮關鍵作用。對於小微企業而言,這不僅提供了一種資金解決方案,更是一種風險分散的策略。
在實施BT項目融資時,小微企業需綜合考慮市場、資金、技術、政策等多方面因素,制定出符合自身發展需求的融資方案。政府主導的BT項目融資為小微企業提供了新的機遇,同時也對企業的決策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小微企業應積極探索,充分利用這一融資模式的優勢,為自身發展注入更多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