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信託的收益是固定的嗎
只有「固定收益類信託」的「預期年華收益率」是固定的
Ⅱ 保險金進信託,保險公司能不能保底
是可以承諾的:1、各家保險公司的保底利率是有差別的,比如有的保險公司的保底利率是1.75%、有的是2.5%,目前此類產品的保底利率上限是 3%,就是說保底利率最高也就是3%2、注意分清楚結算利率和保底利率。結算利率是當下萬能賬戶的實際利率,現在大部分在4%-5%。結算利率是浮動的,像去年之前的結算利率可能達到6%,但是總體來說現在是利率下行的趨勢,切記結算利率不能代表將來。3、存入萬能賬戶的錢是有手續費的。每一筆錢進入萬能賬戶時都要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續費,有的保險公司是2%,有的保險公司是1%。而在保單滿5年後,有的保險公司會把前期收的手續費以持續獎金的方式返還回來,需要看清楚的是全部返還還是返還一部分,這里可能有1個點的差別哦,存入的金額大了,這一個點也是不少錢呢。
拓展資料:
年金險保底利率是什麼,高好還是低好:1、萬能賬戶的收益率是一個預期值,不是一個確定值。保底利率又叫最低保證利率,是萬能險中萬能賬戶的兩大利率之一。 保險姓保,為了鎖定收益的波動性范圍,給萬能賬戶設定了一個確定的底線,這個底線就是保底利率,意味著無論保險公司實際投資收益如何,萬能賬戶給投資者結算的利率都不能低於這個保底利率。2、這也是保險產品區別其他投資理財產品非常重要的特點,不但能保證本金的絕對安全,還能長期鎖定一個固定的收益率。3、在實際產品的比較中,是保底利率重要還是萬能賬戶利率重要呢?同等萬能賬戶利率的情況下,保底利率當然越高越好。因為保底利率越高,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風險就越小,收益也越有保障
Ⅲ 信託產品包含了哪些要素
收益率、產品期限、交易結構、風險控制措施、流動性。
收益率:
收益率是信託產品的基本要素,信託產品的收益率是指信託合同中約定的該信託產品受益人可能獲得的預期收益率。
由於信託產品不能承諾保底收益,因此信託公司通常以預期收益率的形式向投資者展示產品收益水平。
以融資類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為例,一般情況下投資人的預期收益加上受託人信託報酬、銀行保管費、財務顧問費等信託費用後的總和即為融資方承擔的總融資成本。
產品期限:
產品期限是信託產品另一個基本要素,信託產品的期限是指信託合同規定的信託成立日至信託終止日之間的時間長度,一般在信託合同中體現為一個固定的期限。
有的期限是以「M年+N年」的形式出現,通常是指在信託存續期限達到M年時,如果滿足信託合同約定的延期條件(比如信託財產未完全變現),信託則可延期N年。
信託產品期限與投資期限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一般情況下投資者的投資期限即為信託產品的信託期限,但是對於設置開放期且開放期內可以申購贖回的信託產品,投資期限則可能會短於信託期限。
比如一個信託項目信託期限是3年,在信託計劃每滿1年開放,則投資該信託計劃的投資者的投資期限可能為1年、2年、3年。
交易結構:
交易結構是對信託期限、收益率、資金運用方式、投資領域、風控措施等各個信託產品要素的架構和組合。
我們可以形象的把交易結構理解成是把信託產品的「人、物、事」連接起來的機制。
「人」即為信託當事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等;「物」即為信託財產,其在不同階段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同時由於資金運用方式不同也有所區別。
「事」即為委託人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如資金或財產權等)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和運用,並實現受益人信託利益的一系列行為。
風險控制措施:
風險控制措施是信託產品設計中的核心,信託項目風險控制貫穿項目審查、產品設計、到期兌付等從項目篩選到項目終止的各個階段。
如項目審查階段通過遴選交易對手、盡職調查、中台獨立審查進行風險控制;產品設計中通過抵押質押擔保等手段及交易結構設計進行風險控制。
信託到期後通過資管公司接盤、股東協調等措施應對可能的風險。
流動性:
信託產品的流動性,可以理解為投資者將持有的信託受益權轉換為現金資產的難易程度,可以用變現時的最大損失來衡量,變現時的損失越大,變現就越困難,則其流動性就越弱。
從信託產品成立到終止的各個階段,理論上信託受益權可以通過轉讓、贖回、終止分配或者質押貸款的方式轉換為現金資產,從而滿足投資者的流動性需求。
信託產品是指一種為投資者提供了低風險、穩定收入回報的金融理財產品。信託品種在產品設計上非常多樣,各自都會有不同的特點。各個信託品種在風險和收益潛力方面可能會有很大的分別。
貸款信託是指通過信託方式吸收資金用來發放貸款的信託方式。這種類型的信託產品,是數量最多的一種。
貸款作為一種傳統業務,業務流程相對簡單,風險控制方法比較成熟,所以信託公司在展業初期,選擇這種方式進入市場、樹立公司品牌也就順理成章了。
採取貸款方式進行投資,使得這類信託產品在收益風險上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首先,項目的收益是封頂的。收益來源於貸款利息,執行人民銀行相關利率標准。這意味著委託人的收益高限是貸款利率,而且面臨著信託公司提取管理費用,可能對這一收益產生抵扣。
不同的管理費用計提方式意味著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樣的,直接影響著投資人的收益。
其次,盡管信託公司基於自身的專業技能挑選了相關的項目進行貸款,但由於信息不對稱,只能依賴對信託公司的信任。
而信託公司整頓完畢,自身的信譽機制並沒有建立起來,貸款的信用風險必須通過外部機制來控制。
所以信託的風險控制對投資人來說是重要的,首先要了解和判斷是否對此投資。
權益信託類:
這一類型的信託產品,是通過對能帶來現金流的權益設置信託的方式來籌集資金,其突出優點就是實現了公司無形資產的變現,從而加快了權益擁有公司資金的周轉。
實現了不同成長性資產的置換,有利於公司把握有利的投資機會,迅速介入,實現公司價值的最大化。
融資租賃信託:
信託公司以設立信託計劃的方式募集信託資金,將其運用於融資租賃業務,通過嚴格專業化、流程化的管理,通過定期收取租金,實現信託收益,為社會投資人提供安全、穩定回報的理財回報。
不動產信託:
土地與地上或地下的各種建築設施統稱為不動產。現行一般投入房地產開發類企業較多。
自2007年3月1日起實施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新辦法」)一年多以來,我國信託業邁上了規范化發展的道路。
突出表現在信託產品創新十分活躍,可以說信託行業的發展進入了快車道,信託產品也有先前的較單一類品種,向創新之路邁進。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信託產品
Ⅳ 信託產品包含了哪些要素
收益率、產品期限、交易結構、風險控制措施、流動性。
收益率:
收益率是信託產品的基本要素,信託產品的收益率是指信託合同中約定的該信託產品受益人可能獲得的預期收益率。
由於信託產品不能承諾保底收益,因此信託公司通常以預期收益率的形式向投資者展示產品收益水平。
以融資類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為例,一般情況下投資人的預期收益加上受託人信託報酬、銀行保管費、財務顧問費等信託費用後的總和即為融資方承擔的總融資成本。
產品期限:
產品期限是信託產品另一個基本要素,信託產品的期限是指信託合同規定的信託成立日至信託終止日之間的時間長度,一般在信託合同中體現為一個固定的期限。
有的期限是以「M年+N年」的形式出現,通常是指在信託存續期限達到M年時,如果滿足信託合同約定的延期條件(比如信託財產未完全變現),信託則可延期N年。
信託產品期限與投資期限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一般情況下投資者的投資期限即為信託產品的信託期限,但是對於設置開放期且開放期內可以申購贖回的信託產品,投資期限則可能會短於信託期限。
比如一個信託項目信託期限是3年,在信託計劃每滿1年開放,則投資該信託計劃的投資者的投資期限可能為1年、2年、3年。
交易結構:
交易結構是對信託期限、收益率、資金運用方式、投資領域、風控措施等各個信託產品要素的架構和組合。
我們可以形象的把交易結構理解成是把信託產品的「人、物、事」連接起來的機制。
「人」即為信託當事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等;「物」即為信託財產,其在不同階段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同時由於資金運用方式不同也有所區別。
「事」即為委託人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如資金或財產權等)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和運用,並實現受益人信託利益的一系列行為。
風險控制措施:
風險控制措施是信託產品設計中的核心,信託項目風險控制貫穿項目審查、產品設計、到期兌付等從項目篩選到項目終止的各個階段。
如項目審查階段通過遴選交易對手、盡職調查、中台獨立審查進行風險控制;產品設計中通過抵押質押擔保等手段及交易結構設計進行風險控制。
信託到期後通過資管公司接盤、股東協調等措施應對可能的風險。
流動性:
信託產品的流動性,可以理解為投資者將持有的信託受益權轉換為現金資產的難易程度,可以用變現時的最大損失來衡量,變現時的損失越大,變現就越困難,則其流動性就越弱。
從信託產品成立到終止的各個階段,理論上信託受益權可以通過轉讓、贖回、終止分配或者質押貸款的方式轉換為現金資產,從而滿足投資者的流動性需求。
信託產品是指一種為投資者提供了低風險、穩定收入回報的金融理財產品。信託品種在產品設計上非常多樣,各自都會有不同的特點。各個信託品種在風險和收益潛力方面可能會有很大的分別。
貸款信託是指通過信託方式吸收資金用來發放貸款的信託方式。這種類型的信託產品,是數量最多的一種。
貸款作為一種傳統業務,業務流程相對簡單,風險控制方法比較成熟,所以信託公司在展業初期,選擇這種方式進入市場、樹立公司品牌也就順理成章了。
採取貸款方式進行投資,使得這類信託產品在收益風險上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首先,項目的收益是封頂的。收益來源於貸款利息,執行人民銀行相關利率標准。這意味著委託人的收益高限是貸款利率,而且面臨著信託公司提取管理費用,可能對這一收益產生抵扣。
不同的管理費用計提方式意味著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樣的,直接影響著投資人的收益。
其次,盡管信託公司基於自身的專業技能挑選了相關的項目進行貸款,但由於信息不對稱,只能依賴對信託公司的信任。
而信託公司整頓完畢,自身的信譽機制並沒有建立起來,貸款的信用風險必須通過外部機制來控制。
所以信託的風險控制對投資人來說是重要的,首先要了解和判斷是否對此投資。
權益信託類:
這一類型的信託產品,是通過對能帶來現金流的權益設置信託的方式來籌集資金,其突出優點就是實現了公司無形資產的變現,從而加快了權益擁有公司資金的周轉。
實現了不同成長性資產的置換,有利於公司把握有利的投資機會,迅速介入,實現公司價值的最大化。
融資租賃信託:
信託公司以設立信託計劃的方式募集信託資金,將其運用於融資租賃業務,通過嚴格專業化、流程化的管理,通過定期收取租金,實現信託收益,為社會投資人提供安全、穩定回報的理財回報。
不動產信託:
土地與地上或地下的各種建築設施統稱為不動產。現行一般投入房地產開發類企業較多。
自2007年3月1日起實施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新辦法」)一年多以來,我國信託業邁上了規范化發展的道路。
突出表現在信託產品創新十分活躍,可以說信託行業的發展進入了快車道,信託產品也有先前的較單一類品種,向創新之路邁進。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信託產品
Ⅳ 信託產品收益好,但是為什麼大家都不了解信託呢而且周圍也沒人買信託~
信託產品中,固定收益型信託產品,一般年化收益為10%-13%;這種是抵押貸款,比如中信信託發行的產品,基本抵押率40%以下,這種很安全,可以說是保底保收益。
因為信託產品屬於高端理財產品,銀監會規定,門檻是100萬以上,所以,信託經理平時聯系信民都只找有錢人,不像公募基金,幾千塊錢也可以買,所以很多人知道基金,卻不知道信託,對信託也不了解。
信託和公募基金管理資金規模差不多,都是4-5萬億,不過區別是,2011年,公募基金幫助全國基民虧損了5000億左右;而信託,2011年幫助信民賺了5000億左右,區別很大吧。
Ⅵ 政策允許保險公司可以承諾保底收益嗎
1.是可以允許承諾的哦,所有保險公司承諾的保底收益,一般最高也不會超過2.5%。所謂的保低收益,僅指投資帳戶,而所繳保費要扣除保障成本和初始費後剩餘才進入投資帳戶的,然而前五年扣除費用(初始費)是很高的,也就是第六年才是有效投資的開始,因此一般至少需要十年以上持續投資才顯效果,而且是時間越長久才越有價值。
2.銀行理財產品有保證收益類和非保證收益類,你問的應該是保證收益類的。你把錢存入銀行一定時間,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你承諾支付保底收益,這部分收益一定會給你的,還應有一部分收益視銀行資金運作情況,給你的錢也許多也許少,不是固定的。
3.「保底收益」條款的協議:該條款因違反《證券法》有關不得受理全權委託和禁止券商對證券投資收益作出承諾的規定而無效,但合同條款的部分無效並不當然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因此不能因「保底收益」條款的無效來否認委託理財協議的效力; 有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綜合類證券公司,其與上市公司或其他委託人就委託理財則形成信託關系,隨著《信託法》的實施,凡符合《信託法》要求的委託理財協議不能否認它的效力。
拓展資料:
1.保底條款,指在合同中約定的無論是否虧損一方享有固定回報的內容,常見於聯營合同、委託理財合同、中外合作企業合同中。關於保底條款的效力,目前,對一些特定的合同類型中的保底條款的效力有規定,沒有關於保底條款效力的一般規定。實際上,合同的多樣性也不允許一概而論地對其效力作出規定。實踐中,對於不同類型的合同,保底條款的效力認定也不同。
(1)合夥協議中的保底條款無效
合夥協議是合同的一種,但因合夥相關法律有特別規定,故應優先適應特別法。合夥企業法第33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不得約定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個人合夥,如果參照該條的精神,個人合夥也不得約定部分合夥人承擔合夥組織的全部虧損,即不應當有合夥人不承擔合夥組織虧損。合夥的特點之一是「共負盈虧、共擔風險」,法律允許約定承擔虧損的比例,但不能是「零比例」。
(2)聯營合同中保底條款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11月12 日《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首次對保底條款效力作了規定,第四條規定: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無效。因為:保底條款違背了聯營應當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原則。有保底條款的聯營,是名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企業間不得拆借資金的金融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