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創業板小額快速融資
創業板小額快速融資規定如下:
一、根據《再融資注冊辦法》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年度股東大會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授權董事會決定向特定對象發行融資總額不超過人民幣三億元且不超過最近一年末凈資產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該項授權在下一年度股東大會召開日失效。
二、不得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再融資審核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1、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或其他風險警示;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現任董監高最近三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最近一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措施或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
3、本次發行上市的保薦人或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或相關簽字人員最近一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受到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
三、過渡期安排
根據《再融資注冊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擬採取「小額快速」融資的,需要在年度股東大會進行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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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證監會調整上市公司再融資條款 涉延長融資批文有效期等
觀點地產網訊: 2月14日,證監會發布《關於修改<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的決定》《關於修改<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的決定》(簡稱《再融資規則》),目的是為了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完善再融資市場化約束機制,增強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助力上市公司抗擊疫情、恢復生產,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據悉,此次再融資制度部分條款調整的內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精簡發行條件,拓寬創業板再融資服務覆蓋面。取消創業板公開發行證券最近一期末資產負債率高於45%的條件;取消創業板非公開發行股票連續2年盈利的條件;將創業板前次募集資金基本使用完畢,且使用進度和效果與披露情況基本一致由發行條件調整為信息披露要求。
二是優化非公開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戰略投資者。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提前確定全部發行對象且為戰略投資者等的,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或者發行期首日;調整非公開發行股票定價和鎖定機制,將發行價格由不得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折改為8折。
同時,將鎖定期由36個月和12個月分別縮短至18個月和6個月,且不適用減持規則的相關限制;將主板(中小板)、創業板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數量由分別不超過10名和5名,統一調整為不超過35名。
三則是適當延長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選擇發行窗口。將再融資批文有效期從6個月延長至12個月。
此外,在《發行監管問答——關於引導規范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要求(修訂版)》中,證監會還明確,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擬發行的股份數量原則上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前總股本的30%。
㈢ 證監會出台的再融資新規有什麼影響
三點核心內容:
1、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間隔不少於18個月。控制融資頻率,抑制過度融資;
2、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擬發行的股份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前總股本的20%。對小魚吃大魚有影響,對並購重組沒影響;
3、明確定價基準日只能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期的首日。
其中影響最大的是第1點和第3點,對於新政策的出台後續都會有對策和套利空間。此次政策主要是為了從三個方面做出引導:1、減少定增炒作,以公開增發、配股、可轉債、優先股為主;2、三年期定增基本消失,除非是為了增加控制權;3、近年來90%以上的增發以非公開為主,未來1年期定增還有空間,對創業板來說反而更有優勢,因為其定增發行日首日不需要鎖定。
之後可能還會繼續出台針對減持的新政策,同時會出現大量大股東定增保底的現象。這次政策的推出比預期要快,各方博弈空間少,可以看出監管層對政策引導的態度很堅決,未來再結合配套的減持政策對市場的影響還是比較大的。從監管層的角度是希望為市場引進活水的,目前小市值公司經營壓力比較大,特別是50億以下、沒有現金的公司,只能通過並購重組,而去年開始並購重組也開始趨嚴。此次新規的發行日首日定價政策並不針對並購重組,並購重組還是按照20日和120日的均價定價,因此會出現PE、並購基金的新玩法;而針對配套融資部分,可能會導致現金對價比例少、標的資產募集不到足夠的資金,因為如果資產質量好,在發行日首日股價就會漲上去,而資產質量不好,發行認購會比較困難。總體來說,在新政策下未來會出現新玩法。
㈣ 創業板股票全部調出融資融券標的是什麼意思
就是說這些創業板股票不能再參與到融資融券業務,這主要是最近這段時間,創業板股票價格漲得太高,同時相應的風險也大,如果股票突然大幅向下,容易造成股民的虧損甚至爆倉(因為融資融券業務很多採用杠桿方式進行操作,簡單說就是用一元錢做五元、十元的生意)。在股票市場這種高風險的投資環境,能賺得快也容易虧得快。至於證券公司的這種行為,主要是為了防範股民大幅虧損而影響到他們的利益。簡單說如果股民虧得血本無歸,都不能玩了,他們又在那裡去賺股民的錢呢。基本情況大概就是這樣。
融資融券的操作技巧簡介
一、如果滿倉套牢,而行情已明顯啟動,急補倉解套,但苦於沒有多餘資金,可以通過向券商融資補倉,降低投資成本。
二、利用融資融券杠桿效應可擴大收益。假設您手上有100萬元資金,看好XX股票,可以用這100萬元先行買入該股,隨後,再將其抵押,再次融資買入該股50萬,這樣,當股價上漲的時候,您就可以分享到額外部分的收益了。就以剛才的例子來說,如果XX股票上漲5%,原本您只能盈利5萬元,但通過融資融券操作,就可以賺到7.5萬元了
三、如果是超短線高手,能精準抓到日內分時圖的高點,但A股當天買了要明天才能賣的交易規則有所限制,可利用融資融券賬戶巧妙實現變相T+0交易。手上持有100萬A證券,假使您用其抵押再次融入50萬該證券,當日該股上漲了6%,就可以賣出原有的股票50萬,這樣日終清算的時候就沒有任何負債,也不用付利息了。信用賬戶默認是有負債的情況下會自動還款的,可修改設置,適當推遲還款日期,T+0助大膽追反彈。
四、如果是穩健價值型巴菲特,不玩杠桿,不做短線T+0,目前滿倉,中期看好後市,通過向券商融資,可增加投資收益。利用融資融券賬戶的融資功能,只需將您做價值投資長線持有的股票做抵押即可融入資金,不需再追加資金進場,面對隨時可能好轉的後市機會,不會再因為滿倉而錯過絕好機會。
五、如果您是生意人,但苦於經常資金周轉不靈,銀行放貸手續審批難,民間借貸利率高融資融券就是一張可以隨時為您套現的「信用卡」。
㈤ 再融資方案再融資新規有那些
什麼是再融資:
再融資是指上市公司通過配股、增發和發行可轉換債券等方式在證券市場上進行的直接融資。再融資對上市公司的發展起到了較大的推動作用,我國證券市場的再融資功能越來越受到有關方面的重視。
再融資方案再融資新規有那些:
一是規模。
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擬發行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前總股份的20%。
二是頻率。
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前次募集資金包括首發、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但對於發行可轉債、優先股和創業板小額快速融資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三是募資投向理財產品的規則。
上市公司申請再融資時,除金融類企業外,原則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2020)
一、背景及總體思路
再融資制度作為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在促進上市公司做優做強,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服務「一帶一路」、軍民融合、國資國企改革等國家戰略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現行再融資制度部分條款不能完全適應市場形勢發展需要,市場對此反映較多,各方面改革呼聲高。我會將再融資制度改革作為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的重點措施積極推進,對再融資制度相關條款進行調整。
本次再融資制度部分條款調整的總體思路是:堅持市場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落實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注冊制理念,提升上市公司再融資的便捷性和制度包容性。一是精簡優化再融資發行條件,規范上市公司再融資行為,支持優質上市公司利用資本市場發展壯大,大力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二是切實提高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質量,建立更加嚴格、全面、深入、精準的信息披露要求,督促上市公司以投資者決策為導向,真實准確完整地披露信息。三是調整再融資市場化發行定價機制,形成買賣雙方充分博弈,市場決定發行成敗的良性局面,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資效率。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是精簡發行條件,拓寬創業板再融資服務覆蓋面。取消創業板公開發行證券最近一期末資產負債率高於45%的條件;取消創業板非公開發行股票連續2年盈利的條件;將創業板前次募集資金基本使用完畢,且使用進度和效果與披露情況基本一致由發行條件調整為信息披露要求。
二是優化非公開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戰略投資者。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提前確定全部發行對象且為戰略投資者等的,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或者發行期首日;調整非公開發行股票定價和鎖定機制,將發行價格由不得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折改為8折;將鎖定期由36個月和12個月分別縮短至18個月和6個月,且不適用減持規則的相關限制;將主板(中小板)、創業板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數量由分別不超過10名和5名,統一調整為不超過35名。
三是適當延長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選擇發行窗口。將再融資批文有效期從6個月延長至12個月。
此外,根據前述修改內容相應地修改了其他條款,並根據立法技術規范了文字表述。三、各方意見、建議採納情況
徵求意見期間,我會和司法部共收到有效書面意見、建議107份。經認真研究,我們對各方意見較為集中的事項作了進一步梳理,對合理意見進行了採納,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關於法律適用
關於規則適用,我會在徵求意見的新聞稿中明確:「修改後的再融資規則發布施行時,再融資申請已經取得核准批復的,適用修改之前的相關規則;尚未取得核准批復的,適用修改之後的新規則,上市公司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並更新申請文件後繼續推進,其中已通過發審會審核的,不需重新提交發審會審議。」
有意見提出,按照上述「新老劃斷」原則,新規則發布實施時已取得核准批文的企業,仍舊適用原有規則,由於原有規則在定價、鎖定期尤其是減持限制上更加嚴格,該等企業幾乎不可能完成發行,建議調整「新老劃斷」時點。
我們採納該條意見。經研究,從便利企業融資、有利於資本形成、節約監管資源的角度考慮,我們擬將「新老劃斷」的時點由核准批文印發調整為發行完成時點,即《再融資規則》施行後,再融資申請已經發行完畢的,適用修改之前的相關規則;在審或者已取得批文、尚未完成發行且批文仍在有效期內的,適用修改之後的新規則,上市公司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並更新申請文件或辦理會後事項後繼續推進,其中已通過發審會審核的,不需重新提交發審會審議,已經取得核准批文預計無法在原批文有效期內完成發行的,可以向我會申請換發核准批文。
(二)關於明股實債
為加強對明股實債行為的監管,《再融資規則》(徵求意見稿)規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主要股東不得向發行對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變相保底保收益承諾,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向發行對象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
有意見提出,建議將主體范圍擴大到前述主體的關聯方,以避免其藉助關聯方規避該條規定的情況。我們採納該條意見,將規則修改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主要股東不得向發行對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變相保底保收益承諾,且不得直接或通過利益相關方向發行對象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