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對外擔保有什麼危險和好處
對外擔保是指中國境內機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除外),以保函、備用信用證、本票、匯票等形式出具對外擔保,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財產對外抵押或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的動產對外質押和第二節第七十五條規定的權利對外質押,向中國境外機構或者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債權人或受益人)承諾,當債務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償付債務時由擔保人履行償付義務。對外擔保包括:融資擔保、融資租賃擔保、補償貿易項下的擔保、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擔保、其他具有對外債務性質的擔保。公司是否可以從事對外擔保行為,法律已明確不作禁止,公司對外擔保盡管也屬於經營項目,但卻屬於一種非常規性經營行為,對此法律規定該行為並不必然授予公司經營層行使。公司一旦承擔擔保責任,則必然會對公司特別是股東利益產生直接的影響,加上多年來現實中比比皆是的董事、經理的違規擔保行為所帶來的負面效應,所以立法者認為公司的對外擔保決策權力必須由公司所有者-----股東行使。因對外擔保而引起的債務糾紛、資金問題不僅困擾著相關的上市公司,也拖累了相應個股。對個股來說,公司對外擔保可以說是個利空,至少不是什麼好消息,至於影響究竟有多大,並不能一概而論。通常來說:對外擔保多了肯定不好,一旦被擔保方出了問題會導致上市公司的巨額虧損,現在的對外擔保主要是上市公司的互保和對子公司的擔保,後者關系不大,前者容易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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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融資擔保公司是否可以辦理商業承兌匯票質押業務
可以。擔保公司盡管不能直接開展資金事務,但可採取託付借款,給持有商票的需求方提供借款,也能夠經過在全國性或地方性的金融財物交易渠道購買票據收益權來進行操作。
『叄』 對外擔保對外擔保的形式
對外擔保主要採取保證、抵押和質押的形式,這些方式在不同主體的擔保活動中發揮關鍵作用。
銀行提供的對外擔保有著明確的規定:融資性擔保余額需遵守指標管理,不超過實收資本的50%或外匯凈資產的限制。非融資性擔保則實施風險管理,要求至少一方是境內法人或在境外設立的機構。銀行對外擔保無需外管局的核准,只需遵循相關規定。
中資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擔保實行余額管理和逐筆核准相結合的方式,確保擔保活動的穩健進行。
境內企業對外擔保有嚴格的規定:被擔保人需為擔保人設立或持有的企業,連續三年虧損的企業除外(資源開發類企業例外)。擔保余額需控制在凈資產的50%以內,並保證凈資產與總資產比例不低於15%。債務人自身財產擔保無需批准,但擔保履約需逐筆核准,並在履約後追償外匯資金結匯時需經外管局核准。合同簽訂後15日內需向外管局登記。
在對外擔保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擔保金額不受被擔保人股權投資比例影響,融資性擔保項下的資金不得調回境內使用;非融資性擔保合同可以不詳細約定許可權和金額;擔保人不再受限於外匯收入要求;境外機構提供的反擔保作為對外擔保管理,而境內機構提供的反擔保則不納入這一范圍。
『肆』 如果有對外借貸,抵押或擔保措施是什麼
抵押須有抵押物(抵押財產);擔保一是人的擔保,二是物(財產)的擔保,人的擔保承載著財產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