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融資租賃合同的定義是什麼
融資租賃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基於承租人的需求,購得特定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並由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的一種合同。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條的描述,若合同中虛構租賃物,則該合同無效。需注意,融資租賃合同與普通租賃合同存在本質差異。首先,融資租賃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而傳統租賃合同則既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其次,融資租賃合同涉及三方關系: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而傳統租賃合同僅涉及承租人與出租人兩方。
㈡ 租賃融資與融資租賃的區別
法律分析:1 租賃的實質不同,經營租賃實質上並沒有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而融資租賃的實質是將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承租人。
2租賃目的不同,經營租賃是承租人單純為了滿足生產、經營上短期或臨時的需要而租入資產;融資租賃以融資為主要目的,承租人有明顯購置資產的企圖。
3合同當事人不同。融資租賃中涉及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而一般經營性租賃中只涉及兩方當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
4出租人資格要求不同。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經營資格,一般經營性租賃中對出租人沒有特別的限制。
5租賃物是否事先擁有的區別,在訂立融資租賃合同時,出租人事先並不擁有租賃物。而在訂立傳統的租賃合同時,出租人事先已經擁有了租賃物。
6 租賃物是否可反復出租的區別,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一般不反復出租,而一般經營性租賃的租賃物可反復出租。融資租賃的租期結束後,承租人對租賃資產有三種選擇(退還、續租、留購),出租人要承擔設備的余值風險。而傳統的租賃合同租賃期滿後,承租人返還租賃物,出租人可以反復出租租賃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㈢ 融資合同和借款合同區別
法律分析:融資合同與借款合同的區別如下:
1、合同主體之區別融資租賃合同必須是彼此相關的三方當事人分別簽訂購貨、租賃兩個合同,出租人一方面與供貨人簽訂供貨合同,一方面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但是兩個合同的標的物又是同一的;
2、法律關系客體之區別,從標的物來看,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資金,是借錢還錢的合同,而融資租賃合同標的則是租賃物,是以融物代替融資並把借錢借物兩者有機結合起來的一種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中必須出現「物」即設備、交通工具等;從實現合同的行為看,借款合同的履行,是出借人將資金的經營權轉移給借款人來實現的;
3、租金與利息計算不同,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依合同除向出借人歸還借款本金外,還需支付利息,利息的計算除合同約定外,還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銀行貸款利率范圍,否則超出部分無效,而且本金也是在合同期滿時一次性還清。而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是租金,租金的安排遠比單純的還本付息復雜。其計算包括設備價款、融資利息、銀行費用等總成本的回收及手續費、保險費等出租人的經營費用以及可得利潤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