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取得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支付的價款中包含了已宣告發放的債券利息或現金股利的,應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持股期間取得的利息或現金股利計入投資收益。處置該項目金融資產時,應按取得的價款與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對應處置部分的金額,與該金融資產賬面價值之差額,確認為投資收益。
取得該金融資產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702
應收股利 100
貸:銀行存款 802
收到股利時
借:銀行存款 100
貸:應收股利 100
2014年12月31日,確認該金融資產公允價值: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18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8
2015年處置該金融資產
借:銀行存款 800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720 ( 702+18)
投資收益 80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8
貸:投資收益 18
A公司從取得至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累積確認的投資收益 80+18=98萬元。
取得該項金融資產時,其已宣告發放的股利不應計入投資收益。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2. 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交易費用怎麼寫分錄
出售時的交易費用沖減股票的售價,即賣價-交易費用
舉例說明:
買入股票1000元,劃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半年後賣出,售價1200,支付交易費用100
買入時:
借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1000
貸 銀行存款 1000
賣出時:
售價-交易費用=1100,實際收到1100
借 銀行存款 1100
貸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1000
投資收益 100
3. 如何核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所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入賬金額。
也就是說,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初始入賬金額=公允價值+交易費用。
企業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不構成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入賬金額。這一點同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一樣的。
1、股票投資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公允價值與交易費用之和)
應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
貸:其他貨幣資金
2、債券投資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面值)
-利息調整(差額,也可能在貸方)
應收股利(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
貸:其他貨幣資金
4. 出售可供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會計分錄怎麼做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一般會計分錄如下:
1、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
如果是股權投資則分錄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買價-已宣告未發放的股利+交易費用)
貸:銀行存款
如果是債券投資則此分錄調整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面值)
--應計利息
--利息調整(溢價時)
應收利息
貸:銀行存款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折價時)
2、可供出售債券的利息計提
同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核算,只需替換總賬科目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3、資產負債表日,按公允價值調整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價值:
(1)如果是股權投資
期末公允價值高於此時的賬面價值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其他綜合收益
期末公允價值低於此時的賬面價值時:
反之即可。
(2)如果是債券投資
①期末公允價值高於攤余成本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他綜合收益
貸:其他綜合收益
如果是低於則反之。
②需特別注意的是,此公允價值的調整不影響每期利息收益的計算,即每期利息收益始終用期初攤余成本乘以當初的內含報酬率來測算。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的一般處理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其他綜合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准備
反沖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准備
貸:資產減值損失
如果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股票等權益工具投資的(不含在活躍市場上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准備
貸:其他綜合收益
5、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
見金融資產重分類的講解
6、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
(1)如果是債券投資
借:銀行存款
其他綜合收益(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調整額可能列借方也可能列貸方)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調整額可能列貸方也可能列借方)
--利息調整
--應計利息
投資收益(倒擠額,可能借方也可能貸方。)
(2)如果是股權投資
借:銀行存款
其他綜合收益(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調整額可能列借方也可能列貸方)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調整額可能列貸方也可能列借方)
投資收益(倒擠額,可能借方也可能貸方。)
5. 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有固定或可確定的收款額,交易費用應按照實際利率法攤銷計入損益
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會計處理上的不同之處
(一) 取得兩類金融資產時相關的交易費用的處理有所不同
交易費用是指可直接歸屬於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費用。新增的外部費用是指企業不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就不會發生的費用,這里所指的交易費用一定是與取得金融資產相關的、新增的費用。交易性金融資產在取得時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不作為該類金融資產初始入賬金額的一部分。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取得時發生的相關交易費用應當作為初始入賬金額。
(二) 企業在持有這兩類金融資產期間取得的利息或現金股利收入應當計入投資收益,但這兩類金融資產在會計處理上仍有區別
就企業擁有的權益類金融資產來看,無論是交易性金融資產還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都應當在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股利時計入當期的投資收益。但企業擁有的債券類金融資產在計息日的會計處理方法有所不同。交易性金融資產應按債券的票面利率計算應收利息,同時確認為企業的投資收益;但企業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則應當按照實際利率法來確認企業當期的投資收益。
(三) 在資產負債表日,兩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發生變化時具體的會計處理方式不同
當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發生變化時,該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和還是當期損益,關鍵是要看金融資產所屬的分類,不同類別的金融資產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企業擁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發生變化時,應將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和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當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大於賬面價值時,就形成企業的當期收益;反之,則形成企業當期的一項損失。企業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發生變動幅度較小或暫時性變化時,企業應當認為該項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是在正常范圍的變動,應將其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和外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外,將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四) 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處理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其擁有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有客觀證據表明金融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有影響且該影響能夠可靠計量,我們就認為該金融資產發生了減值,應當計提減值准備。然而企業卻不需要對其擁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計提減值准備,這主要是因為此類金融資產的價值變動已經計入當期損益,其中公允價值變動造成的損失和減值的會計處理在實質上都是一樣的,都是為了更加客觀的反應企業擁有的金融資產的價值。在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發生了較大幅度的下降或下降趨勢為非暫時性時,我們就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了減值損失,應確認減值損失和計提減值准備。可供出售債務工具的減值損失在以後的會計期間可以通過損益轉回,但可供出售的權益工具一旦確認即使在以後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的價值已恢復,原確認的減值准備也不能通過損益轉回。
(五) 企業對兩類金融資產的重分類處理不同
某項金融資產一旦劃分為了交易性金融資產後,不能在重分類為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也不能在重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等三類金融資產之間可以轉換,但不得隨意重分類,必須遵守有關的規定。
(六) 企業出售兩類金融資產時,會計處理方式有所不同
企業應按照出售金融資產取得的收入與該項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企業的投資收益,此外為了正確的核算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還應當結轉相應的科目。企業出售的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當將原來由於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對應轉出為投資收益,把原來計入當期損益轉出作為企業總的投資損益的組成部分;企業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需要將原來由於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的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對應轉出為投資收益,作為核算該金融資產投資收益的一部分。
6. 取得權益性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發生的費用應計入哪
1.對於權益性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股票,則其初始確認為:買價+相關稅費。
權益性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的交易費用直接計入成本。買價中包含有已經宣告但尚未發放的股利,應單獨作為「應收股利」。其核算分錄為: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買價與相關稅費之和)
應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
貸:銀行存款
2.對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債券,則成本反映面值。買價中包含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應單獨作為 「應收利息」。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面值)
應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差額,也可能在貸方)
貸: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