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信託收益權
信託受益權是信託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享受信託財產經過管理或處理後的收益權利。也包括信託合同結束時,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可享受信託財產本身利益的權利。 信託受益權定位於物權不僅是信託及運行機制的本質性質要求和需要,而且在信託法律制度的具體規范中也有相當的根據。 信託受益權具有物權的追及與優先效力。一方面,因信託財產處於受託人的佔有、管理和處分之下,為了防止受託人的不當行為對受益人利益的影響;另一方面,在信託法上,信託財產盡管名義上屬於受託人,但它並非受託人的固有財產,而是僅以信託目的即為受益人利益而存在的特定財產,為此,受託人的債權人無權對信託財產進行追索。 信託受益權具有物權請求權的效力。在信託法上,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受益人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託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託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 信託受益權具有物權的直接支配力。這種直接支配力在物權中並非都現實地存在,有些物權如抵押權等擔保物權,其支配力在一般情況下是潛在存在,只有當債權得不到滿足時,支配力才現實地發生。信託受益權的支配力也是如此。在受託人正常管理時,受益權的支配力隱而不現,當受託人不當處理信託財產時,其支配力開始顯現。只不過較為特殊的是,該支配力要經過撤銷程序才可實現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