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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與信託

發布時間:2021-03-09 13:03:06

A. 什麼是金融信託與租賃

信託與租賃是開放教來育本科金融學專業源的一門專業選修課,本課程闡述了信託和租賃業務的基本理論、業務操作和機構管理知識,課程融理論性、業務性和實踐性為一體。 我國目前對中國信託業加緊整頓,銀行業經營亦日趨規范,在此形勢下,開設該課程有其現實意義。通過本課程的學習,將使學生對信託和租賃業務有一個全面、細致的了解。
本課程的主要教學內容包括:信託部分:信託概述,個人信託業務,法人信託業務,通用信託業務,信託機構的管理,重點內容為:法人信託業務,通用信託業務;租賃部分:租賃概述,租金,租賃法律與合同,租賃會計與稅收,租賃項目決策,租賃機構與管理,重點內容為:租金,租賃項目決策。

B. 信託與租賃

我國信託業和信託公司業務發展現狀
2001年1月10日,人總行頒布了《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標志著自1999年啟動的我國金融信託業第五次整頓工作接近尾聲,截至目前,全國239家信託投資公司,應徹底退出信託市場、摘去信託機構牌子的有160家左右,已對外公告摘牌的公司達118家;剩下的80家左右將合並保留為60家左右,其中50家已經經過人民銀行總行重新審核登記。當前我國信託業的發展進入關鍵的轉折時期,過去嚴重偏離主業的信託業務正在完全放棄,新的規范化和規模化的信託投資業務正在興起。
(一)我國信託業的起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簡稱《信託法》)於2001年4月28日在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通過,並於當年10月1日正式實施。《信託法》從制度上肯定了信託業在我國現行金融體系中存在的必要性,為我國信託市場(即財產管理市場)構築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將信託活動納入了規范化和法制化的發展軌道。
按照《信託法》第一章第一節對信託的定義,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託在國外已有3800年的歷史,因為它一頭連著貨幣市場,一頭連著資本市場,一頭連著產業市場,既能融資又能投資,被譽為具有無窮的經濟活化作用。用美國信託權威思考特的話說,「信託的應用范圍,可以和人類的想像力相媲美。」。 在國外將個人財產及金融資產委託給信託投資公司進行管理,已經成為一種非常普遍的現象。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信託業已經發展成為現代金融業的重要支柱之一,信託與銀行、證券、保險並稱為現代金融業的四大支柱。
據最早的文字記載,信託是來源於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寫的遺囑。但具有原始特性的信託,則起源於英國的「尤斯制」,英國是信託業的發源地。但英國現代信託業卻不如美國、日本發達。開辦專業信託投資公司,美國比英國還早,美國於1822年成立的紐約農業火險放款公司,後更名為農民放款信託投資公司,是世界上第一家信託投資公司。
中國的信託業始於20世紀初的上海。1921年8月,在上海成立了第一家專業信託投資機構——中國通商信託公司, 1935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央信託總局。新中國建立至1979年以前,金融信託因為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管理體制下,信託沒有能得到發展。1979年10月,國內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宣告成立,此後,從中央銀行到各專業銀行及行業主管部門、地方政府紛紛辦起各種形式的信託投資公司,到1988年達到最高峰時共有1000多家,總資產達到6000多億,佔到當時金融總資產的10%,。信託投資公司主要從事的與銀行類似的業務,真正的信託投資業務也有開展,如金信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1992年發行的浙江省內第一隻共同基金「金信基金」,1995年8月推出的「個人特約集合委託存款」業務。但是由於缺乏法律上的規范和信託投資公司的管理經驗,在1999年人民銀行對信託業進行第五次整頓前,信託投資公司僅剩下239家。
從1999年開始,人民銀行就對原有的239家信託投資公司進行了清理整頓,擬合並保留60家,目前,已有50家經過了重新審核登記。此次清理整頓採取的方式是:一方面改變部分信託投資公司的企業性質,並讓其徹底退出信託市場,另一方面通過資產整合和進行股份制改造,重新審核登記了部分信託投資公司。
在中國信託業發展過程中,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化,全行業先後經歷五次清理整頓。在歷史跨入新世紀之時,伴隨《信託法》和《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頒布實施,信託業終於迎來了發展的春天,我國的信託業也必將為加快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事業,繁榮市場經濟發揮出巨大的作用。
(二)我國信託業的五次全國性清理整頓
信託與銀行、證券、保險並稱為金融業的四大支柱,其本來含義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然而,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缺乏卻造成了信託業的先天不足,一直陷於「發展-違規-整頓」的怪圈,自1979年恢復業務以來先後經過五次較大的整頓。在具體業務上,信託公司其實一直從事銀行存貸業務、證券業務和實業投資業務,可謂「耕了別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綜觀信託業24年波動徘徊的歷程,其症結可以用「不務正業」四個字來概括,換言之,功能定位混亂、主次業務顛倒是信託業不斷出事兒的根源。
我國信託業發展的幾起幾落有其客觀原因。首先,信託業誕生時缺乏信託基礎。一是缺乏一定的市場需求和經濟基礎。「受人之託,代人理財」是信託的基本功能,因此信託生存的首要條件是有「財」可理。建國以來長期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採取的是高積累、高投資、低工資、低收入的政策,民間基本上無可理之財。二是缺乏健全的社會信用基礎。信託「以信任為基礎」,信任關系的確立和穩定是信託賴以生存的土壤。我國社會信用關系尚缺乏剛性,信用鏈條十分脆弱,契約意識較差;總體而言,信用基礎仍十分薄弱。其次,信託制度建設滯後且極不完備。直到2001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正式施行,我國的信託制度才初步確立。在此之前沒有一部專門的信託法,也無其他明確信託關系的法律規范。這使信託機構的活動長期缺乏權威的基本准則,令信託業的發展陷入歧途。這些年來,信託公司主要從事銀行存貸業務、證券業務和實業投資業務,沒有集中到「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主業上來。
1、第一次清理整頓是1982年,國務院針對當時各地基建規模過大,影響了信貸收支的平衡,決定對我國信託業進行清理,規定除國務院批准和國務院授權單位批準的信託投資公司以外,各地區、部門均不得辦理信託投資業務,已經辦理的限期清理。
2、第二次清理整頓是1985年,國務院針對1984年全國信貸失控、貨幣發行量過多的情況,要求停止辦理信託貸款和信託投資業務,已辦理業務要加以清理收縮,次年又對信託業的資金來源加以限定。
3、第三次清理整頓是198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清理整頓信託投資公司的文件,同年10月,人民銀行開始整頓信託投資公司。第二年,國務院針對各種信託投資公司發展過快(高峰時共有1000多家),管理較亂的情況,對信託投資公司進行了進一步的清理整頓。
4、第四次清理整頓是1993年,國務院為治理金融系統存在的秩序混亂問題,開始全面清理各級人民銀行越權批設的信託投資公司;1995年,人民銀行總行對全國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了重新審核登記,並要求國有商業銀行與所辦的信託投資公司脫鉤。
5、第五次清理整頓是1999年,為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人民銀行總行決定對現有的239家信託投資公司進行全面的整頓撤並,按照「信託為本,分業管理,規模經營,嚴格監督」的原則,重新規范信託投資業務范圍,把銀行業和證券業從信託業中分離出去,同時制定出嚴格的信託投資公司設立條件。
(三)我國信託業的現狀
經過第五次清理整,重新登記發牌的信託投資公司普遍經過了資產重組,卸掉了歷史的債務包袱,充實了資本金,改進了法人治理結構,吸取了過去的經驗教訓,革新了市場經營觀念,增強了抗風險能力,夯實了發展的基礎,提高了整體的經營管理水平,以誠信為前提條件的信託業必將逐步獲得社會的認可。
1、我國信託業目前的政策支撐
進入2001年,以《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頒布實施為標志,我國信託業基本結束了長達三年的「盤整」格局,躍出谷底,步入規范運行的軌道。2002年5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頒發[2002]第5號令,根據《信託法》和《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再次對《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其內容較原《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對信託投資公司業務開展的可操作性方面進行了重大調整,使信託投資公司在發起設立投資基金、設立信託新業務品種的操作程序、受託經營各類債券承銷等方面的展業空間有了實質性突破。按照新《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直接作為投資基金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而無需先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同時,信託投資公司設計信託業務品種可完全根據市場需求進行,而無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批核准。《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也於2002年6月13日正式頒發,並在7月18日正式實施,進而為信託投資公司開展資金集合信託業務提供了政策支撐。至此,由《信託法》、新《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文件和規定構建起來的信託公司規范發展的政策平台已經趨於完善。
2、信託投資公司的整合保留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全國批準保留的信託投資公司為六十家左右,原則上每個省(直轄市)、自治區保留一至兩家,到2003年4月份之前,已有五十餘家信託投資公司完成了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重新登記工作。其中主要包括:中煤信託、上海國投、華寶信託、重慶新華信託、大連華信、山東英大、愛建信託、陝西國投、中海信託、北京國投、西藏信託、重慶國投、深圳國投、廈門國投、平安信託、中泰信託、吉林信託、山西信託、東莞信託、浙江信託、金新信託、金港信託、金新信託、甘肅信託、西安信託、中融信託、中信信託、山東信託、伊斯蘭信託、黔隆信託、蘇州信託、外經貿信託、慶泰信託、西部信託、江蘇信託等。獲準保留的信託投資公司均已領到「准入證」,具備了全面開展規范化信託業務的基本條件。
當前我國信託業在經歷了一系列重大的洗禮、重組、整合之後,主要體現出下述幾個方面的特點:
(1)相關法規的滯後性與外部環境趨於完善並存。(2)傳統業務的局限性與信託品種不斷創新並存。(3)總量規模的控制性與信託機構相對稀缺並存。
(4)分業管理的專業性與信託業務多元化並存。
3、我國信託公司業務發展現狀及評價
(1)現狀
我國信託機構的經營規模,無論總體還是個體,都是比較小的。目前我國信託資產總規模只有5500億元左右(含未登記的信託公司資產),只佔金融業總資產的1/10。管理的信託資產近70億元。
信託業是我國唯一能同時涉足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產業市場的行業,相比其他金融企業,信託公司最大的優勢在於,它不僅打通了金融領域的多個行業,還涉及實業投資和證券投資領域。這種特性使得金融信託業成為三個領域資金交流的橋梁。信託業由於其經營范圍的廣泛性、產品種類的多樣性、經營手段的靈活性和服務功能的獨特性,通過信託品種的創新設計、組合運用,對信託財產和自有資金採取出租、出售、貸款、投資、同業拆放、融資、租賃等多種方式,全方位滿足各類市場需求,具有明顯的綜合優勢。目前,我國信託業的市場主體是信託投資公司。
1998年10月,央行關閉廣國投拉開了第5次信託業整頓的序幕。3年多之後,2002年6月,信託投資貴族中國經濟開發信託投資公司的轟然倒地,則被視為這次歷時最久、「推倒重來」式的整頓走向尾聲的標志。(註:中國經濟開發信託投資公司曾經是證券市場的「大腕」級機構。「中經開」最早揚名於1995年的「327國債期貨」事件。半年後,「中經開」又因在長虹配股事件中嚴重違規而被證監會處罰。「中經開」最後盛宴是著名的問題股———東方電子和銀廣夏。這兩只問題股飈升的背後都有「中經開」的身影。)
2002年9月,人民銀行非銀司宣布信託業第5次整頓年內基本完成。經過這場以信託巨子的倒下為結束的整頓,信託業起初躁動不安,既而顧慮重重,最終在市場的高度注視之下邁出了表情復雜的第一步。
2003年1月上海國投推出的「基金債券組合投資資金信託計劃」,被普遍視為信託計劃進入證券市場的開端。該計劃的資金規模達2000萬元,50%資金投資於債券,50%投資於基金,因此又被稱為「基金中的基金」。目前已披露的6個投資於證券市場的信託計劃資金規模總額接近1.5億元。
3月底,百瑞信託的開放式集合資金信託產品在鄭州問世,該計劃存續期長達10年,開放期為9年,開放期間,委託人可隨時加入信託計劃,信託資金將投資於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天津北方國投4月7日推出的「傘型信託計劃」由4個子信託構成,每個信託品種合同的上限均為200份。
如果說投資證券市場的信託計劃拉開了信託公司挑戰基金和券商委託理財業務的序幕,那麼上述兩款新信託產品更將信託借力基金市場的創新發揮到極致。
人們認為,要想「與人類的想像力相媲美」,信託業仍須發揮其連接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產業市場的獨特優勢,形成其獨一無二的產品鏈條。
對於單一發展資金信託的潛在風險,業內倍感憂慮。尤其眼下不少信託產品仍然有意無意地搭乘了政府信用的擔保,讓人擔心一種獨立的經濟主體品格能否在先天畸形的信託業順利確立。
然而拓展新的業務領域決非易事。被監管部門痛加整頓的信託業開始真正的「戴著鐐銬跳舞」;而信託業自身的管理和技術以及外部市場,也制約著更深層次產品的出現。
盡管困難重重,仍有一些公司開始了新的嘗試。在資本市場,除了以華寶信託為代表的二級市場「玩家」,越來越多的信託公司開始通過協議受讓方式介入上市公司。隨著這些信託機構的悄然介入,資本市場並購重組、ESOP(員工持股計劃)、MBO(管理層收購)等都面臨著更多的可能性。

C. 信託與租賃的區別 不要名詞解釋之類的,要一點點的

你好,請給個最佳答案,謝謝
信託,一般為第三方操作,出資的情況較少
租賃,一般是參與當事人,必有資產和實物支出

D. 信託與租賃的區別

什麼是信託:
由於信託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在採用不同法系的國家,其定義有較大的差別。歷史上出現過多種不同的信託定義,但時至今日,人們也沒有對信託的定義達成完全的共識。
我國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於2001年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對信託的概念進行了完整的定義: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上述定義基本體現了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責任有限性和信託管理連續性這幾個基本法理和觀念。
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把握信託的基本特徵。
① 委託人對受託人的信任。這是信託關系成立的前提。一是對受託人誠信的信任,二是對信託人承托能力的信任。
② 信託財產及財產權的轉移是成立信託的基礎。
信託是以信託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系,沒有信託財產,信託關系就喪失了存在的基礎,所以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時必須將財產權轉移給受託人,這是信託制度與其他財產制度的根本區別。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上的利益為標準的權利,除身份權、名譽權、姓名權之外,其他任何權利或可以用金錢來計算價值的財產權,如物權、債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都可以作為信託財產。
③ 信託關系中的三個當事人,以及受託人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是信託的兩個重要特徵。
信託關系是多方的,有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這是信託的一個特徵。並且,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託財產,這又是信託的另一個重要特徵。
這種信託關系體現了五重含義:一是委託人將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後對信託財產就沒有了直接控制權;二是受託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處分;三是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必須按委託人的意願進行;四是這種意願是在信託合同中事先約定的,也是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依據;五是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必須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既不能為了受託人自己的利益,也不能為了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④ 信託是一種由他人進行財產管理、運用、處分的財產管理制度。
信託機構為財產所有者提供廣泛有效的服務是信託的首要職能和唯一服務宗旨,並把管理、運用、處分、經營財產的作用體現在業務中,它已成為現代金融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與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什麼是租賃
租賃,是一種以一定費用借貸實物的經濟行為。在這種經濟行為中,出租人將自己所擁有的某種物品交與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獲得在一段時期內使用該物品的權利,但物品的所有權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為其所獲得的使用權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費用(租金)。
私有制是租賃產生的基礎,私有制產生了人們對不同物品的不同所有權,人們根據所有權暫時出讓使用權,收取一定的使用費用,從而產生了租賃。隨著生產力發展,租賃業也逐漸發展起來。租賃發展的三個階段:古代租賃、傳統租賃、現代租賃。

E. 信託公司與融資租賃公司的區別

具體要看是你們是什麼公司,資金用途是什麼,只要符合條件,聯系相關的業務經理即可。
例如我所了解的一個房地產信託基金
針對
房地產開發企業基金放款
需要
省內地級市內,暫定資質以上,3個證以上

土地和在建工程抵押
需要相關材料
1.企業5證1卡;2.近1年財報、近半年月財務報表;借款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報告及相關所需等等

F. 信託與租賃的相關問題

問題明明都是信託的啊親。
1、資金用途是明股實債,集合信託;
2、委託人是自然人和機構回投資者,受託答人是該信託公司,回購方是什麼城鄉發展有限公司(看不清字),保證人是中交地產;
3、合格投資者網路來的,我一般都是找機構哈。
信託中規定的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1)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2)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3)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4、合同包括信託合同、股權轉讓及回購協議、保證合同、保管合同等;
5、這個不知道;
6、設立信託計劃、找好保管銀行、簽署相關文本合同、轉讓股權、募集資金(這個可以提前)、發放股權轉讓款

G. 信託與租賃兩個問題

http://blog.sina.com.cn/31xtt 信託我懂

H. 融資租賃與信託有什麼區別

信託與租賃兩者之間的區別:
信託(英語:Trust)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版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權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租賃是一種以一定費用借貸實物的經濟行為,出租人將自己所擁有的某種物品交與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獲得在一段時期內使用該物品的權利,但物品的所有權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為其所獲得的使用權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費用(租金)。

I. 什麼是金融信託與租賃

「金融信託」的相關解答:

1、信託是什麼?請參見http://www.trustlaws.net/popularization/List.asp?SelectID=123&ClassID=76&SpecialID=

2、什麼是信託?請參見http://www.trustlaws.net/popularization/List.asp?SelectID=124&ClassID=76&SpecialID=

3、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經營范圍?請參見http://www.trustlaws.net/popularization/List.asp?SelectID=2452&ClassID=76&SpecialID=

4、信託投資是什麼?請參見http://www.trustlaws.net/consultation/List.asp?SelectID=415&ClassID=77&SpecialID=

信託公司是什麼?請參見http://www.trustlaws.net/consultation/List.asp?SelectID=414&ClassID=77&SpecialID=

5、我國信託業的發展前景如何?請參見http://www.trustlaws.net/consultation/List.asp?SelectID=390&ClassID=77&SpecialID=

租賃——從略

J. 租賃信託的相關異同

委託租賃是指金融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接受委託人的資金並按照委託人指定的承租人和條件(用途、金額、期限、利率)所辦理的融資租賃業務 。
委託租賃與租賃信託的相同之處包括,其一,金融租賃公司在委託租賃中和信託投資公司在租賃信託中均處於受託人的地位。完全依照委託人的意願行事,只收取手續費或傭金,不承擔風險;其二,建立委託租賃和租賃信託的基礎都基於委託人對受託人的信任;其三,委託人的資金去向由委託人自主指定,用途相同,均屬於投資行為,風險自負;其四,二者作為受託人所接受的資金均獨立於其自有資金,都同樣實施單獨建賬、分別管理的原則,都同屬表外業務。
而二者最根本的區別是當事人的法律關系不同,委託租賃中的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屬於委託代理關系。租賃信託中的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之間為信託關系。
金融租賃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在經營活動中應嚴格把握住委託租賃和租賃信託的特點,不能混淆兩者的界限。
租賃信託屬於一種特定資金信託,對於資金額相對較小的租賃項目,可以由信託投資公司代為確定用途的管理方式作為組合投資的一部分用於租賃信託;對於資金額相對較大的租賃項目,如飛機租賃,可以設計資金信託計劃籌集。
金融租賃公司應遵照《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則經營委託租賃業務。金融租賃公司作為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資金不能採用信託的方式,即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不屬信託關系,不能簽訂信託合同。而且必須做到委託資金與租賃項目相對應,即按照委託人確定的承租人、租賃項目、期限、利率等而接受委託租賃資金。但金融租賃公司在委託租賃的實務操作上可以借鑒信託投資公司租賃信託的做法。其一,除委託人自己指定承租人的對應性委託租賃外,還可以由金融租賃公司根據承租人的需求建立租賃項目信息庫,調研評估後將優良項目推介給客戶,委託人作為投資者自主選定租賃項目。其二,委託人可以是單一的,也可以是多個的。原則上委託人按其出資比例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一般是對本息返還比例予以約定,另外,由於融資租賃的特點之一是加速設備折舊,在對租賃期滿後租賃物殘值處理的方式上,可按委託人的意願轉租給他人或者變現並按比例分配收益。其三,在整個租賃期內,委託人原則上不提前解約,一旦發生特殊情況,委託人急需資金時,可允許委託人自己選定受讓人轉讓其租賃合同並交納過戶手續費。
在經營大型租賃項目時,可以實行多家金融租賃公司包括信託投資公司在內的合作,實施聯合租賃。使信託投資公司中長期融資功能和財產管理的特長與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人才集中、市場信息快捷、租賃業務熟練的優勢得以綜合發揮。值得注意的是,在選擇租賃項目時,信託投資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對眾多的中小企業的科技成果轉化、技術改造、設備更新、產品升級換代所需要的設備租賃項目還缺乏足夠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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