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衍生金融資產是否都是交易性金融資產
以交易為目的取得的衍生金融資產屬於交易性金融資產,但不通過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核算
2. 資產負債表中衍生金融資產填啥內容
資產負債表中衍生金融資產填資產負債表外交易(簡稱表外交易)。
衍生金融工具從傳統金融工具中派生出來的新型金融工具。其價值依賴於標的資產價值變動的合約。這種合約可以是標准化的,也可以是非標准化的。
標准化合約是指其標的資產(基礎資產)的交易價格、交易時間、資產特徵、交易方式等都是事先標准化的,因此此類合約大多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如期貨。
非標准化合約是指以上各項由交易的雙方自行約定,因此具有很強的靈活性,比如遠期合約。
(2)衍生性金融資產包括擴展閱讀
金融衍生產品主要有以下幾種分類方法。
(1)根據產品形態。分遠期、期貨、期權和掉期四大類。
(2)根據原生資產大致分四類,股票、利率、匯率和商品。如果再加以細分,股票類中又包括具體的股票和由股票組合形成的股票指數;
利率類:以短期存款利率為代表的短期利率和以長期債券利率為代表的長期利率;貨幣類中包括各種不同幣種之間的比值:商品類中包括各類大宗實物商品。
(3)根據交易方法,可分為場內交易和場外文易。
場外交易:交易雙方直接成為交易對手的交易方式。
場內交易:所有的供求方集中在交易所進行競價交易的交易方式。需收取保證金、同時負責進行清算和承擔履約擔保責任的特點。
3. 衍生性金融資產與非衍生性金融資產的區別
金融衍生品:其自身價值是建立在某一個標的金融資產價格上的金融產品
舉個例子:指數期貨,它本身的價格是基於標的指數的變化而變化的
額,我對1樓補充下吧,一般衍生品有:金融遠期,金融期貨,CDS,CDO,
4. 衍生金融資產和非衍生金融資產有什麼區別
1、概念不同
非衍生金融資產也就是非衍生金融工具。包括貨幣、債券、可轉換債券等等。衍生金融資產也叫金融衍生工具,是與基礎金融產品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指建立在基礎產品或基礎變數之上,其價格隨基礎金融產品的價格(或數值)變動的派生金融產品。
2、內容不同
衍生金融資產主要包括期貨、期權、貨幣的交換、債券、股票、銀行定期存款單等。非衍生金融資產主要包括股票、債權、現金、應收賬款。
3、金融工具不同
非衍生金融工具,是衍生金融工具賴以生存的基礎,主要是基本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的常見工具有期貨合約。期貨合約是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和質量實物商品或金融商品的標准化合約。
期權合約。期權合約是指合同的買方支付一定金額的款項後即可獲得的一種選擇權合同。證券市場上推出的認股權證,屬於看漲期權,認沽權證則屬於看跌期權。遠期合同。遠期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以約定價值,由買方向賣方購買某一數量的標的項目的合同。
互換合同,互換合同是指合同雙方在未來某一期間內交換一系列現金流量的合同。按合同標的項目不同,互換可以分為利率互換、貨幣互換、商品互換、權益互換等。其中,利率互換和貨幣互換比較常見。
5. 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衍生金融資產
就是此衍生金融資產要按照計量交易性金融資產來計量!
這個應該是題干!
也就是說題目要求此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會計》教材上的規定衍生工具屬於交易性金融資產,除非企業將其確定為套期工具。
還有啥不明白的再咨詢我也可以!
6. 為什麼交易性金融資產屬於衍生金融資產
一般情況下,購入的期貨等衍生工具,應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因為衍生工具的目的就是為了交易。
但是,被指定且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於財務擔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除外,因為它們不能隨時交易。
(6)衍生性金融資產包括擴展閱讀
衍生金融資產產生於20世紀70年代。自出現以來,發展迅速。衍生金融資產的產生和迅速發展主要有以下原因:
1、70年代高通貨膨脹率以及普遍實行的浮動匯率制度,使規避通貨膨脹風險、利率風險和匯率風險成為金融交易的一項重要需求。衍生工具能有效地轉移投資者某些不願承擔的風險給願意承擔者。
2、各國政府逐漸放鬆金融管制以及通訊技術、信息處理技術的進步等有利條件促進衍生工具飛速發展。先進技術的出現,使實施套期保值、套利和其他風險管理策略的成本費用得以大大降低,從而也使衍生工具供給量大大增加。
3、金融業的競爭日益加劇促使金融機構不斷進行金融創新,推出新的金融衍生工具。
4、70年代以來期權定價模型等衍生工具估價模型和技術取得突破並有了長足的進展,這有利於投資者更為准確地對衍生資產進行估價、風險管理,有利於衍生工具的發行和使用,從而促進衍生資產的正常發展。
7. 什麼叫衍生性金融資產。
衍生金融工具是從標的資產(基礎金融工具)派生出來的金融工具,這類工具的價值依賴於內基本標的資產的價容值.主要有遠期,期貨,期權,互換.比如期權就是指買入方在將來某一時期有權按約定賣出一定數量標的資產(比如股票)的權力;而賣出方則有義務而非權力買入該標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