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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部約談九城市多地違規抵押土地融資

發布時間:2021-03-10 17:37:36

⑴ 國土資源部關於土地流轉的最新政策是什麼

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工作的主管部門是各級農業行政部門,不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所以國土部門不會出台這方面的政策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涉及民生問題,黨中央非常重視,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關於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對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出台了最新的政策,主要內容如下:
一、「三權分立,放活土地經營權」
2015年1號文件仍然堅持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並保持長久不變,但是,隨著社會發展需求,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開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在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
這就要求要抓實農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農村承包地的改革核心即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離,穩定承包權(即土地的產權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放活經營權,賦予土地經營權流轉、抵押、擔保等原本不具備的屬性。毫無疑問,承包土地制度的改變為農業集約化經營和資本的快速進入打下了制度基礎。
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入市」
2015年1號文件中提出:引導和規范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加快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流轉和增值收益分配製度。有關部門要盡快提出具體指導意見,並推動修訂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違法用地屢禁不止,這就表明農村建設用地隱形市場活躍,有著巨大的利益空間,但是這塊利益該如何分配,政府如何引導去建立起一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自由流轉市場非常重要,只有實現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與城市國有建設用地「同地同價同權」要素市場平等化,才能真正的流轉。
農村集體土地的上市,顯然不會走政府拍賣的老路,會不會打破土地一級市場的壟斷為目標,並與政府土地拍賣形成分庭抗禮的競爭態勢,地價才有望不受操控。所以,想在農村土地入市上淘得真金的企業家們,還是壓看清楚政府引導的競爭機制及利益關系。
三、「農村宅基地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盤活農村宅基地財富
2015年1號文件提出: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農村宅基地制度,完善農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前提下,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有關部門要抓緊提出具體試點方案,各地不得自行其是、搶跑越線。完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

⑵ 國土部出台的19條是什麼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0-03-10 來源:土地利用管理司
國土資發〔2010〕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要求,依法加強監管,切實落實房地產土地管理的各項規定,增強土地政策參與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針對性和靈活性,增加保障性為重點的住房建設用地有效供應,提高土地供應和開發利用效率,促進地產市場健康平穩有序運行,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快住房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編制

(一)科學編制住房特別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住房建設規劃和計劃及棚戶區改造規劃,結合本地區已供土地開發利用情況和閑置土地處置情況,科學編制住房特別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合理確定住房用地供應總量和結構。確保保障性住房、棚戶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確保上述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要嚴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設用地,嚴禁向別墅供地。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及時對市、縣房地產用地年度計劃作出預安排,並於3月底前,將本年度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匯總報部,並抄送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二)協調推進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實施。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按照經政府批準的供地計劃,結合政府收購儲備地塊開發和房地產市場土地供需的情況,確定年度計劃中擬供應的地塊,合理安排供地時序。應主動與有關部門聯系協調,依據投資到位情況和方便群眾工作生活要求,優先確定保障性住房用地地塊,確保保障性住房用地計劃落實。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建原則上應實行原址改造,盤活存量土地,優化用地結構,完善服務功能,節約集約用地。落實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涉及佔用農用地的,要優先安排農轉用計劃指標,按部審批改革要求,及時組織申報,加快審批徵收。

二、促進住房建設用地有效供應

(三)確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各地對列入年度供地計劃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要應保盡保、及時供地。保障性住房以及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的安置用地,應以劃撥方式供應。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的商服等經營性項目用地,應按市場價有償使用。商品房建設項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必須在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保障性住房的建築總面積、分攤的土地面積、套數、套型建築面積、建成後由政府收回或收購的條件、保障性住房與商品住房同步建設等約束性條件。

(四)嚴格規范商品房用地出讓行為。嚴格土地出讓條件。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依據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宗地規劃設計條件,擬定出讓方案,確定為中低價位普通商品房用地的,方案中要增加房地產主管部門提出的住房銷售價位、套數、套型面積等控制性要求,並寫入出讓合同,約定違約處罰條款。土地使用權人違約的,要追究相應違約責任。各地要按照《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增補本)》要求,嚴格控制商品房用地單宗出讓面積。條件具備的地方,可以探索房地產用地出讓預申請制度。

嚴格規范土地出讓底價。各地應按規定及時更新基準地價並向社會公布。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底價應當依據土地估價結果、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場行情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土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地級別基準地價的70%,競買保證金不得低於出讓最低價的20%。

嚴格土地競買人資格審查。對用地者欠繳土地出讓價款、閑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開發規模超過實際開發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土地競買。對存在的違法違規用地行為,要嚴肅查處。

嚴格土地出讓合同管理。土地出讓成交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簽訂出讓合同,合同簽訂後1個月內必須繳納出讓價款50%的首付款,餘款要按合同約定及時繳納,最遲付款時間不得超過一年。出讓合同必須明確約定土地面積、用途、容積率、建築密度、套型面積及比例、定金、交地時間及方式、價款繳納時間及方式、開竣工時間及具體認定標准、違約責任處理。上述條款約定不完備的,不得簽訂合同,違規簽訂合同的,必須追究出讓人責任。受讓人逾期不簽訂合同的,終止供地、不得退還定金。已簽合同不繳納出讓價款的,必須收回土地。

(五)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掛制度。各地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統一、規范的市場建設要求,堅持和完善招拍掛出讓制度。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選擇部分地塊,按照政府確定的限價房項目採用競地價辦法招拍掛出讓土地,發揮抑制房價上漲過快的調節作用。要按照提高土地開發利用效率的原則,探索綜合評標的具體方法。在確定土地出讓最低價的基礎上,將土地價款交付、開發建設周期、中小套型建設要求、土地節約集約程度等影響土地開發利用的因素作為評標條件,科學量化標准,合理確定各因素權重,完善評標專家庫,細化評標規則,規范運作,依法依紀嚴格監督。

三、切實加強房地產用地監管

(六)實施住房用地開發利用申報制度。從2010年4月1日起,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建立房地產用地開竣工申報制度。用地者應當在項目開工、竣工時,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書面申報,各地應對合同約定內容進行核驗。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未開工、竣工的,用地者要在到期前15日內,申報延遲原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按合同約定認真處理後,可通過增加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條款或簽訂補充協議等方式,對申報內容進行約定監管。對不執行申報制度的,要向社會公示,並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內不得參加土地購置活動。

(七)加強土地開發利用動態監測。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必須將每一宗土地的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通過網路在線上報,經部統一配號後方可作為正式文本簽訂,並將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的電子監管號作為土地登記的要件。各地要對已供土地的開竣工、開發建設進度等情況進行實地巡查,及時更新開發利用信息,加強統計分析,並入網上傳部門戶網站(中國土地市場網頁)。

(八)強化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後監管。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從事商業性房地產開發,因城市規劃調整需要改變的,應由政府收回,另選地塊供應。對沒有按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要按照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約定處理。對違法違規的企業,要依法查處。查處不落實的,依據《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土資源部令第15號),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九)嚴格依法處置閑置房地產用地。各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全面掌握本地區閑置房地產用地查處情況,對未查處的閑置土地,實行掛牌督辦,依法依規處置。對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原因造成閑置土地且未查處的,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要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督察整改意見,限期依法查處。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利用監測網路系統,加強對每個房地產項目開工到期申報情況的監測核查,防止產生新的閑置土地。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將企業閑置土地的情況,及時通報同級金融監管部門。

(十)加強房地產用地開發利用誠信管理。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建立房地產企業土地開發利用誠信檔案,對招拍掛競得土地後不及時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出讓合同、未按合同約定繳納土地價款、未按合同約定開竣工的,要依法依規處理,向社會公示,計入誠信檔案,作為土地競買人資格審查的依據,並入網上傳部房地產用地開發利用誠信體系,部將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

四、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

(十一)公開住房供地計劃。各地應及時將住房特別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在部門戶網站(中國土地市場網頁)及當地土地有形市場公開,接受社會監督。部將於4月上旬在部門戶網站(中國土地市場網頁)公開通報各地供地計劃情況。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分別於每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將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落實情況匯總報部並抄送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部每半年在部門戶網站(中國土地市場網頁)向社會公布。

(十二)公開土地出讓公告。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必須在部門戶網站(中國土地市場網頁)發布土地出讓公告,按照部規定的規范格式,公告擬出讓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套型要求、容積率、出讓年限、投標(競買)保證金、提交申請時間、出讓時間等內容。公告不規范的,部將予以通報批評,限期糾正。

(十三)公開土地出讓和劃撥結果。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及時將出讓成交和已劃撥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土地價款、容積率、開竣工時間等,在入網上傳部的同時,在當地土地有形市場及媒體公開。沒有公開出讓和劃撥供地結果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通報批評,限期糾正。部將從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監管系統中,生成供地結果信息,並向社會發布。

(十四)公開土地開發利用信息。自今年起,部將每季度向社會公布未按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約定時間開竣工的宗地信息。對社會關注的典型地塊信息,在部門戶網站「出讓信息」專欄及時公開。地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通過各自門戶網站,或召開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開土地供應和開發利用情況及閑置土地查處信息。

(十五)公開違法違規用地查處結果。各地要將掛牌督辦和社會關注的案件處理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重點案件處理結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公開查處結果,接受社會監督。部將不定期對重大違法案件掛牌督辦,公開查處結果。

五、開展房地產用地突出問題專項檢查

(十六)明確房地產用地專項檢查的重點內容。部決定,今年3月至7月,在全國組織開展對房地產用地突出問題的專項檢查。檢查重點是:房地產用地特別是保障性住房用地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用途,違規供應土地建設別墅,違反法律法規閑置土地、囤地炒地等。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專項檢查工作要求,及時向政府匯報,統一部署,認真實施。

(十七)結合出讓合同清理制定專項檢查方案。各地要根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專項清理工作方案》(國土資廳發〔2009〕86號)要求,抓緊開展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專項清理,全面掌握本地房地產用地供應及開發利用情況,加快信息進網上傳,於3月31日前完成數據填報。在合同清理基礎上,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指導各地制定專項檢查方案,細化工作措施,切實抓好落實,加強檢查督辦。各地必須在7月中旬前完成專項檢查和處理工作,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匯總情況,形成書面報告,連同出讓合同清理報告於7月底前一並報部。

(十八)嚴肅查處房地產用地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嚴格履行職責,認真開展專項檢查,對房地產用地供應和開發利用中的不規范行為,要認真整改;對違法違規用地行為,要依法依紀堅決查處。對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的,要嚴肅追究責任。4月份,中央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領導小組將組織監察部、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對中央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政策落實和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情況開展聯合檢查,同時,一並檢查房地產開發中突出問題的清查情況。

(十九)切實加強對專項檢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政策指導。各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實施,嚴格落實共同責任,切實加強對房地產用地突出問題專項檢查的組織領導和政策指導,督促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嚴格執行房地產用地的法規和政策,健全完善制度,規范供地用地行為,確保專項檢查取得實效。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http://www.mlr.gov.cn/sy/gd1/201003/t20100310_140798.htm

⑶ 如何全面整改地方政府違規舉借融資行為

一、嚴禁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違規集資

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依法懲處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7〕34號)等有關規定,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進行公益性項目建設,不得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及其他個人進行攤派集資或組織購買理財、信託產品,不得公開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參與融資平台公司項目融資。

二、切實規范地方政府以回購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行為

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不得以委託單位建設並承擔逐年回購(BT)責任等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對符合法律或國務院規定可以舉借政府性債務的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項目,確需採取代建制建設並由財政性資金逐年回購(BT)的,必須根據項目建設規劃、償債能力等,合理確定建設規模,落實分年資金償還計劃。

三、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注資行為管理

地方政府對融資平台公司注資必須合法合規,不得將政府辦公樓、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地方政府將土地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必須經過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以出讓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資平台公司必須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劃撥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須經過有關部門依法批准並嚴格用於指定用途。融資平台公司經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或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土地價款。地方各級政府不得將儲備土地作為資產注入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台公司償債資金來源。

四、進一步規范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土地儲備機構管理和土地融資行為,不得授權融資平台公司承擔土地儲備職能和進行土地儲備融資,不得將土地儲備貸款用於城市建設以及其他與土地儲備業務無關的項目。符合條件的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需要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借款,不得通過金融機構中的財務公司、信託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保險公司等直接或間接融資。

五、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繼續嚴格按照《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具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直接或變相擔保協議,不得以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進行抵押或質押,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承諾承擔償債責任,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的回購(BT)協議提供擔保,不得從事其他違法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要從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制止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切實擔負起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防範財政金融風險的責任,規范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融資平台公司行為。要對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融資平台公司違法違規融資或擔保承諾行為進行清理整改。對限期不改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⑷ 哪幾種土地違法行為可被依法立案處罰

根據《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准》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有下列各類違法行為之一,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的,應及時予以立案。但是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或者法律、法規和規章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不予立案。

非法轉讓土地:

(一)未經批准,非法轉讓、出租、抵押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非法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三)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非法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

(四)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五)以轉讓房屋(包括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或者以土地與他人聯建房屋分配實物、利潤,或者以土地出資入股、聯營與他人共同進行經營活動,或者以置換土地等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六)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

非法佔地類:

(一)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

(二)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

(五)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準的用地位置和范圍佔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

(十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重建、擴建的。

(4)國土部約談九城市多地違規抵押土地融資擴展閱讀:

案例:河北省國土資源廳通報5起土地違法案

河北省國土資源廳日前對5起土地違法案件進行通報。5起土地違法案件包括峰峰礦區交通運輸局修建道路違法佔地案,涿鹿縣京西北農產品加工物流中心項目違規流轉案,香河國運農業有限公司朗德鵝養殖項目違法佔地案,雞澤縣曹庄鄉政府違法用地案,平鄉縣豐州鎮政府非法征地案。

據介紹,自2014年6月起,峰峰礦區交通運輸局未經批准在原鄉村道路基礎上新占土地167畝修建道路。峰峰礦區國土資源局立案查處後,於2014年7月28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

拆除在非法佔用農用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沒收在非法佔用建設用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處以罰款。並將這一案件移交、移送紀委監察機關和公安機關。

目前,峰峰礦區交通運輸局全額繳納罰款,對修建的道路進行拆除,並將所佔167畝土地復耕,峰峰礦區紀委監察局對峰峰礦區交通運輸局二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司法機關已對涉嫌破壞耕地犯罪進行立案偵查。

⑸ 企業如何通過土地融資

近年來,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為融資條件的信貸業務發展十分迅速,這一融資形式不僅為企業、個人提供了急需的發展資金,也提高了銀行資金的利用效率,對促進房地產業和整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據《2009年中國國土資源公報》統計,截至2009年年底,全國 84個城市土地抵押面積 21.7萬公頃,抵押貸款 2.59萬億元,比上年分別增長 30.9%和 42.8%。然而,土地抵押貸款業務的過度擴張使銀行在共享房地產業利潤的同時,也承擔了巨大的金融風險。

土地抵押貸款的兩大風險

從國內外各類理論研究和實踐探討成果來看,土地抵押貸款的風險一般可以分為內部風險和外部風險。內部風險主要是因土地評估、抵押、貸款和登記等業務流程的不規范導致的風險,如違規辦理抵押登記、違規放貸、騙貸、虛高評估土地價值等;外部風險主要因為宏觀經濟波動導致的風險,如宏觀經濟波動導致土地市場萎靡、土地貶值等。筆者認為,外部風險屬於宏觀風險,存在綜合性及不確定性,如糧食安全、地震自然災害等公共危機都可以導致風險產生,而且此類風險主要由中央政府負責調控。因此,本文以研究內部風險為主。

據中國人民銀行統計有關資料顯示,擔保信貸作為最常見的一種擔保貸款形式,在我國信貸總量中佔80%以上。土地抵押貸款風險主要存在於土地抵押貸款業務辦理過程中的兩個主要主體:土地登記機構和銀行,對應地,筆者將土地抵押貸款的風險歸納為以下兩方面:

風險一:土地登記機構違規辦理土地抵押登記的風險

一是依法不能抵押的土地辦理了土地抵押登記手續。《物權法》、《擔保法》規定不能抵押的各類土地,如農村宅基地、公益性用地等。

二是未取得土地使用證辦理土地抵押登記手續或違規依出讓金繳納比例辦理分割登記並抵押的。

三是未經相關權利人同意辦理土地抵押登記手續的。如土地權利存在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未經當事人同意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共有土地未經全部共有人同意辦理抵押登記;鄉鎮企業建設用地未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辦理抵押登記等。

四是土地權利存在查封、預查封的或存在土地違法的辦理土地抵押登記。如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後抵押的。

五是為了土地抵押融資需要,一宗土地辦理多個土地權利證書,導致重復發證的。如儲備用地,可能存在儲備范圍內原土地權利尚未注銷,就辦理了儲備用地登記發證並抵押。

六是同一宗土地不按照規定,依抵押登記申請先後順序辦理抵押登記,擅自改變土地抵押順位的。

風險二:銀行違規放貸的風險

第一,銀行擅自擴大放貸比例。如有關政策規

定儲備用地抵押貸款率為70%、首套房屋個貸30%等,而銀行則擴大比例放貸。

第二,銀行違背產業政策放貸。如對落後、淘汰產業,「三高一資」(高成本、高污染、高能耗、資源型)產業放貸。

第三,銀行虛高土地價值放貸。(土地價值無論是依評估機構評估或借貸雙方當事人認定均需銀行認可確定)。

第四,銀行不審慎地延長貸款周期放貸,導致貸款周期結構不合理,比如中長期貸款過多。

第五,銀行降低貸款利率放貸。如一些城市儲備用地抵押貸款利率較同期市場利率至少下浮10%。

第六,銀行違背房地產調控政策放貸。

第七,銀行超出土地權利使用期限放貸。

第八,銀行超過信貸審批許可權放貸。

第九,非金融機構違規放貸。

第十,其他情形。如貸前、貸中和貸後沒有履行監管職責等。

除上述風險外,同一宗土地重復放貸的,順位靠後的抵押權人可能無法受償,風險較大;土地或房屋單一抵押,因登記機構的不統一,可能房屋抵押後土地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當事人憑土地權利證書再次抵押,造成重復抵押風險;依據地方政府或人大擔保函等無效文件放貸的情形,也是產生土地抵押貸款風險的重要因素。

實踐中需高度關注的兩大風險域。目前,從實踐來看,儲備土地抵押和農村集體土地抵押風險值
得高度關注。

風險域一:儲備土地抵押

據國土資源部統計,截至2009年年底,全國84個重點城市儲備土地抵押3547億元,佔84個城市土地抵押金額的14%,2009年新增土地抵押貸款中有1/5流向儲備土地抵押,儲備土地抵押貸款
超過工業用地抵押貸款。作為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主要形式,儲備土地抵押有以下幾個問題值得高度重視:

一是在儲備用地辦理土地登記和抵押登記過程中,登記操作與《土地登記辦法》以及土地證書填寫的有關要求不符,可能存在法律風險。目前,針對儲備土地登記及抵押登記辦理沒有明確的依據和規范。實踐中,地方將儲備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上使用權類型填寫為「政府儲備」、土地用途填寫為「儲備用地」、土地使用期限不填寫,這與《土地登記辦法》以及土地證書填寫的關要求均不符,如土地分類中根本沒有「儲備用地」一類,一旦進入訴訟或其他司法程序,極有可能因土地登記不規范敗訴。

二是在政府儲備土地中很多「綠地」、「道路」等代征地一並打包由儲備機構收儲,在儲備土地抵押貸款過程中,這些代征地並沒有剝離出來,而是一並抵押。但這些代征地將來都是公益性事業用地,不可能通過招拍掛供出,也不會有土地出讓收益,因此將這些土地一並抵押貸款明顯存在風險。

三是目前儲備機構融資渠道比較單一,僅僅依靠儲備用地抵押,還款來源主要是土地出讓收益,存在較大外部風險。儲備用地抵押不僅涉及面積大,而且貸款金額高。如,北京市2009年累計實現儲備土地投資1165億,涉及地面積約1.8萬公頃。在此規模下,一旦土地市場出現波動,土地需求下降、價格下跌,儲備土地無法供出,土地出讓收益無法保障,儲備機構將無法按時還款,資金鏈條斷裂,金融風險凸顯。

四是各類商業銀行對儲備用地抵押放貸意願強烈,有可能降低貸款門檻放貸,導致金融風險。儲備用地是最穩定保值的擔保品之一,有政府作後盾,且規模大,放貸收益較高,各類商業銀行都願意放貸,甚至降低門檻放貸,出現了違規低息、超規模放貸等現象,容易引發金融風險。

風險域二:集體土地抵押

對於集體土地抵押問題,《物權法》、《擔保法》雖然沒有明確集體土地不能作為抵押,但明確規定只有兩種情形可以抵押:一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二是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光地不能抵押,必須連同土地上的房屋建築一起抵押。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提出了建立現代農村金融制度。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以後,金融機構紛紛在農村開展了集體土地的抵押融資試點和嘗試,尤其是以農村房屋、宅基地抵押為主要內容的嘗試受到全社會的關注。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一旦以農村房屋、宅基地抵押的抵押權實現時,集體土地卻無法實現處置,其擔保的債權無法實現,成為不良資產,無疑是巨大的金融風險。

防範風險,確保土地「借=貸」

土地抵押貸款的金融風險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銀行違規放貸風險(包括中介機構違規評估土地價值風險);二是土地登記機構違規登記風險。從目前的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來看,出於制度約束和職業道德,上述風險單一出現的機會較小。但是,除法律法規外,上述兩個部門的部門規章或政策文件的部門局限性等,一旦一方違規,另一方在不熟悉他方政策或者沒有職責遵守他方部門規章和政策文件的情況下,違規土地抵押登記貸款便會產生,風險也隨之而來。因此,防範風險的主要辦法應是加強涉及土地抵押貸款各方主體的溝通和協調,建立聯手防範金融風險的新機制。

積極推進相關信息的對接與共享,構建土地、銀行和證券聯手防範金融風險的新機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土地資本化的方式、節奏和規模呈現多樣、快速和擴大的趨勢,土地與信貸、證券的關系越來越密切。建議國土資源部、銀監會和證監會加強溝通合作,將包括土地抵押監測數據在內的土地登記基本信息、上市房地產企業資金和用地情況、房地產企業信貸和用地情況等數據對接共享,實現以土地為基礎的土地資本化全方位、全過程監管,構建土地、銀行和證券聯手防範金融風險的新機制,化解政府融資平台矛盾,更加有效地防範金融風險。

土地登記部門加強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服務,銀行加強貸前、貸中和貸後土地登記資料的查詢和全過程監管,實現土地登記資料、放貸政策信息對接和共享。

⑹ 融資租賃之前用的是道路管網做抵押,被查出違規,現在想使用土地做抵押,這一變更過程是叫什麼變更

嚴格來說,可以說是擔保方式變更,道路管網那個不能叫抵押,是用道路管網收益權作擔保,應該叫權利質押。用土地做抵押叫土地使用權抵押。由質押變抵押,擔保方式變了。
通俗籠統一點,也可以說是抵押物變更,抵押物由道路管網收益權變更為土地使用權。
融資租賃關系中,出租人通常是按照承租人的指定和要求提供了特定租賃物,如果承租人不按期支付租金或者提前違約終止合同,出租人會遭受重大損失,因此會要求承租人提供擔保,擔保可以是抵押、質押、保證等方式。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擔保物。特定收益權可以做為權利質押的標的。土地使用權可以做為抵押的標的。

⑺ 國土部:禁止政府直接插手土地遷

中國經濟網9月16日報道 從明年4月開始,土地儲備機構將不再直接從事土地一級開發工作。
國土資源部近日發文明確,在2011年3月底前,土地儲備機構必須與其下屬和掛靠的從事土地開發相關業務的機構徹底脫鉤,各地國土資源部門及所屬企事業單位都不得直接從事土地一級市場開發。
按照規定,土地儲備機構具有從事土地一級開發的權力,但同時進行土地開發和土地收儲,容易留下腐敗空間,這也被業界詬病為「左手倒右手」。
有業內人士分析認為,土地儲備機構退出一級開發,有利於一級開發市場的公開透明運作。
「土地一級開發」還給市場
土地儲備機構從事土地一級開發有其制度支持。按照國土部、財政部和央行於2007年聯合印發的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規定,土地儲備機構有權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
事實上,不少地方的土地一級開發工作正是由土地儲備部門完成。據了解,除直接從事一級開發之外,一些土地儲備部門成立「城市建設開發投資公司」,進行融資和一級開發,即「政府行為,公司運作」。
一位不願具名的業內人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在很多地方,政府插手一級開發市場的力度較大,有些地方的土地儲備機構甚至壟斷了一級開發市場,這很容易造成腐敗。
他表示,退出一級開發,意味著土地儲備部門將只能進行土地收儲工作,一級開發將完全由企業按照市場規律進行操作,相當於「切斷了一隻手」。
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副總工程師鄒曉雲向記者表示,土地儲備部門的退出,有利於壓縮腐敗空間,並使一級開發市場的運作更加公開透明。
華業地產副總裁陳雲峰則認為,個別地方政府存在刻意提高一級開發成本,從而推漲地價的行為。上述規定將對此有所遏制。
事實上,與土地買賣相比,一級開發的利潤非常低。按照北京市的規定,企業用自有資金進行土地一級開發的,規定利潤不超過8%;貸款進行一級開發的,利潤不超過2%。
上述業內人士表示,在擁有相關的法規支持的情況下,國土部此舉的主要目的不在於壓縮地方利潤,而在於減少行政操作,促進市場化運作。
政府還須充當「組織者」
鑒於土地一級開發的特殊性,政府機構並不會完全退出。陳雲峰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一級開發最困難的環節在於拆遷,在這個過程中,政府的效率顯然高過企業。
一直以來,各地不斷發生由拆遷帶來的沖突事件,並逐漸演化成一種社會現象。
陳雲峰表示,拆遷成本占據了一級開發成本的主要部分,拆遷補償款是雙方最難達成一致的地方。同時,在拆遷過程中,企業經常會面對一些「有政府背景的建築」。
他表示,在一級開發過程中,政府機構的作用十分「微妙」。如果政府完全退出,企業將面臨開發成本和開發進度的風險;如果政府直接操作,則不利於市場公平競爭。
在很多業內人士看來,政府機構並不會完全退出一級開發市場,而是採取北京國土局的操作方式,進行「主導開發」。記者還發現,在國土部的表述中,強調國土資源部門「不得直接從事」土地一級市場開發,而非完全退出。
去年底,北京市國土局宣布,土地一級開發將由政府作為開發主體投資,委託企業具體實施。北京市國土局局長魏成林曾表示,由政府主導的土地一級開發,成本將比企業操作降低1/3。
按照北京市的規定,政府主導的土地一級開發模式為:政府向銀行爭取授信,獲得的貸款用作拆遷補償款,此後,受到委託的企業進行土地整理,並根據區域規劃和經濟發展確定土地用途,通過市場公開出讓。
鄒曉雲表示,政府開發與政府組織開發是不同的概念,至少在目前的情況下,政府組織的一級開發更有效率。
(本文來源:中國經濟網 )

新聞聚焦:國土部土地違法問責或大打折扣 部長稱壓力極大
按照國土部「7月督察、8月約談、9月問責」的時間表,一場針對土地違法違規的問責風暴似乎正在醞釀。但當下的進展表明,公眾的翹首期待可能將大打折扣。之所以作如此判斷,其理由至少有三。
其一,是國土部部長徐紹史一度坦言「壓力極大」。壓力來自何處?徐部長語焉不詳,我們無從揣測,然而其中透露出的信心不足卻是顯而易見的。
其二,此次是國土部首次依據15號令對地方政府相關負責人進行土地問責,其「撒手鐧」是「既處理事,又處理人」——凡是地方違法違規土地面積達到當年新增建設用地面積15%以上的,其行政首長就要被問責,哪怕已經調離。但不久前國土部有關負責人透露,約佔六成以上的閑置土地是因毛地出讓拆遷難、調整規劃等客觀原因造成的。公眾有理由懷疑,也許還會有更多的「客觀原因」使得15%這一指標近乎虛設,更遑論地方政府為了「不突破」15%的紅線而進行的種種博弈。
其三,國務院要求各地在6月底之前上報房地產企業違法違規經營的檢查處理結果,現在已經進入9月,至少目前還沒有看到違規開發商的詳細名單,更沒看到通報哪些開發商被取消了經營資格,這顯然不符合「新國十條」中有關「加大曝光和處罰」的要求,也足見此次問責起碼至今為止很欠速度和力度。
依據國土部8月19日發布的消息,截至5月底,全國共上報房地產違法違規用地宗數3070宗,面積約18.84萬畝,其中閑置土地宗數2815宗,面積16.95萬畝。有專家測算,如果容積率為2,16.95萬畝閑置土地可建成今年上半年全國已竣工的住宅量。即便這不是「冰山一角」,也已說明我國的土地違法違規現象已經多麼嚴重。
如此之土地亂象,其根源當來自吸附在土地上的各種利益鏈:土地財政,「GDP崇拜」下的盲目規劃,房地產商的「囤地居奇」,政商交易等等。但不管多強的利益鏈,在真正有效的監管和嚴刑峻法面前也會土崩瓦解。
遺憾的是,我國的土地違法違規現象卻在多年來一次又一次的「督察」、「清理」中不降反升。與之相關的背景是,國土部官員曾披露,2004年11月至2006年8月,各級國土部門向紀檢監察部門提出黨政紀處分96人,實際落實不到一半;向司法機關移送追究刑事責任32人,實際追究僅7人;而1998年至今,縣級以上的幹部因為違規違法出讓土地而被處理的可謂鳳毛麟角。
「為什麼我的眼裡常含淚水,因為我對這土地愛得深沉」。土地事關國計民生、公平正義和百姓情感,政府對土地市場的整治已經到了刻不容緩、該出重拳的時候了,也不能再讓公眾失望了。
土地市場亂象叢生
依據國土部8月19日發布的消息,截至5月底,全國共上報房地產違法違規用地宗數3070宗,面積約18.84萬畝,其中閑置土地宗數2815宗,面積16.95萬畝。有專家測算,如果容積率為2,16.95萬畝閑置土地可建成今年上半年全國已竣工的住宅量。即便這不是「冰山一角」,也已說明我國的土地違法違規現象已經多麼嚴重。
如此之土地亂象,其根源當來自吸附在土地上的各種利益鏈:土地財政,「GDP崇拜」下的盲目規劃,房地產商的「囤地居奇」,政商交易等等。但不管多強的利益鏈,在真正有效的監管和嚴刑峻法面前也會土崩瓦解。
遺憾的是,我國的土地違法違規現象卻在多年來一次又一次的「督察」、「清理」中不降反升。
兩天三城爆出新地王 或與開發商資金充裕密切相關
信息時報訊 最近,樓市反彈聲音不斷,不僅全國樓市量價齊升,土地市場也呈現出熱鬧非凡的局面。據中原地產統計,9月初短短兩天內接連在上海、廣州和武漢三市拍出新「地王」。地產專家認為,「地王」的密集現身,與樓市回暖及開發商資金充裕密切相關。
三城相繼拍出新「地王」
最近,土地市場又風生水起,開發商搶奪地塊的舉動越來越明顯,導致「地王」重新誕生。
9月1日,上海松江廣富林低密度住宅用地2-5號以16488元/平方米的樓面價成交,刷新該區域「地王」新單價。而今年2月和5月成交的廣富林2-4號及2-6號地塊,樓面價分別為16374元/平方米和13724元/平方米。
9月2日,廣州番禺中心南區4-2地塊被廣州城建以樓面價7282元/平方米取得,番禺「地王」再度被刷新。該地塊曾於2007年9月被金地以樓面價6230元/平方米獲取,創下當時的「地王」紀錄。
此外,萬達將武漢東湖中央商務區核心地段兩幅商住用地收入帳下,47公頃的土地總價達76億元,成為該地區新的總價「地王」。2009年底,華僑城曾以43億元拿下該區域4幅共計211公頃地塊,創下當時武漢新的總價「地王」。
外因:樓市回暖強勁
陽光假日園負責人蘇先生分析,近期全國不少城市密集出現「地王」,和目前樓市回暖息息相關。全國不少城市房地產市場出現量價齊升的態勢,令發展商預期樓市不會怎樣跌,前景繼續看好,所以在土地市場也頻頻出手。
內因:房企「不差錢」
業內人士表示,近期住宅市場成交回暖以及銷售回款增加已令開發商資金狀況有所好轉。從已公布8月公報的萬科、富力兩家標桿房企的情況看,8月份銷售金額同比分別增加了149%和45%。其中萬科單月銷售過百億元,更是刷新了國內房地產企業單月銷售紀錄。也許是由於大型房企「不差錢」,僅萬科8月份就在深圳、長沙、福州、沈陽等地購入商品住宅用地166.5公頃,購地金額高達78億元。
中原集團研究中心高級經理劉淵認為,各地政府為完成今年供地計劃供應放量也為「地王」的誕生創造了條件。預計後續土地供應將維持放量,優質地塊仍將受到各開發商爭奪,不排除還會有更多的「地王」誕生。
各地「地王」頻現 業內稱:樓市博弈日益加劇
近期「回暖」的不止住宅銷售市場,數據顯示,曾經一度「冷清」的土地市場也在「回暖」,久違的「地王」現象再度出現。統計顯示,繼廣州、武漢上周傳來「地王」消息後,9月8日,上海、廈門等地土地市場再度上演「爭奪戰」,九龍倉48.28億拿下黃浦江沿岸宅地王,樓板價超過3.5萬元/平米;合生創展以14.51億拿下三林集鎮宅地,樓板價超2萬元/平米;而招商地產在廈門經過119輪激烈競價,挫敗保利以10.25億元將集美商住用地納入囊中。
數據顯示,從整個8月份情況看,重點城市一手住宅成交均出現大幅回升,總體增幅在3成。一線城市中,深圳反彈幅度最大,環比7月有8成的增加,杭州環比增長了近7成,廣州次之,增幅在5成,京、滬兩地約增加了兩成半;二線城市增幅最大的是成都、武漢兩市,在4至5成。
各地住宅市場繼續延續著反彈勢頭,而土地市場更是熱鬧非凡,短短2天內接連在上海、廣州和武漢三市拍出新地王,久違的「地王」再度出現。9月1日,上海松江廣富林低密度住宅用地2-5號以16488元/平米的樓面價成交,刷新該區域新單價地王。9月2日,廣州番禺中心南區4-2地塊被廣州城建以樓面價7282元/平米取得,番禺地王再度被刷新。此外,萬達將武漢東湖中央商務區核心地段2幅商住用地收入賬下,47公頃的土地總價達76億元,成為該地區新的總價地王。
從這周看,上周的「地王」已經快速被刷新。9月8日,九龍倉48.28億拿下上海黃浦江沿岸宅地王,樓板價超過3.5萬元/平米;合生創展以14.51億拿下三林集鎮宅地,樓板價超2萬元/平米;而招商地產在廈門經過119輪激烈競價,挫敗保利以10.25億元將集美商住用地納入囊中。
那麼,是什麼原因促使土地市場再熱?中原集團研究中心高級經理劉淵認為,土地市場的升溫與近期住宅市場成交的回升令開發商對後市預期開始樂觀有著密切關系;而各地政府為完成今年供地計劃供應放量也為「地王」的誕生創造了條件。最為關鍵的是,近期住宅市場的成交回暖以及銷售回款增加已經令開發商資金狀況有所好轉。以萬科為例,近期披露的公告顯示,8月銷售金額超百億,較去年同期增加了149%。而僅8月份就在深圳、長沙、福州、沈陽等地購入商品住宅用地166.5公頃,購地金額高達78億的萬科似乎在用拿地行動告訴市場「不差錢」。
此外,房企在融資方面也有利好消息出台。9月5日,保監會出台了《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該細則是對一個月前頒布的「令險資進入不動產合法化」等相關條例的進一步細化。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6月底,保險業總資產為4.52萬億元,按規定的投資上限10%計算,預計可投入房地產領域的資金高達4520億元,約佔2009年商品房銷售金額的10%。此筆巨資的入市,對於常規渠道融資受限的開發商,無疑是一利好消息。
對未來土地市場走向,業內人士認為,在各地後續土地將維持放量供應的背景下,優質地塊仍將受到各家開發商爭奪,尤其是開發商對熱門地塊的爭搶仍有加劇之勢,不排除後續還會有更多的「地王」誕生。也正是如此,業內人士認為,在調控的背景下,樓市各方博弈開始日益加劇。

⑻ 允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可能帶來什麼問題

試著探討一下,說的不一定對4個問題總結起來分別可從權能層面、法律層面、權證層面和技術層面來展開探討,下面依次:

1、權能問題。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起源於1978年安徽鳳陽小崗村搞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創造」,解決了中國的吃飯問題,當時的承包期限是20年,1998年有效期到了,搞了二輪延包,這次期限是30年,到2028年(流轉及抵押應不得超過該年限)。從權能來看,土地承包經營權(一個完整的詞彙,一個獨特的概念,一項特殊的權利)是用益物權,不具備權屬性,從四項基本權能來看,應該是使用和,並沒有權,因為權歸集體。正因為沒有權,所以也沒有處置權。因其權為集體產權、且為用益物權的獨特性質,從狹義來說,目前尚不存在以其他客體的經營權為抵押物的融資方式。但是從廣義來說,還有水域灘塗養殖權、水利設施使用權等與其有一點類似,然而卻又不同。

2、法律問題。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從法理上來說是站不住腳的。《物權法》、《擔保法》、《土地承包法》對耕地、自留地、集體機動地、宅基地的抵押有限制性條款。明確的是《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償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這等於是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無效抵押物。這基本就把以家庭承包方式獲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貸款的路徹底封死了。但是: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意見》(銀發〔2008〕295號)提出:(二)創新貸款擔保方式,擴大有效擔保品范圍。鼓勵金融機構根據試點地區農業發展情況和農村經濟特點,依照相關法律,進一步擴大農戶和農村企業申請貸款可用於擔保的財產范圍,積極規范和完善涉農擔保貸款業務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涉農貸款擔保財產的評估、管理、處置機制。按照因地制宜、靈活多樣的原則,探索發展大型農用生產設備、林權、水域灘塗使用權等抵押貸款,規范發展應收賬款、股權、倉單、存單等權利質押貸款。原則上,凡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財產權益歸屬清晰、風險能夠有效控制、可用於貸款擔保的各類動產和不動產,都可以試點用於貸款擔保。積極推進和完善多元化的農村信貸擔保體系建設,鼓勵各類信貸擔保機構通過再擔保、聯合擔保以及擔保與保險相結合等多種方式,加大對農村的融資擔保服務。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信貸結構調整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09〕92號)提出:穩步推進農村融資性擔保體系的建立和發展,有效完善農村信貸風險分擔機制,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大力開發符合農村實際特點的「信貸+保險」金融服務新產品。支持政策性金融加大對農業開發和農田水利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中長期信貸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開辦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中國銀監會廳關於做好2013年農村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銀監辦發〔2013〕51號)提出:探索擴大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龍頭企業等借款人可用於擔保的財產范圍,創新各類符合法律規定和實際需要的農(副)產品訂單、保單、倉單等權利以及農用生產設備、機械、林權、水域灘塗使用權等財產抵(質)押貸款品種。支持在法律關系明確地區探索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農房等抵(質)押貸款業務。此外,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賦予農民對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2014年一號文件也明確「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國務院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現階段通過市場流轉交易的農村產權包括承包到戶的和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等,以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集體林地經營權為主,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權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體土地承包權,具有明顯的資產使用權租賃市場的特徵。2015年一號文件:做好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貸款試點工作。所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處於一種法律有障礙和政策鼓勵的兩難之中。為什麼會鼓勵,我想是部分地區城鎮化進程導致農民數量減少導致土地拋荒,而細碎的家庭分散經營雖然曾在特定歷史時期做出過的貢獻,但是當下已然不適合現代農業發展要求。集約土地規模化經營和發展現代農業,這就需要資金支持即農村金融支撐,而從事農村經營的主體缺少融資渠道(主要是抵押物擔保物匱乏)的困境所致。為了解決法律障礙和政策鼓勵、現實需求三者間的困境,各方可謂絞盡腦汁:以上出現了幾種提法尤其值得注意:一是人行提出的」土地經營權「二是銀監會提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三是三中全會起草組提出的「農民對承包地承包經營權」四是一號文件提出的「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五是國辦(中農辦)不久前
獨辟蹊徑
提出的「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從權能上說,以上說的其實是一個東西,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除了銀監會比較憨厚,其他的提法都有規避與現有法律沖突的考慮。這個事情的發展大致就是這樣的,但是又有了新的發展,那就是2014年底中共廳、國務院廳印發《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中正式明確提出
農村土地權、承包權、經營權的「三權分置」前面說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個完整的詞彙,一個獨特的概念,一項特殊的權利是一項用益物權,但是由於土地流轉的現實,在實質上,對這項權利又進行了「瓜分」:流出方保留承包權,流入方只有經營權。這個問題說到這里已經基本說清楚了。

3、權證問題。

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這里要明確一個重要問題,即抵押的到底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還是流轉後「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即「三權分置」提出的,是承包權還是經營權?前面已經說清楚了,在土地法、承包法沒改之前(改法後,後面說法就不成立了),現階段,將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抵押是違法的,可以操作的是流轉後的經營權。問題中所提出的「用於抵押的權證」,和「《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
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提出 5 年內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嚴格來說,並不是同一個證。花開兩朵各表一枝,先說這個《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
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提出的5年完成的這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這個證其實一直都有,網上隨便找個圖。日期是1998年,二輪延包的年份,這個證作為農戶承包土地的權屬證明,在全國大多數地方基本都確權到位了。既然都有了,二輪延包又沒有結束,那麼現在為什麼又要頒這個證呢?新頒的證和老證有什麼區別呢?這些問題我看不太清楚,但是我們可以找一個角度來管窺蠡測一下在《2009年國土資源公報》中,國土資源部曾解釋稱,「(2009年)耕地、建設用地等數據,待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全面完成後另行發布」。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啟動於2007年,歷時三年,2009年底基本結束。但是,調查結果遲遲未公布。2012年12月,國土資源部曾發布通報稱,2011年,中國耕地保有量為18.2476億畝,全國耕地凈減勢頭得到有效控制,且自2009年以來,全國耕地保有量連續三年保持在18.24億畝以上。但是,該數據並未體現在《2011年中國國土資源公報》中。《2013中國國土資源公報》顯示,2012年中國耕地保有量為20.27億畝,2009年以來連續四年耕地保有量超20億畝;而近年來,中國政府一直強調18億畝耕地紅線不能突破。(國土部:中國現有耕地超過20億畝來源2014年04月22日
16:29 來源於
財新網)。簡而言之就是家當沒搞清楚,守了好些年的18億畝耕地紅線,國土部一普查,發現不但沒減少,還「憑空」多了2億畝出來。18億畝我推斷就是根據上面紅本本的登記數據統計出來的,多出2億畝並不奇怪,仔細看紅本本上的內容就可以發現,一是測量技術先進了,國土部是拿衛星測的,原來農村是用步量的,田埂啥的都沒算,誤差太大;二是承包分地的時候,地有好壞,好地一畝算一畝,拿到差地的人家不幹了,私下說好一畝半算一畝,兩畝算一畝;三是農業稅2006年才取消,沒取消之前是土地稅,實際佔有多,而少登記是可以少交稅的,以上種種,導致出入。回過頭我們來看看這個老證,四至不清(四至處為空白,且並未附四至圖),面積不準(長寬處為空白,面積數據度以現在的要求標准來看很可能是不夠的),過於簡陋。檯面上來說,這對於「不可逆城鎮化」調整土地涉及的問題、糧食保護耕地紅線問題、保護農民權益問題、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土地流轉等工作開展不利。檯面下來說,政府征地成本、工商資本流轉成本、農戶流租金收入等等,這些可都是真金白銀的問題啊,此外承包地幾十年歷史積累矛盾也很突出,但是這個是馬蜂窩就不捅了。如果因為四至和面積都搞不清楚,進而產生爭議,總得拿個證明的東西出來吧,這時候這個本子就不夠用了。現階段的確權頒證,是的證,的具體標准我沒去查,四至都要到用GPS定位,要附圖,每塊地還有的編號。目前很多試點都已經開始搞,但是有難度,主要集中在一是確權成本太高,很多地方希望用國土部門的技術手段來測,但是一畝要四五十元(國家只配套10元一畝地),還有人力成本和工本費等等,隨便搞下就是千萬上億的成本,錢從哪來?二是農戶意願,有的實際佔有比老證上佔有面積大,這一測,會如何變動,心裡在打鼓。三是基層也畏難,入戶調查、戶籍台賬等,而且農村的土地矛盾大了去了,翻燒餅吃力不討好。進程方面,2014年山東、四川、安徽3個省和其他省區市的27個縣進行了整體試點,不少地方還結合實際擴大了試點范圍。截至2014年底,全國1988個縣(市、區)開展了試點工作,涉及1.3萬個鄉鎮、19.5萬個村,試點覆蓋面積3.3億畝。2015年又新增江蘇、江西、湖北、湖南、甘肅、寧夏、吉林、貴州、河南等9個整省試點,據悉有些試點已經探索出一些價格量又足的辦法來,既符合部里的規程標准,又能控製成本。所以考慮到事情的難度5年完成並不誇張。第二個證就是用於抵押的證,即使用權證,主要是農地流轉後,給流入方發一個證,證明他的使用權利,當然,如果沒流轉的也可能給農戶再發一個使用權證,這個證目前全國沒幾個地方發,個別地方在搞試點探索發了這個證(封閉試點網上沒找到圖),一般是政府發,僅處於探索階段。

4、操作層面的問題。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過程中可能遇到什麼問題?三個方面,一是政策法律層面,二是技術層面,三是風險層面。政策法律層面主要是法律法規限制,金融機構開展起來有顧慮,而且直接影響申請強制處理抵押物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技術層面主要是指抵押物要估價,抵押物值多少錢?現階段農村資產資源缺乏專業評估機構和人員,還未建立農業評估的行業標准,抵押物價值認定困難,現在很多地方都評估了,但是價值認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評的太低,農戶貸不到幾個錢,評的太高,銀行不認。還有就是登記部門和銀行是脫節的,比方一塊地不但有土地承包證,種了樹後又去辦了個林權證,挖了個坑辦了水域灘塗養殖證,同一塊地理論上可以用不同的權證在不同銀行反復抵押,這就跟房地產市場不健全的時候開發商一房多賣類似。而這個地是否已經抵押過,銀行現階段根本查不到,有一物多抵風險;風險層面說到底是的問題,一是缺乏抵押擔保機構,誰願意來擔保,誰來兜底?況且擔保公司不是慈善企業,是要收費的,也會變相增加融資成本,如果成本過高,這個融資就會失去意義。因此如何擔保這個是核心問題。二是農業保險覆蓋太低,加大了銀行風險;三是抵押物處置難,即使法院支持,因缺乏公開有效的市場,這個抵押物的流動性太差,執行成本很高。概而言之,銀行需要獨立承擔風險,缺乏風險分散機制。

⑼ 土地礦產違法嚴重地區將被約談是怎麼回事

2017年祁連山生態遭受破壞問題最終導致甘肅省3名副省級領導以及多名廳級領導被問責。由國土資源部組織開展的2017年度土地礦產衛片執法監督檢查對生態問題的關注超過往年。

國土資源部表示,對嚴重違法地區將啟動約談,「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對違法嚴重地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國土資源部說,繼續堅持在約談土地違法嚴重地區的同時,約談礦產違法嚴重地區。同時,繼續堅持開門約談,邀請本地區主要新聞媒體參加,並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多種形式宣傳報道。

根據國土資源部下發的通知,確定約談對象時,不僅要把違法用地、違法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問題嚴重的地區納入約談范圍,同時要將存在虛報瞞報數據等弄虛作假行為、查處整改不積極不及時以及日常執法評估考核問題突出的市、縣納入約談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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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國土部約談九城市多地違規抵押土地融資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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