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被取消准入資格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幾年內不得
一、關於融資性擔保機構收費標准,目前主要的法律依據有:1、《國務院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國發[2006]90號),(七)為促進擔保機構的可持續發展,對主要從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的擔保機構,擔保費率實行與其運營風險成本掛鉤的法。基準擔保費率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50%執行,具體擔保費率可依項目風險程度在基準費率基礎上上下浮動30%-50%,也可經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同意後由擔保雙方自主商定。2、《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法》(銀監會等七部委令[2010]3號),第四章,第二十六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收取的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由融資性擔保公司與被擔保人自主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3、《上海市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試行法》(滬府發[2010]31號),第六條,第三項,融資性擔保公司收取的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由融資性擔保公司與被擔保人自主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二、目前上海融資擔保行業中,政策性擔保機構擔保費率一般在1-2%,商業性擔保機構擔保費率一般在2-4%。
B. 請問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范圍(地址)能否變更
1、按照融資性擔保公司暫行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省金融辦批准:
(一) 變更名稱。
(二) 變更組織形式。
(三) 變更注冊資本。
(四) 變更公司住所。
(五) 調整業務范圍。
(六) 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 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八) 分立或者合並。
(九) 修改章程。
(十) 省金融辦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所以你說的兩種變更都是可以的,只不過事先需要上報金融辦經審批後方可執行。
C. 政策性擔保公司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區別
都是依法設立的抄,其申請襲成立的條件和普通公司成立條件是一樣的。
但是兩者還是有以下區別點:
一,就注冊資金來說,普通擔保公司只要五十萬以上,而融資性擔保公司金額較大,一般要四五千萬甚至一個億以上(按照各個省份要求有別)。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活動必須由省經貿委頒發經營許可證,而普通擔保公司則不需要。就營業范圍來說,普通擔保公司除了咨詢業務和中介服務,不能開展其他任何擔保業務,而融資性擔保公司則可以開展各種融資性擔保業務。
D.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的發證機關是
樓上的回答清楚,確實是金融辦直接管轄,我再補充下: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管理指引》
第二條:監管部門 第三條:母公司注冊 第五條:分支機構注冊
第二條規定「本指引所稱監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的部門。」這個部門一般為金融辦,當然各地具體情況也不排除有例外。
第三條規定「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的頒發、換發、注銷等由監管部門依法辦理。」
第五條規定「融資性擔保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管部門頒發、換發、注銷經營許可證。」
希望可以幫到你!
E.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允許從事民間借貸擔保的法律依據
原則上是不合法的,而且銀行也不會和這些擔保公司合作,註定了他們無法做銀行貸款擔保業務。基本上這些擔保公司都在從事民間借貸業務。就連融資性擔保公司中,絕大多數也很難獲得與銀行合作的機會。
F. 關於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問題,請熟悉金融法律法規的朋友看看,謝謝
1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的第三章業務范圍的第二十一條規定「不得吸收存款」,是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營業范圍中,不允許有儲蓄業務.
2 「積極鼓勵民間資本和外資依法進入融資性擔保行業」,意思是鼓勵民間資本和外資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設立或參股融資性擔保公司.
3 對於投資合同,每月有固定收益,這不是投資,是存款.如果是投資,這樣合同不合法.
是投資,就有風險,不可能在沒有利潤的情況下得到分紅.要使投資合同合法."每月有固定收益"要更改"分紅時按固定的收益執行"..相當於優先股,按約定的利率分紅,但沒有管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