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有企業成立全資子公司,公司內部決策需要什麼流程
『貳』 國有企業投資成立公司,除了工商那些部門審批外,還要什麼部門審批
工商
質監
稅務
現在注冊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2-50人有限公司注冊資金最低要為3萬(參看新公司法第2章第1節第26條) ;1人有限公司注冊資金最低為10萬(參看新公司法第2章第3節第59條);此規定基本適用絕大多數公司。
根據我們的經驗整個注冊流程您需准備以下幾個方面的事宜:
1.使用附件傳送、快遞或其他方式提供您和投資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說明公司注冊資金的額度及全體投資人的投資額度,准備好至少5個公司預先名稱;
2.您需選擇就近銀行進行注資手續;
3.您需攜帶身份證前往工商所簽字驗證;
4.所有證件辦理完畢後您需選擇就近銀行辦理基本賬戶和納稅賬戶;
5.其他所有手續由相關部門完成。
注冊流程依次為:
查名(確定公司名字)→驗資(完成公司注冊資金驗資手續)→簽字(客戶前往工商所核實簽字)→申請營業執照→申請組織機構代碼證→申請稅務登記證→辦理基本帳戶和納稅賬戶→辦理稅種登記→辦理稅種核定→辦理印花稅業務→辦理納稅人認定→辦理辦稅員認定→辦理發票認購手續。
『叄』 如何建立一家股份制投資公司,請描述一下具體流程以及相關的法律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三十條 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三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三十五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節 組織機構
第三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九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六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十一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三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 立
第七十七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第七十九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第八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十一條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三條 發起人的出資方式,適用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一次繳納的,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首次繳納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設定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八十五條 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六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認股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八十七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認購股數、金額、住所,並簽名、蓋章。認股人按照所認購股數繳納股款。
第八十七條 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二)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
(三)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
(四)募集資金的用途;
(五)認股人的權利、義務;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
第八十八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
第八十九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代收股款的銀行應當按照協議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繳納股款的認股人出具收款單據,並負有向有關部門出具收款證明的義務。
第九十條 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
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在三十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第九十一條 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
(二)通過公司章程;
(三)選舉董事會成員;
(四)選舉監事會成員;
(五)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
(六)對發起人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
(七)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
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第九十二條 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三條 董事會應於創立大會結束後三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一)公司登記申請書;
(二)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明;
(六)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公司住所證明。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文件。
第九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十五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摺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凈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
第九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置備於本公司。
第九十八條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九十九條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一百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第一百零四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零五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百零六條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七條 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一百零八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並保存。
第三節 董事會、經理
第一百零九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一百一十一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最後,說明一點,不管是私營的還是國有的,在法律面前他們都是一樣的.
『肆』 注冊投資公司有哪些流程
注冊投資公司的具體流程如下:
租賃辦公地址;
注冊投資公司就上多有米;
2.到工商局申請名稱預核准;
3.取得《名稱核准通知書》後,到工商局指定的銀行辦理投資公司入資手續;
4.填寫企業設立申請表,提交給工商局;
5.工商局受理後一周內可領取營業執照;
6.申請人攜帶營業執照到技術監督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7.領取代碼證書後,對稅務登記證進行辦理;
8.辦齊以上所有證書後,即可辦理開戶許可證;
9.開戶許可證成功辦理後,申請人持開戶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到工商局辦理劃資手續,將注冊資金劃轉到自己企業的基本賬戶。
完成以上9個步驟即可成功創辦投資公司,投資公司的經營范圍一般以項目投資,投資顧問,投資咨詢及為中小企業融資為主。
『伍』 如何注冊投資融資公司
設立融資性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專章程。
(二)屬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融資性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設立融資性公司,應向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等事項。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五)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以及持有注冊資本5%以上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六)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七)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
(八)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九)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陸』 成立一個投資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投資公司注冊需要的條件:申請注冊公司的法人,股東身份證原件、申請注冊公版司的名稱權(最少取10個名稱)、申請注冊公司的經營范圍、申請注冊公司的法人,股東投資比例、申請注冊公司的法人聯系電話。
一、注冊公司基本流程:
1、查詢企業名稱
2、客戶提供基本資料
3、工商初審 刻章備案
4、驗資
5、提交工商局審批,列印營業執照
6、辦理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
7、辦理稅務登記證
8、 領取全部執照,和其他相關材料。
二、注冊公司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請注冊公司的法人,股東身份證原件
2、申請注冊公司的名稱(最少取10個名稱)
3、申請注冊公司的經營范圍
4、申請注冊公司的法人,股東投資比例
5、申請注冊公司的法人聯系電話
三、選擇公司的形式:
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金3萬元,需要2個(或以上)股東,從06年1月起新的公司法規定,允許1個股東注冊有限責任公司,這種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又稱「一人有限公司」(但公司名稱中不會有「一人」字樣,執照上會註明「自然人獨資」),最低注冊資金10萬元。
註:合夥投資創業,可選擇普通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金3萬元;如果只有個人作為股東,則選擇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金10萬元。
『柒』 成立建設投資總公司的程序及機構的設置
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9月7日國務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規范其投資運作,鼓勵其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投資企業,系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設立的主要從事創業投資的企業組織。
前款所稱創業投資,系指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後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前款所稱創業企業,系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設立的處於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成長性企業,但不含已經在公開市場上市的企業。
第三條 國家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凡遵照本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程序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接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投資運作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程序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條 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管理部門分國務院管理部門和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兩級。國務院管理部門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報國務院管理部門備案後履行相應的備案管理職責,並在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業務上接受國務院管理部門的指導。
第五條 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適用《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運作符合相關條件,可以享受本辦法給予創業投資企業的相關政策扶持。
第二章 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備案
第六條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規定的其他企業組織形式設立。
以公司形式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委託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委託人和代理人的法律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第七條 申請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
第八條 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創業投資企業,向國務院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在省級及省級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創業投資企業,向所在地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第九條 創業投資企業向管理部門備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經營范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三)實收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注冊後的5年內補足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四)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單個投資者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所有投資者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
(五)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責任。委託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的,管理顧問機構必須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其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系指擔任副經理及以上職務或相當職務的管理人員。
第十條 創業投資企業向管理部門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等規范創業投資企業組織程序和行為的法律文件。
(二)工商登記文件與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三)投資者名單、承諾出資額和已繳出資額的證明。
(四)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
由管理顧問機構受託其投資管理業務的,還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管理顧問機構的公司章程等規范其組織程序和行為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顧問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與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三)管理顧問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
(四)委託管理協議。
第十一條 管理部門在收到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查備案申請文件是否齊全,並決定是否受理其備案申請。在受理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備案條件,並向其發出「已予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書面通知。對「不予備案」的,應當在書面通知中說明理由。
第三章 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運作
第十二條 創業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限於:
(一)創業投資業務。
(二)代理其他創業投資企業等機構或個人的創業投資業務。
(三)創業投資咨詢業務。
(四)為創業企業提供創業管理服務業務。
(五)參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與創業投資管理顧問機構。
第十三條 創業投資企業不得從事擔保業務和房地產業務,但是購買自用房地產除外。
第十四條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全額資產對外投資。其中,對企業的投資,僅限於未上市企業。但是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後,創業投資企業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資金只能存放銀行、購買國債或其他固定收益類的證券。
第十五條 經與被投資企業簽訂投資協議,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股權和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准股權方式對未上市企業進行投資。
第十六條 創業投資企業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總資產的20%。
第十七條 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在章程、委託管理協議等法律文件中,明確管理運營費用或管理顧問機構的管理顧問費用的計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約束機制。
第十八條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從已實現投資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對管理人員或管理顧問機構的業績報酬,建立業績激勵機制。
第十九條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事先確定有限的存續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於7年。
第二十條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債權融資方式增強投資能力。
第二十一條 創業投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四章 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條 國家與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通過參股和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發展。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國家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並引導其增加對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稅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通過股權上市轉讓、股權協議轉讓、被投資企業回購等途徑,實現投資退出。國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完善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退出機制。
第五章 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監管
第二十五條 管理部門已予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及其管理顧問機構,應當遵循本辦法第二、第三章各條款的規定進行投資運作,並接受管理部門的監管。
第二十六條 管理部門已予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及其管理顧問機構,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管理部門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與業務報告,並及時報告投資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減資本。
(三)分立與合並。
(四)高級管理人員或管理顧問機構變更。
(五)清算與結業。
第二十七條 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5個月內,對創業投資企業及其管理顧問機構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條款規定,進行年度檢查。在必要時,可在第二、第三章相關條款規定的范圍內,對其投資運作進行不定期檢查。
對未遵守第二、三章各條款規定進行投資運作的,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在30個工作日內改正;未改正的,應當取消備案,並在自取消備案之日起的3年內不予受理其重新備案申請。
第二十八條 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管理部門報告所轄地區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情況,並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報告已納入備案管理范圍的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運作情況。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的指導。對未履行管理職責或管理不善的,應當建議其改正;造成不良後果的,應當建議其追究相關管理人員的失職責任。
第三十條 創業投資行業協會依據本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對創業投資企業進行自律管理,並維護本行業的自身權益。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捌』 國有企業成立子公司需要什麼決策程序
申請國有獨資公司登記注冊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國有獨資公司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指定(委託)書》。公司章程(提交原件一份,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及董事長的制定或委派文件。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以非貨幣方式出資並實繳的,應提交評估報告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確認文件;不提交評估報告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確認的出資人的批復,批復中應確認改制後企業注冊資本(實收資本)數額、金融債務數額以及金融擔保函。《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企業秘書(聯系人)登記表》。經營范圍涉及許可項目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准
由於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國務院特設機構,因此無需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資格證明,以在國有獨資公司章程上蓋章為准確認其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