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投資與理財 和 項目投融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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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如何理解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口市政府投資項目BT 融資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BT(建設 - 移交)的投資和融資建設模式(以下簡稱BT模式)是更加成熟和訪問的方式來建立一個投資和融資,近年來已廣泛應用於國內許多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從這種方式,拓寬融資渠道,創新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的實施,能夠推動許多重大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實施。在相同的時間,但是,由於國內政策,管理規范,配套不完善,BT模式在實踐中,有許多問題,主要是在未知的審批許可權的范圍是明確的,按照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不確定性,規避招標或不按規定招標中,一些項目的旗幟下,BT的旗號從事施工方墊資施工,甚至個別業主承包商的貸款擔保,BT模式的管理是不明確的。
「非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簽訂建造合同,根據財政部,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四部委,正確區分BT為了進一步規范BT投融資模式管理,投融資模式不符合基本建設和施工單位,政府最近出台的「通知」,加強和規范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建設管理,主要用於BT模式實施的范圍和條件,審批程序,權利和義務的當事人,招投標,回購條件和程序以及監督和管理的六個建議的規管措施。
國務院關於改革的決定的投資系統,因為城市的投資和融資系統實施繼續以深化,在轉移的基本特點的融資 - 建設 - BT(建設 - 移交)投資和融資模式(以下簡稱BT模式)越來越多的關注和採納,並動員非政府資金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促進一批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提前實施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由於實施BT模式是時間不長,經驗少,在廣泛的范圍不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明確,監管不力和管理問題。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BT模式項目管理,是目前事項通知如下:
嚴格的應用的范圍和條件,實施BT模式融資建設我們的能力。政府投資項目,實施BT模式的城市和地區(縣)人民的政府的決定,通過一個授權項目業主,通過招標,以選擇的投資和融資(以下簡稱金融家),通過的金融家的BT模式項目公司(以下簡稱「項目公司」)建設項目的設立項目業主。的融資必須作為一個項目的自有資金和長期融資的能力建設保護,反擔保的,不得從事的項目,項目業主回購資金來源未來利益由政府部門批准後,根據該合同由項目業主支付的回購價格,回購計劃,該項目的完成。
採用BT模式應量力而行??,項目必須符合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區(縣),屬於政府應該承擔的公共福利,基礎項目,並納入政府的財政資源(包括政府投資的主要金融)的動態平衡,以確保項目回購的資金來支付,杜絕拖欠工程款的原則,項目總投資為政府採取BT模式超過5000萬元,該項目完成後兩年左右,完成了回購。
二,規范BT模式項目的審批,並改善決策,實施BT模式項目的決策機制,必須按照重慶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BT融資可行性研究的要求,以提高決策機制和決策程序。 BT模式實施該項目,項目業主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的BT融資建設方案,結合批准設專章。 BT融資建設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BT融資建設的內容,范圍,數量,融資者應具備條件和能力,權利和義務的當事人;項目資金,質量,進度監控措施;回購條件和程序;項目建設成本分析;回購的資金來源,根據政府資金的建設計劃,BT融資建設項目在設區的市級(縣)人民的批量審批許可權的動態平衡。總投資200萬元,市政府投資基本建設程序批准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市建委和管理部門,市政府批准,總投資200多萬元人民幣;區(縣發展和改革部)級政府投資項目的BT融資建設計劃由區(縣)結合的融資,建設和項目管理部門批准,包括批准通過,政府的回購資金困難和大型工程項目報區(縣)。未經批準的項目可能不使用BT模式。項目業主BT融資建設項目組織批準的嚴格執行,不得隨意改變,確實需要改變,必須提交經原審批部門同意。
規范工程承包行為,嚴格BT模式項目招標制度,嚴格實行招投標制。金融家們所做需要實現的邀請招標或不招標通過招標,項目業主應選擇BT融資建設方案應當說明理由,並提供相應的依據。投標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結合明確的批准。該項目的初步設計和投資預算的批准後,應進行招標選擇金融家。項目業主融資能力,融資,建設和管理能力和業績信譽嚴格的要求。的BT合同總價款的,其餘的建設資金提供中期和長期貸款承諾書或省級以上金融機構發行的不少於35%的資金投資項目的自有資金。獨立的法人,分別有不同的融資和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承接建設項目融資,財團協議的簽署,內容和工作的承諾,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BT合同的價格必須控制在批準的預算,以清除組成合同的總價格列表建築和安裝成本,融資融資的財務費用,投資收益,並進入總價格,但由項目業主掌握數額的錢,建築和安裝成本,融資成本,融資融資一般是固定總價的實施。
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重要設備和材料采購招標依法。項目的勘察,設計和監督工作由項目業主組織,金融機構參與項目建設,重要設備,材料采購招標舉辦的金融家業主參與該項目的投標。
合理保證的權利和義務,並明確各方責任的合同。應該是明確的BT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項目業主和金融家。項目負責人做項目的前期工作的項目審批,土地徵用和移民安置,監督該融資資金的到位,建設管理的初步設計完成前,總施工進度的審查,組織回購工作。
融資項目建設管理應該成立一個項目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項目建設的具體實施。項目公司的成立並沒有改變融資項目業主的義務。金融家們提出的自有資金,銀行貸款和其他來源的資金分配給項目公司專戶存儲在一個特殊的帳戶,組織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實施項目管理,負責組織項目竣工驗收數據歸檔和傳輸;負責質量缺陷責任期,施工,設備和材料供應商保修工作的管理,涉及各類保險的投保建設工程以及完成合同的其他事項。融資及項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內容
資金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政府的投資項目,並完成合同施工。項目的規模,功能,標準的設計變更必須由項目業主批准同意,重大設計變更也應履行的審批程序。由項目業主在建設程序處理,的金融家或項目公司目前的管理聯合聲明所要求的。
融資和項目公司全部或部分的合同內容,不得轉包,不得讓施工設備和材料供應商墊資建設。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項目業主不得提供融資擔保的融資及項目公司。雙方當事人不得利用BT模式項目作為抵押品融資方
制定合理的回購條件和程序,以確保項目的正常切換。項目業主制定合理的回購支付條件,特別是確定根據政府資金余額為建設項目支付回購期間預留不低於5%的建築安裝工程費保證金的質量。回購期不得在工程質量保修期的結束。
項目完成後,項目業主和金融家購回按照合同逐項核實認定的條件。需要中介機構的結論,這個結論應該共同委託代理制,委託方法和委託機構應在合同中明確表示。項目竣工驗收,符合回購條件的,雙方應簽訂一份回購備忘錄,項目進入回購期。回購備忘錄報審批部門和項目管理部門備案。
項目業主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的金融家,回購條件,不得隨意變更,默認情況下,扣除或預扣合同應付的,要加強管理或優化設計和養護資金融資或項目公司,項目業主應根據應支付的合同的約定。該項目不能達到回購條件的,項目業主不得購回該組織由金融家整改,直至符合回購條件。整改仍然不符合回購條件,雙方應出售在合同中約定的方式。
六,完善管理措施,加強監督和指導發展和改革,財政,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環保,審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的積極支持實施BT模式,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指導,檢查,評估,審計,幫助解決項目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政府投資項目動態平衡計劃,發展和改革部門與金融部門一起准備,財務人員招投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項目業主做好建設行業管理部門引導項目業主和項目公司施工程序,施工招標和工程質量的監督,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監督BT合同的執行,並協調相關的問題。 BT模式融資跟蹤監督制度,跟蹤審計資金的使用由財政部門,整個過程中,及時評估項目的建設成本和財務風險的金融中介機構委託的建立。
BT模式合同雙方應嚴格遵守規定的州級和市級政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的篩選和考試。項目業主和他們的工作人員在項目實施違法違紀的責任在於雙方有關部門調查。在城市其他BT模式項目建設的競爭中,金融家違規行為的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處罰,五年內不得參與。為了加強和規范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建設管理,進一步提高城市建設市場秩序,更好的發揮BT模式的積極作用,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㈢ 課題: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 加快構建國企投融資平台
中國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回顧與前瞻
郭勵弘
文章認為中國的投融資改革嚴重滯後版 ,其原因不僅因為受到國權資國企延誤改革的拖累 ,而且還因為它既秉承了傳統計劃經濟最核心的內容 (即政府配置資源 ) ,又在漸進改革過程中衍生出了許多與市場經濟不相容的「特色」。投融資體制改革迫在眉睫。其根本措施是完善出資人制度 ,將投融資管理的重點從項目管理轉向資本市場管理 ,從「投」轉向「融」。文章指出 ,中國投融資改革的總體目標應該是 :建立起針對出資人的資信評價體系 ,以資信等級為依據 ,實施對出資人融資能力的宏觀調控。放棄項目的行政審批 ,形成投資決策、資本決策、信貸決策三權鼎立 ,相互制約各負其責的投融資格局。嚴格金融監管、放鬆金融准入 ,嚴格市場清除、放鬆資本管制 ,培育財務投資者與戰略投資者之間良性互動的資金供求機制。釐清企業制度 ,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㈣ 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模式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模式的層次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工程項目投資規模越來越大,單一的資金籌措方式和融資渠道無法滿足工程建設需求。因此,現代工程建設往往需要綜合利用多種籌資方式,從不同渠道籌集所需的建設資金。項目融資模式是指為滿足工程建設資金的需求,項目發起人或投資者所採用的不同融資方式的組合,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融資各方的經濟法律關系。
1.公司融資
公司融資模式的主要優點包括:①融資結構簡單明了,易操作;②項目公司享有資金的全部使用權;③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受銀行和金融機構的監督及控制較少。
公司融資模式缺點主要有:①融資金額有限;②以公司資產作抵押,實行無限追索,風險很大。
2.BOT模式
BOT模式的主要優點包括:①減少項目對政府財政預算的影響;②可以克服政府投資的超工期、超成本和運營服務差等弊端;③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現金流量穩定,投資風險相對較小,可以為投資者帶來穩定、長期的投資收益;④由於項目的特許權協議是在投資者和政府之間簽訂,法律約束力較強,投資者可以獲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在融資結構和融資程序上,BOT模式並沒有太大的缺陷,但在實際運作中,由於項目規模和資金需求巨大,而模式本身所涉及的相關方較多,關系復雜,因此,只有在規范完善的制度體系下,才能真正發揮BOT模式的優勢。
BOT模式在實際應用中,因為項目本身的特點,出現了一些變化,但融資方式的根本點沒有發生變化,如:
BOOT(Build一Own—Operate—Transfer)即建造擁有運營移交模式。這種模式是BOT模式的擴展,在運行程序上與BOT模式相類似。BoOT和BOT模式的區別在於,在BOOT模式下,項目公司不僅擁有項目的經營權,而且還擁有一定期限的項目所有權。因此,在特許期內,項目公司可以將現有項目作為其自有資產抵押從而進行二次融資。一般來說,採用BOOT模式,項目公司對項目的擁有和運營時間比BOT模式要長很多。
BT(Build—Transfer)即建造一移交模式。在這種模式下,項目由項目公司融資建設,項目建成後立即移交政府運營使用,此後政府按分期付款的方式收購該項目。
BLT(Build—Lease—Transfer)即建造一租賃一移交模式。使用這個模式,政府只允許項目公司融資和建設.在項目建成後,由政府租賃並負責運行,項目公司用政府付給的租金還貸,租賃期結束後,項目資產移交政府。
3.TOT模式
TOT模式的主要優點包括:①以現有投產的基礎設施項目為基礎,減少了私營企業建設期內的風險,降低了民營企業進入基礎設施產業的壁壘;②在轉讓過程中,通過轉讓經營權,形成基礎設施產業的國有民營模式。使基礎設施產業的經營效益與經營者的利益直接掛鉤,從而達到有效激勵企業經營者和員工的目的,同時也為地方、地區、中央政府增加了財政收入;③在項目特許經營期結束後,項目無償歸還政府,從而最終保持了國有資產的性質,保證了政府對基礎設施產業的調控權,防止了國有資產的流失;④把民間資本中的效率機制引入基礎設施產業,可以極大地提高基礎設施的管理效率,改變目前基礎設施產業運營中財務匱乏的狀況。
TOT模式的局限性表現在轉讓價格的確定上,目前,對該模式的主要爭議也集中在這一問題上。實際實施中,轉讓價格過低,易形成國有資產流失,而價格過高,則不易吸引資金。
4.ABS模式
ABS融資模式的主要優點包括:①通過信用擔保和信用增級計劃,使項目能進入國際高檔投資級證券市場,而且交易環節少,融資成本低;②由於債券在證券市場上公開發行,變現能力強,可吸引個人投資者,從而可以分散項目的投資風險,有利於短期資金向長期資金轉換;③融資成本低。
ABS融資模式的局限性:①ABS融資主要通過民間而非政府的途徑,是按照市場經濟規則運作的融資模式,因此,利用ABS融資模式的前提是必須具備成熟完善的資本市場;②採用ABS融資方式的項目一般投資都較大,對其信用擔保或信用增級難度大,全部靠發行證券來籌集項目建設資金具有相當大的難度。
5.PPP模式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模式,即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合作模式,也稱為「公私合作」融資模式。這種模式是政府、營利性企業和非營利性企業基於某個項目而形成的相互合作關系,合作各方參與項目時,政府並不把項目的責任全部轉移給私人企業,而是由參與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擔責任和融資風險。在這種模式下,私營企業的投資目標是尋求既能夠還貸又有投資回報的項目,政府的社會經濟目標是通過投資給社會帶來最大的經濟效益。
PPP融資模式的優點包括:①貸款人以政府給予的有限承諾作為貸款的安全保障;②該模式下,政府部門對於項目的建設工作擁有一定決策權和控制權;③項目的風險和責任分配更合理,因此項目融資成功的可能性更大。
6.PFI模式
PFI模式的主要優點包括:①以潛在的巨大市場及利潤吸引各種來源的私人資本,投資基礎設施建設,彌補資金的不足,減輕政府財政負擔;②PFI不會像BOT方式那樣使政府在特許期內完全失去對項目所有權或經營權的控制,政府在特許權期間不出讓項目的所有權,可隨時檢查PFI項目的工作進展。
PFI模式的局限性:對政府而言,如何合理確定合作公司具有一定難度,而且在合作中政府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這增加了政府的風險負擔。同時該模式下組織形式比較復雜,增加了管理協調難度,對參與方的管理水平要求較高。 伴隨著我國經濟從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受宏觀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影響,我國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組織模式也經歷了從計劃到市場化的歷史發展過程。
1.建設單位自營方式
1949~1957年問,我國面臨著恢復和發展國民經濟的任務,需要大量的基本建設投資,但當時設計和施工力量十分薄弱和分散,國家只能把生產單位和建設施工單位合為一體,採用建設單位自營方式組織工程建設。
2.甲、乙、丙三方制
3.工程指揮部
1958年之後,我國出現了工程指揮部形式的管理體制。許多大、中型項目的建設,採用工程指揮部的方式,由政府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針對具體項目成立指揮部、籌建處、辦公室等,把管理建設項目的職能與管理生產項目的職能分開,工程指揮部負責建設期間的設計、采購、施工管理。項目建成後移交給生產管理機構負責運營,工程指揮部即完成使命。
這種管理模式,由於指揮部是政府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因而在行使建設單位職能時有較大的權威性,決策、指揮直接,可以依靠行政手段協調各方面關系,調配項目建設所需要的設計單位、施工隊伍和材料、設備等,在特定的經濟和政治條件下,發揮了積極作用,一批關系國計民生的基礎項目及「三線」建設等,都是在指揮部模式下建成的,為我國的經濟發展奠定了基礎。但該模式的主要缺陷在於未解決工程項目建設各環節相互脫節的問題,加之領導小組和指揮部是臨時組建的,缺乏組織建設的經驗和手段,管理水平和效率低,工程工期、投資仍然得不到有效控制,形成「只有一次教訓,沒有二次經驗」的局面。
4.基建處室型
該模式產生於20世紀50年代,至今仍是一種比較常見的模式。其主要特點是自建自用,各個行政部門(如教育、文化、衛生、體育)以及一些工程項目較多的單位均設有基建處,由其負責具體項目的實施,而行政部門主要進行常規性的行政性管理。這種模式的最大問題是「道德風險」,由於政府投資的無償性,項目管理主體一般都會想盡一切辦法爭取投資,不斷地增加工程預算,最大限度地獲取財政資金,為自己單位謀取利益,從而造成政府投資得不到有效控制。
5.專業機構型
該模式是我國各省市、地區探索的新型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模式,常見於市政工程建設領域。按管理機構的性質分,有政府機關型、事業單位型、企業型。
政府機關型,即由政府主管部門直接負責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如陝西省設立了「陝西省統一建設管理辦公室」(簡稱「統建辦」)。統建辦的任務是負責全省政府投資項目的統一建設與管理,把原屬於各廳局(除水利、交通等行業外)的建設項目統一管理、建設,並撤銷設在上述廳局的基建處。
事業單位型,即政府設立專門的事業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管理。如上海市浦東新區建設局下設專門的工程建設管理公司,該公司為非營利性機構,專門負責政府投資的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實施管理。
企業型,即在項目計劃確定以後,由有關政府部門委託一家企業代行業主職能。如重慶市的城市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該公司類似於國外的項目管理公司,其任務就是負責政府委託的工程項目的建設,即政府把由政府投資的工程項目委託給該公司,由其負責全過程的建設實施。
6.項目法人責任制
原國家計委1996年下發的《關於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中規定,國有單位經營性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在建設階段必須組建項目法人。項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形式。對一般營利性項目而言,業主的趨利本性決定了此類項目以營利為目的,市場可以形成其投資控制與風險約束的機制,項目的業主由於承擔獲得預期投資收益的風險,必然會對項目投資控制負責,因此對於少數營利性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推行項目法人負責制,由項目法人擔當業主,對項目獲得預期投資效益負全部責任。
7.代建制
我國近年開始嘗試和推行代建制,2004年7月頒布的《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明確提出,在政府投資項目中要推行「代建制」管理,即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公司負責項目的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建成後移交給使用單位。
政府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項目管理公司,作為項目建設期的法人,負責項目建設的全過程組織和管理,政府通過合同而非行政權力來約束代建單位。代建單位具有項目建設階段的法人地位,擁有法人權利,包括在業主監督下對建設資金的支配權,同時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投資保值責任。
代建制的實行使現行政府投資體制中「投資、建設、管理、使用」四位一體的管理模式各環節彼此分離,互相制約,可有效遏制政府投資項目中的腐敗現象,對治理全國范圍內普遍存在的工程項目「三超」(超投資、超規模、超標准)現象具有示範意義。 項目建設實施模式是指建設市場中不同主體間的交易活動方式以及他們所形成的經濟法律關系。經過長期的發展,項目建設實施模式及相應的合同形式不斷創新和完善,形成多種被廣泛認同的形式。
1.傳統模式
傳統模式是目前最為通用的項目管理模式,又稱設計一招標一建造模式(Design—Bid—Build—Method)或連續建設模式(Sequential Construction Approach)。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的貸款項目和採用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土木工程合同條件的項目均採用這種模式。
在該模式下,項目業主首先要委託建築師或咨詢工程師進行項目前期工作,如立項分析、可行性研究等,然後進行項目評估和項目設計。在設計階段進行施工招標文件准備,之後是項目施工招標,業主與承包商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可採取平行承發包或施工總承包的方式。工程的分包、材料和設備的供應由承包商與分包商和供應商直接簽訂合同並組織實施。部分供應商也可由業主指定,但必須與承包商簽訂合同。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業主通過其代表與咨詢方和承包方聯系,負責項目管理,或授權建築師、咨詢工程師、監理工程師進行項目管理。
傳統模式具有管理方法成熟、合同文本標准化程度高、程序運行規范性強等優點。參與項目管理的各方人員對合同條件、運用程序十分熟悉。業主也可分階段自由選擇咨詢設計人員、監理人員。項目管理的風險相對較小。其缺點是項目周期長,業主管理成本較高,項目前期投入較大;因咨詢、設計、施工人員不一致可能導致較多的設計變更和工程索賠。
2.工程項目管理模式
工程項目管理是指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企業受業主委託,按照合同約定,代表業主對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管理和服務。其主要形式有以下幾種:
(1)PMC模式
PMC模式(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or)即項目管理承包模式,是指項目業主聘請一家公司(一般為具備相當實力的工程公司或咨詢公司)為業主提供項目咨詢服務或代表業主進行項目整個過程的管理。根據工作性質的不同,PMC公司在項目中被稱為「項目管理咨詢商」(Project Management Consultancy)或「項目管理承包商」(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or)簡稱為PMC。PMC作為業主代表或業主的延伸,幫助業主在項目前期策劃、可行性研究、項目定義、計劃、項目預算、融資方案、分包方案以及設計、采購、施工、試車等整個實施過程中有效的控制工程質量、進度和費用,保證項目的成功實施,達到項目全生命期技術和經濟指標最優化。管理承包商一方面與業主簽訂合同,另一方面與施工承包商簽訂合同,一般情況下,管理承包單位不參與具體工程施工,而是將施工任務分包給施工承包商。
(2)PM模式
PM模式(Project Management)即項目管理服務模式,是20世紀50年代末60年代初開始逐步在美國、聯邦德國和法國等國家廣泛應用的一種國際通用的項目管理模式。該模式按照合同約定,由業主委託專業機構全過程代表業主進行管理。如今許多工程日益復雜,特別是當一個業主在同一時間內有多個工程處於不同階段實施時,所需執行的多種職能超出了建築師以往主要承擔的設計、聯絡和檢查的范圍,就需要由一家項目管理公司派出具有豐富工程項目管理經驗的項目經理(及其助手)對一個工程項目進行全過程的管理咨詢和服務。
PM模式提供的項目管理服務通常包括項目前期的咨詢以及實施期間的管理服務,它雖然與項目管理承包模式(PMC)類似,但是項目管理公司與承包商不訂立合同,兩者只是管理協調關系。這種模式服務的范圍可能更廣,因而也可以叫做項目管理一體化模式。從本質上說,該模式屬於管理型的模式,而不是風險承包型的模式。
(3)CM模式
CM模式(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pproach)又稱階段發包模式(Phased Construction Method)或快速軌道模式(Fast Track Method)。它是由業主和業主委託的CM經理與建築師組成一個聯合小組,共同負責組織、管理工程規劃、工程設計和工程施工。當主體設計方案確定後,一邊進行分項工程設計,一邊對已完成設計的分項工程進行招標。業主直接就各分項工程與承包商簽訂合同。
CM模式的最大優點是可以縮短工程從規劃、設計到竣工的周期,節約投資,減少風險。竣工一段,運營一段,可提早獲取收益。如房地產開發、高速公路建設等都可採用這種模式。其缺點是分項招標可能導致承包費用較高。
CM模式有兩種常用形式:一種為代理型模式(AgencyCM),一種為風險型模式(AtRiskCM)。採用代理型模式時,CM公司是業主的咨詢和代理機構,業主和CM公司的服務合同採用固定酬金加管理費用的方法,業主在各個施工階段和承包商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採用風險型模式時,CM公司同時也擔任施工總承包商的角色,一般業主要求CM公司提出保證最大工程費用(Guaranteed Maximum Price,GMP)以保證業主的投資控制,如果最後結算超過CMP,則由CM公司賠償,如果低於GMP,則節約的投資由業主和承包商按約定比例分成,一般業主方分成較多。GMP包括工程的預算總成本(包括工程的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和不可預見費)和CM公司的酬金(包括管理費、風險費、利潤、稅金等)。
3.工程總承包模式
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其主要形式有以下幾種:
(1)「交鑰匙」模式
「交鑰匙」模式(Turnkey)是指承包商與業主簽訂一套包括項目融資、設計、施工、設備采購、安裝調試直至竣工移交的全過程承包模式。業主獲得的是一個設施配套、可以完整運行的工程。
(2)EPC模式
EPC模式(Engineering,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是指總承包商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工作,且對工程的安全、質量、進度、造價全面負責,並可根據需要將部分工作分包給分承包商。分承包商向總承包商負責。業主代表可以是設計公司、咨詢公司、項目管理公司或不是承包本工程的另一家工程公司。
(3)DB模式
DB模式(Design—Build)即設計一建造模式,是一種簡練的項目管理模式。在這種模式下,業主首先招聘一家專業咨詢公司為其擬定項目建設的基本要求、基本方案,授權一個具有較高專業水平和管理能力的專家為業主代表。然後進行項目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並與總承包商簽訂總價合同。總承包商對整個項目的成本負責。總承包商既可以自己的力量完成工程的設計和施工,也可以委託咨詢設計公司進行設計並以招標方式選擇分包商。在這種模式下,設計與施工搭接緊密,時間和資金有一定程度節約。業主也因簽訂總價合同而減少了因物價上漲所造成的投資風險。
(4)其他工程總承包模式
根據工程項目的不同規模、類型和業主要求,工程總承包還有設計一采購總承包(Engineering,Procurement,EP)、采購一施工總承包(Procurement,Construction,PC)等形式。
㈤ 建設項目投融資與承包模式概述
建設工程領域5種融資模式全解析,PPP、BOT、BT、TOT、TBT別混淆!-工保網
PPP模式
模式內涵
BOT(Buli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運營-移交方式,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ZF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ZF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ZF對該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ZF和私人機構分擔。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ZF部門,轉由ZF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
BOT模式最大的特點就是將基礎設施的經營權有期限的抵押以獲得項目融資,或者說是基礎設施國有項目民營化。在這種模式下,首先由項目發起人通過投標從委託人手中獲取對某個項目的特許權,隨後組成項目公司並負責進行項目的融資,組織項目的建設,管理項目的運營,在特許期內通過對項目的開發運營以及當地ZF給予的其他優惠來回收資金以還貸,並取得合理的利潤。特許期結束後,應將項目無償地移交給ZF。在BOT模式下,投資者一般要求ZF保證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許期內無法達到該標准,ZF應給予特別補償。
BOT具有市場機制和ZF干預相結合的混合經濟的特色。
一方面,BOT能夠保持市場機制發揮作用。BOT項目的大部分經濟行為都在市場上進行,ZF以招標方式確定項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競爭機制。作為可靠的市場主體的私人機構是BOT模式的行為主體,在特許期內對所建工程項目具有完備的產權。這樣,承擔BOT項目的私人機構在BOT項目的實施過程中的行為完全符合經濟人假設。
另一方面,BOT為ZF干預提供了有效的途徑,這就是和私人機構達成的有關BOT的協議。盡管BOT協議的執行全部由項目公司負責,但ZF自始至終都擁有對該項目的控制權。在立項、招標、談判三個階段,ZF的意願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履約階段,ZF又具有監督檢查的權力,項目經營中價格的制訂也受到ZF的約束,ZF還可以通過通用的BOT法來約束BOT項目公司的行為。
發展歷史
近些年來,BOT這種投資與建設方式被一些發展中國家用來進行其基礎設施建設並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圍廣泛的青睞,被當成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進行宣傳,然而BOT遠非一種新生事物,它自出現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歷史。
17世紀英國的領港公會負責管理海上事務,包括建設和經營燈塔,並擁有建造燈塔和向船隻收費的特權。但是據專家調查,從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當中,領港公會連一個燈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燈塔至少有十座。這種私人建造燈塔的投資方式與現在所謂BOT如出一轍。即:私人首先向ZF提出准許建造和經營燈塔的申請,申請中必須包括許多船主的簽名以證明將要建造的燈塔對他們有利並且表示願意支付過路費;在申請獲得ZF的批准以後,私人向ZF租用建造燈塔必須佔用的土地,在特許期內管理燈塔並向過往船隻收取過路費;特權期滿以後由ZF將燈塔收回並交給領港公會管理和繼續收費。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燈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資建造的。可見BOT模式在投資效率上遠高於行政部門。
參與主體
一個典型的BOT項目的參與人有ZF、BOT項目公司、投資人、銀行或財團以及承擔設計、建設和經營的有關公司。
ZF是BOT項目的控制主體。ZF決定著是否設立此項目、是否採用BOT方式。在談判確定BOT項目協議合同時ZF也占據著有利地位。它還有權在項目進行過程中對必要的環節進行監督。在項目特許到期時,它還具有無償收回該項目的權利。
BOT項目公司是BOT項目的執行主體,它處於中心位置。所有關繫到BOT項目的籌資、分包、建設、驗收、經營管理體制以及還債和償付利息都由BOT項目公司負責,同設計公司、建設公司、製造廠商以及經營公司打交道。
實施過程
投資人是BOT項目的風險承擔主體。他們以投入的資本承擔有限責任。盡管原則上講ZF和私人機構分擔風險,但實際上各國在操作中差別很大。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在BOT項目中分擔的風險很小,而發展中國家在跨國BOT項目中往往承擔很大比例的風險。
銀行或財團通常是BOT項目的主要出資人。對於中小型的BOT項目,一般單個銀行足以為其提供所需的全部資金,而大型的BOT項目往往使單個銀行感覺力不從心,從而組成銀團共同提供貸款。由於BOT項目的負債率一般高達70-90%,所以貸款往往是BOT項目的最大資金來源。
對於確定以BOT方式建設的項目也可以不採用招標方式而直接與有承擔項目意向的私人機構協商。但協商方式成功率不高,即便協商成功,往往也會由於缺少競爭而使ZF答應條件過多導致項目成本增高。
投標階段。BOT項目標書的准備時間較長,往往在6個月以上,在此期間受ZF委託的機構要隨時回答投標人對項目要求提出的問題,並考慮招標人提出的合理建議。投標人必須在規定的日期前向招標人呈交投標書。招標人開標、評標、排序後,選擇前2-3家進行談判。
談判階段。特許合同是BOT項目的核心,它具有法律效力並在整個特許期內有效,它規定ZF和BOT項目公司的權力和義務,決定雙方的風險和回報。所以,特許合同的談判是BOT項目的關鍵一環。ZF委託的招標人依次同選定的幾個投標人進行談判。成功則簽訂合同,不成功則轉向下一個投標人。有時談判需要循環進行。
履約階段。這一階段涵蓋整個特許期,又可以分為建設階段、經營階段和移交階段。BOT項目公司是這一階段的主角,承擔履行合同的大量工作。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良好的特許合約可以激勵BOT項目公司認真負責地監督建設、經營的參與者,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風險分析
BOT項目投資大,期限長,且條件差異較大,常常無先例可循,所以BOT的風險較大。BOT項目整個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有五種類型:政治風險、市場風險、技術風險、融資風險和不可抵抗的外力風險。
政治風險。政局不穩定,社會不安定會給BOT項目帶來政治風險,這種風險是跨國投資的BOT項目公司特別考慮的。投資人承擔的政治風險隨項目期限的延長而相應遞增,而對於本國的投資人而言,則較少考慮該風險因素。
市場風險。在BOT項目長長的特許期中,供求關系變化和價格變化時有發生。在BOT項目回收全部投資以前市場上有可能出現更廉價的競爭產品,或更受大眾歡迎的替代產品,以致對該BOT項目的產出的需求大大降低,此謂市場風險。通常BOT項目投資大都期限長,又需要ZF的協助和特許,所以具有壟斷性,但不能排除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帶來的市場風險。此外,在原材料市場上可能會由於原材料漲價從而導致工程超支,這是另一種市場風險。
技術風險。在BOT項目進行過程中由於制度上的細節問題安排不當帶來的風險,稱為技術風險。這種風險的一種表現是延期,工程延期將直接縮短工程經營期,減少工程回報,嚴重的有可能導致項目的放棄。另一種情況是工程缺陷,指施工建設過程中的遺留問題。該類風險可以通過制度安排上的技術性處理減少其發生的可能性。
融資風險。由於匯率、利率和通貨膨脹率的預期外的變化帶來的風險,是融資風險。若發生了比預期高的通貨膨脹,則BOT項目預定的價格(如果預期價格約定了的話)則會偏低;如果利率升高,由於高的負債率,則BOT項目的融資成本大大增加;由於BOT常用於跨國投資,匯率的變化或兌現的困難也會給項目帶來風險。
不可抗拒的外力風險。BOT項目和其他許多項目一樣要承擔地震、火災、降水和暴雨等不可抵抗而又難以預計的外力的風險。
風險管理
應對風險的機制有兩種。一種機制是規避,即以一定的措施降低不利情況發生的概率;另一種機制是分擔,即事先約定不利情況發生情況下損失的分配方案。這是BOT項目合同中的重要內容。國際上在各參與者之間分擔風險的慣例是:誰最能控制的風險,其風險便由誰承擔。
政治風險的規避。跨國投資的BOT項目公司首先要考慮的就是政治風險問題。而這種風險僅憑經濟學家和經濟工作者的經驗是難以評估的。項目公司可以在談判中獲得ZF的某些特許以部分抵消政治風險。如在項目國以外開立項目資金帳戶。此外,美國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PIC)和英國的出口信貸擔保部(ECGD)對本國企業跨國投資的政治風險提供擔保。
市場風險的分擔。在市場經濟體制中,由於新技術的出現帶來的市場風險應由項目的發起人和確定人承擔。若該項目由私人機構發起則這部分市場風險由項目公司承擔;若該項目由ZF發展計劃確定,則ZF主要負責。而工程超支風險則應由項目公司做出一定預期,在BOT項目合同簽訂時便有備無患。
技術風險的規避。技術風險是由於項目公司在與承包商進行工程分包時約束不嚴或監督不力造成的,所以項目公司應完全承擔責任。對於工程延期和工程缺陷應在分包合同中做出規定,與承包商的經濟利益掛鉤。項目公司還應在工程費用以外留下一部分維修保證金或施工後質量保證金,以便順利解決工程缺陷問題。對於影響整個工程進度和關系整體質量的控制工程,項目公司還應進行較頻繁的期間監督。
融資風險的規避。工程融資是BOT項目的貫穿始終的一個重要內容。這個過程全部由項目公司為主體進行操作,風險也完全由項目公司承擔。融資技巧對項目費用大小影響極大。首先,工程過程中分步投入的資金應分步融入,否則大大增加融資成本。其次,在約定產品價格時應預期利率和通脹的波動對成本的影響。若是從國外引入外資的BOT項目,應考慮貨幣兌換問題和匯率的預期。
不可抵抗外力風險的分擔。這種風險具有不可預測性和損失額的不確定性,有可能是毀滅性損失。而ZF和私人機構都無能為力。對此可以依靠保險公司承擔部分風險。這必然會增大工程費用,對於大型BOT項目往往還需要多家保險公司進行分保。在項目合同中ZF和項目公司還應約定該風險的分擔方法。
綜上所述,在市場經濟中,ZF可以分擔BOT項目中的不可抵抗外力的風險,保證貨幣兌換,或承擔匯率風險,其他風險皆由項目公司承擔。
西方國家的BOT項目具有兩個特別的趨勢值得中國發展BOT項目借鑒。其一是大力採用國內融資方式,其優點之一便是徹底迴避了ZF風險和當代浮動匯率下尤為突出的匯率風險。另一個趨勢是ZF承擔的風險愈來愈少。這當然有賴於市場機制的作用和經濟法規的健全。從這個意義上講,推廣BOT的途徑,不是依靠ZF的承諾,而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和加強法制建設。
案例分析
我國第一個BOT基礎設施項目是1984年由香港合和實業公司和中國發展投資公司等作為承包商在深圳建設的沙頭角B電廠。之後,我國廣東、福建、四川、上海、湖北、廣西等地也出現了一批BOT項目。如廣深珠高速公路、重慶地鐵、上海延安東路隧道復線、武漢地鐵、北海油田開發等。
深圳地鐵4號線由港鐵公司獲得運營及沿線開發權。根據深圳市ZF和港鐵公司簽署的協議,港鐵公司在深圳成立項目公司,以BOT方式投資建設全長約16km、總投資約60億元的4號線二期工程。同時,深圳市ZF將已於2004年底建成通車的全長4.5km的4號線一期工程在二期工程通車前(2007年)租賃給港鐵深圳公司,4號線二期通車之日始,4號線全線將由香港地鐵公司成立的項目公司統一運營,該公司擁有30年的特許經營權。
此外,香港地鐵還獲得4號線沿線290萬m2建築面積的物業開發權。在整個建設和經營期內,項目公司由香港地鐵公司絕對控股,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運營期滿,全部資產無償移交深圳市ZF。
經驗借鑒
西方國家的BOT項目具有兩個特別的趨勢值得中國發展BOT項目借鑒。其一是大力採用國內融資方式,其優點之一便是徹底迴避了ZF風險和當代浮動匯率下尤為突出的匯率風險。另一個趨勢是ZF承擔的風險愈來愈少。這當然有賴於市場機制的作用和經濟法規的健全。從這個意義上講,推廣BOT的途徑,不是依靠ZF的承諾,而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和加強法制建設。
㈥ 投融資管理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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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制度中的投融資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內部控制,規避風險,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公司規范運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投融資決策主要是指公司投、融資及資產項目的管理決策,包括:對內投資、對外投資、對外融資、重大資產重組、對外擔保事項等。
第三條 本制度的決策行為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維護公司利益,爭取效益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發展戰略,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揮和加強公司的競爭優勢;
(四)採取審慎態度,規模適度,量力而行,對實施過程進行相關的風險管理,兼顧風險和收益的平衡;
(五)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必要時咨詢或聘請外部專業機構。
第二章 對內投資決策管理
第四條 對內投資是指公司利用自有資金或銀行貸款進行基本建設、技術改造、購買大型機器、設備及新項目建設等。
第五條 公司對內投資的決策程序:
(一)按照公司規劃方案,結合相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編制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公司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履行審批程序;
(三)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討論並交董事長審議;
(四)管理層根據審批結果負責組織實施,相關部門按公司有關規定辦理項目實施所需各類手續。
第三章 對外投資決策管理
第六條 對外投資是指公司為獲取未來收益而將一定數量的貨幣資金、股權、以及經評估後的實物或無形資產等作價出資,對外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資活動。
第七條 按照投資期限的長短,公司對外投資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短期投資主要指公司購入的能隨時變現且持有時間不超過一年(含一年)的投資,包括各種股票、債券、基金、分紅型保險、銀行理財產品等;長期投資主要指投資期限超過一年,不能隨時變現或不準備變現的各種投資,包括債券投資、股權投資和其他投資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類型:
(一)公司獨立興辦的企業或獨立出資的經營項目;
(二)公司出資與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自然人成立合資、合作公司或開發項目;
(三)參股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
(四)經營資產出租、委託經營或與他人共同經營;
(五)其他投資行為。
第八條 公司短期投資的決策程序:
(一)投融資管理部負責預選投資機會和投資對象,根據投資對象的盈利能力編制短期投資計劃;
(二)財務部負責提供公司資金流量狀況;
(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履行審批程序;
(四)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討論並交董事長審議;
(五)投融資管理部根據審批結果負責組織實施。
涉及證券投資的,公司必須執行嚴格的聯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操作,且投資操作人員與資金管理人員分離、相互制約,不得一人單獨接觸投資資產,對任何的投資資產的存入或取出,必須董事長簽字審批。
第九條 公司長期投資的決策程序:
(一)公司投資並購小組對擬投資項目進行初步評估,提出投資建議,提交公司會議研究;並按照審核意見,組織相關部門對其進行調研、論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有關合作意向書,再次提交公司研究;
(二)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履行審批程序;
(三)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討論並交董事長審議;
(四)投融資管理部根據審批結果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條 公司在進行投資決策時,需聘請技術、經濟、法律等有關機構和專家進行咨詢;決策投資項目不能僅考慮項目的報酬率,更要關注投資風險的分析與防範,對投資項目的決策要採取謹慎的原則。
第十一條 公司審計部應依據其職責對投資項目進行監督,對違規行為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對重大問題提出專項報告,提請董事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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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建設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BT項目合同
第十八條 項目業主應當與BT投資人簽訂書面BT項目合同。BT項目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
(一)相關定義與解釋;
(二)項目建設內容、投資規模、建設方式、建設工期、施工各個階段的進度、質量標准;
(三)項目公司的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等;
(四)有關項目前期工作及費用(包括征地、房屋徵收補償等)的約定;
(五)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總價、項目資金來源安排、投資收益測算依據和計算方法,以及支付合同價款的方式、計劃;
(七)項目投資建設的監管;
(八)項目合同履約保障;
(九)工程質量、工程安全責任;
(十)項目竣工驗收;
(十一)項目移交條件、移交方式與程序;
(十二)項目合同的終止;
(十三)違約責任;
(十四)爭議解決方式;
(十五)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BT項目合同簽訂前,由項目業主將BT項目合同報送市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項目業主報送審查時,應當一並報送下列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擬稿及其電子文本;
(二)相關主體資格、資質證明材料;
(三)市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審核同意的意見;
(四)與BT項目合同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BT項目合同價應當控制在批準的概算內,並明確合同總價的構成,分別列出房屋徵收補償費、建築安裝工程費、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其他費用和進入總價但由項目業主掌握使用的資金額等。
BT項目合同計價時,建設期和回購期資金利息不得高於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
第二十一條 BT項目實施過程中,因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嚴重損害BT投資人預期利益的,BT投資人可以依法向項目業主提出補償申請。項目業主應當在收到BT投資人的補償申請後6個月內調查核實,經市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初審後,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報請市政府決定。
第二十二條 BT投資人未經項目業主書面同意,不得轉讓其BT項目合同項下投融資建設、移交的權利。
BT投資人依照本辦法設立項目公司的,未經項目業主書面同意不得變更項目公司股東。
第二十三條 BT項目當事人不得終止合同,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除外。確因公共利益需要,經市政府批准可以終止BT項目合同,但應當給予BT投資人相應補償。
第二十四條 BT投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業主有權終止BT項目合同,並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一)不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項目投融資建設的;
(二)擅自轉讓合同權利義務的;
(三)擅自停止、中斷項目工程建設影響公共利益的;
(四)因BT投資人資不抵債或瀕臨破產等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用BT項目為其他項目設定抵押擔保的;
(六)其他嚴重影響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BT項目合同被終止的,BT投資人應當按照BT項目合同約定或者市政府的決定移交項目工程,項目業主應當組織對項目工程進行評估。對依法應當對BT投資人作出補償的,依據BT項目合同的約定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