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國融資租賃法(草案)是否已經通過
我有第三次徵求意見稿,2006年11月的
Ⅱ 融資租賃中是什麼意思
融資租賃中是融資租賃過程中,指融資租賃期還沒結束
融資租賃又稱設備租專賃或現代租賃,是屬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更新於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由於其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出現問題時租賃公司可以回收、處理租賃物,因而在辦理融資時對企業資信和擔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融資。
Ⅲ 什麼是金融租賃公司
金融租賃公司(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詳見《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或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租賃業務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實物租賃公司,一類是金融租賃公司。兩個的區別點主要在,前者最終只轉移使用權,後來最終要轉移所有權。
因此,金融租賃公司實際是一家金融機構,與銀行不同在於,銀行貸款給企業,企業用於購買設備,以先付息後歸還本金。金融租賃公司是先購買設備,再將設備租賃給企業,企業付租賃費,比如付五年的租賃費,五年租賃費的總和等於基金加利息。
(3)融資租賃法擴展閱讀:
金融租賃公司中國的發展
起源
我國的融資租賃業起源於1981年4月,最早的租賃公司以中外合資企業的形式出現,其原始動機是引進外資。自1981年7月成立的首家由中資組成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中國租賃有限公司"到1997年經原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租賃公司共16家。
1997年後,海南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廣東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武漢國際租賃公司和中國華陽金融租賃有限公司(2000年關閉)先後退出市場。目前,經過增資擴股後正常經營的金融租賃公司有18家,它們主要從事公交、城建、醫療、航空、IT等產業。
發展
融資租賃是不同資本市場之間進行資源傳導和資本形態轉化的有效機制。由於融資租賃具有其他籌資方式所不可比擬的優點,所以國際上已普遍使用之,其發展速度也首屈一指。八十年代初,作為改革開放的產物被引進中國,在近20年來中國租賃業有了長足的發展,但因各種原因。
金融租賃公司普遍存在著經營范圍較為混亂、在高風險領域投資規模過多過大又疏於風險控制與資產管理,加之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健全,租賃業發展的四大支柱(法律、監督、會計准則和稅收)不配套,導致了一些金融租賃公司面臨著資產質量惡化,出現嚴重的支付困難、正常的業務經營已難以為繼的狀況。
完善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中國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發育完善,法律、監督、會計准則和稅收環境對租賃業的支持力度越來越大,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要求。
十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組織商務部、中國銀監會等部門在充分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結合國情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數易其稿,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租賃法(草案)》(二次徵求意見稿)。
融資租賃立法將推進融資租賃業市場化進程,盤活固定資產、優化資源配置,滿足企業技術改造的要求,提高企業技術水平,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引導消費。
增加行業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融資租賃的立法將促進融資租賃業的快速發展,在加快折舊、呆帳准備,流轉稅繳納、關稅繳納、外匯結算資金來源等方面給予了重大政策扶持,宏觀政治環境十分有利於中國租賃業的發展。
前景
未來的幾十年是中國經濟發展上台階的時期,國家將繼續對能源交通和基礎設施大力投資,中國企業經過幾十年市場化運作和積累後急需產業更新和技術改造。
這些都會帶來大量的成套設備,交通工具,專用機械的需求,,而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已經證明了租賃是解決這些需求的最有效途徑。今後市場的巨大需求是租賃業務發展的最好時機。
Ⅳ 我的租賃的發展歷史
目前我國存在三類分別由三個不同部門分別根據不同規章審批的租賃公司。一是由原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類的金融租賃公司[2],二是由原外經貿部根據2001年9月頒布《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管理暫行辦法》批準的,具有準金融機構性質的中外合資租賃公司,三是作為一般工商企業,由國內貿易局主管、附屬於製造廠商、以促進本企業產品銷售為目的的非金融機構內資廠商類租賃公司。
這樣就存在以下問題:
(1)根據國務院授權、我國目前有關金融監管規定,所有金融業務只能由經原人民銀行(現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批準的金融機構開展,一般工商企業若從事金融業務,就會被相關法規界定為非法經營,其交易行為不受法律保護。融資租賃在我國被有關部門認定為金融業務,因此,原外經貿部與經貿委批準的中外合資租賃公司允許從事融資租賃就存在業務的合法性問題或是部門間規章的不協調問題。
(2)由於原人民銀行將租賃公司作為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各項監管指標要求較嚴格,如注冊資本金要達到5億元,對其資產負債比例也有詳細要求,如對資本總額占風險資產的比例[3] 、同一承租人的融資余額比例[4]、流動資金貸款[5]、長期投資[6]、租賃資產[7]、拆入資金[8]及對外擔保[9]比例等都有具體規定。而對於中外合資租賃公司,除了資本金[10]要求外,僅對資本總額與風險資產的比例[11]有所要求。
(3)業務范圍不同。人民銀行批準的融資租賃公司,除了可以從事中外合資租賃公司的所有業務外,還可以向承租人提供租賃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有價證券投資、金融機構股權投資,發行金融債券,向金融機構借款,外匯借款以及同業拆借等業務。而對於中外合資租賃公司,可以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其他內資租賃公司就法規而言沒有約束,從邏輯上看,沒有資格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其實也沒人監管)。
2、稅收政策不能與租賃行業的功能與特點相適應
經過多年的實踐,我國的稅收體系在支持租賃業發展方面已經做了大量努力,如規定融資租賃業務可以用租金收入扣除租賃物的購置成本(包括利息支出)的差額徵收5%的營業稅,又如企業技術改造採取融資租賃方法租入的機器設備,折舊年限可按租賃期期限和國家規定的折舊年限孰短的原則確定,但最短折舊年限不短於3年,推出消費型增值稅[12]等。但現行的稅收政策,仍不能很好適應租賃行業的功能和特點,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
(1)稅收政策不明朗。如對外商投資企業是否可以對設備加速折舊未作明確。2000年國家財稅部門規定,購買國產設備,設備價款的40%,可以在當年新增所得稅中抵免,但對承租人在融資業務和出租人在經營租賃業務中如何實施,沒有明確規定。同樣對於購買國產設備可以退增值稅的規定[13],也沒有明確企業採取租賃方式購置或租賃公司購置國產設備用於開展租賃業務,是否適用此規定。又如出售回租業務是企業將現有資產變現籌措資金最便捷的方式之一,但我國稅務部門對此種交易方式如何征稅尚無明確的規定。
(2)存在重復征稅與稅賦不公平的情況。長期以來,由於我國把租賃與融資租賃視為性質截然不同的兩種業務,將融資租賃視為金融業務,租賃業視為服務業務,而工商業從事融資租賃視為提供貨物銷售,租賃業的營業稅規定很不一致。中外合資租賃公司,以租賃收益扣除融資成本之差為基數(外幣部分),繳納5%營業稅,金融租賃公司以實現的租賃收益為基數,繳納5%的營業稅,1998年4月上兩類營業稅稅率調整為8%,而內資租賃公司以租金總額(不扣除任何費用)為基數,繳納5%的營業稅。2003年初,則將所有融資租賃以租賃收益扣除融資成本為基數[14],稅率為5%。租賃業則按照全部租金收入徵收5%的營業稅,這樣對於那些中長期的經營租賃,其與設備的短期出租存在明顯區別,但與傳統出租服務一樣,一律按照租金收入的5%繳納營業稅,由於增值稅不完全抵扣,租賃物的購買和租賃環節存在重復征稅。其他工商業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不適用營業稅,適用增值稅,稅率17%。從增值稅看,我國目前正在醞釀由生產型轉向消費型,在完全轉型之前仍存在重復納稅問題。另外,目前我國對內、外資企業實行兩套不同的所得稅制度,統計資料顯示,內資企業近年所得稅負擔率為25%左右,外資企業負擔率僅為13%。
3、租賃業規模小、體系不完善
一方面,我國大部分生產企業庫存商品比重高,資金周轉率低,從生產到流通的全過程對銀行的依賴很大,而我國工業設備租賃采購占設備投資的比例僅為1%左右。另一方面,我國租賃機構少,類型單一,專業化程度低,在租賃產業鏈的形成方面還存在很大的距離。具體表現為(1)廠商租賃公司由於受到法規空白等方面的制約,從事的基本是傳統出租業務,沒有充分發揮廠商從事租賃業務的功能與作用。(2)全國租賃信息統計工作還沒起步,租賃信息殘缺,各項研究無法深入開展。許多地方是各租賃公司信息不暢,業務難以深入。(3)缺乏與租賃業發展相關的擔保公司、租賃經紀公司等。(4)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合作還處在初級階段,租賃公司之間也還沒形成完善的上下游互補的租賃網路。
余小梅表示,現代租賃倡導的是「所有並不重要,使用創造價值」的理念,而我國租賃業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社會認知度不足。其實,租賃遍及各個行業,帶給企業的好處非常多,處處都是誘人的商機。
從生產企業角度看,租賃是一種創新的銷售形式,可以擴大企業的銷售額;而對經常受資金困擾的廣大中小企業,租賃是破解融資難題的「金鑰匙」,既可以花很少的錢提前使用新設備,省下的錢又可以增加企業的資金流量。據央行推算,中國民間融資規模約為9500億元,可見企業需求之強勁。
而對於租賃企業來說,可謂商機無限。但由於認知不足,租賃業在我國的發展並不樂觀。在國外,工程機械、飛機船舶、各種車輛、醫療設備、通訊和信息設備等,60%以上是通過租賃方式銷售的。據《2004世界租賃年報》統計,美國租賃業對GDP的貢獻率已超過30%,而我國僅為萬分之三;發達國家租賃業的市場滲透率(租賃在所有固定資產投資中的比例)已達15%~30%,而我國僅為1.5%左右。
但從其他行業的發展歷程看,差距也同時蘊藏著巨大的發展空間。據業內專家估算,如果按我國對WTO的承諾完全放開市場,國內租賃市場的交易額有望達到上萬億元人民幣,利潤空間接近千億元。現在進軍租賃行業和使用租賃業務,正逢佳時。
中小企業可巧妙利用租賃業務
在輕紡業發達的浙江紹興地區,當地紡織企業生產設備的先進程度遠遠強過當地的一些國營大廠,與國外同類企業相比,也毫不遜色,而這些紡織企業中70%~80%的設備更新便是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來實現的。這表明,只要巧妙利用租賃業務,中小企業同樣可以獲得更多的發展機會。比如,如果企業現金流不足,可以把已有設備賣給租賃公司,然後再回租回來使用,就可以盤活一大筆資金,同時優化資產結構。
但是,並不是說所有的租賃業務都適合中小企業。據租賃專家沙泉介紹,資金規模小、單台使用的設備價值高的中小企業,以及處於成長初期的科技型企業和企業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更適合使用租賃業務,租賃的設備主要為大型電氣設備、機械加工設備、醫療設備、通訊設備、環保設備、航空飛行器、教學科研設備等。
目前,國家對企業使用租賃業務還出台了相應的優惠政策,比如,對企業採取融資租賃方式租入設備,可以提前折舊,節約一筆稅金。
用合同來規范租賃風險
由於我國目前正在起草《融資租賃法》草案,目前尚沒有專門針對租賃行業的法律規范,致使行業發展混亂,也相應增大了企業的經營風險。
對於出租人來說,最大的風險是承租人還租能力,它直接影響著租賃公司的經營。而對作為承租人的企業,同樣面臨信息不對稱的風險。因此,余小梅認為,規避風險最根本的一條就是融資租賃合同應規范化。目前,余所在的北京租賃行業協會正在進行這項工作,並將於10月下旬在北京舉辦第三屆中國租賃行業論壇,以此推動在政府層面上獲得國家的支持,在微觀層面上規范企業間的租賃行為。此外,余小梅還表示,租金償還擔保和保險也是租賃企業有效規避風險和補救風險損失的方法。
租賃根據標的物所有權的不同,可以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性租賃,這種劃分更多地體現了現代租賃的特點,是目前租賃市場的主體。然而,生活用品和辦公用品租賃目前在我國也越來越頻繁地出現,像兒童玩具、傢具、家用電器、辦公桌椅等,開始越來越多地進入租賃領域。
事實上,美國人的消費觀念已經是「能租就租,不能租才買」,相比而言,目前我國持這種觀點的家庭和公司還處於成長期。隨著觀念的逐步改變,開一家生活用品、辦公用品租賃公司未嘗不是一個不錯選擇!
融資租賃是二戰後產生於美國的一種新型金融工具,因其在加速折舊、促進企業技術改造、提高企業產品競爭力方面的獨特優勢,在出現至今短短50年的時間里,已經成為西方國家在債權融資的資金市場上僅次於銀行貸款的第二大融資方式,佔全球設備投資的20-30%。通過對金融市場的細分,可以看出融資租賃在金融市場中的地位和份額。
我國的金融租賃業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以提供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目前全國只有15家,數量少,規模小,資產總額不足200多億元人民幣,在中國民族金融市場上所佔份額非常有限。由於存在許多對於金融租賃真正含義、市場前景、業務發展、監督管理、政策要求等方面的認識誤區,我國金融租賃如在夾縫中生存,不但沒有完全發揮出其特色和優勢,而且導致一些金融租賃機構業務發展停滯,生存困難。盡管如此,回顧金融租賃在我國改革開放後對我國引進外資、技術設備改造的巨大推動作用,以及國外金融租賃業發展的情況,仍然可以看出,金融租賃在中國大有可為,是中國民族金融市場不可忽視的一支生力軍。在這支生力軍中,已涌現出像浙江省租賃有限公司這樣經營業績好,運作管理規范,發展勢頭良好的排頭兵。
浙租公司的前身是成立於1982年的中租浙江代理部,注冊資金僅為50萬元人民幣,1986年9月19日更名為浙江省租賃有限公司。到1999年12月,公司實現增資擴股2.3億元人民幣,總資產為20億元人民幣,累計投放租賃設備資金60億元人民幣。浙江省租賃有限公司在非銀行金融機構普遍感覺經營困難的形勢下,深刻把握金融租賃的內涵和發展趨勢,審時度勢,抓住機遇,從一個名不見經傳的小公司,發展成為一個有近20億資產的金融租賃公司。在前期發展中,浙租公司的業務表現出以下幾個鮮明的特色:在業務發展方向上,以人民幣租賃為主,項目規模以"短、平、快"為主;在業務操作方式上,以財稅合作為主,以存一租三為主;在業務標的對象上,以國產設備為主,以中、小型鄉鎮企業為主。1999年以來,浙租公司又充分發揮自己的融資功能,與政府財政政策積極協調配合,共同籌資近3億元分發揮自己的融資功能,與政府財政政策積極協調配合,共同籌資近3億元人民幣,支持城市公交系統基礎設施建設,改變財政資金的傳統投入方式,提高了財政投入拉動社會投資的倍數效應。浙租公司總經理程東躍在總結公司經驗時認為浙租公司的模式主要是:面向中小企業技術改造和技術進步,堅持租賃主業,密切與財稅部門合作,發揮租賃稅收和財務杠桿作用,經營方向從單一生產領域向多種領域,如高新技術,通訊,公共設施等方面發展,逐步形成集融資、投資、經營和資本運作為一體的現代租賃。追蹤浙租公司的發展軌跡,總結它的經驗,我們發現浙租模式為我們全面理解和把握金融租賃的真正含義和發展方向,正確認識我國金融租賃業的發展,有十分重要的啟示作用。
一、金融租賃要為國內市場需求服務
1981年,我國成立中國東方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和中國租賃有限公司,引入融資租賃,那時僅僅把租賃業看成是在經濟相對落後時,一種吸引外資,引進先進技術的途徑;是在資金短缺時,一種新型信貸方式,是銀行業務的補充;把租賃看成是在特定條件下的一種權益之計,看成是配合其他行業發展中的配角。租賃的確是我國進行改革開放的結果,是我國學習世界先進經驗的產物。但浙租模式充分說明了租賃業在我國的發展必須堅持走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租賃道路,為國內市場需求服務,才有可能創造出中國式的租賃事業。
浙江省的租賃業務最初主要是向地處北京的中國租賃公司學習的。當時,在北京的多數租賃公司都是以進口設備的國際租賃業務為主。吸收外資,引進國外先進設備和技術,是開展租賃業務的一個主要方向。但是,浙江省在學習中國租賃公司先進經驗的同時,認識到在浙江省並不具備北京的客觀條件。所以,浙租公司並沒有走以吸引外資,發展外匯租賃為主的道路,而是根據浙江省鄉鎮企業較發達的實際情況,在租賃項目的選擇上,主要放在了鄉鎮企業的設備技術改造上;在租賃的標的上,基本上是以國產設備為主;在租賃業的發展方向上,重點開展人民幣租賃業務。大膽創造了合作租賃、存一租三、租賃代理等適合本地情況、國內市場需求的租賃業務方式。所謂存一租三,就是由承租企業拿出設備金額的三分之一作為保證金,租賃公司承擔60%左右的資金,來實現融資租賃。目前這種模式正逐步發展為三三制,即企業、租賃公司、銀行三方各分擔三分之一的資金。這種模式有效地加強了金融機構和企業之間的了解與合作,控制了租賃業務的風險。正是由於浙租公司的正確選擇和大膽創新,使得浙江省的租賃市場得到充分的開發,租賃業務被大多數的企業所認同和採用,並為浙江省中小企業的飛速發展做出了不小的貢獻。
二、金融租賃與銀行貸款相比有其獨特優勢
客觀地說,我國租賃業的致命弱點是沒有堅持租賃公司自己的主業,而去從事高於銀行利率的貸款業務。浙租模式充分證明了金融租賃公司的發展,必須要堅持以租賃業務為主,放棄了租賃主業,租賃公司就無優勢可言。租賃公司要使租賃業務真正發揮出其應有的優勢,就是要通過租賃這種業務方式,起到其他業務不能起到,或者難以起到的作用。要通過租賃特有的優勢和作用,使社會認可租賃業的存在和必要。
金融租賃和銀行貸款相比,其優勢表現在以下幾方面:l、金融租賃側重於中長期設備的融資,融資安排比較簡單,一般以承租設備本身作為擔保物,不需要額外的擔保和抵押。由於租賃設備的所有權與使用權是相互分離的,對財產的所有權確保了出租人的安全。同時,融資租賃側重於對項目未來現金流的考察,對承租人歷史上的資產負債情況要求不高,使得一些創新型公司和未在銀行建立起信用的中小企業可以獲得發展所需的中期設備融資。浙江省租賃有限公司正是充分發揮了這一優勢,支持了浙江省中小企業的發展,並促使一些企業發展為國內著名的大公司,如浙江省著名的民營企業萬向集團在與租賃業緊密合作下發展起來,萬向集團董事長魯冠球不僅因融資租賃受益匪淺,而且還看到融資租賃的巨大經濟效益,積極參與涉足融資租賃的發展。2、加速企業設備更新速度,降低企業資產負債比率。融資租賃不僅使承租人在未完成資本積累的情況下可以購買設備,而且由於租賃期一般短於法定折舊期,使得採用此種融資方式的企業可以加速折舊,促進技術進步。同時,融資租賃一般不計入資產負債表,有效降低了企業的資產負債率,提供給企業根據需要,進行其他融資的便利。3、資金用途明確。融資租賃由出租人直接購進設備,資金用途明確,承租人無法把款項挪作它用,有助於項目按計劃完成。而且,金融租賃相比較銀行貸款而言,也較為靈活、方便。從以上比較可以看出,金融租賃與銀行貸款相比有其獨特的優勢。這也是為什麼浙租公司憑借租賃主業在金融市場相對發達的浙江省仍然可以佔有一席之地的重要原因。
改革開放以來 , 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 , 開辟利用外資的新渠道 , 引進吸收國外的先進技術和設備。 1979 年 10 月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在北京成立並開展國際租賃業務。 1981 年 4 月中國第一家租賃公司一一中國租賃有限公司成立 , 經過十年多的發展 , 我國租賃業的經營范圍日益廣泛 , 租賃方式更趨靈活、方便、向多樣化發展 , 租賃物件從小型單機到成套設備 , 從新設備到二手貨 , 從各種運輸工具到各類設施 , 租賃用戶遍布全國各行各業。到 1996 年底 , 我國現有各類租賃公司 1(KM3 多家 , 可分為四大類。第一類是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審批、管理 , 主要經營范圍是金融業務和租賃業務的金融租賃公司 ( 共 16 家 ) 以及兼營租賃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 例如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 共 329 家。第二類是由對外經貿部負責審批、管理的中外合資租賃公司 , 現有 36 家 , 是由國內金融機構 , 大型企業集團 , 對外貿易公司與國外大銀行投資組建 , 體現了
「 銀企 " 結合的特點 , 以經營進口設備的租賃業務為主 , 即按用戶需要從國外購置設備租給國內使用。第三類是由地方政府進行審批、管理的生產企業和流通企業成立的租賃公司 , 現有 1000 多家。第四類由原內貿部 ( 現內貿局 ) 審批管理的租賃市場 , 共四家。
1995 年 , 原內貿部根據李嵐清副總理 「 在商品市場中還要發展租賃市場 」 的指示 , 按照 「 先易後難 , 逐步發展 」 的原則 , 有目的、有選擇的先後在元錫、濟南、北京、沈陽四個城市試點 , 籌建租賃市場。今年上海投資 12 億籌建了上海金海岸租賃中心市場。
二、制約我國租賃業健康發展的主要因素
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 , 經濟不發達 , 資金短缺 , 對特定生產企業和消費者而言 , 租賃要比購買更經濟、更方便 , 更實惠、更有誘惑力 , 這雖然為租賃業的發展提供了空前的大好機遇 , 但我國租賃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環境還存在著許多制約因素。
1. 消費觀念落後、信用基礎差、對租賃業認識不足
在傳統觀念和生活方式的影響下 , 消費者只注重所有權但沒有消費品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概念 ,「 重買輕租 ", 消費者、企業對租賃業的信任和依靠的程度還不能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各類媒體對租賃活動的報道和宣傳也極為鮮見 , 消費信用尚沒有深入人心 , 這些認識和觀念方面的局限性 , 無形中削弱了租賃業發展的基礎。加之 , 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不完善 , 市場無序的特點較為明顯 , 欠租現象嚴重 , 信用較差。
2. 管理混亂、法規不健全、租賃業的地位難以確立
國家對租賃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始終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 , 特別是實物租賃業未受到有關行政部門的重視 , 認為租賃業是一個可有可無的行業 , 沒有認識到它的重要性。目前 , 租賃業存在多頭管理的局面 , 使國內三種不同類型的租賃公司 , 分別歸屬於三個不同的管理部門。多頭管理 , 政出多門 , 很難制定統一政策 , 協調租賃業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 不利於租賃業的政策扶持。
3. 條塊分割、稅收不統一、缺乏必要的政策扶持
從我國租賃業的發展過程來看 , 政府缺乏對該行業的必要、有力的支持 , 相關政策的扶持力度不夠。國家財政未對租賃業給予必要支持 , 銀行信貸資金中沒有設立關於租賃業的專項貸款 , 致使我國租賃業缺乏國內資金支持。國家對三種類型的租賃公司在營業稅徵收上沒有統一的規范標准 , 稅基不統一、租賃業普遍存在的墊稅現象嚴重影響了租賃業的迅速發展。
4. 租賃經營范圍窄、檔次低、沒有形成經濟規模。
現有租賃企業與租賃市場多是小型分散 , 經營規模小 , 效益差。從地方政府審批和管理的 1000 多家租賃公司來看 ,1995 年以前 , 由於經營規模相對較小 , 所做的租賃項目大部分是當地中小企業和鄉鎮企業 , 對承租企業的經營狀況比較了解 , 因此租金回收較好 , 一般在 85% 以上 , 相對金融租賃和中外合資租賃好一些。 1995 年以後 , 由於稅收等方面的原因其經營狀況也逐漸惡化 , 企業租金拖欠較多 , 使大部分租賃企業陷入困境。
5. 理論研究滯後、人才不足、缺乏發展後勁
現代租賃業務作為一種特殊的交易方式 , 對從業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一大批既要懂經濟、管理、法律、金融、外貿等知識 , 又要懂租賃物品的性能、技術等專業知識的綜合型的高素質人才。而目前我國租賃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大多數沒有經過必要的業務培訓 , 不具備系統的專業知識 , 致使人才缺乏的問題尤為突出。
Ⅳ 《融資租賃法》出台了嗎
融資租賃法提交過申請,但人大沒有列入審議內容。相信不久的將來,隨著融資租賃隊伍的擴大,會很快提到審議日程的。
Ⅵ 融資租賃物的物權如何確定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回購答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按照物權法的定義:「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所謂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這里我們可以看出物權並不是單一一項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權和擔保物權。而用益權和擔保物權都是所有權的部分權利。
Ⅶ 金融租賃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金融法規 租賃大法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關於外資金融機構市場准入有關問題的公告中國人民銀行行政復議辦法關於加強金融機構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通知 關於辦理國際融資租賃業務租金償還問題的批復 境內居民獲准境外融資外匯(轉)貸款登記管理辦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融資券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關於中外合資租賃公司外匯帳戶及外債管理若干問題的復函 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 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關於金融機構經營本外幣業務統一發放許可證有關事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或個人欠國家銀行貸款逾期兩年未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問題的批復 財政部關於調整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核算辦法的通知 貿易法規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設立中外合營租賃公司審批問題的通知 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合資企業或合資企業的中外投資方能否用租賃來的設備作為注冊資本投入合資企業問題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重要工業品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 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2007年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目錄 2004年《自動進口許可機電產品目錄》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印發《進口許可證申須簽發工作規范》的通知 國家工商管理總局關於下發《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基本情況統計表》的通知 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工作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制度海關統計制度方法中國海關統計編制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包含融資租賃 列名合同)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2007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產業政策國務院對我國投融資體製做重大改革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兩部門通知進一步推進開發性金融支持流通業發展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暫行規定(試行)》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包括飛機融資租賃) 關於開展國產飛機、輪船租賃業務試點的指導意見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浙江省融資租賃管理規定國際法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國際融資租賃統一規則(羅馬國際私法統一協會初步草案) 租賃示範法草案初稿俄羅斯聯邦融資租賃法俄羅斯投資相關法律哈薩克共和國金融租賃法 塞爾維亞共和國融資租賃法 韓國租賃業務條例規則澳門商法典中的融資租賃相關內容澳門核准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美國法律上關於融資租賃部分條款盧森堡稅收鼓勵政策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統一有關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公約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1974 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1994 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2004 防止海上油污國際公約《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及《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關於航空器特定問題的議定書》概述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關於特定航空器設備問題的議定書其他法律法規行業規定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解決拖欠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金問題的通知關於抓緊解決由金融機構擔保的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賃項目租金拖欠問題的通知關於抓緊解決拖欠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金問題的通知關於使用財政專項借款解決拖欠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金問題的通知關於下發解決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金拖欠問題特定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解決金融機構擔保的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金拖欠
Ⅷ 關於融資租賃企業售後回租的問題,如果承租人的租賃物價值1600萬,那麼承租人最大能融到的資金大概有
2013年8月1日財稅[2013]37號《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37號文)生效前夕,突傳(稅總給地方稅務征管部門的內部文件,糾正征管錯誤的內部文件,外界是很難見到)稅總要求上海征管部門對售後回租(以下簡稱「回租」)本息分開,只開利息發票的行為進行糾正——租金全款開具發票。並追繳補齊以前的未開發票部分。
隨後有些租賃公司接到要求補發票的電話通知(看來不是全部)。這種做法,立即讓融資租賃業界75%左右從事「回租」的租賃企業陷入絕境。
按照增值稅的規定: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占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財稅〔2012〕86號《關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應稅服務范圍等若干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再次強調了這個基本法則。因為該文並沒有特別提及「融資租賃」,因此並沒引起當地稅務征管部門的警醒。仍同意租賃企業按售後回租本息分開方式,只開利息部分發票。
37號文第三十三條再次強調:銷售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還是因為沒有放在融資租賃相關條款上,同樣沒有引起當地征管部門注意,更沒引起業界警醒,依然一如既往地從事「回租」業務。
在37號文生效前夕糾正稅務征管部門的做法,讓業界措手不及,有一種被「斬立決」的感覺,似乎沒有任何招架的機會。
一、為什麼一個文件能扼殺業界的一種交易模式?
「回租」在法律上是符合融資租賃法律規范的。但這種經營方式並沒有增加稅源和就業。完全違背稅務部門給融資租賃行業「優惠政策」(筆者認為不是優惠政策,而是我們當時爭取的合理納稅政策)的初衷。他們一直認為租賃公司在從事變相貸款業務,但又找不到法理依據。
這次營改增,稅務部門也用類似方式,按增值稅基本原理,設計出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徵收政策。其中,簡單融資租賃業務(以下簡稱「直租」),有進項稅抵扣,稅負與原營業稅差不多。「回租」因沒有進項稅抵扣,因此凡從事「回租」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不僅把所賺利差賠進去,甚至連本也被侵蝕:就是我們常說的「賠本賺吆喝」。
稅務用這種方式,引導企業從事能增加稅源和就業的「直租」業務上去。目的就是:要做增加稅源業務,可以享受原來政策。若做非增加稅源的「貸款業務」就要承擔高額稅負。
二、為什麼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1、政策警示不明
如同文前所述,稅務出台的有關融資租賃政策都在沒有融資租賃標記的文件里,要查找非常困難。因此沒有引起業界警惕。
2011年某全國全國性租賃行業租賃,因營改增問題把稅總在職和不在職的領導和專家學者請來,在會上答疑。當時主管領導就在會上表態:「回租」稅務成本高,是否劃算自己算。能接受就做!
這種口頭警示因為無下文,大部分租賃公司都沒有認識到危險的來臨,仍在努力地做回租業務。
2、內心畏懼感
2007年,因許多銀行進人融資租賃業,他們把與信貸及其相近的「回租」業務當主流業務做。雖然口頭上說現做「回租」掙飯錢,待生存問題穩定後,再考慮轉型「直租」業務。
但5年過去「飯錢」越賺越多,「直租」業務比例越來越少。租賃規模呈幾何爆炸方式增長,租賃市場滲透率卻依然在低位徘徊。這種不健康狀態就是變相貸款似的租賃在作祟。它預示這中國融資租賃依然在幼稚階段。要健康發展還有很長路要走。
因「回租」與貸款業務相近,技術含量遠不如融資租賃要求的高,不能在短期內上手。因此對「直租」有一種畏懼感和怕擔責任的心態。這些人若不做「回租」,就真不知道該做什麼了。
因此對一切警告置若罔聞,如同透明,左耳進右耳出,眼不見為凈。內心深處就是抵觸、抵觸在抵觸。你有千變萬化,我有我一定之規。強大的銀行背景加法不責眾。這世界誰怕誰?
3、從眾的僥幸心態
以為租賃額越大,做的租賃公司約多,稅務越不敢動,地方政府也得讓幾分。
4、地方保護心態
就算是把租賃當貸款做,沒有其他新增稅源。但融資租賃本身的稅收也是不小一筆。因此願意對租賃公司的要求進行妥協。租賃本金與利息分開的征管方式就是妥協的結果。
征管和被征管沆瀣一氣,國家的稅收存在巨大的損失。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最終導致稅總不得不發內部文件,讓當地征管部門出面解決。
三、到底誰不懂融資租賃,誰不懂政策
因為租賃公司對營改增政策不滿的吶喊得不到回應,或被批歪理,加上各地征管員素質良莠不齊,征管結果各有千秋。業界常有人說稅務部門不懂租賃。
1、誰不懂租賃
「直租」是最簡單的融資租賃交易模式,任何一種變形創新,都要建立在這個基礎上。「回租」是簡約版融資租賃。若只會做信貸模式的「回租」,不會做「直租」,還認為稅務部門不懂融資租賃。誰真正不懂租賃已經一目瞭然。
凡是在叫喊「消滅『回租』就是消滅全行業」,就是典型的不懂融資租賃。因為一旦失去貸款似的「回租」,他們連最基本的簡單融資租賃都不會做,且最願意說稅務不懂租賃的就是這些人。
他們不了解歷史,不了解我們當年呼籲政策時與稅務官員建立的友情和對融資租賃的深刻了解。制定租賃稅收政策的人要比高級租賃專家還懂。否則一定會讓行業把稅務給算計了。
2、誰不懂制定政策
還有一種說法是:要求租賃公司回租要全額開票,承租人享受二次進項稅抵扣,會虧了國家。借口挽回本息分開,只開利息發票的做法。試想制定稅務政策的人真的那麼小兒科?連這點常識都不懂?非也!
稅務部門在制定政策時,既要考慮國家利益,也要考慮稅務的征管成本。要搞清承租人出售租賃物件是否已經享受抵扣,絕非易事。要用極高的徵收成本和長時間的工作還不一定能搞清。如此下去何時給租賃公司退稅?在退稅環節,租賃公司最承受不起的是時間成本。
藉助融資租賃的自身特點,在采購環節既不交營業稅,也不交增值稅,租賃公司得不到進項稅發票的情況下,稅負突然高漲600%以上!承租人獲得的二次補償好處完全由租賃公司以高稅負的方式買單。國家在這個問題上並不吃虧!反而業界有些公司把自己給賣了還給人點錢到現在還不知道。若早明白營改增後承租人享受二次抵扣紅利是租賃公司承擔高額增值稅負給的,估計打死也不做「回租」
3、買的能有賣的精?
不要跟稅務部門談租賃的「硬」道理,不要自認為稅務制定的政策有問題,我們比稅務專家還行,還能挑出他們立法毛病。與政策專家談制定政策失誤,要先搞清誰是最終買單者,再談是否屬於失誤!否則在他們看來就是稅盲談稅。
反觀稅務制定政策部門,有許多稅務博士、碩士,甚至還有參加04年的《融資租賃法》立法工作,是立法小組成員。別以為他們不懂,一切都在設計中。租賃企業找任何理由,做小動作,得到的就是現在這樣一個結果:租金全額開增票,先征17%的銷項稅再說後面的事情,以前漏開的發票全部補齊。
四、「斷橋」邊的哀曲
協會是企業與政府溝通的橋梁,若出現「斷橋」現象是萬萬不行的。協會不僅要站在企業的角度,還要站在政府的角度看待這次融資租賃營改增。既要考慮企業利益,又要考慮國家利益。這樣才能承擔橋梁作用。
本次營改增是稅制改革,是國策。不是行業政策呼籲。協會還像以前那樣,找幾個能說會寫的人打個報告就可爭取到某種符合行業利益的政策。實際上起不到什麼作用。
稅務立法與呼籲行業政策不同。若不是業界主動與他們聯系,他們不會主動下來徵求協會意見。當雙方都不主動接觸對方時,「斷橋」現象是必然結果。此時隔空喊話唱「斷橋」戲,再好聽,也是哀曲。
建議協會調整一下與政府的溝通方式。這邊抗著「回租」大旗,與那邊營改增政策做生死搏鬥(PK),用「回租」規模撼動國家稅收政策,做「生死決」決的方式不可取,最後得到的就是「斬立決」的結果。
五、行業怎樣應對「斬立決」
融資租賃進入中國32年要算上這次,應是第三次進入低點。要不想被「斬立決」開弓已沒有回頭箭。唯一的辦法就是是能否從「死刑」改判「無期」。
要我做「辯護律師」我會說:
1、不能因一指令下,在人家不不白的情況下就宣判死刑。稅務部門在這次營改增中,沒有做預先的警告,到節點時突然就說:「你違法了」,該立即「槍斃」,連申辯的機會都不給,有點不太合適。
政府可以強制設立「王法」,但還應有「王道」。親民和諧也是需要做的。稅制改革處在革命性變革是,應該有輔導期、有適應期和緩沖期。否則大家以營業稅的角度看增值稅,確實對增值稅特不能理解:怎麼5%一下子增到17%?就算租金全額出具發票也是現在稅總才搞清楚上海出現問題,且只是在上海,個別地區、個別地方傳達這個精神。看來「斬立決」有可能展緩執行。
2、輔導期,政府沒說清楚,不管是110號文還是37號文,有關融資租賃的營改增政策讀起來非常困難。多是反推或猜測加上數據測算才能找到結果。看政策文件像看「達芬奇密碼」似,不管是租賃公司還是征管員,能讀懂的人還真不多。包括輔導員也在許多問題上也說不清。
3、適應期從2011年到現在按說也不短。但一個地區一個樣的政策不僅讓租賃公司無所適從,有許多當地征管部門也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
到現在,盡管許多人不願意接受這個現實,但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逐漸認識和接受這個現實。但這是需要時間來適應。一下子強行徵收真有造成行業系統性崩潰的猝死,對國家的金融體系危害更大。
4、因此建議,以8月1日為始點,租金都要全額開具發票。誰再做「回租」,再說不知道要承受高稅負,就說不過去了。但對這天以前分開開票等問題,應該酌情逐步清理。要讓其死,也得溫水煮青蛙,不要太激烈引起社會動盪,要給人一個求生的機會。
5、稅務征管部門沒有及時做警示性培訓,反而配合企業採取錯誤的措施,導致「回租」業務難以中斷。出這樣的錯,不全是租賃公司的責任,不能全讓租賃公司買單。就算讓租賃企業通過高稅負買單,在試點階段,買單的金額也不是不可以商榷的。
另可以根據責任大小,做一些相應的減征。最起碼不能讓租賃公司因稅收的征管混亂問題,完全承擔虧本經營責任。要把住這個底線,剩下部分通過地方財政補貼保住租賃公司不虧本,略有盈餘。對國家,對股東都要好交代。大家都承擔點改革成本,才能讓改革平穩過渡。通過這次的教訓,就是最大的警示。今後租賃公司會更加相信稅法,相信科學,相信征管。
否則全行業都「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地與地方政府搞在一起,過去未開票的稅款,還是補不上來。強制推行,強制徵收,征管成本相當高。若逼急企業遷徙,恐怕連這點信貸模式的租賃的稅源都會丟失。
不折騰租賃企業,不折騰地方征管。應該是改革的宗旨。那些把地方建成「全國融資租賃集散地」的地方政府,多擔當點財政補貼責任。負責任地發布類似《豫財預[2013]
188號:營改增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的指導意見》雖說好處最終都落實在外地承租人身上(可享受二次進項稅抵扣),雖然高稅負是國稅收取的,補貼要用地方財政。但這也是要當「全國集散地」必須要付出的成本。否則租賃公司出現困難你不管,誰還願意在你這里注冊,你哪裡還有凝聚力去建立集散地?
六、租賃企業全額開票的顧慮
現在租賃企業最大的憂慮還不是補多少稅問題,畢竟稅額是有限的。關鍵時候什麼時候退,能退多少?是否退到收益不抵稅款?因退稅延遲產生的資金成本是多少?由此造成虧損由誰補?
不是租賃企業對稅務部門的不信任,稅務部門只征不退的做法不僅過去有,營改增後還有。租賃企業真害怕了!17%的銷項稅如果不退,那要用多少利潤才能補回來?就退稅款,每拖欠1天,按照現在的租賃規模也是天文數字。
要求租賃企業開全票,必須要在退稅上讓他們清楚、放心!這是所有融資租賃人的心聲。
七、規范租賃企業先要規范稅務征管
現在已經到了稅總該出台《融資租賃營改增征管指引》的時候。正人先正己,這樣才有不給租賃公司鑽空子的機會。否則這種亂象很難改變。協會也很難在這方面配合政府工作。
就算租賃企業專做「直租」,也不是全沒有問題。如:進口設備進口環節增值稅由承租人交納,按13號文卻要由出租人抵扣這個問題怎樣解決;非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地方政府平台融資租賃的問題、不動產融資租賃的問題是否在營改增范圍內?若不在,是不是依然按照原來的16號文差額納稅的政策執行?車輛融資租賃因上牌問題租賃企業被迫採用回租的車輛原始發票抵扣問題怎樣解決?等問題都需有個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