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借貸寶害了多少年輕人
在這個騙子橫行的世道,借貸寶的出現更是給這些無良騙子們提供了一個平台,各種非法集資團伙圈錢跑路,害得多少人傾家盪產,害得多少人因為償還不了巨額債務而吃了官司。就像別人改編的的一句借貸寶宣傳語「人脈變錢脈,輕松玩出一身債」
Ⅱ 借貸寶眾籌算不算非法集資
沒有眾籌
Ⅲ 借貸寶屬於非法集資嗎
不屬於非法集資,非法集資的特點之一便是承諾給高額的回報。同時滿足下列四個條件的,即構成了非法集資: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Ⅳ 借貸寶是否涉及非法集資
騰訊新聞都曝光啊
合屬於非集資
建議考察吧
要些欺騙
Ⅳ 請問,有部分人通過借貸寶放高利貸違法么可以報警么
高利貸是違法的,可以報警。
參照《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參照《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七條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5)借貸寶融資非法集資擴展閱讀
高利貸的界定標准: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庄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中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Ⅵ 借貸寶名譽權糾紛案判決書,究竟什麼叫公平
我們搜索上榜公司涉案的法律裁判文書,進行詳細的數據分析,提煉出主要案件類型,案由,警示案例。
已頒布的P2P管理暫行辦法真的管不到借貸寶嗎?根據規定,實施前設立不符合規定的,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其整改。
本案爭議的焦點:2016年10月17日,借貸寶維權代表黃興、葉宏偉、陳倫文、尚小強等人集體來訪反映的借貸寶無風控措施,徵收高額逾期管理費、虛假宣傳等投訴舉報信息我局已收悉。我局將在本市近期開展的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過程中對你們所反映的問題進行重點調查核實,並將持續關注該平台相關風險情況,感謝你對我局工作的支持。
關於地方金融監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要求,地方政府要在堅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權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統一規則,強化屬地風險處置責任。金融管理部門要努力培育恪盡職守、敢於監管、精於監管、嚴格問責的監管精神,形成有風險沒有及時發現就是失職、發現風險沒有及時提示和處置就是瀆職的嚴肅監管氛圍。
被告多次向國家有關部門舉報借貸寶做的是非法行為,但是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受理的都是什麼呢?又怎麼對投資者回答呢?按照道理,作為金融和市場來說,在法律的框架下就是三公:公平、公正、公開。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的行為。
原告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貸寶)與被告黃興名譽權糾紛一案終於落下帷幕,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2017)渝0107民初14347號,支持原告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黃興名譽權糾紛案,原告人人行公司訴稱,原告於2015年開發了手機軟體「借貸寶」,擁有國家版權局頒發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證書。「借貸寶」是一款互聯網個人間直接借貸的社交金融軟體,為平台上的借款交易提供居間服務,注冊用戶可在自己的好友間自由達成借款協議。被告從2016年起捏造事實,在其微博、微信公眾號上發布名為《反借貸寶旁氏騙局而合法得利》、《黃興舉報借貸寶設立資金池、非法集資》、《九鼎金融大鱷一個騙局套一個更大騙局金融風暴真面目》等文章,數百次詆毀「借貸寶」產品和其營運方人人行公司。被告不斷發布的惡意污衊原告進行傳銷、設資金池、搞旁氏騙局等言論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持續傳播,其頻繁捏造並散布虛假事實的行為給原告的商業信譽和聲譽造成嚴重損害,使原告的後續推廣備受質疑。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並消除所有影響,刪除所有原發及轉發侵權文字內容;2、判令被告在其微博、微信公眾號及所有轉發侵權內容的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30天,並承擔所有費用;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0元及公證費2304元;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法院院認為,名譽是一種對特定主體的社會評價。公民及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及法人的名譽。法人名譽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權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來認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是指以暴力、語言、文字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或者捏造並散布虛假的事實,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
本案中,原告作為「借貸寶」軟體的著作權所作者,具有承載「借貸寶」為指代名稱的名譽權主體資格。被告黃興在「借貸寶」及其開發公司的行為未經相關國家機關認定的情況下,撰寫文章中作出「金融詐騙」、「非法集資」、「洗錢」、「旁氏騙局」、「傳銷」等具有明顯傾向性的評論,並在多個網路平台傳播,對公眾的獨立判斷產生影響,造成原告在一定范圍內的社會評價降低,其行為已經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雖然被告陳述其作為「借貸寶」的注冊會員,人身和財產遭受雙重侵害,但被告應當通過合法、正當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不應當在網路上發布帶有貶損他人名譽的言論。因此,被告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採信。
關於原告要求被告刪除文章並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關於刪除文章的范圍,由於本案所涉文章數量較大,由本院依據文章的具體內容確定。關於賠禮道歉及消除影響的范圍和持續時間,本院酌情認定有被告在其新浪微博、微信公眾號發布致歉聲明,具體內容需由本院審定,持續時間本院根據侵權言論造成不良影響的范圍酌情認定為七日。關於原告主張的財產損失10000元,由於原告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關於原告主張的2304元公證費,該費用系原告進行證據保全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本院予以支持。
點評:2015年8月8日,借貸寶誕生至今,不過短短三年,這期間有1.4億用戶、月活躍用戶1000多萬,每天交易額2-5億,累計撮合交易額3600億元。
在投資者、借款人、網貸公司三者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對於此類公司從事金融業務,演變成類銀行的金融機構或非法的資本控制平台。網路借貸寶平台不應有頭寸的產生。發展為非法的資本控制平台,資金騰挪、關聯交易,變相吸儲等灰色鏈條亦將隨之誕生。
創新從來就不是顛覆性的,一個可以給用戶帶來價值的優秀商業模式,流淌的是業務流、信息流、現金流和物流,實際上流動的是一個企業的核心價值觀和理念;必須是曾經成功過的,有生命力的,而不是未來一段時間內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這種不尋常的獨特創新的商業模式,這是最壞的榜樣,促進廣泛的違法違規的金融亂象遍地開花,呈幾何式爆發式增長態勢,包括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詐騙、合同詐騙、非法拘禁等,引發社會腐敗、尋租行為的泛濫,導致整個社會風氣敗壞。因此,熟人借貸的過分發育,是對法制社會的腐蝕、市場經濟的摧殘、和諧社會的瓦解。
Ⅶ 如果借貸寶涉嫌非法集資,為什麼沒被取締
現在這個都沒誰用,最好就還是少用這些,現在市面上這種產品太多了。當你想要維權的時候到律伴。。到時你就不會去弄這i些了。。
Ⅷ 借貸寶這樣發展下去早晚完蛋,利息說是說不不能超過多少,可是裡面都是私下幾天就15個20個點,還先付
借貸寶注冊步驟:
1、下載借貸寶APP注冊;
2、輸入手機號注冊,注冊時填寫邀請碼:CMMVNVQ(大寫,必填),獲得20元獎金;
3、進行實名認證,輸入姓名及身份證號;
4、進行肖像認證,提現按提示進行即可得到20元。
使用你自己的邀請碼邀請好友注冊,雙方各獲20元,好友再邀請一人你再獲10元,獎金不封頂
Ⅸ 已經生效的民間借貸案件,被 告又成了非法集資人,原告要如何才能避免自己的借款不被認定為非法集資呢
典型的法院和被執行人公安機關勾結在一起,逃避執行。
Ⅹ 借貸寶屬於傳銷嗎
不屬於。借貸寶只是普通的借貸平台而已。
滿足以下任意一種情況就可以被定性為傳銷:
一、在沒有提供實質性業務或服務情況下,以發展人員數量為主要經濟來源;
二、以宣傳或承諾高額回報為誘餌,採取非法集會,巧立名目或以產品變相收取不等價、不客觀的費用進行非法集資;
三、以出售產品或提供服務為幌子,從事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的商業欺詐,用欺騙手段甚至強制進行交易的斂財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