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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詐騙變相成欠條算詐騙嗎

發布時間:2021-03-15 06:49:24

1. 合同詐騙罪對方給你打欠條了算詐騙嗎

是否構成詐騙,需查證其主觀上有無非法佔有的故意。
1、欠條的概念:欠條是個人或單位在欠款、欠物時寫給有關單位或個人的憑證性應用文。
2、欠條的成因: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A、買賣欠貨款。B、承包欠工程款。C、勞動欠工資。D、勞務欠勞務費。E、傷害欠賠償款。F、損害欠賠償款。G、吃喝欠餐費。H、、就醫欠醫療費。I、租賃欠租金。J、運輸欠運費。K、借款歸還部分仍然欠一部分等等,欠形成的原因不勝枚舉,成百上千,列舉不盡。
3、根據欠條的概念和欠條的成因,利用欠條不可能詐騙。欠條不可能成為詐騙的工具。即使欠的結果成了詐騙的事實,也不是欠條成為了詐騙的工具。比如買賣欠貨款成了詐騙的事實,詐騙的工具是買賣合同,並不是欠貨款的欠條。比如欠工程款成了詐騙的事實,詐騙的工具是工程承包合同,也不是欠工程款的欠條。欠工資欠勞務費如果成了詐騙的事實,詐騙的工具勞動合同勞務合同,也不是欠條。許多的「欠」是基於合同(包括書面合同與口頭合同)形成的,合同是騙子常用的詐騙工具,欠條不是詐騙工具。
4、借條可以成為詐騙工具,借條里的標的物是借條持有人固有物,是債權人的所有權。欠條里的標的物是欠條持有人的期盼物,是債權人的期權。所有權物所有權轉移了,可以構成詐騙,期權物期權沒有實現,期權還存在,不構成詐騙。

2. 被人通過詐騙方式騙了錢,後來打了欠條,但就是不還錢,還可以報警嗎

有借條一般屬於民事糾紛,需要到法院起訴,但有證據證明他是詐騙也可直接報警

3. 被詐騙後還了一部分並打了欠條還算詐騙嗎

詐騙手段多種多樣,即便是有借條也可以構成犯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4. 以投資的名義借錢 有借條 算得上是咋騙罪嗎

你好

詐騙罪是行為人採取隱瞞事實或者虛構事實的行為,讓你做出錯誤的財產處分行為、

非法佔有為目的。借你的錢,准備還的,即使最後沒有還上,也不構成詐騙罪的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5. 我欠別人錢,寫了欠條,對方告我詐騙

只要有欠條的,本人承認有借款的事實。原則上,應當認定是借貸關系,即使有民事上的欺詐行為,也不宜認定為詐騙。對方報警時,警方一般會告知這是民事經濟糾紛,要求其向法院起訴。


一、詐騙罪

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主觀上必須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二、與借貸行為的界限

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賬,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還有些打借條之後偽造還款收條的,詐稱已經還款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

三、與因虧損躲債的界限

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為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佔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6. 有欠條算是詐騙嗎

是否構成詐騙跟有無欠條沒有關系,借錢不還也可構成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受害人陷於錯誤認識並「自願」處分財產,從而騙取數額較大以上公私財物的行為」。

「借錢不還」型詐騙,即借貸式詐騙,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借貸的形式,騙取公私財物的詐騙方式。此類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時有發生,由於犯罪人通常都是披著民間借貸的面紗實施,而且多發於親戚、朋友、熟人之間,因此與民事案件中的債權債務糾紛有一定的相似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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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貸式詐騙和民間借貸之間的區別

(一)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不同。

詐騙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即行為人在借錢時就具有不歸還的意圖。詐騙罪以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作為主觀構成要件的,因此,詐騙人「借錢」只是其虛構的幌子,主觀上根本沒有歸還的意圖。而正常的借貸人在借款時卻具有歸還的意思,往往只是因為客觀原因造成債務不能及時歸還。

(二)行為人採取的方式不同

詐騙人在借款時都會採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如虛構借款用於某種投資或營利性的活動,又如虛構自已的財務狀況,使被害人誤信其有歸還的能力。而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往往會如實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採用欺騙的方法。

(三)行為人對借款的態度不同

詐騙人在騙得財物後不會考慮歸還財物,因此在財物的使用上毫無顧慮和節制,直接造成財物的滅失,如將借款用於賭博、吸毒或個人揮霍;而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本身具有歸還借款的能力,或者將借款用於可產生合法收益的途徑,以保障歸還借款。

二、在判斷行為人是否是有非法佔有意圖時,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行為人借錢的理由與實際用途

在正常的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會告知債權人借款的真實用途,讓債權人知曉借出資金的用途和風險,從而做出決定。而在詐騙案中,犯罪人通常會編造一些虛假的借款用途,而實際上,犯罪人在獲得借款後會將錢用於一些高危或者無法收回資金的活動,如用於賭博、供自己揮霍等,從而導致被害人的資金無法收回。

行為人對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會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而借款時的理由與實際使用的異同,也可以反映出行為人在借款時是否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象的客觀行為,是考察行為人主觀心態的重要依據。

(二)行為人借款時的財務狀況

行為人借款時的財務狀況是判斷其是否准備歸還借款的重要因素,行為人財務狀況結合其對借款的用途,能夠准確把握行為人的真實心態。在很多詐騙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負債累累或者沒有任何償還能力的情況下,通過虛構事實將自已裝扮成富人或具有償還能力,如謊稱擁有房屋、土地、豪車等,在騙得借款後大肆揮霍,造成借款無法歸還,此類情形應當認定行為人在借款時就沒有償還的意圖。

反之,如果行為人本人具有較好的財產條件,雖然通過虛構理由等手段獲得了借款,並用於了賭博等活動造成借款無法按時規還的,但其所擁有的其他財產,如房產、汽車、股票等,能夠保證債權人利益不受損失的,應當認定行為人在借款時具有歸還的意圖,不應認定為詐騙。

(三)行為人是否有掩飾真實身份或隱匿行蹤的行為

在借貸式詐騙中,犯罪人在犯罪之前會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證件來掩蓋真實身份,在得手後便銷聲匿跡。還有的犯罪人雖使用真實身份,但在騙得借款後或被害人追償過程中,又通過更換手機號碼、變更居住地。

7. 借條和欠條會構成詐騙罪嗎

1、借條和欠條本身是不構成詐騙罪的,因為借條欠條是一種法律文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

2、詐騙犯可能利用借條詐騙,借款時雖然打了借條,看起來是合法借貸關系,實際上是根本不打算還款的,雖然是詐騙,但是,定詐騙罪還是很難的,除非借款人數眾多、借款數額巨大,到期不還款跑路,才可以定詐騙罪。

3、借條合同詐騙的特點:一是,行為人有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二是,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用了欺詐手段;三是,合同詐騙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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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詐騙罪的客觀要件:

1、行為人根本不具備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應當以簽訂合同時行為人的資信或貨源清況作依據。

2、採取欺騙手段。欺騙手段絕大多數是作為,而不可能是單純的不作為。欺騙手段表現為行為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虛構事實,是指行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實,騙取被害人的信任。

3、使與之簽訂合同的人產生錯誤認識。這種錯誤認識是指對能夠引起處分財產的事實情況的錯誤認識,而不是泛指受騙者對案件的一切事實情況的錯誤認識,在合同詐騙犯罪中,受騙者的錯誤認識是由於行騙者的行騙行為所引起的,在時間順序上,欺騙在先,是受騙者產生錯誤認識的原因。

4、被騙人自願地與行為人簽訂合同並履行合同義務,交付財物或者行為人(或第三人)直接非法佔有他人因履約而交付的財物。

8. 用虛假項目融資,進行民間借貸,屬於詐騙嗎

不算。只要確實有
借條
,有借貸關系,就是債權債務關系,不是詐騙。

9. 詐騙後有寫借條算詐騙嗎

這種情況可能是以借為騙的詐騙。詐騙手段多種多樣,即便是有借條也可以構成犯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有些犯罪分子會打著借款的幌子,向別人借錢,實則是詐騙。關鍵在於他在向你借款時主觀上的目的是借款還是詐騙,以及接到的款的實際用途。如果一開始就以非法佔有的目的向你借款,這肯定就是詐騙罪了,或者把接的款肆意揮霍,不還借款,這也構成詐騙罪。

不管你朋友事後是否補寫借條給你,只要其中含有故意騙取他人財物的意圖,就屬於詐騙,構成犯罪條件的則屬於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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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把錢騙到手,詐騙行為已經完成,而對於之後採取的打借條,只是為了避免處罰,想把詐騙案件轉變為經濟糾紛。

詐騙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賬,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還有些打借條之後偽造還款收條的,詐稱已經還款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

10. 詐騙罪的構成是怎樣的,打了欠條算算詐騙罪

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如拿錢時打了欠條,但騙取大量財物,大肆揮霍,根本無意歸還,也無力歸還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不過這個查證比較困難,還得看其真實目的、雙方的關系、事情的起因、代辦人的具體行為、拖欠的情節、後果等等,從而判斷其是否有非法佔有的意圖。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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