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叫BOT投資方式
從狹義上講,BOT是指(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一經營一移交」的英文第一個字母縮寫,也就包含這三方面的含義。廣義的理解除了這一含義之外,又有多種具體的變換形式,它主要包括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設一擁有一經營;BRT(build一rent—transfer),即:建設一出租一移交等不同的具體操作方式。
具體而言, 公路建設BOT方式是指政府〔通過契約〕授予項目投資者(包括外國企業和本國企業)以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公路建設項目,並准許其通過收費或沿線服務設施的經營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並賺取利潤。特許權期限屆滿時,將該公路基礎設施項目無償移交給政府。例如英法海底隧道、香港地區的東區港九海底隧道等一批耗資巨大的項目都是以BOT方式集資建設並投入運營的。
BOT投資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方式,同其它融資方式相比,有其自身的法律特點:
(1)從權利轉移看:政府只是通過與項目公司簽訂特許權協議(合同),將公路建設的經營權交給項目公司,項目公司則在經營一定的時期後將其轉交給當地政府。
(2)從責任范圍來看:政府依據簽訂的協議(合同),通過經濟活動的方式將設計、融資、建設、經營、維護公路設施的責任轉移給項目公司。
(3)從項目的資金來看:採用BOT融資的項目所需要的資金全部由外國投資者或國內投資者通過融資、貸款解決。政府不提供擔保資金,但可適當貸款或參股,共同投資。
(4)從參與主體來看:政府與項目公司作為主要主體通過合同達成合作意向,項目公司分別通過貸款合同、經營合同、建築合同、設計合同與銀行、經營承包商、建築商、工程設計機構達成有關貸款、經營、建設、設計方面的合作意向。
2. BT和BOT 項目分別是什麼意思
1,BT項目是指根據項目發起人通過與投資者簽訂合同,由投資者負責項目的融資、建設,並在規定時限內將竣工後的項目移交項目發起人,項目發起人根據事先簽訂的回購協議分期向投資者支付項目總投資及確定的回報。
大部分BT項目都是政府和大中型國企合作的項目。
2,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
BOT 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
(2)bot項目融資是指從擴展閱讀:
BT項目特點:
1. BT模式僅適用於政府基礎設施非經營性項目建設;
2. 政府利用的資金是非政府資金,是通過投資方融資的資金,融資的資金可以是銀行的,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機構或私有的,可以是外資的也可以是國內的;
3. BT模式僅是一種新的投資融資模式,BT模式的重點是B階段;
4. 投資方在移交時不存在投資方在建成後進行經營,獲取經營收入;
5. 政府按比例分期向投資方支付合同的約定總價。
3. bot是指那種國際融資方式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轉讓。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
中國一般稱之為「特許權」,是指政府部門就某個基礎設施項目與私人企業(項目公司)簽訂特許權協議,授予簽約方的私人企業(包括外國企業)來承擔該項目的投資、融資、建設和維護,在協議規定的特許期限內,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並准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並賺取利潤。政府對這一基礎設施有監督權,調控權,特許期滿,簽約方的私人企業將該基礎設施無償或有償移交給政府部門。
在國際融資領域BOT不僅僅包含了建設、運營和移交的過程,更主要的是項目融資的一種方式,具有有限追索權的特性。
所謂項目融資是指以項目本身信用為基礎的融資,項目融資是與企業融資相對應的。通過項目融資方式融資時,銀行只能依靠項目資產或項目的收入回收貸款本金和利息。在這種融資方式中,銀行承擔的風險較企業融資大得多,如果項目失敗了銀行可能無法收回貸款本息,因此項目結構往往比較復雜。為了實現這種復雜的結構,需要做大量前期工作,前期費用較高。
4. 什麼是BOT融資
51資金項目網專家為您解答:
BOT是英文「Build - Operate - Transfer"的縮寫,意為「建設一經營一移交」,其實質是一種特許權。這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城市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以償還債務,收回投資、賺取利潤。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政府,轉由政府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
應當指出的是,以上所述的是狹義的BOT概念。BOT經歷了數百年的發展,為了適應不同的條件,衍生出許多變種,例如:(1) BOOT( Build - Own一Operate - Transfer),即建設—擁有一經營一轉讓u私人合夥人或國際財團融資建設基礎設施項目,項目建成後,在規定的期限內擁有所有權並進行經營,期滿後將項目移交給政府;(2) BOO(Build - Own - Operate),即建設一捌有一經營。這種方式是承包商根據政府賦予的特許權,建設並經營某些基礎設施,但是並不將此設施移交給公共部門;(3) BOLT(建設一擁有一租賃一移交),以及BRT(建設一出租一移交),它們都是私人合夥人或國際財團融資建設基礎設施項目,項目建成後,在一定的時間內進行租賃或出租,以收回成本,並獲得合理的利潤,然後移交給政府。上述幾種形式雖然名稱不同,但都具有國際上公認的BOT模式的基本特徵,如民營化,特許期等,因此,在實踐中均統稱為BOT模式。
5. bot融資模式的BOT融資模式
BOT融資模式(即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經營~移交)是項目融資的諸多方式中的一種,在我國又被稱作」特許權投融資方式。一般有東道國政府或地方政府通過特許權協議,將項目授予項目發起人為此專設的項目公司(Project company),由項目公司負責基礎設施(或基礎產業)項目的投融資、建造、經營和維護;在規定的特許期內,項目公司擁有投資建造設施的所有權(但不是完整意義上的所有權),允許向設施的使用者收取適當的費用,並以此回收項目投融資、建造、經營和維護的成本費用,償還貸款;特許期滿後,項目公司將設施無償移交給東道國政府。
BOT融資模式雖然包含了建設~經營~移交三個過程,但它並不是簡單的建設~經營一移交的過程疊加.因此,國內出現了很多號稱BOT項目融資的「類BOT」運營模式,由於不具備融資過程,其並不具有項目融資特徵。這種運營模式不一定需要商業銀行的直接參與,或者即使商業銀行以貸款形式參與,也會採用投資人(而不是項目公司)資產抵押或者信用擔保取得貸款,而不採用項目融資,於是就不是項目有限追索。 BOT融資模式擁有眾多優點,這些優點使得其在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得到廣泛的應用:對發達國家而言,政府採用BOT融資模式對基礎設施進行建設可以:
減少政府開支,從而減少政府債務和赤字。
發揮私營機構的能動性與創造性,提高效率。
而對發展中國家而言,BOT模式可以幫助政府解決:
由經濟發展推動帶來的基礎設施建設的強勁需求,需要大量資金投入的缺口。
由資本市場推動的國際資本的投資機會
加速促進技術轉移和效率的提高
由於BOT融資模式的以上優勢國際上個主要承包商大都以如BOT項目融資方式承攬海外工程,並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如日本承包商,供應商和銀行就是積極主動地提供出口信貸並應用BOT方式在國際承包市場取得很多項目。 BOT具有無追索權項目融資的典型特點:
債權人對於建設項目以外的資產和收入沒有追索權:BOT是利用資產(主要是基礎設施)進行融資的形式,債權人對項目發起人的其它資產沒有追索權,建成項目投入使用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成為償還貸款和提供投資回報的唯一來源。
融資不主要依賴項目發起人的資信或涉及的有形資產,債權人只考慮項目本身是否可行以及項目的現金流和收益是否可以償還貸款,其放貸收益取決於項目本身的效益境內機構不以建設項目以外的資產、權益和收入進行抵押、質押或償債。境內機構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資擔保。」簡單講,即以項目自身的資產和項目未來的收益作為抵押來籌措資金的一種融資方式。項目的融資負債比一般較高,結構也較復雜;多為中長期融資,資金需求量大,風險也大,融資成本相應較高;所得資金專款專用。
項目作為獨立的法人實體成立項目公司,而項目公司是項目貸款的直接債務人。
合同文件和保險多,用以分散和規避風險。
6. bot項目融資
BOT項目融資方式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BOT投資方式主要用於建設收費公路、發電廠、鐵路、廢水處理設施和城市地鐵等基礎設施項目。
7. 什麼是BOT項目
在國際融資領域BOT不僅僅包含了建設、運營和移交的過程,更主要的是項目融資的一種方式,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 所謂項目融資是指以項目本身信用為基礎的融資,項目融資是與企業融資相對應的。通過項目融資方式融資時,銀行只能依靠項目資產或項目的收入回收貸款本金和利息。在這種融資方式中,銀行承擔的風險較企業融資大得多,如果項目失敗了銀行可能無法收回貸款本息,因此項目結果往往比較復雜。為了實現這種復雜的結構,需要做大量前期工作,前期費用較高。 上述所說的只能依靠項目資產或項目收入回收本金和利息就是無追索權的概念。
8. BOT的投融資模式是什麼
BOT(Buli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運營復-制移交方式
這種方式最大的特點就是將基礎設施的經營權有期限的抵押以獲得項目融資,或者說是基礎設施國有項目民營化。在這種模式下,首先由項目發起人通過投標從委託人手中獲取對某個項目的特許權,隨後組成項目公司並負責進行項目的融資,組織項目的建設,管理項目的運營,在特許期內通過對項目的開發運營以及當地政府給予的其他優惠來回收資金以還貸,並取得合理的利潤。特許期結束後,應將項目無償地移交給政府。在BOT模式下,投資者一般要求政府保證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許期內無法達到該標准,政府應給予特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