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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倒款

發布時間:2021-03-16 19:23:33

Ⅰ 公司老總從自己開的一家公司匯款到本公司,兩家公司沒有業務往來,我怎麼做帳

一 如果匯款過來是實收資本
借 銀行存款 貸實收資本
二,如果匯款過來融資或倒款
借 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

Ⅱ 法院對於職業高利貸者的借貸糾紛如何處理(轉)

我院在審理這些民間借貸案件中,發現:由於民間借貸長期缺乏有效監管,讓一些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個人看到了巨大的商機,高利回報誘使一批人把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行業經營,成為職業的食利者,使民間借貸原有的熟人間互幫互助的人情債性質徹底變味。他們印製格式化的借據,將高額利息在出借款時就當頭抽,有的還豢養討債打手、保鏢。在我院訴訟中發現比較典型的有:李某某、翁某某、沈某某等人,以這三個人作為原告起訴的案件已有123件,借貸金額達3162萬元,如果按照10%的不良借貸起訴比率計算,這三個人放貸筆數可達1200多筆,放貸金額可達3.16億元,這還不包括以這三個人的親屬名義放貸和起訴的案件。這些借貸關系在借據上要麼不寫明利率,要麼寫2%3%的月利率,而實際上收取的月利率低者3%7%,高者達10%15%。當發生不良貸款時,他們通過討債打手實在無法追回債款後,才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為其討債。
對這些職業高利貸者起訴的民間借貸案件,法院應否受理以及如何處理問題,存有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處理,即保護借款本金和不超過銀行4倍利息,對債務人已經自願支付的高額利息不予返還。另一種意見則認為,法院不宜受理這些案件,已經受理的,可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筆者傾向於後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從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德來看:按照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非法發放貸款屬於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庄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中也有對各類形式地下錢庄和高利借貸活動,要堅決取締的規定。依照《民法通則》第九十條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的規定,這種職業高利者放貸行為不能認為是合法借貸關系。這里的法,應當作廣義理解,包括是否違背社會公德。這些職業高利貸者以謀取高額利息或曝利為目的,趁一些企業或個人急需之機,或者明知借款人用於非法活動,而予以出借貨幣,將利息當頭抽,豢養討債打手、保鏢,這些行為顯然違背了社會公德。
第二,從高利借貸的社會危害性來看:這些案件如果按其單一的一件案件來看,很難說是不合法,或有社會危害後果,但結合這些職業高利貸者長期從事這種放貸行為所帶來的直接或間接後果來看,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這些高利借貸,與其說是為企業或個人提供資金幫助,倒不如說是把一些企業和個人扯入一場可怕、無休止的噩夢,一些企業因此經營風險大大增加,不堪承受支付年利率高達60%以上的利息而停產、倒閉,並由此產生債的連鎖反映。一些個人因不堪高利盤剝而外出逃債、夫妻離異,家庭破裂,甚至自殺身亡。同時,這些高利貸活動,容易滋生非吸集資詐騙等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引發綁架、非法拘禁、傷害、賭博、聚眾斗毆等刑事犯罪。
第三,從法院審理和執行案件的辦案社會效果來看:人民法院從受理這些案件開始,就受到社會輿論的種種責難,人們對此最樸素的一種理念,就是法院怎麼能支持這些放高利貸的人?法院怎麼能為這些放‘倒款’的人討債?進而懷疑這些人都與法院有關系,法院裡面有他的人,所以法院為他討債!甚至責罵法院欠債的人都被放高利的人逼得負債累累(或下落、死活不明,或妻離子散)了,你們法院還不放過他?付出的利息都大於本金了,你們法院還要逼他死呀?過去黃世仁也沒有這樣逼債!如此等等。尤其是對擔保人的執行措施(查封、拘留等),更不能被人們理解。
第四,從人民法院審理和執行這些案件的情況來看:訴訟發生後,被告往往無履行能力或履行能力低,躲債或逃避執行情況普遍,被告去向不明的約佔40%以上,執行中找不到被執行人則就更多,約佔70%以上。案件送達難、審理難和執行難度很大,影響審判效率,浪費司法資源。法院審理和執行工作既不能得到債權人的理解(認為法院無能),更招致債務人及其親屬、周圍鄰居對法院的敵視。有些案件中隱藏的倒款賭債等消極因素,也使法院和承辦法官防不勝防。
第五,從每個承辦法官和執行法官對這些案件的心理認識來看:只要有良知和正義感的法官、執行人員,他們在承辦這些案件中,都認為自己不是在主持正義,而是充當了這些職業高利貸者的討債公司和打手幫凶。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和公信力受到了極大損害,不少法官和執行人員均不願辦理此類案件,而且他們對此常感嘆說:法院的社會形象,就是敗在這些討債案件上。
第六,從人民法院司法裁判應與民意契合的角度來看:筆者就人民法院對職業高利貸者起訴的借貸案件應如何處理問題,先後在轄區內的四個鄉鎮分別召開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鎮幹部參加的座談會徵求意見,與會人員一致認為人民法院不能支持這些職業高利者的訴訟請求,並建議政法機關應予打擊。因此,法院在處理這些案件時,絕不能就案辦案,要將公認的道德原則、普遍的是非標准、善良的民俗習慣引入司法審判之中,認真進行價值判斷和利益平衡,正確引導社會價值取向,使司法審判的過程與結果更加符合人民群眾的意願,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綜上理由,我們認為,人民法院對這些職業高利貸者起訴的借貸案件不宜受理或者駁回其訴訟請求,以遏制這些職業高利者的不合法、不合公德和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放貸行為,斷其財路,促其死亡,以促進民間借貸關系的正常規范運行和維護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Ⅲ 哈爾濱哪家貸款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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