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簡述一個遺囑信託或者家庭信託的案例
上海市二中院第一期遺囑信託案例判決一三一 二二硫一 零一伍伍
2. 案例分析
案例一:
一、該合同有效;
二、該合同未解除,原因:1、直到5月12日止,被告還是承認合同的,至少認為合同未解除,只是否認產品質量合格而已;2、用捎口信的方法,即委託別人傳達的方法傳遞信息的話,傳達錯誤、未傳達的,傳達人一般不承擔責任,而由委託人負責,因此沒有捎到口信應該由被告負責。
三、被告應按合同履行付款義務,並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二:
一、因為《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城市合作銀行向市內一家民營高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和「安居工程」投資,屬於非法向非金融機構投資和投資不動產的行為,所以受到查處。
二、《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商業銀行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信託法案例分析
1,A公司破抄產不影響原信託的存在。法律依據為:信託法第五十二條 信託不因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託人的辭任而終止。B公司被撤銷,其信託職責終止。法律依據為:信託法第三十九條 受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責終止: (三)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2,甲的兒子死亡後,信託的效力終止。3,甲的兒子死亡後,信託財產作為遺產。
4. 請以如下案例設計信託方案
這個問題的條件設定還是太空泛了。很難准確的說清楚。只能談個大概。
1、信託方案的設計基礎是:三個要素: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兩個基點:信託財產、信託目的;一個核心: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的方式。
2、所以,按照本問題已有的說明:
(1)委託人為王女士本人;
(2)受託人為合法受託機構,中國大陸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及行業規章制度框架下,目前只有國內68家持牌的信託公司符合這個要求;其他的什麼機構就不用想了。【這個很重要,依法合規的操作,才能起碼的保障個人權益】
(3)受益人:子?女?還是子女都算?沒說清楚;受益人取得信託受益或者喪失受益人資格的條件是什麼?沒說清楚;信託受益劃歸受益人的形式,比如現金、信託財產當期形態、還是其他什麼?沒說清楚,......沒法瞎編的。【這個很重要,它既是王女士心願的體現,也是信託目的設定的基礎】
3、關於信託財產:目前看實際有三個部分
(1)房產部分,這個有些麻煩,房產本身作為信託財產的話,在國內現行法規中存在空白部分,真實財產交付時及還原時,可能涉及重復交稅的問題。因此應當對這個房產設定一定的合同權利,將合同權利及其對應收益,作為信託財產標的。如非轉讓情況下,出租收取租金的權利;或者轉讓情況下,收取轉讓對價款的權利;等等
(2)存款部分,這個簡單了,就是最純粹的資金(現金)信託;
(3)有價值的企業,可設定為信託財產標的的,應該是企業的股權;則可以考慮設定股權信託,是權益信託的一種;注意設定信託時,履行必要的工商登記手續就可以了。
4、關於信託目的:這個實際上是王女士個人心願直接相關的。比如將子女設定為受益人後,只是每年分配現金收益,當豬養到死?還是適度讓子女在受託機構的監督協助下,適度參與信託財產管理,擇優繼承?實操過程中,會是一個復雜的交流談判過程。是一個非常的個性化的過程。
5、關於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的方式:這個是最關鍵也是最核心的,也是最考驗受託人(信託公司)的業務能力的。但因為前面信託受益人的設定不清楚,信託目的不明晰。目前不好說。但大體無非三種情況:
(1)受託人全權管理,確保信託財產在符合一般市場條件下保值增值,子女就是等著分收益的。如有證據表明,是受託人管理不當,導致信託財產損失的,受託人要負責賠償。
(2)受託人部分管理,即引入王女士或其子女參與管理,信託公司只是提供建議,不做最後決策判斷。
(3)受託人只是做單純的受託,即僅僅提供一種「信託形式」的服務,具體的操作管理,完全由王女士或其子女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以具體書面指令等方式,告知受託人;受託人依據指令管理而已。
以上要素,要都說清楚了,這個方案也就成了。
5. 關於我國涉外信託的案例及其法律分析
中信信託-青島舒斯貝爾項目(7.1億元)
基本信息:中信信託於2010年8月23日設立「中信—舒斯貝爾特定資產收益權投資集合信託計劃」,期限2年,共募集資金7.1億元。預計年收益率為9%~13%,期限為30個月,以此推算該筆產品將在今年2月23日到期。中信信託共募集優先順序資金總額5億元。
資金投向:資金用於購買青島舒斯貝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黃島鳳凰灣綜合項目」和青島乾正置業有限公司的「即墨溫泉住宅項目」的特定地塊開發收益權。
風險控制: 1.將位於青島黃島區的「黃島鳳凰灣綜合項目」和「溫泉住宅項目」兩宗地塊使用權作為抵押,當時的評估價為12.7億元。2.向項目公司委派董事及財務經理,對項目公司重大決策擁有一票否決權。
融資方背景:舒斯貝爾是山東日照的一家小型地產開發商,山東舒斯貝爾為澳大利亞舒斯貝爾集團的全資子公司,舒斯貝爾實際掌權人為齊曉香。齊曉香曾因多次行賄,低價拿地、捷徑審批等特權使得其在日照開發的多個項目賺足了資金。案發不久後便長期定居海外。目前該房企因項目多年不開工、資金鏈緊張等問題在日照當地口碑較差,而資金鏈出現緊張的真正原因或是由於大量資金移往國外所致。
項目現狀:涉案中的舒斯貝爾青島項目一直沒有真正動工,只建成了總面積3200平方米的售樓處與樣板間,4.2萬平方米的地下車庫仍在建設中。加上信託融資成本10%~15%,舒斯貝爾共需支付中信信託約6億元。中信信託對所抵押地塊於1月8日進行了拍賣,起拍價為7.89億元,但項目最終流拍。
點評:1.中信信託並未對該項目融資方誠信做到可靠的評估,項目實際控制人有行賄前科,且移居海外,有向國外轉移資產的嫌疑。2.該信託計劃兌付在即,造成拍賣時間倉促,且拍賣地塊價值未得到市場認可。該地塊將再次折價進行拍賣,市場預計價值5億元左右。信託兌付缺口約1億元,且兌付很難按時完成。
6. 求解一道關於信託的英文案例分析題!!
我試試看。英文水平有限和對國際信託法規的理解,會影響答案的准確性。
故事是說:有一叫做高登·史密斯的有錢人,是一個叫做漢諾威公司的老闆;漢諾威公司總資產200萬美元【?】,是「史密斯家族信託」的受託人,這個信託是一個「全權信託」。信託受益人包括高登本人、他的妻子伊麗莎白、女兒艾麗卡,和兩個未成年的孫子。
信託財產的運用范圍包括國債、定期存款和現金資產管理信託。
年初,高登本人心臟病住院,因而艾麗卡接替他管理信託事務。艾麗卡認為在當前低利率的市場環境下,堅持既有投資策略會減損信託收益,故此決定將部分信託資金投資於國際股票市場。
艾麗卡向當地銀行描述了她的想法,基於她父親的信譽,她從銀行取得了50萬美元的貸款。隨後整個信託基金在艾麗卡的主導下,買入了多家公司的股票和垃圾證券。不幸投資失敗,漢諾威公司不僅還不了50萬美元的貸款,還欠了銀行17500美元的利息。
請討論漢諾威公司,艾麗卡和當地銀行在這個過程中的法律地位。
現在開始討論:首先國際信託案例的分析必須基於當地的信託相關法律法規,全球信託原理大同,監管法規各異,沒有一定之規;我在討論的過程中,很多都是對著國內的信託概念而來的,肯定有偏差,這個請注意。而且感覺摘得不全,很多信息不充分。
1、關於信託的設立:顯然高登就是委託人,漢諾威公司是受託人,受益人包括了整個高登家族。問題是:
(1)高登委託給漢諾威公司管理的信託財產,與漢諾威公司的固有資產相分離嗎?還是直接作為資本金注入了漢諾威公司,或者漢諾威公司乾脆就是為了這個家族信託,而用信託資金設立的?
國內法規環境下,受託人的固有資產與信託財產嚴格分離,只有有客觀證據證明受託人未能盡職管理而引致信託財產受損時,才能要求受託人以固有財產予以賠償,否則受益人只能接受信託財產(包括信託本金和信託預期收益)減損的事實。但在國外未必如此。
不過從字面來看,高登只是漢諾威公司的「director」而沒有強調他是「owner」。也許還有其他股東存在。
2、關於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設立後,漢諾威公司為受託人;高登作為公司最高管理者,承擔的是信託公司信託執行經理的角色;負責具體信託事務管理,並擬定了保守的投資策略。
這里,委託人(高登)和受託人(漢諾威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應該由信託合同等約定;而信託執行經理高登與受託人漢諾威公司之間的關系,則是由漢諾威公司內部公司治理結構和公司管理制度約定的,相應的高登行為結果及其法律責任應該由漢諾威公司承擔。
3、信託執行經理職權的轉授。因為高登病了,所以艾麗卡接手。如果艾麗卡本人也是漢諾威公司的員工,且該職權轉授行為取得了漢諾威公司的內部授權,履行了相應的內部行政手續,則相應的艾麗卡成為漢諾威公司新任命的信託執行經理,艾麗卡的行為結果與法律責任也應由漢諾威公司承擔。否則,高登信託執行經理職權轉授就有問題了。真有問題的話,那艾麗卡的行為結果和法律責任就應該由高登和艾麗卡個人共同承擔。
4、漢諾威公司或者信託的負債。沒有上下文的對照,這個部分比較不好理解的是,艾麗卡找當地銀行借來的50萬的承債主體是誰?
如果是信託本身,那就要看當地的法規了;國內似乎是不允許信託直接負債的,信託資金的規模的擴大,只能通過增發信託受益權份額。如果是漢諾威公司,那麼是不是意味著漢諾威公司的固有資金和信託財產是合同混用的,漢諾威公司本身就是信託?如果是艾麗卡個人,好吧,這樣損失由她個人承擔,理論上漢諾威公司和信託都不必負責任。但艾麗卡顯然是為了實行自己的投資策略,為了信託財產的增值,才使用的這個財務杠桿。有些亂了。
5、初步結論:
(1)漢諾威公司作為受託人,而艾麗卡作為漢諾威公司指定的信託執行經理,艾麗卡的投資策略應該取得漢諾威公司的事先授權。投資失敗,漢諾威公司應當負一定責任。除非由諸如不可抗力之類的客觀證據。
(2)艾麗卡首先作為信託執行經理,應該接受漢諾威公司內部的相應處理。
(3)當地銀行作為債權人,但似乎是以高登個人信用擔保的,應當對高登及艾麗卡的個人資產有追償權;如果那個個人資產是信託財產的,可以對受益人的賬戶進行監控,待信託終止時予以清收。
(4)艾麗卡和其他受益人共同擁有的信託收益(含本金與預期收益)收到貶損。在信託終止後,由艾麗卡和其他受益人共同協商如何分擔。與漢諾威公司與銀行無關。
(5)如果漢諾威公司本身就是信託財產的一部分,則信託終止是否意味著公司先行清算?
以上。供參考。
7. 15年前,8歲的王寶強案例分析
有么?
8. 關於動產信託案例
從目前我們掌握的情況看,國內尚沒有信託公司開展過真正的動產信託回業務。而一些被答信託業內外人士歸入動產信託品種的「醫療器械融資租賃信託」實際上是屬於資金信託中的融資租賃信託,並非真正的動產信託。
從理論上來說,中國的動產信託的發展前景應該是不錯的。比如,動產設備信託,可以有效地聯通設備供應商和使用者,達到為供求雙方提供融資、融物的目的。動產設備屬於固定資產,具有價值大、投資回收期較長的特點,設備使用者投資動產設備需要支付的投資款巨大,如果能夠運用動產設備信託的方式獲得設備的使用權,則可以大大節省資金投入。而設備的供應商如果運用設備信託,也可以通過受益權轉讓的方式進行融資,從而達到加速資金周轉、節省運營資金的目的。應當說,動產信託的潛在市場需求是客觀存在的,這也決定了這種信託具有一定的發展空間和市場前景。從國外的情況看,動產信託在美國和日本等國家也有相當程度的發展。
9. 結合案例談個人信託業務的功能有哪些
個人信託抄業務的功能有財產管理職能、融通資金職能、協調經濟關系職能:
1、財產管理職能
財產管理功能是指信託受委託人之託,為之經營管理或處理財產的功能,即「受人之託、為人管業、代人理財」,這是信託業的基本功能。
2、融通資金職能
融通資金功能是指信託業作為金融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本身就賦有調劑資金餘缺之功能,並作為信用中介為一國經濟建設籌集資金,調劑供求。在融資對象上信託既融資又融物;在信用關繫上信託體現了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多邊關系;在融資形式上實現了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相結合;而在信用形式上信託成為銀行信用與商業信用的結合點。
3、協調經濟關系職能
協調經濟關系功能是指信託業處理和協調交易主體間經濟關系和為之提供信任與咨詢事務的功能。因其不存在所有權的轉移問題,所以有別於前二種功能形式。信託機構通過其業務活動而充當「擔保人」、「見證人」、「咨詢人」、「中介人」,為交易主體提供經濟信息和經濟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