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什麼限制政府的傳統融資渠道
政府的融資渠道或平台會長期存在,政府有融資需求。
「政府融資平台」引用《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文)中的定義,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一、發行政府債券(政府)
《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提出: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地方政府舉債採取政府債券方式。公益性事業,發行一般政府債券,用一般預算收入償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用專項收入或對應的政府性基金償還。目前專項債券有土地儲備專項債、棚改專項債、收費公路專項債,另外地方性的有發軌道交通專項債、高等學校專項債的,還有項目收益與融資自平衡專項債(財預[2017]89號)。比如登錄中國債券信息網,在發行和付息兌付模塊,左邊一欄有地方政府債券的主題,選擇打開一個,比如2019年山東省政府專項債券(十到十六期),通過招投標書可以看到,省政府19年3月27日准備發行棚改專項債、機場建設專項債、災後重建專項債、市政發展專項債、鄉村振興專項債等。
發行政府債券,是在國務院批準的政府債務限額內的(國務院根據宏觀形勢定,報全國人大審議通過),有上限,再分給各省財政,省財政再分給市縣,程序是從上到下,由省政府和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發行等,縣里的由省財政代發代還。據財政部統計,2018年全國發行規模4.16萬億元,一般和專項約各佔一半,平均利率3.89%,15年財政部提出了置換的計劃,當年12月財政部下發《關於對地方政府債務事項限額管理的實施意見》(財預[2015]225號):「今後,需要納入政府債務的在建項目後續融資需求在確定每年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時統籌考慮,依法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存量債務中通過銀行貸款等非政府債券方式舉借部分,通過三年左右過渡期,由省級財政部門在限額內安排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財政部最新數據顯示,截至18年8月末,累計置換了12.2萬億元,累計節約利息1.7萬億元。
關注事項:
1、棚改專項債券不是棚改融資唯一合法方式。根據財政部2017年87號文件,考慮《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尚未下發正式稿,目前仍可採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
2、地方政府收費公路,目前只能通過發行政府專項債券解決。依據文件是
《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管理辦法(實行)》(財預[2017]97號)及財政部和交通運輸部2017年7月的答記者問: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成為地方政府實施債務融資新建公路的唯一渠道,只針對政府收費公路(筆者注)。政府收費公路是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為投資主體,採用政府收取車輛通行費等方式償還債務而建設的收費公路,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和收費一級公路,有時也被稱為政府還貸公路。拿到項目後,要第一時間看一下發改部門針對該項目的立項批復,涉及到還款來源,事半功倍。
3、專項債券對應的資產不得用於為融資平台公司等企業融資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如果收入暫時難以實現,可在專項債務限額內發行相關專項債券周轉償還,項目收入實現後予以歸還。以上兩句都是《關於試點發展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品種的通知》(財預[2017]89號)的要求。同時,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的答記者問中,也提到了「收費公路專項債券對應項目形成的基礎設施資產和收費公路權益,應當嚴格按照債券發行時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於抵質押」。思路是一脈相承的,考慮實踐中不一定是由單獨的項目公司融資,要關注一下集團名下原存量業務的擔保方式是否涉及到調整事宜。
(二)政府購買服務
14年12月,財政部、民政部和工商總局聯合下發《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18年6月財政部發布了《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目前未下發正式稿。徵求意見稿中,政府購買服務的概念為「屬於政府職責范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程序和方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並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各級行政機關購買誰買;誰賣即誰承接,第7條列得很細,自然人也可以;誰不能承接,第10條也說了,要注意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經費完全或主要靠財政的,不能買也不能接。政府購買服務強調「指導目錄」的思路,列入目錄的才可以,省級以下單位是否分級分部門制定目錄,由省級財政定。縣市制定購買目錄,報同級財政部門同意且向社會公開就能實施。
關注事項:
1、先有預算、後有購買服務。這是《關於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財預[2017]87號)第三條的明確要求。怎麼樣算是納入預算,「信貸白話」的白老師專門講過,財政部門編制年度預算時,在預算報表中制定專門的購買服務項目表,購買主體填好表格,並將購買服務項目同時反映在政府采購預算中,與部門預算一並送財政局審核;中間要通過政府和人大的審核批准,批准後,財政局將購買服務表格隨部門預算批復一並下達給購買主體。
2、地方人大會議一般每年年初開,有的地方一年開一次,也有開臨時會議的。實踐中很少看到當地政府購買服務的表格,預算決議里一般不會看到具體項目名字,看到過武漢市某區政府針對某單獨項目的決議,若到位,最好能找財政的人問一下購買服務的清單。有的項目申請融資時,已經過了人大會議的召開時間,經辦說先出個會議紀要/請示或者已經由市政府辦公會批示同意了,先上車後補票,客觀講,偏好不同的機構策略不一樣。有些認為收益覆蓋風險,哪怕監管後續有動作也做,還有一種情況是授信主體有存量的,為防止在建項目資金鏈斷裂,可能也會支持續貸,尤其是大項目里套著沒有現金流的小項目,比如污水處理廠或垃圾焚燒發電項目中的某項工程。
3、期限。徵求意見稿說一般是1年,不超過3年。3年的界定是與中期財政規劃匹配的,來源於《國務院關於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的意見》(國發[2015]3號)中的滾動調整原則。各省(含直轄市、單列市等)要做中期財政規劃,向財政部備案,省以下機構視情況而定,實踐中省以下也是制定中期財政規劃的,向省財政廳備案。
4、棚改、易地扶貧搬遷的例外。主要是不受期限等約束(財政部87號文),目前徵求意見稿已經刪除這條例外。
5、棚改中涉及安置拆遷補償等,這一塊能不能做,有爭議,沒有看到禁止性規定。
(三)政府采購工程
目前沒有文件禁止政府采購工程。主要依據是《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之前遇到一筆業務,剛開始是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通過審批,但2017年87號文將購買工程列入了負面清單,故申請方案調整,將政府購買服務調整為政府采購工程,對應著,當地財政局向市政府的請示里也調整為政府采購工程,報送資料里也有招投標的一些審批材料。只有使用招標方式進行采購的政府采購工程,適用《招標投標法》和實施條例。如果有些項目採用單一來源、詢價、競爭性談判/磋商,即非招標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這一塊業務比較復雜,最好是咨詢當地專門機構,中國政府采購網有一篇文章-《政府采購工程操作實務梳理》,可參考學習。
關注事項:
1、采購工程程序的合法合規性,要件要全,程序要有。
2、還款來源實際與政府購買服務一致,均是來源於政府付費,政府預算程序要合規。
3、有些招標流程長,信息披露要求要充分,具體要咨詢當地對口部門。
(四)PPP
概念是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發[2015]42號)被稱為是PPP的基本法,但目前沒有獨立的法律。《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條例》簡稱為「PPP條例」,17年7月開始徵求意見,目前沒有正式稿。目前關於該業務的文件約三百多部,核心文件近一百個。
關注事項:
1、項目最好應入庫且持續在庫。《關於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台運行的通知》(財金[2015]166號):未納入綜合信息平台項目庫的項目,不得列入各地PPP項目目錄,原則上不得通過財政預算安排支出責任。《關於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綜合信息平台項目庫管理的通知》(財辦金[2017]92號)要求集中清理7種情況的項目,18年一季度前完成。財政部高層領導也提了財政部不會給任何項目站台,入庫不代表萬事大吉。庫信息比較全,想看哪個地方或具體項目,搜索後會看到詳細信息,識別還是執行階段,是政府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還是使用者付費,物有所值評價、財政可承受能力論證、實施方案、立項、用地審批、環評等相關合規性文件也已上傳。為了鼓勵地方項目,有些入省庫的,省財政也會列入預算,具體項目要結合看當地政策。
2、緊跟當前政策要求。最近期要求是《關於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規范發展的實施意見》(財金[2019]10號)。該文件說了幾個核心問題:一是什麼樣的PPP是規范的,6個條件:公共服務領域公益性項目,期限10年以上,按照物有所值+財政可承受;社會資本負責投資、融資、運營並承擔風險,政府負責政策、法律風險;完全與產出績效掛鉤付費機制,不得降低考核標准,提前鎖定、固化政府支出責任;資本金必須是自有;政府方簽約主體是縣級及以上授權的機關或事業單位;按規定納入全國PPP綜合信息平台,充分披露信息,主動接受監督;二是什麼樣的PPP是不規范的,5個條件,具體看該文件要求;三是政府付費的,財政支出責任佔5%的,不得新上政府付費,污水、垃圾處理例外,(《關於政府參與的污水、垃圾處理項目全面實施PPP模式的通知》(財建[2017]455號));要求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競爭性談判競爭性方式選擇社會資本;付費項目打捆、包裝為少量使用者付費,項目內容無實質關聯、使用者付費比例低於10%的,不予入庫;四是明確了一般預算支出責任的分母。分母明確是一般預算支出,不再從政府性基金收入、補貼中擠占或騰挪,超過7%的預警,超過10%不入庫。各地財政局有個全口徑債務監測系統,能夠判斷和識別是否達到該比例,可溝通拍個截屏印證。
(五)發行債券
債券的分類很多,這里指的是按有沒有國家背書,分為利率債和信用債,前者指國債、金融債等,有國家背書,後者指城投債、產業債等,沒有國家背書,產業債又分為企業債和公司債。目前政府融資平台發的最多的是企業債(城投債、含境外債)、公司債、中期票據、短期/超短期融資券、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票據(ABN)等。後面幾個品種在市場已經非常成熟,不再贅述。
1、企業債券。《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下發後,由發改委核准。14年9月26日發改委和財政部聯合下發《關於全面加強企業債券風險防範的若干意見》提出了若干要求。對於城投類企業債,如果已發行未償付的企業債券、中期票據余額與地方政府當年GDP比值超過8%,嚴格控制。14年10月發改委下發《企業債券審核新增注意事項》,提出了9大大類審核內容、23項重點審核事項,區域全口徑債務率超過100%的,暫不受理區域內城投企業有可能新增政府性債務負擔的發債申請。「對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應收賬款、其他應收賬款、長期應收款合計超過凈資產40%的企業,要重點關注;對企業應收賬款、其他應收賬款、長期應收款及在建工程等科目涉及金額合計超過凈資產60%、政府有關部門違規調用資金或未履約付款等情況嚴重的企業,不予受理發債申請」。15年2月17日發改委發布《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規范企業債券發行工作的幾點意見》提到,BT協議收入、土地出讓收入均不得作為發債償債保障措施,遵循了14年43號文關於債務管理的一貫思路。
退出類的政府融資平台也可發境外債,按照發改委的規定,要是前備案登記、事後及時報送信息,主要依據是《關於推進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改革的通知》(發改外資[2015]2044號),主要是針對一年期以上,有的地方已試點,省發改委可備案。16年央行的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不包括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產開發企業。18年4月19日外管局:除有特殊規定外,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產企業不得借用外債。目前地方城投在境外發債的節奏沒有停止,集中於一年期以下,比如成都交通投資集團(退出類平台)、江蘇省響水縣灌江控股(不在平台名單,但經營范圍實際是基礎設施建設)等。
2、項目收益債(企業債券)。2015年7月發改委下發《項目收益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辦財金[2015]2010號):發行人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特殊目的載體;用途是項目本身,不得置換資本金和項目債務,但償還已使用的超過項目融資安排約定規模的銀行貸款除外;存續期內政府補貼占項目收入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0%;對於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或存續期內財政補貼佔全部收入超過30%的項目,或運營期超過20年的項目,內部收益率可適當放寬,原則上不低於6%。還款來源上,財政補貼應逐年列入預算並經同級人大批准,條件成熟納入中期財政規劃。
3、四個專項債券指引(企業債券)。依據文件分別是《養老產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城市停車場建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發改委15年陸續發布。其中養老產業專項債券不受發債指標限制,不受「已發行未償付的企業債券、中期票據余額與地方政府當年GDP比值超過8%,嚴格控制」的限制,募集資金也可用於地產企業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項目,金額根據地產開發的可研出具專項意見;戰略性新興產業募集資金50%可用於償還債務或補流等。
4、PPP項目專項債(企業債券)。17年4月發改委下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專項債券發行指引》(發改財辦金[2017]730號),發行人是PPP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募集資金用於以特許經營、購買服務等PPP形式開展項目建設、運營的企業債券。以項目收益債券形式發行的,應符合《項目收益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來源於政府付費和財政補貼的項目收益應按規定納入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財政預算,傳統基礎設施的PPP項目應納入PPP項目庫。募集資金的不超過50%可用於補充營運資金,但以項目收益債券形式發行的除外。核定發債規模時不考慮非金融企業債券融資工具的規模。全國首單PPP項目專項債「18美尚專項債01」已於18年11月成功發行,發行規模3億元,7年期利率7.2%,深圳市高新投集團有限公司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5、公司債券。發行人未包括地方政府融資平台,依據是《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第113號令)。證監會審核實踐中,被列入平台名單的不允許;退出類平台或涉及土地開發、政府項目代建的,所屬政府收入和現金流不超過50%,後來實行了單50,取消了現金流佔比指標。19年3月又放鬆了審核要求,屬窗口指導,無正式通知:「對於到期債務6個月以內的債務,以借新還舊為目的發行的公司債,放開了50%的上限,不允許配套補流」。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地方融資平台公司在負面清單,依據是《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項目承接負面指引》(交易商協會2018年5月11日修訂發布),地方融資平台公司定義沿用國發2010年19號文。
6、資產證券化。14年12月中國證券投資業協會下發關於發布《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備案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的通知,其中的附件有《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負面清單》,其中:以地方政府為直接或間接債務人的基礎資產。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開的收益約定規則,在PPP下應當支付或承擔的財政補貼除外;以地方融資平台公司為債務人的基礎資產。其中的PPP項目證券化,2016年發改委和證監會聯合發布《關於推進傳統基礎設施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資產證券化相關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16]2698號),全國首單落在烏魯木齊一家污水處理廠,總規模8.4億元,使用者付費+績效付費,特許經營權轉讓。
2. 財政部頻出重拳意在何處
繼六部門上月聯合發文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財政部2日再度發文,直指地方假借政府購買服務變相舉債問題。
官方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末,我國中央和地方政府債務余額為27.33萬億元,負債率36.7%,債務風險總體可控。但是,部分地方存在不同程度的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問題,個別地區償債能力有所減弱。財政部此次矛頭直指假借政府購買服務變相舉債問題,將對地方政府、金融機構、社會資本帶來哪些影響?
對政府購買服務列出負面清單
在《財政部關於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中,財政部明確指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應當重點是有預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並列出負面清單:
——不得將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貨物,以及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嚴禁將鐵路、公路、機場、通訊、水電煤氣,以及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領域的基礎設施建設,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農田水利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嚴禁將建設工程與服務打包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嚴禁將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融資行為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公共財政與政策研究院院長喬寶雲對記者說,通知在標題中出現「堅決制止」的表述。事實上,有些地方政府融資花樣繁多,防不勝防,抑制和預防套用、濫用政府購買服務已經十分緊迫。「此時對政府購買服務列出負面清單,非常及時也非常必要。」
分析人士認為,財政部出台措辭嚴厲、針對政府購買服務亂象的意見,是對前期一系列疏堵政策的延續,突出了問題導向,顯現推動落實既定政策的決心和韌性。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趙全厚說,通知的一大核心內容體現在預算管理方面,堅持先有預算、後購買服務。「這意味著政府購買服務僅局限於財政支出方面,不能突破既有的政府預算收入規模,不能因此而謀求增加融資收入。」
意見還嚴禁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違法違規融資。金融機構涉及政府購買服務的融資審查,必須符合政府預算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為建設工程變相舉債,不得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向金融機構等融資,不得以任何方式虛構或超越許可權簽訂應付(收)賬款合同幫助融資平台公司等企業融資。
初步實現對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防範全覆蓋
新出台的意見還要求各地切實做好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公開工作,讓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及其預算安排真實合規、信息公開透明,確保可查詢、可追溯,保障承接主體、金融機構合法權益。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隨著一系列文件的出台,我國初步實現了對當前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主要違法違規融資方式的政策防範全覆蓋。
3. 國家怎樣合理構建中小企業融資體制
博得聽說-2017年最佳知識平台-每天五分鍾解決企業一個小問題
中國需要一個知識平台 中國首個解決中小企業資本困惑的知識平台
講好中國企業故事 發出中國企業聲音,結交拓展人脈
【摘要】中國金融體系中,間接金融始終居於主導地位,但卻鮮有定位於專門為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中小企業銀行,民間融資因無法律保障而發展受限,中小企業融資需求缺乏完善的融資制度體系的保障。這種粗線條的金融制度架構,從根本上約束著社會資金的流向。建立中小企業融資的制度體系,政府的主導和服務是核心,金融體系的完善是關鍵,有效的風險轉移機制是基礎,多方面的信用風險管理是根本。
中國論文網 http://www.xzbu.com/3/view-4751896.htm
【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制度體系;風險轉移;信用風險管理
【中圖分類號】F830.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736X(2013)04-0052-03
從目前我國企業融資的制度框架看,中小企業的融資仍是以自我調劑為主、政策性扶持為輔,制度基礎十分薄弱。從金融結構上看,我國歷來是間接融資為主導,但在現有的金融體制下,由於未形成完整的中小企業融資體系,正規金融機構能夠給予中小企業的資金支持極為有限。即便是在中小企業經濟十分發達的寧波與溫州地區,占企業總數90%以上的中小企業,能夠獲得正規金融機構融資的也不足三成。從對中小企業融資的政策扶持的目標上看,一直是保障就業和穩定經濟秩序,中小企業在科技創新、出口增長及促進經濟增長方面的作用,始終未被充分重視。由於制度缺乏,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扶持政策效應難以得到保證,中小企業融資始終處於飢渴和放任的狀態,難以從根本上得到解決。
一、制度安排是確定方向及提高效率的保證
以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制度可以區分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一般是指成文的法律、條例、章程、合同等顯在的規定和約束;非正式制度則是指在社會中普遍發生作用的觀念意識、習慣習俗、思維方式、道德准則等支配人們行為的意識形態及心理的價值觀念。本文中所提的「制度」,是就正式制度而言。
制度是在特定的領域框架內,為實現某種經濟活動而制定的規則及構建的保證規則得以執行的機能,「是能夠自行實行或由某種外在權威施行的行為規范」。制度指向的客體是多重的,其中「最抽象的,也是最復雜的客體是社會系統、社會秩序或廣義社會行為的總體品質。該類制度一般都採取法律的形式,用以維系社會系統的秩序、穩定以及有效」,融資制度應歸屬於此類。制度安排的目的,是為框架內活動的參與者提供一些在結構外不可能獲得的追加效益的機會。在文明社會里,人類的一切活動都與制度有關,制度安排會對組織產生激勵,不同的制度安排會引導組織產生不同的行為反應。沒有制度的規范和約束,人類的行為就會處於不知所措的混亂狀態。可見,制度對於效率而言,是不可缺少的極為重要的因素。
中小企業融資的制度構建十分薄弱
(一)法律基礎薄弱
法律以規則為主,對權利和義務界限分明,所以能夠對各種利益關系和社會關系進行有效調整。雖然自2003年起我國開始施行扶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第一部專門法律——《中小企業促進法》,但這也是我國迄今為止唯一一部有關中小企業的專門法律。與美、日等國家頻繁出台並及時修正的中小企業法律體系相比,法律法規的疏薄顯而易見,這使得中小企業融資活動缺乏穩固的制度維護基礎。
而與之相對應的是,有關扶持中小企業的政策卻頻出不絕。例如,1998年6月的《加強對中小企業信貸服務的通知》、1999年11月的《關於加強和改進對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2000年8月的《關於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2005年7月的《銀行開展中小企業授信工作指導意見》、2009年3月的《關於跨省區域規模較大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設立與變更有關事項的通知》、2009年5月由中央銀行、銀監會頒布的《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2011年10月1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專門提出的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緩解金融困難和給予幫助的措施、2012年2月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又一次研究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等等。
歷時10餘年間,出台了大量的文件、意見、通知、國家領導人講話等,然而,中小企業融資難卻未有根本性轉變。這是因為,政策具有很強的時效性、調節性、表述性的特徵,是外化為符號表達的准則和政府意志,它通常表現為原則性的規定,且只規定行動的方向而不涉及活動的具體規則,它會隨經濟形勢的需要而時緊時松。特別是,政策性支持由於其非市場化的性質,往往與金融機構的商業利益不一致,一般難以得到以追求利潤為經營目標的金融機構的積極響應和持續貫徹。所以,雖政策頻出,但成效並不穩定。
(二)缺乏為中小企業融資的專門的金融機構
一直以來,間接金融在融資體系中具有明顯優勢,然而,銀行體系中卻缺少定位於專門為中小企業融資的中小銀行。目前階段,我國的大中企業都建立了企業信用檔案,而中小、小微企業在短期內卻難以實現信用管理的社會化。把經營規模、信用狀況、競爭實力、保證條件、風險程度相差懸殊的中小企業與大中型企業放在同一個融資平台上,以同一機制、同一方式、同一標准去管理和要求,事實上是對中小企業融資需求的忽略。這種粗線條的制度構建,直接約束著資金的流向。2010年下半年開始的物價快速上漲逐漸成為經濟運行中最突出的矛盾,控制物價的漲幅成為經濟調控的核心,央行的貨幣政策表現出收緊的特徵,使得中小企業的資金緊張情況驟然凸顯,民企資金鏈斷裂、民企老闆「跑路」引發的新一輪多米諾效應,使中小企業苦不堪言,深刻地反映出對中小型企業融資缺少基本的制度維護。
三、對完善中小企業融資制度的構想
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無論是融資的制度安排還是制度運行,都離不開政府的主導與主持。
(一)更好地發揮政府的主導、管理和服務功能
1.完善的專門法律法規是融資制度的基礎。市場經濟的運行基礎是法制,完善的法律體系,是維護公平交易原則、體現政府的政策導向的基本要求,無論制度的確立還是利益的調節都須仰仗於法律法規而實現。融資制度和信用交易涉及各交易主體的實際經濟利益,尤其離不開法制的保駕護航。建立中小企業融資體系和融資制度,應盡早出台和完善與中小企業經營、信用活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用法律手段促進中小企業融資、徵信、擔保、信息化等活動的規范化。在立法的基礎上,同步推進專業司法隊伍的建設,在機構、人員、資金、技術條件等方面予以保證,把中小企業融資的法律保障落到實處。 2.專門的政府職能機構是中小企業融資制度框架的核心。應盡快將現有相關部門中涉及中小企業的管理職能進行歸並,組建具有綜合協調能力的國家中小企業管理局,專門行使保障中小企業權益、制定和發布政策法規、提供信息服務和監督管理的職能,變微觀干預為宏觀協調和服務,提升政府的主導作用和服務功能。
3.建立政策性中小企業銀行。政策性金融機構是服從和服務於政府宏觀經濟政策、從政府的角度和社會公共利益出發,以實現政府經濟政策和意圖為目標而從事投融資活動的機構。設立政府性銀行來扶持中小企業,是二戰後日本政府為平衡資金分配,協調國民經濟平衡發展而建立的機制,收到了極其顯著的成效。中小企業融資制度框架的建立,應該以設立政策性中小企業銀行為先導。
(二)疏通民間借貸渠道
事實上,在發達國家,民間金融一直都是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力量,即使在經濟發展水平處於領先的今天,民間金融仍然是他們作為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渠道而存在。在我國經濟富裕地區,民間沉澱資金已相當可觀,但缺乏從事常規性金融業務的途徑。疏通民間融資渠道,主要是允許民間小型金融組織的發展。這種具有顯著地域性的民間金融組織,其融資對象僅限於熟人客戶,朋友間的違約要承受更大的信譽成本。在這種獨特的信用文化背景下,不僅信息不對稱的風險小,而且風險約束更加有效和有獨特優勢。
疏通中小企業融資渠道,構築更加合理的金融體系。一是可以對社會資金流起到平衡作用;二是可以避免高利貸對中小企業的無以承載的盤壓;三是可以完善我國的金融體系,使之更加適應多層次經濟體的多重需求;四是可以充分發揮民間資金的能量。除此之外,對金融秩序的穩定也有積極的作用。
現在東南沿海富裕地區已經出現了小規模的民間銀行,但由於缺乏相關法律法規的引導與規范,經營中存在不規操作現象,如關聯貸款比重大,壞賬率過高,使其經營的持續性缺乏保證,發展缺乏穩定性。政府應通過法律來規范和引導民間銀行建立科學的公司治理結構,遵循合規、審慎的原則從事金融業務、控制關聯交易中股東對銀行利益的損害。中小企業銀行的健康發展,是中小企業融資制度穩定的重要條件。
為了鼓勵民間資本投資於中小銀行,在規范管理的同時,國家應向其提供稅收方面(甚至更多方面)的優惠,使其能夠在合規、守法經營的基礎上穩定發展。
(三)構建擔保和保險雙層保證結構的風險控制和轉移機制
市場經濟中,任何制度都無法完全消除信用風險,完善的融資保證體系必須有風險控制和風險轉移的機能。從總體上說,應逐步建成由貸款行、擔保機構、保險公司共同構建的風險分散、轉移和共同監管的融資管理機制,徹底改變現行的誰提供貸款,風險就必然由其承擔的融資機制。
我國中小企業融資保證體系目前存在著結構性缺失和管理分散的問題。雖然對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實踐早在1992年就開始起步,且已發展成為由政府主導向多元化發展的、由數千家融資擔保機構組成的一個新的行業。但是,其存在的問題仍然不可忽略。首先,從現狀上看,擔保機構存在著行政歸屬不一、擔保機構在融資活動中的主體地位不強、盈利能力不穩定等問題。其次,從結構上講,現有的融資保證體系缺乏風險轉移機制。由於企業融資的高風險性,一直使商業保險公司避而不近。所以,中小企業融資的保證體系中,除了中國信保對出口企業的政策性融資保險之外,商業保險至今缺位。此外,現行的擔保行業管理法規藍本,仍然是財政部2001年3月下發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財金[2001]77號)。該辦法主要針對政府出資或參股設立的以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的融資擔保機構,在資金管理上作出了規定,而對整個擔保行業而言,仍然缺乏廣泛適用的法律引導,使擔保行業缺乏健康發展的法律引導與規范。
為了完善以上的不足,在制度設計上應該建立擔保和保險、再保險相組合的模式。擔保,用以彌補融資方的信用不足,起到分散風險的作用;保險,則可使貸款方和擔保方進行風險轉移。這樣可以有效減少金融機構因過度承受信息不對稱風險而引致的市場逃避,促使信貸配給由局部均衡向總體均衡的覆蓋。
(四)強化中小企業信用風險管理
1.健全中小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加強中小企業徵信體系的建設,這是中小企業融資體系穩定的重要環節。「十一五」期間,企業信用管理的理念在全國各地普遍推廣,但對中小企業的信用狀況的管理卻仍然極其缺乏。究其原因,固然有一定的客觀原因,比如為數眾多的中小企業的信用信息的採集工作量十分龐大,無論銀行等金融機構還是專業徵信公司都難以在短期內為其建立完整的信用檔案;為數眾多的小企業和微型企業管理上大多缺乏規范性,財務制度不健全,相關部門難以採集到完整的企業財務數據,特別是微型企業都是小本經營,無信用交易的記錄,信息難以採集。但是,中小企業的信用檔案不健全,勢必影響金融機構對其的資金支持,影響社會整體信用水平的提高。
對小微企業可以嘗試採用差別稅率的辦法,對主動報送和不報送信息資料的企業實行差別稅率,引導企業自覺、主動地報送信用信息,再通過工商、稅務、銀行等相關部門的信息匯總,便可建立、核實和更新中小企業的信用檔案。
2.構築良好的銀企合作關系。對中小企業的融資風險的有效控制,首先來自於貸款銀行自身。無論是大銀行還是民營的小銀行,既然是中小企業的貸款人,就有權監控債務企業的經營狀況,包括對其項目投資提出建議和參加表決等。這雖然會使借款企業喪失部分的自主經營權,但卻是其大額融資必須付出的代價,也是控制融資風險的必要措施。銀企之間良好的合作關系的建立和維護,有利於形成企業經營的穩定性和風險規避的及時性。
3.中小企業現代信用文化建設不可鬆懈。中小企業經營者的經營意識和觀念,是企業經營的基本原則和是非標准。但每個人的信用觀念是參差不齊的。首先,要在制度約束下來倡導和培植其先進的信用文化,使這個經營群體建立誠信為本的基本經營准則,認真經營企業的信用形象,提升社會信譽。其次,在企業內部建立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即便是小微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無論是商品市場的買賣行為還是要素市場的支付行為,通常也都會涉及信用交易,也就不可避免會面對信用風險。因此,中小企業也要學會和注重運用現代信用管理制度和先進的信用管理方法來防範信用風險,維護企業利益,謀求穩定發展。企業經營的穩定性,將會大大提高融資的信用度。
4. 政府收費公路融資改革有什麼不同之處
沒有不同之處,自從2015年《預演算法》修訂出台後,國家對政府舉債方式收緊和規范,政府不能再靠銀行貸款對新修建的收費公路進行融資。原先政府「貸款修路、收費還貸」的模式無法為繼,必須開辟新的融資渠道,滿足全國所有收費公路的建設需求。
根據《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十八條: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的發行和使用應當嚴格對應到項目。根據政府收費公路相關性、收費期限等因素,收費公路專項債券可以對應單一項目發行,也可以對應一個地區的多個項目集合發行,具體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交通運輸部門確定。
第二十九條:收費公路專項債券期限應當與政府收費公路收費期限相適應,原則上單次發行不超過15年,具體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交通運輸部門根據項目建設、運營、回收周期和債券市場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
(4)財政部公路融資體制擴展閱讀:
我國收費公路分為「政府還貸公路」和「經營性公路」兩類,前者通行費收入屬於政府性基金收入,除用於公路養護管理外,主要用於償還政府還貸收費公路債務;後者通行費收入屬於收費公路企業自有收入,主要用於收回社會資本投資並獲得合理回報。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部門及時向社會披露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相關信息,包括收費公路專項債券規模、期限、利率、償債計劃及資金來源、項目名稱、收益和融資平衡方案、建設期限、車輛通行費徵收標准及期限等。省級交通運輸部門應當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材料。
5. 股權轉讓涉及的稅有哪些
轉讓股權就是公司的股東把自己的股份給另外一個人,這個是有償的,要是無償的也是要繳納稅費的,印花稅是肯定有的,要是轉讓方還是自然人股東的就會繳納個人所得稅。首先是股權轉讓方和受讓方都要按照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屬於產權轉移書據。其次,對於股權轉讓方,如果是自然人股東,需要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屬於平價和低價轉讓的,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需要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具體參看《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如果股權轉讓方是法人企業的,需要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居民企業在轉讓時按規定預交企業所得稅;對於未在境內設立機構的非居民企業,需要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0%。
6. 「公路債」 終結政府貸款修路歷史了嗎
政府收費公路「貸款修路、收費還貸」的模式終結了。財政部、交通運輸部12日聯合發文,明確從2017年開始試點發行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這將是今後政府修建收費公路解決舉債融資問題的唯一渠道。
發行主體為省級政府
兩部門有關負責人介紹,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的發行主體為省級政府,債券納入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限額管理,債券收入、支出、還本、付息、發行費用等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根據新辦法,收費公路專項債券資金專項用於政府收費公路項目建設,優先用於國家高速公路項目建設,重點支持「一帶一路」、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三大戰略規劃的政府收費公路項目建設,不得用於非收費公路項目建設,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和公路養護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收費公路專項債券資金。
收費公路專項債券對應項目形成的基礎設施資產和收費公路權益,應當嚴格按照債券發行時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於抵質押。
7. 《關於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什麼時間發的
近日,國務院公廳發布《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函〔2016〕88號)。同時,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印發《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分類處置指南〉的通知》(財預〔2016〕152號)。就此,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出的問題。一、問:出台《預案》和《指南》的背景是什麼?答:實施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有利於提高地方政府動態監測、實時預警的能力,提前妥善做好政府債務風險事件應急政策儲備,推進風險防控工作科學化、精細化,確保債權人和債務人合法權益,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規定,「國務院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以及責任追究制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要求,「建立債務風險應急處置機制。各級政府要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建立責任追究機制」。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明確提出建立風險識別和預警機制,以可控方式和節奏主動釋放風險,重點提高財政、金融等方面風險防控能力。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財政部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及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積極構建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嚴格實施限額管理,要求地方政府舉債不得突破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的限額,依法設置地方政府債務的「天花板」;將政府債務全部分類納入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改變了以往政府債務游離於預算之外的局面,主動接受人大監督;開展風險評估和預警,督促高風險地區切實化解風險;發行政府債券置換存量債務,有效緩解地方政府到期債務償還壓力,減輕地方政府利息負擔;加大專項檢查力度,堅決制止違法違規擔保融資行為等,既發揮了政府規范舉債對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又有利於防範財政金融風險,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取得了積極成效,風險總體可控。但當前地方政府債務領域也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主要是局部地區償債能力有所弱化,個別地區債務率超出警戒標准,違法違規融資擔保現象時有發生,一些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存在不規范現象等,需要引起重視。圖之於未萌,慮之於未有。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機制,是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及預演算法相關規定,提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全面依法治國,深化財稅體制改革,防範和化解財政金融風險的重要舉措。《預案》的出台將有力推動此項工作開展。二、問:出台《預案》的目的以及工作原則是什麼?答: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堅持快速響應、分類施策、各司其職、協同聯動、穩妥處置,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切實防範和化解財政金融風險,維護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預案》明確,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工作機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分級負責。省級政府對本地區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負總責,省以下地方各級政府按照屬地原則各負其責。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加強對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的指導。跨省(區、市)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由相關地區協商。二是及時應對。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預防和應急處置相結合,加強對政府性債務風險的監控,及時排查風險隱患,妥善處置風險事件。三是依法處置。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應急處置應當依法合規,尊重市場化原則,充分考慮並維護好各方合法權益。三、問:《預案》主要包括哪些內容?答:《預案》和《指南》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五大發展理念,適應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在准確研判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狀況的基礎上,堅持問題導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對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做出系統性安排,充分考慮各方合法權益,明確風險防控底線,建立預警和分級響應機制,嚴格風險事件責任追究,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一是依法明確適用范圍。依據預演算法等法律和政策規定界定《預案》和《指南》的適用范圍:納入限額管理的地方政府債務,包括地方政府債券以及尚未置換為政府債券的存量政府債務;清理甄別認定的存量或有債務,包括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和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二是建立分級響應機制。按照風險事件性質、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等,將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劃分為Ⅳ級(一般)、Ⅲ級(較大)、Ⅱ級(重大)、Ⅰ級(特大)四個等級。對Ⅳ級、Ⅲ級債務風險,主要由市縣政府立足自身化解;對Ⅱ級、Ⅰ級債務風險,除上述措施外,省級政府可依據市縣政府申請予以適當救助。另外,當地方政府出現極大風險時,中央政府可適當指導。三是實施分類應急處置。堅持法治化、市場化原則,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等法律規定,區分不同債務類型,分類提出債務違約處置措施,明確地方政府償債責任,實現債權人、債務人依法分擔債務風險。四是嚴格落實責任追究。風險事件發生後,適時啟動責任追究機制,對地方政府有關責任人進行行政問責和追究法律責任,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負責人嚴格依法追責,增強地方政府和銀行業金融機構領導幹部的風險意識、責任意識,防範財政金融風險。四、問:《預案》中提出的地方政府財政重整包括哪些內容?答:財政重整是指高風險地區通過實施一系列增收、節支、資產處置等短期和中長期措施安排,使債務規模和償債能力相一致,恢復財政收支平衡狀態。實施債務高風險地區財政重整,是地方政府債務應急處置的重要內容,也是世界各國普遍採用的做法。地方政府財政重整計劃必須依法履行相關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要注重與金融政策協調,加強與金融機構的溝通,不得因為償還債務本息影響政府基本公共服務的提供。《預案》規定了財政重整的主要措施。包括:一是拓寬財源渠道。依法加強稅收征管,加大清繳欠稅欠費力度,確保應收盡收。落實國有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增加政府性資源收益。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財稅優惠政策之外,可以暫停其他財稅優惠政策,待危機解除後再行恢復。二是優化支出結構。財政重整期內,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政策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外,視債務風險等級,本級政府其他財政支出應當保持「零增長」或者大力壓減。三是處置政府資產。指定機構統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門擁有的各類經營性資產、行政事業資產、國有股權等,結合市場情況予以變現,多渠道籌集資金償還債務。四是申請省級救助。採取上述措施後,風險地區財政收支仍難以平衡的,可以向省級政府申請臨時救助,包括但不限於:代償部分政府債務,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減免部分專項轉移支付配套資金等。待財政重整計劃實施結束後,由省級政府自行決定是否收回相關資金。五是加強預算審查。實施財政重整計劃以後,相關市縣政府涉及財政總預算、部門預算、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政府債務等事項,在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委會審查批準的同時,必須報上級政府備案。確有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批准預算的決議的,上級政府應當依法按程序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六是改進財政管理。相關市縣政府應當實施中期財政規劃管理,妥善安排財政收支預算,嚴格做好與化解政府債務風險政策措施的銜接。五、問:《預案》中提出將對地方政府性債務進行分類處置,請問如何處置?答:《預案》依據預演算法、擔保法、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等法律規定,區分不同債務類型提出處置原則,實現債權人、債務人依法合理分擔債務風險。一是地方政府債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擔全部償還責任。二是非政府債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債務。新預演算法實施後,地方政府舉債只能採取發行政府債券方式,為此《預案》對非政府債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債務處置進行了明確。債務人為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的,必須在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內置換成政府債券,地方政府承擔全部償還責任。債務人為企事業單位等的,經地方政府、債權人、企事業單位等債務人協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法有關規定分類處理。即,債權人同意在規定期限內置換為政府債券的,地方政府不得拒絕相關償還義務轉移,並承擔全部償還責任;債權人不同意在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內將償債義務轉移給地方政府的,仍由原債務人依法承擔償債責任,對應的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由中央統一收回,地方政府作為出資人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依法實現債權人的風險和收益相匹配。三是存量或有債務。具體包括:——存量擔保債務。存量擔保債務不屬於政府債務。按照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除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出具的擔保合同無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對其不承擔償債責任,僅依法承擔適當民事賠償責任,但最多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擔保額小於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擔保額為限。具體金額由地方政府、債權人、債務人參照政府承諾擔保金額、財政承受能力等協商確定。——存量救助債務。存量救助債務不屬於政府債務。對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存量或有債務,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施救助,但保留對債務人的追償權。四是新發生的違法違規擔保債務。對新預演算法實施以後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承諾的債務,參照上述第三類情況中的存量擔保債務依法處理。另外,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專門制定了《指南》,進一步區分存量債務中的銀行貸款、企業債券、信託、BT等不同類型,分門別類明確具體處置措施,作為《預案》配套文件印發實施。六、問:《預案》中為什麼要提出責任追究?責任追究的范圍、響應機制和程序是什麼?答:防範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關全局。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關於建立考核問責機制的規定,《預案》中專門對違法違規責任范圍、追究響應機制、責任追究程序進行了明確。一是違法違規責任范圍。包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規定的行為;違反國發〔2014〕43號文件等有關政策規定的行為;其他違反財政部等部門制度規定的行為。二是追究機制響應。發生Ⅳ級以上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應當適時啟動債務風險責任追究機制,地方政府應當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問責;在地方政府統一領導下,當地銀監部門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責。三是責任追究程序。有關任免機關、監察機關、銀監部門根據省級政府審定的有關責任認定情況,依紀依法對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省級政府應當將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處置納入政績考核范圍。對實施財政重整的市縣政府,視債務風險形成原因和時間等情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屬於在本屆政府任期內舉借債務形成風險事件的,在終止應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領導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屬於已經離任的政府領導責任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七、問:貫徹落實《預案》應當把握的主線是什麼?答:一是堅持法治意識。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應急處置涉及債權和債務關系。要充分認識地方政府債務管理與一般管理事務的差異性,全面貫徹依法治國的精神,堅持嚴格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妥善應對和處理各種可能出現的風險事件,保護好債權人和債務人合法權益。二是樹立風險意識。要主動適應和引領新常態,把防風險擺在各項工作突出位置。要按照《預案》要求,加強動態監測和實時預警,准確研判可能出現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及其原因,對症下葯,綜合施策,力爭把各類風險化解在源頭,防止風險加劇或轉化,並依法加強對金融機構的風險警示和提醒。三是增強責任意識。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事關總體國家安全。要堅持守土有責,妥善處理好促進經濟發展和防範債務風險的關系,處理好金融創新和國家安全的關系,把職責范圍內可能引發的風險防控好,不能把防風險的責任推給上面、留給後面或轉嫁他人。四是強化大局意識。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涉及中央與地方、財政與金融、政府部門與社會主體、當前地方經濟增長和國家可持續發展等之間的關系,錯綜復雜。加強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要站位更高一層,堅持從全局視角、整體思路出發研究制定各項政策,維護國家持久安全穩定。
8. 央行、財政部、銀監會和審計署等四部門將聯合下文規范政府融資平台主體資格認定標准
不知道你要的是哪個: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銀監會2010年7月30日發布《關於貫徹國版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權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0]412號)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銀監會2012年12月24日發布《關於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2]463號)
財政部網站「政務信息」中的「政策發布」下面有。
9. 雲南省國家稅務局的稅收法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為建立完善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和規范的交通稅費制度,促進節能減排和結構調整,公平負擔,依法籌措交通基礎設施維護和建設資金,國務院決定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現通知如下:一、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必要性我國現行成品油價格和交通稅費政策,對保障國內成品油市場供應,加快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步伐,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我國石油需求不斷增加,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環境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以費代稅、負擔不公平等弊端日益顯現;二級收費公路規模過大,結構不合理,與地方經濟發展和群眾出行的矛盾越來越尖銳。迫切需要理順成品油價格和交通稅費機制。近期國際市場油價持續回落,為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提供了十分難得的機遇。及時把握當前有利時機,推進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對規范政府收費行為,公平社會負擔,促進節能減排和結構調整,依法籌措交通基礎設施維護和建設資金,促進交通事業穩定健康發展,都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二、改革的主要內容(一)關於成品油稅費改革。提高現行成品油消費稅單位稅額,不再新設立燃油稅,利用現有稅制、徵收方式和征管手段,實現成品油稅費改革相關工作的有效銜接。1.取消公路養路費等收費。取消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等六項收費。2.逐步有序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抓緊制定實施方案和中央補助支持政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相關方案和政策統籌研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各地可以省為單位統一取消,也可在省內區分不同情況,分步取消。實施方案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3.提高成品油消費稅單位稅額。汽油消費稅單位稅額每升提高0.8元,柴油消費稅單位稅額每升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單位稅額相應提高。加上現行單位稅額,提高後的汽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消費稅單位稅額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為每升0.8元。4.徵收機關、徵收環節和計征方式。成品油消費稅屬於中央稅,由國家稅務局統一徵收(進口環節繼續委託海關代征)。納稅人為在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成品油的單位和個人。納稅環節在生產環節(包括委託加工和進口環節)。計征方式實行從量定額計征,價內徵收。今後將結合完善消費稅制度,積極創造條件,適時將消費稅徵收環節後移到批發環節,並改為價外徵收。5.特殊用途成品油消費稅政策。提高成品油消費稅單位稅額後,對進口石腦油恢復徵收消費稅。2010年12月31日前,對國產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免徵消費稅;對進口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已納消費稅予以返還。航空煤油暫緩徵收消費稅。對用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汽油生產的乙醇汽油免徵消費稅;用自產汽油生產的乙醇汽油,按照生產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數量申報納稅。對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於連續生產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6.新增稅收收入的分配。新增成品油消費稅連同由此相應增加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具有專項用途,不作為經常性財政收入,不計入現有與支出掛鉤項目的測算基數,除由中央本級安排的替代航道養護費等支出外,其餘全部由中央財政通過規范的財政轉移支付方式分配給地方。改革後形成的交通資金屬性不變、資金用途不變、地方預算程序不變、地方事權不變。具體轉移支付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交通運輸部等有關部門制定並組織落實。新增稅收收入按以下順序分配:一是替代公路養路費等六項收費的支出。具體額度以2007年的養路費等六費收入為基礎,考慮地方實際情況按一定的增長率來確定。二是補助各地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專項補助資金,用途包括債務償還、人員安置、養護管理和公路建設等。三是對種糧農民增加補貼,對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考慮用油量和價格水平變動情況,通過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中相應的配套補貼辦法給予補助支持。四是增量資金,按照各地燃油消耗量、交通設施當量里程等因素進行分配,適當體現全國交通的均衡發展。(二)關於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國產陸上原油價格繼續實行與國際市場直接接軌。國內成品油價格繼續與國際市場有控制地間接接軌。成品油定價既要反映國際市場石油價格變化和企業生產成本,又要考慮國內市場供求關系;既要反映石油資源稀缺程度,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又要兼顧社會各方面承受能力。1.國內成品油出廠價格以國際市場原油價格為基礎,加國內平均加工成本、稅金和適當利潤確定。當國際市場原油一段時間內平均價格變化超過一定水平時,相應調整國內成品油價格。2.汽、柴油價格繼續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1)汽、柴油零售實行最高零售價格。最高零售價格由出廠價格和流通環節差價構成。適當縮小出廠到零售之間流通環節差價。(2)汽、柴油批發實行最高批發價格。(3)對符合資質的民營批發企業汽、柴油供應價格,合理核定其批發價格與零售價格價差。(4)供軍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國家儲備用汽、柴油供應價格,按國家核定的出廠價格執行。(5)合理核定供鐵路、交通等專項部門用汽、柴油供應價格。(6)上述差價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3.在國際市場原油價格持續上漲或劇烈波動時,繼續對汽、柴油價格進行適當調控,以減輕其對國內市場的影響。4.航空煤油等其他成品油價格繼續按現行辦法管理。液化氣改為實行最高出廠價格管理。5.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上述完善後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另行制定石油價格管理辦法。(三)關於完善成品油價格配套措施。1.繼續發揮石油企業內部上下游利益調節機製作用。當國際市場原油價格大幅上漲,國家實施有控制地調整汽、柴油價格措施時,原油加工企業會出現暫時性困難,中石油、中石化兩公司要繼續按照石油企業內部上下游利益調節機制,平衡好內部利益關系,調動煉油企業生產積極性,保證市場供應。2.完善相關行業價格聯動機制。(1)鐵路貨運價格,根據上年國內柴油價格上漲影響鐵路運輸成本增加的情況,由鐵路運輸企業消化20%,其餘部分通過提高鐵路貨物運輸價格疏導,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具體幅度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鐵道部確定。(2)民航國內航線旅客運輸價格,首先在運價浮動機制內,由航空公司自主調整具體票價,需要調整燃油附加時,根據航空煤油價格影響民航運輸成本變化情況,由航空公司消化20%,其餘部分通過調整燃油附加標准或基準票價的方式疏導。調整燃油附加標准間隔時間原則上不少於半年。燃油附加具體收取標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民航局按照上述原則確定。(3)計程車和道路客運價格,由各地進一步完善價格聯動機制,根據油價變動情況,通過法定程序,決定調整運價或燃油附加。
3.完善對種糧農民、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補貼的機制。(1)種糧農民。當年成品油價格變動引起的農民種糧增支,繼續納入農資綜合直補政策統籌考慮給予補貼。對種糧農民綜合直補只增不減。(2)城市公交、農村道路客運(含島際和農村水路客運)、林業、漁業(含遠洋漁業)。成品油價格調整影響上述行業增加的成本,由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的方式給予補貼。補貼比例按現行政策執行,補貼標准隨成品油價格的升降而增減,具體補貼辦法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新的補貼辦法從2009年起執行。(3)計程車。在運價調整前,因油價上漲增加的成本,繼續由財政給予臨時補貼。(4)低收入困難群體。各地綜合考慮成品油、液化氣等調價和市場物價變動因素,繼續做好城鄉低保對象等困難群體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繼續實行石油漲價收入財政調節機制。為合理調節石油漲價收入,妥善處理各方面利益關系,繼續按相關規定徵收石油特別收益金。(四)妥善解決改革的相關問題。1.妥善安置交通收費征稽人員。妥善做好改革涉及人員的安置工作,是成品油稅費改革順利推進的重要保證。要按照轉崗不下崗、待安置期間級別不變、合規合理的待遇不變的總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總責,多渠道安置,有關部門給予指導、協調和支持,確保改革穩妥有序推進。各地要鎖定改革涉及的征稽收費人員數量,嚴格把關,防止突擊進人。對公路養路費征稽人員的安置措施:一是交通運輸行業內部轉崗;二是稅務部門接收;三是地方人民政府統籌協調,多種渠道安置改革涉及人員。人員安置工作指導意見由交通運輸部會同中央編辦、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2.研究解決普通公路建設發展,特別是二級公路發展問題。地方要以這次改革為契機,利用中央財政給予的支持政策,整合現有資源,更好地用於發展二級公路。同時有關部門要按照六費原有資金功能不變的原則,抓緊研究建立和理順普通公路投融資體制,促進普通公路健康發展。3.加強成品油市場監管。加強油品市場監測和監管,堅決禁止成品油生產企業為規避稅收只開具發票而無實際貨物交付和突擊銷售成品油等非正常銷售成品油行為,嚴厲打擊油品走私、經營假冒偽劣油品以及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確保成品油市場穩定。(五)實施時間。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理順成品油價格,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成品油稅費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三、切實做好改革的實施工作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做出的重大決策,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的重要舉措。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充分認識改革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的決策部署上來,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共同做好有關工作,確保改革方案平穩實施。(一)加強組織領導。國務院有關部門組成的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部際協調小組,要切實做好改革方案的組織實施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要負責同志牽頭的改革領導小組,主要負責同志負總責,發展改革、價格、財政、交通、稅務、編制、人事等相關部門密切配合,落實責任,確保改革措施落實到位。(二)保證隊伍穩定和資金有效銜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擔負起安置人員和維護穩定的責任,把人員安置的工作擺在推進改革的突出位置,提前籌劃,周全安排,妥善安置。各級財政部門要做好改革前後資金安排及預算銜接工作;中央財政要通過向地方預撥資金,確保養護管理及人員經費等需要,保障改革平穩順利推進。(三)確保取消收費政策到位,嚴格禁止亂收費。各地要按照改革方案的統一安排,在2009年1月1日零時全部取消公路養路費等六項收費,已經提前預收的要及時清退,要加強檢查,確保取消收費政策落到實處。對確定撤銷的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站點,省級人民政府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其位置和名稱,接受社會監督;同時做好財務清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和逃廢銀行債務。絕不允許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以任何理由、任何名義繼續收取或變相收取明令取消的各項收費。違反規定的,要嚴肅查處,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盡快制定下發配套文件,並加大督查力度。(四)加強宣傳解釋工作。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多種媒體,有針對性地開展宣傳解釋工作,取得群眾的理解和支持,為改革的順利實施創造有利的輿論環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加強輿論引導。(五)確保社會大局穩定。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各地要密切關注市場情況和社會動態,針對改革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前做好應對預案,並妥善處理,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