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取得了哪些成效
一是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逐步完善。
財政部完善了國債和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相關管理辦法,組織清理規范了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建立了地方政府性債務統計報告制度,動態監控地方政府性債務情況;金融監管部門加強了對地方政府及融資平台公司的信貸管理,貸款規模得到有效控制。
二是債務風險防範措施不斷強化。
財政部研究制定了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辦法,綜合運用債務率、新增債務率、償債率、逾期債務率等風險指標,全面反映地方政府整體償債能力、債務增長速度、當期償債壓力、政府履約能力等,並組織評估各地區政府債務風險。
三是加強了對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監管。
預演算法「開前門、堵後門」,既賦予省級政府發行政府債券規范舉債的許可權,又加大對地方政府違法舉債或擔保的懲處力度。
B. 如何 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
二、加快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
(一)賦予地方政府依法適度舉債許可權。經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以適度舉借債務,市縣級政府確需舉借債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代為舉借。明確劃清政府與企業界限,政府債務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舉借,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等舉借。
(二)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地方政府舉債採取政府債券方式。沒有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確需政府舉借一般債務的,由地方政府發行一般債券融資,主要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償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確需政府舉借專項債務的,由地方政府通過發行專項債券融資,以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償還。
(三)推廣使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鼓勵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投資和運營。政府通過特許經營權、合理定價、財政補貼等事先公開的收益約定規則,使投資者有長期穩定收益。投資者按照市場化原則出資,按約定規則獨自或與政府共同成立特別目的公司建設和運營合作項目。投資者或特別目的公司可以通過銀行貸款、企業債、項目收益債券、資產證券化等市場化方式舉債並承擔償債責任。政府對投資者或特別目的公司按約定規則依法承擔特許經營權、合理定價、財政補貼等相關責任,不承擔投資者或特別目的公司的償債責任。
(四)加強政府或有債務監管。剝離融資平台公司政府融資職能,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債務。地方政府新發生或有債務,要嚴格限定在依法擔保的范圍內,並根據擔保合同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地方政府要加強對或有債務的統計分析和風險防控,做好相關監管工作。
三、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規模控制和預算管理
(一)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規模控制。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實行限額管理,地方政府舉債不得突破批準的限額。地方政府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規模納入限額管理,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分地區限額由財政部在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的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內根據各地區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因素測算並報國務院批准。
(二)嚴格限定地方政府舉債程序和資金用途。地方政府在國務院批準的分地區限額內舉借債務,必須報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地方政府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等舉借債務。地方政府舉借債務要遵循市場化原則。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評級制度,逐步完善地方政府債券市場。地方政府舉借的債務,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三)把地方政府債務分門別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地方政府要將一般債務收支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將專項債務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中的財政補貼等支出按性質納入相應政府預算管理。地方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將債務收支納入部門和單位預算管理。或有債務確需地方政府或其部門、單位依法承擔償債責任的,償債資金要納入相應預算管理。
四、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
(一)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預警機制。財政部根據各地區一般債務、專項債務、或有債務等情況,測算債務率、新增債務率、償債率、逾期債務率等指標,評估各地區債務風險狀況,對債務高風險地區進行風險預警。列入風險預警范圍的債務高風險地區,要積極採取措施,逐步降低風險。債務風險相對較低的地區,要合理控制債務余額的規模和增長速度。
(二)建立債務風險應急處置機制。要硬化預算約束,防範道德風險,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各級政府要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地方政府出現償債困難時,要通過控制項目規模、壓縮公用經費、處置存量資產等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償還債務。地方政府難以自行償還債務時,要及時上報,本級和上級政府要啟動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和責任追究機制,切實化解債務風險,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嚴肅財經紀律。建立對違法違規融資和違規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懲罰機制,加大對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監督檢查力度。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在預算之外違法違規舉借債務,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業發展名義舉借債務用於經常性支出或樓堂館所建設,不得挪用債務資金或改變既定資金用途;對企業的注資、財政補貼等行為必須依法合規,不得違法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不得違規干預金融機構等正常經營活動,不得強制金融機構等提供政府性融資。地方政府要進一步規范土地出讓管理,堅決制止違法違規出讓土地及融資行為。
五、完善配套制度
(一)完善債務報告和公開制度。完善地方政府性債務統計報告制度,加快建立權責發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的資產負債情況。對於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如棚戶區改造等形成的政府性債務,應當單獨統計、單獨核算、單獨檢查、單獨考核。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公開制度,加強政府信用體系建設。各地區要定期向社會公開政府性債務及其項目建設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二)建立考核問責機制。把政府性債務作為一個硬指標納入政績考核。明確責任落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要對本地區地方政府性債務負責任。強化教育和考核,糾正不正確的政績導向。對脫離實際過度舉債、違法違規舉債或擔保、違規使用債務資金、惡意逃廢債務等行為,要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三)強化債權人約束。金融機構等不得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不得要求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金融機構等購買地方政府債券要符合監管規定,向屬於政府或有債務舉借主體的企業法人等提供融資要嚴格規范信貸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金融機構等違法違規提供政府性融資的,應自行承擔相應損失,並按照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
六、妥善處理存量債務和在建項目後續融資
(一)抓緊將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以2013年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為基礎,結合審計後債務增減變化情況,經債權人與債務人共同協商確認,對地方政府性債務存量進行甄別。對地方政府及其部門舉借的債務,相應納入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對企事業單位舉借的債務,凡屬於政府應當償還的債務,相應納入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地方政府將甄別後的政府存量債務逐級匯總上報國務院批准後,分類納入預算管理。納入預算管理的債務原有債權債務關系不變,償債資金要按照預算管理要求規范管理。
(二)積極降低存量債務利息負擔。對甄別後納入預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債務,各地區可申請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以降低利息負擔,優化期限結構,騰出更多資金用於重點項目建設。
(三)妥善償還存量債務。處置到期存量債務要遵循市場規則,減少行政干預。對項目自身運營收入能夠按時還本付息的債務,應繼續通過項目收入償還。對項目自身運營收入不足以還本付息的債務,可以通過依法注入優質資產、加強經營管理、加大改革力度等措施,提高項目盈利能力,增強償債能力。地方政府應指導和督促有關債務舉借單位加強財務管理、拓寬償債資金渠道、統籌安排償債資金。對確需地方政府償還的債務,地方政府要切實履行償債責任,必要時可以處置政府資產償還債務。對確需地方政府履行擔保或救助責任的債務,地方政府要切實依法履行協議約定,作出妥善安排。有關債務舉借單位和連帶責任人要按照協議認真落實償債責任,明確償債時限,按時還本付息,不得單方面改變原有債權債務關系,不得轉嫁償債責任和逃廢債務。對確已形成損失的存量債務,債權人應按照商業化原則承擔相應責任和損失。
(四)確保在建項目後續融資。地方政府要統籌各類資金,優先保障在建項目續建和收尾。對使用債務資金的在建項目,原貸款銀行等要重新進行審核,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項目,要繼續按協議提供貸款,推進項目建設;對在建項目確實沒有其他建設資金來源的,應主要通過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債券解決後續融資。
七、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地方政府要切實擔負起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防範化解財政金融風險的責任,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方案,政府主要負責人要作為第一責任人,認真抓好政策落實。要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協調機制,統籌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財政部門作為地方政府性債務歸口管理部門,要完善債務管理制度,充實債務管理力量,做好債務規模控制、債券發行、預算管理、統計分析和風險監控等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政府投資計劃管理和項目審批,從嚴審批債務風險較高地區的新開工項目;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管、正確引導,制止金融機構等違法違規提供融資;審計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審計監督,促進完善債務管理制度,防範風險,規范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全面做好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各項工作,確保政策貫徹落實到位。
C. 如何控制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債務風險
發揮市場機制約束地方政府之手
報告建議,將地方政府為發展經濟所必須舉借的短期債務,通過發債的辦法轉換為長期債務,從而與地方政府公共基礎設施投資收益的長期性相匹配,化解借新債還舊債或依賴土地收益還債的風險。
具體而言,市場約束與行政監管要互為補充。控制地方債務規模不合理擴張,中央政府可以對地方政府的借款實行必要控制,包括按年度或月份進行借款總額控制、禁止地方政府的不合理借款、對地方政府的借款進行審查和監督、禁止違規擔保等。除了直接控制,中央政府還可以通過法律法規對地方債務操作進行合理的規則管理。主要管理指標包括地方財政赤字上限、地方政府償債能力指數、地方債務累積上限、地方公共支出水平等。
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地方政府可通過信託貸款、融資租賃、售後回租、發行理財產品、BT(建設—移交)、墊資施工等很多隱蔽辦法規避中央政府債務約束,單純的直接管制效果並不顯著。
這就決定了僅僅依靠中央政府的管制不是萬全之法。何況,在自由的市場經濟環境下,資金的貸出者會通過借貸利率和借貸數量來對借款人進行約束,沒有持久收入支持的負債不會系統性存在。有效利用市場約束是控制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重要方面。這要求國內金融市場相對地方政府必須是獨立、自由、開放的,地方政府無法通過對金融機構的管制或者干預把自己置於借款人的優先地位,中央政府不會為地方政府債務提供現實或隱性的擔保。地方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融資平台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台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
D. 防範化解債務風險存在的問題
主要是局部地區償債能力有所弱化、個別地區風險超過警戒線、一些地方還存在違法違規融資擔保現象、部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不規范等等。
當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應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堅持法治意識,規范舉債融資。目前,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體系已比較完善,各地各有關部門應切實遵守和執行。在處理地方債務問題上,應嚴格依據法律法規。
二、是堅持公開透明,接受各方監督。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應該做到「陽光化」,從發行、使用到償還全過程堅持公開透明原則,接受來自人大、政府、社會等各方面的監督。
三、是強化責任意識,落實責任追究。一些地方違規舉債融資現象的存在,和相關負責人存在僥幸心理有關。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事關重大,新預演算法和相關政策已明確了責任追究制度,
尤其是國辦印發的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具體規定了相關事項,包括違法違規責任范圍、追究機制響應和責任追究程序。
(4)政府違規融資債務匯報擴展閱讀
金融風險的基本特徵有以下幾個:
1、不確定性:影響金融風險的因素難以事前完全把握。
2、相關性:金融機構所經營的商品—貨幣的特殊性決定了金融機構同經濟和社會是緊密相關的。
3、高杠桿性:金融企業負債率偏高,財務杠桿大,導致負外部性大,另外金融工具創新,衍生金融工具等也伴隨高度金融風險。
4、傳染性:金融機構承擔著中介機構的職能,割裂了原始借貸的對應關系。處於這一中介網路的任何一方出現風險,都有可能對其他方面產生影響,甚至發生行業的、區域的金融風險,導致金融危機。
E. 審計署揪出154億隱性地方債近半在哪裡
審計署揪出154億隱性地方債, 近半在邵陽。
也就是說,此次審計署查出的邵陽城投違規舉債金額(72.33億元),相當於邵陽市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的47%,政府債務余額的46.8%。對於這筆隱性地方債務的整改問題,趙全厚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邵陽城投可以用其他有價值的資產替換公益性資產,用以償還債務。上海財經大學教授鄭春榮認為,以公益性資產融資的舉債行為,大部分人寄希望於未來收入大幅增長,但大部分償債資金並不明確。
值得注意的是,邵陽市政府官網顯示,2018年4月11日,邵陽市委副書記、市長劉事青就政府性債務風險防控工作進行專題調度。會議聽取了關於加強債務風險管控的制度建設及落實情況,制定化解債務風險規劃方案、債務償還年度計劃應急預案及落實情況匯報;關於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清理整頓,改革轉型的有關情況匯報等。會議要求,強化對政府性債務風險防控工作的領導,積極穩妥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F. 財政部首曬地方債年度細賬的具體情況如何
財政部17日對外發布,截至去年年底,全國地方政府債務余額為164706億元,控制在全國人大批準的188174.3億元限額之內,其中,有大約1.72萬億元的債務需要置換。
財政部預算司有關負責人此前多次表示,下一步,要督促地方強化限額管理和預算管理,加快存量政府債務置換步伐,同時堅持「堵後門、開前門」。一方面,堅決堵住違法違規舉債的「後門」;另一方面,開好合法合規舉債的「前門」,合理確定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穩步推進專項債券管理改革。
G. 財政部為什麼追責地方政府違規舉債
財政部為什麼追責地方政府違規舉債,2017年2月23日財政部網站發布的《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查處部分市縣政府和金融機構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問題答記者問》一、問:近日,一些媒體報道財政部請部分省級政府和中央有關部門依法問責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問題,請問是否屬實?如果屬實,開展這項工作的背景是什麼?
答:地方政府債務管理事關區域性系統性風險防範,事關總體國家安全,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地方政府舉借債務一律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籌措,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要求,「修明渠、堵暗道,賦予地方政府依法適度舉債融資許可權,加快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同時,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在預算之外違法違規舉借債務,……,不得違法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金融機構等不得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不得要求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
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要求,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不斷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取得了明顯成效。但與此同時,個別市縣政府仍存在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行為,一些金融機構仍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或要求地方政府出具擔保承諾,與防範財政金融風險、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底線的精神不符。2016年,審計署對2015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報告中反映,截至2015年底有的地區仍違規或變相舉債,要求強化問責和公開,健全審計查出問題整改長效機制,繼續強化地方政府債務管理,通過問責促進消化債務存量、嚴控增量。
為切實落實審計整改意見,2016年我部專門印發通知,組織財政部駐相關地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審計報告反映的違規或變相舉債問題進行了專項核查,並對涉及違法違規舉債擔保的市縣政府、金融機構,依法提出處理建議。
H. 為何說地方違規舉債將終身問責
財政部日前在《關於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遏制隱性債務增量情況的報告》中透露,將研究出台地方債終身問責、倒查責任制度,堅決查處問責違法違規行為。
財政部在報告中表示,要堅決打消地方政府認為中央政府會「買單」的幻覺,堅決打消金融機構認為政府會兜底的幻覺。
財政部還表示,將開好地方政府規范舉債融資的「前門」,適度增加地方政府債務限額,支持地方政府合法合規與社會資本合作,支持市場化融資和擔保。穩步推動融資平台公司市場化轉型。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推進政府債務立法,強化法律保障。
I. 如何全面整改地方政府違規舉借融資行為
一、嚴禁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違規集資
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依法懲處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7〕34號)等有關規定,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進行公益性項目建設,不得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及其他個人進行攤派集資或組織購買理財、信託產品,不得公開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參與融資平台公司項目融資。
二、切實規范地方政府以回購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行為
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不得以委託單位建設並承擔逐年回購(BT)責任等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對符合法律或國務院規定可以舉借政府性債務的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項目,確需採取代建制建設並由財政性資金逐年回購(BT)的,必須根據項目建設規劃、償債能力等,合理確定建設規模,落實分年資金償還計劃。
三、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注資行為管理
地方政府對融資平台公司注資必須合法合規,不得將政府辦公樓、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地方政府將土地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必須經過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以出讓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資平台公司必須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劃撥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須經過有關部門依法批准並嚴格用於指定用途。融資平台公司經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或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土地價款。地方各級政府不得將儲備土地作為資產注入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台公司償債資金來源。
四、進一步規范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土地儲備機構管理和土地融資行為,不得授權融資平台公司承擔土地儲備職能和進行土地儲備融資,不得將土地儲備貸款用於城市建設以及其他與土地儲備業務無關的項目。符合條件的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需要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借款,不得通過金融機構中的財務公司、信託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保險公司等直接或間接融資。
五、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繼續嚴格按照《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具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直接或變相擔保協議,不得以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進行抵押或質押,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承諾承擔償債責任,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的回購(BT)協議提供擔保,不得從事其他違法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要從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制止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切實擔負起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防範財政金融風險的責任,規范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融資平台公司行為。要對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融資平台公司違法違規融資或擔保承諾行為進行清理整改。對限期不改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