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平台公司融資業務代收利息涉稅爭議
1、平台公司利息收入需要繳納營業稅,相關法律參見《營業稅法》;
2、不屬於重復納稅,營業稅沒有抵扣問題,因此不同的納稅主體,不涉及重復納稅問題;
3、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如行政復議不成,可提起行政訴訟。
建議:一般不走行政復議,因為走了也沒用。你們是政府的融資平台,和政府是一家,可以請上面的領導協調,實際上在很多地方,你們收的利息可以免稅,就是協調下的事情,畢竟都是跟政府辦事。
⑵ 民間借貸利息怎麼計算才合法,解決糾紛的方法有哪些
關於民間借貸的利率,法院支持年24%,也就是通俗說法每元每月2分,24%-36%之間不贊成不反對,超過36%的利率法律不支持。
民間借貸最好是讓借款方在身份證號復印件上書寫借條,通過銀行轉賬(保存好轉賬憑證)留好證據,有擔保人的話在借條簽字(明確註明系擔保人)
遇到糾紛,最好是申請訴前保全,然後及時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⑶ 如何處理民間借貸利息糾紛
1、民間借貸無息推定原則
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推定確認借款人不必向貸款人支付借款利息。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之間對於利息問題在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無償借貸的性質。合同法的規定,雖不利於公平地保護貸款人的權益,但確是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
2、民間借貸合理利率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就明確規定: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按照這些規定的要求,在合同法生效前,各級法院在審理有關民間借貸糾紛時,對當事人之間約定的過高利息就是不予保護的。
3、民間借貸不保護復利原則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復利。合同法雖然沒有對復利問題應否保護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但從其確認的借款合同的基本原則看,是不承認復利的。
當事人一定要注意: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因此在約定民間借貸中的利息時,只要是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做出的,那麼就是會被認定為合法有效的。
⑷ 借貸糾紛是否可以追償利息
民間借貸看合同約定,沒有約定不能要求利息。到期後可以按照6%計算資金佔用期間利息。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視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
利率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⑸ 借款及利息糾紛
您好!1、關於你們借款的利息: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民間借貸只有雙方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本案中,何某在借條中寫明了利息,你可據此向何某等三人主張借款利息。
2、關於還款問題:本案中的焦點是償還的15萬元到底是本金和利息問題。據此,你可向何某等3個借款人發出書面的催款通知,要求限期支付未付的本金及利息,到期三人仍然不還款的,您可收集齊你們的借條,本金和利息支付憑證等證據後,向法院提起訴訟。
⑹ 民間借貸年利率33%,發生糾紛,法院受理嗎
法院當然會受理,只要管轄權沒有問題。
就算是高利貸,超過年利率36%,法院也一樣會受理,只是不會支持超過36%以上的部分。
如果這個債務發生在司法解釋修改之後,法院不會支持超過貸款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
⑺ 民間借貸利息糾紛
關於民間借貸的利息,法律有明確的規定。
年利率不超過24%,絕對保護。
24%~36%,相對保護。
超過36%,不保護。
⑻ 關於民間的借貸發生的糾紛是怎麼妥善得到處理的
隨著民間借貸的興起,民間借貸糾紛越來越多,尤其是關於利息而引發的糾紛。那麼,如果發生民間借貸利息糾紛,出借人或借款人該怎麼辦呢?對於民間借貸糾紛的案件,處理原則有哪些?實踐中,究竟如何處理借貸利息糾紛?一、發生民間借貸利息糾紛怎麼辦?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一般遵循下列幾個原則:
1、無息推定原則。即對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推定確認借款人不必向貸款人支付借款利息。
2、合理利率原則。合同法第211條規定的自然人之間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是對原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公民之間借款問題司法解釋在立法上的確認。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就明確規定: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3、不保護復利原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和《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都明確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復利。
二、如何處理民間借貸利息糾紛?
根據《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利息的計算常常有下列情形:
1、關於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的處理。
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需要注意的是,借貸雙方如果約定了利率,但對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適用民間借貸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不得高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規定。
2、約定還款期限的,支付利息糾紛的處理。
借貸雙方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但是約定還款期限的,在約定還款期限內,借款人不負有支付利息義務。但是,借款人不按還款期限還款的,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的,應按《若干意見》的規定按照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3、未約定還款期限的,支付利息糾紛的處理。
借貸雙方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且未約定還款期限的,貸款人催告還款前,或者雖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經催告後,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4、欺詐、脅迫等手段的借貸糾紛的處理。
由債務人行為引起的無效借貸關系,如債務人以欺詐、脅迫等手段使債權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所形成的無效借貸關系,債務人除返還本金以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資金佔用費。
5、約定利息過高糾紛的處理。
民間借貸約定的利息過高的,一般只保護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四倍以下的利息。這里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不完全等同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的「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符合我國銀行利率市場化改革後的實際。但是,如債務人自願給付同期貸款基準利率4倍以上利息,也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干預。
6、未約定逾期利息糾紛的處理。
借貸雙方僅約定借款利息而未約定逾期利息計算標準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如約定的借款利息高於逾期利息計算標準的,則按照約定的借款利息標准計算逾期利息。
選擇專業的,用專業的眼光去選擇都是很重要的,我知道速可貸,是不會發生這樣的糾紛事件的,信譽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