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國《反恐法》對銀行等金融機構有什麼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有兩大處關於銀行等金融行業的規定,一處在安全防範一處在法律責任
第三章 安全防範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對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恐怖主義融資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可以依法進行調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
第二十五條 審計、財政、稅務等部門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有關單位實施監督檢查的過程中,發現資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
第二十六條 海關在對進出境人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有價證券實施監管的過程中,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應當立即通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 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未立即 予以凍結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 以上罰款,並對直接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 法律咨詢:個人銀行流水帳目過大是否會被凍結
個人銀行流水賬目過大不會被凍結。
如果個人銀行流水特別巨大,銀行後台會自動監控賬戶,防止洗錢,但是只要是正當財產不會被凍結,除非有人申請財產保全司法凍結,不然銀行都無權給凍結資金。
銀行工作人員在凍結賬戶之前會先聯系讓提供貨款交易的正式發票,來證明賬戶流水屬於正常業務的范疇,當拿不出發票的時候銀行也會建議將賬戶進行銷戶處理。但如果完全無動於衷,繼續用該賬戶頻繁進行不正常交易時才會正式凍結賬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
1、通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等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通過與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現金密集型場所的經營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通過虛構交易、虛設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報收入等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合法」財物的;
4、通過買賣彩票、獎券等方式,協助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5、通過賭博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賭博收益的;
6、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出入境的。
(2)發現資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義融資擴展閱讀:
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對洗錢罪做了明確規定,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
而提供資金賬戶的,或者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或者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或者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對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恐怖主義融資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可以依法進行調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
第二十五條規定,審計、財政、稅務等部門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有關單位實施監督檢查的過程中,發現資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
3.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可以採取凍結措施嗎
這是毫無疑問的!不關是凍結非法資金,還要消滅這些極端分子,這是關繫到國家安全的大事!
4.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可以採取什麼措施
國務院反洗錢行復政主管部門、國制務院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對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恐怖主義融資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可以依法進行調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
審計、財政、稅務等部門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有關單位實施監督檢查的過程中,發現資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
(4)發現資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義融資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任何單位和個人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時,都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
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客戶應當配合金融機構及時更新資料信息。
為防止他人借用名義從事非法活動,請不要用金融賬戶替他人提現。
5. 發現資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應當及時通報 哪個部門
《反恐法》第二十五條 規定: 審計、財政、稅務等部門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有關單位實施監督檢查的過程中,發現資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