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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財產法律上的所有人

發布時間:2021-03-18 00:43:31

① 財產權信託在我國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呢

權利信託也稱為財產權信託,是以財產權為信託財產所設立的信託關系。財產權內是民事權利容的一種,是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權利。財產權包括債權、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部分、繼承權等,甚至信託受益權自身也可以成為另外的信託關系的信託財產。 權利信託是信託標的物以各類權利形態出現的信託。權利信託包括以債權為信託財產的債權信託,以股權為信託財產的表決權信託,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財產的有價證券信託,以擔保權利為信託財產的附擔保公司債信託,以專利權為信託財產的專利信託等。

② 信託行為要取得法律上的效力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一、信託行為的介紹:
1、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2、信託行為是以設定信託為目的而發生的一種法律行為。確認信託行為的書面形式一般有三種,一是信託契約或合同;二是個人遺囑;三是法院依法裁定的命令。
二、信託行為取得法律上的效力需要具備的條件:
1、信託目的合法
《信託法》第6條明確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2、確定、合法的信託財產
《信託法》第7條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3、信託設立的要件性
我國《信託法》第8條規定:「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

③ 什麼是財產所有權財產的所有人具有哪些基本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1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可見,所有權包括佔有權、
使用權、
收益權
和處分權。
佔有權,是指權利主體對自己的財產實際控制的權利。
使用權,是指權利主體按財產的性能對財產進行事實上使用的權利。
收益權,是指財產所有人享有因利用財產而獲的物質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潤
處分權,是指權利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財產進行處置。處置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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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什麼是信託財產,信託財產的法律特徵

信託一經抄設立,信託財產即與委託襲人和受託人的自有財產相區別,不受委託人或受託人狀況的變化、甚至破產影響。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的債權人一般也無權對信託財產主張權利。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都歸入信託財產。受託人除為受益人之一,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除傭金以外的信託利益。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總結:信託財產只要是你合法所得。不管是現金、金融資產、房子、車子乃至公司股權都可以做為信託財產。關於強制執行,請與律師行業人士去談論與咨詢請到此:/f?kw=%C2%C9%CA%A6&fr=index進一步詳細詢問。

⑤ 信託財產專戶的存款人名稱應為什麼

信託財產專戶的存款人名稱應為受託人(即信託投資公司)全稱。不同的信託財專產應開立屬不同的專戶,並對應於不同的賬號。受託人(即信託投資公司)在內部管理上須對不同的賬戶和賬號分別管理。
(一)信託投資公司申請開立信託財產專戶,應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下列證明文件: 1、單個信託或信託計劃受託人開立信託財產專戶申請書; 2、單個信託或信託計劃簡介; 3、根據單個信託或信託計劃的具體內容,應出具有關法規、規章或政府部門的有關文件。
(二)信託財產專戶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1、擬開立信託財產專戶的全稱; 2、信託目的; 3、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除前款所列事項外,經與委託人協商同意後,可以載明信託期限、委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信託利益的支付形式、信託終止事由等事項。

⑥ 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屬於誰

我國《信託法》沒有明確規定,信託財產所有權歸屬問題。

《信託法》第2條規定,信託是委託人將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或者處分。

第14條規定,信託財產是受託人因承諾信託及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均沒有使用「所有」或「所有權」術語。

因此,日本學者對信託通常的解釋是,信託使受託人取得了信託財產的所有權,而受益人則擁有向受託人要求以支付信託利益為內容的債權,即受益權。

(6)信託財產法律上的所有人擴展閱讀:

信託的成立,以信託財產由信託人轉移給受託人為前提條件。因此,信託財產的首要特徵是轉讓性,即信託財產必須是為信託人獨立支配的可以轉讓的財產。

信託財產的轉讓性,首先要求信託財產在信託行為成立時必須客觀存在。如果在要設立信託時,信託財產尚不存在或僅屬於信託人希望或期待可取得的財產,則該信託無法設立。其次,要求信託財產在設立信託時必須屬於信託人所有。

如果信託財產在設立信託時雖然客觀存在,但不屬於信託人所有,則因信託人對該財產不享有處分權而無權將其轉移給受託人,信託無由成立。第三,信託財產的轉讓性要求凡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流通的財產,都不能成為信託財產。

⑦ 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研究

信託是一種基於信任而產生的財產關系,在這種關系中,委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並委託其管理或處理,受託人享有該項財產的所有權,但其有義務將信託利益交付給受益人。[①]因此,信託財產是指作為信託關系之標的的歸受託人佔有並由其為受益人利益而管理或處理的財產。[②]作為一種關於財產轉移和管理的制度設計或安排,顯然,信託財產在信託中處於核心地位。無論是羅馬法上的遺產信託,抑或是英國法上的現代信託,都表明信託是建立在財產基礎上的法律觀念。因此,信託財產的歸屬問題至關重要,它不僅決定著在信託法律關系中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的權利義務,而且一定意義上決定著信託的制度功能和機制設計。故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歸屬問題,引起了學者,特別是大陸法系學者們的積極探討和激烈爭論,至今仍未定論。

⑧ 信託財產的承繼

佔有瑕疵,是指佔有人對財產的佔有缺乏所有權或佔有權的依據。有瑕疵的佔有不受法律保護。這種佔有一旦發生,依各國法律的通例,財產所有人可以提起給付之訴,要求佔有人返還佔有的財產。
社會生活中有時會出現這樣的情況:佔有人對某項財產的佔有屬於有瑕疵的佔有,但該佔有人卻出於追求某種利益的目的,以信託人身份並通過實施信託行為,將該項財產作為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從而建立起信託關系。信託人對信託財產的佔有瑕疵是否及於受託人,各國信託法因其固有的傳統法律制度不同而在具體規定上有所區別。英美法系國家因主張動產物權的轉移僅善意受讓人能主張原始取得,不動產物權的轉移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因此,其信託法規定,信託人對信託財產的佔有有瑕疵時,因信託人對其佔有的財產無處分權,故縱使其實施了財產轉移,受託人也不會取得該項財產的財產權,信託行為也無由成立。大陸法系國家的民事法律制度規定了物權公示制度,並賦予公示以公信力,主張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權利外觀,動產物權以佔有為權利外觀,並且在此基礎上提出了著名的「善意取得」理論。依此理論,如果前述佔有人將有關財產轉移給受託人,受託人接受該轉移時是善意的,則受託人對該項財產的佔有應視為無瑕疵的佔有,其佔有應受法律保護,信託也因之而成立。該項財產的所有權人不能向受託人請求返還財產,只能向信託人要求賠償損失。
由於信託人對信託財產的佔有瑕疵依法應由受託人承繼,故信託人在設立信託並移轉有瑕疵佔有的信託財產時,即便受託人取得該項財產屬於善意,其對該項財產的佔有仍屬於有瑕疵的佔有,該佔有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在信託人將其有佔有瑕疵的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佔有的情形下,該項財產的所有權人既可以向信託人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直接向受託人要求返還財產。所有權人在向受託人要求返還信託財產時,還可以要求其返還該項財產所生的收益。如果該項財產因系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而遭到滅失或毀損而不能返還時,所有權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賠償損失。

⑨ 信託財產在法律上不具有獨立性對嗎

信託法第十六條

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版產)相區別,不得權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 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所謂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是指信託財產有一種獨立於其他財產的性質,主要表現在:

1、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互獨立。若受託機構(信託公司)解散、被撤銷或破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或破產的財產。

2、委託人的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的其他財產相互獨立。這是一種特殊的破產隔離制度,它能保障受益人不因委託人破產或發生債務而失去享有其對該信託財產的權利。

3、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或同一委託人的不同類別的信託財產相互獨立。這是為了保障每一個委託人的利益,保障同一委託人的不同類別的信託財產的利益,不因一種信託財產受損失而危及其他項信託財產。

所以說信託財產在法律上是具有獨立性的。

⑩ 信託產品中信託公司法律規定的承擔什麼責任

我國來信託法上確定的受託自人的義務有:
按照信託行為的要求執行信託的義務;忠實於受益人的義務(其主要內容是受託人不得利用信託為自己謀取利益與不得將信託財產變為其固有財產);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和謹慎來執行信託的義務;對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以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的義務;建立信託帳簿的義務;親自執行信託的義務(不能讓他人代理,除非信託行為另有規定或者受託人有不得已事由)。
我國《信託法》以過錯責任為原則,無過錯責任為例外。如第22 條規定「違反信託目的,違背信託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第27條「將信託財產轉為固有財產」;第28 條「將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而又未經委託人或受益人同意且未為信託文件規定的;可以看出,受託人主觀過錯是比較明顯的。無過錯責任的情況是受託人轉代理。依我國信託法,受託人以親自處理信託事務為原則,只有在信託文件有規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情況下,才可以委託代理。但在委託代理情況下,即使受託人就委託人的選任和督盡到注意義務、善良和誠實行事,他仍將因為代理人的行為而承擔無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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