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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融資租賃

發布時間:2021-03-04 13:22:56

融資租賃能做不動產嗎

不動產中的土地,不能採用融資租賃; 不動產中的地上定著物如果不屬於獨立的權利客體內,例如直接容在地上定著的工業設備、工業廠房、醫療大樓、學校的房舍等,可以採用融資租賃; 不動產中的地上定著物如果屬於房地產(real estate),由於標的物特殊,標的物所屬的行業特殊,特別是其稅收政策和一般常規融資租賃的區別較大,故不宜採用融資租賃。

Ⅱ 如何認定房屋融資租賃

根據《租賃》准則的規定,風險和報酬的轉移具體有五個標准(符合其中之一即可認定為融資租賃):

1、在租賃期屆滿時,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即,如果在租賃協議中已經約定,或者根據其他條件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地判斷,租賃期屆滿時出租人會將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那麼該項租賃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

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價預計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合理地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這里的「遠低於」指「小於等於25%」。

3、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這里的「大部分」掌握在租賃期占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75%以上。

4、就承租人而言,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這里的「幾乎相當於」掌握在90%(含90%)以上。

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這條標準是指租賃資產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資產型號、規格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專門購買或建造的,具有專購、專用性質。

(2)不動產融資租賃擴展閱讀

承租人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

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更新於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由於其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出現問題時租賃公司可以回收、處理租賃物,因而在辦理融資時對企業資信和擔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融資。

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一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

Ⅲ 融資租賃是什麼意思標的物 不動產

融資租賃就是借錢買設備,然後租給企業每月收錢。
這就是融資租賃了。
現在很多企業缺錢買不起設備。所以喜歡這種方式。
就是分期付款的一種了。

Ⅳ 什麼是房地產融資租賃

隨著中國房地產市場日趨成熟,中國房地產開發投資企業正面臨著越回來越激烈的市場競爭,政府和答行業管理者同樣面對著復雜多變的局面。面對行業的日趨規范、市場的日益成熟和客戶理性化的程度提高,並伴隨著中國加入世貿之後國際投資給我們帶來的眾多機會和巨大的競爭壓力,您和您的企業將如何迎接這樣的挑戰,您將如何構建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發展地區經濟,以確保您躋身於成功者的行列?
可以說,如何進行創新性思維,增強學習能力,提升房地產經營管理者的領導力及執行力,已成為每一個企業所應該深刻思考和熱切關注的問題。
清華大學「房地產業領導力再造高級研修班」,針對當前國內房地產業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設計教學體系,以建立企業現代科學管理模式為目標,注重綜合知識和能力的培養,旨在幫助房地產經營者和行業管理者掌握科學的房地產開發、營銷、管理的規律及運作模式,獲得最新房地產經營理論和方法,同時為參加者拓展相互交流、合作的平台,獲取更多優勢資源,能夠在這個充滿機遇的朝陽行業中彰顯卓越、獨占鰲頭!

Ⅳ 請問動產與不動產的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承租方與出租方分別應繳什麼稅

內容如下。

Ⅵ 康業融資租賃公司的不動產融資,什麼是不動產融資

企業主來先與康業簽訂售後自回租合同將自有的機器、設備、存貨暫時出售給康業,配搭個人或公司的不動產作擔保,以獲得資金,同時以每月付租金的方式租回該設備繼續使用,並於租約期結束時正式買回。康業對機器設備的新舊、類型或價值均無任何限制。

Ⅶ 如何化解不動產融資租賃的效力風險

(一)選擇適合的標的物
部分不動產租賃得到了監管部門和司法實踐的認可:
企業廠房及其設備《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融資租賃標的物為「固定資產」,企業的生產廠房屬於該范圍,而且也能夠滿足上述三個標準的要求,一般認為是適格的租賃物。
商業地產符合上述三個標准。承租人租賃商業地產追求的是租賃物的使用價值,這一點和普通住宅表面上相似,但作為住宅承租人的居民和作為商業地產承租人的商業企業對租賃物使用價值的利用性質不同,前者是生活起居的非商業用途,後者則是辦公營業等商業用途,通常為了生活消費需求的租賃並不屬於融資租賃的范圍。
(二)爭取完善標的物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屬登記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未明確將公路、橋梁、隧道、大壩等特殊不動產登記納入其中,此類標的物權屬登記的空白成為該領域融資租賃交易效力的法律風險來源。對此,《物權法》第142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是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 根據其精神,出租人可以通過受讓上述標的物所附著土地的使用權,以此取得地上構築物的推定所有權。
(三)不動產租賃動產化
某些不動產不屬於適當的租賃物,或者無法完成上述產權登記時,可以以該類不動產上附屬的動產設備、設施進行融資租賃。實務界通常稱之為「間接租賃式」。較為典型的是在建商業地產,在無法登記權屬的情況下,以建築物中的電梯、機電設備、空調設備等作為租賃物。
司法實踐中傾向於認為「以添附、建設在不動產之上的設備作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合同,仍屬於融資租賃合同」。需要指出的是,通常租賃物必須具有獨立、特定的特徵,故而「添附、建設在不動產上的設備」應以其保持自然性質與權利屬性的獨立為前提。對於裝修材料等不具備獨立權利屬性的標的物,司法判決認為「若按標的物的特性,正常使用情況下,其在期限屆滿時已無返還之可能性,則客觀上無法作為(融資)租賃關系的標的物,相應法律關系亦不得被認定為融資租賃關系」(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6)滬一中民六(商)終字第469號】判決書)。
(四)爭取在合同效力上得到肯定
退一步而言,某些不動產作為租賃物的交易即便不被認定為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也並不意味著融資租賃合同一定無效。《融資租賃司法解釋》對合同效力認定採用實質重於形式的標准,規定「對於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是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實務中,合同是否歸於無效,司法態度傾向於取決於兩個因素:一是其實際構成的合同關系類型;二是此類合同是否具備《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一般而言,不被認定為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交易可能構成借貸關系、租賃關系、租購關系等。
因司法認定而確立的實際法律關系如果認定有效,則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按實際法律關系處理,同樣可以全部或大部分實現出租人的利益預期。原來租賃關系中的擔保機制,在實際法律關系有效的情況下,仍然可以認定有效。
(五)設置風險兜底條款
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通常需要承租人或其指定第三人提供擔保。為了防範不動產融資租賃的效力風險,出租人可以在擔保合同或條款中約定,如果租賃合同被人民法院認定為實質系其他合同關系(如由融資租賃轉化為借款),擔保人責任不因此免除,並須承擔轉化後的合同項下擔保責任;如果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擔保人須對司法判決所確認的被擔保人應當承擔的給付義務依然承擔連帶擔保責任。通過上述條款來降低法律適用不確定性的風險。
總之,不動產融資租賃法律風險的防範,是一項系統性工作,上述列舉風險防範措施可根據具體情況組合採納。

Ⅷ 不動產融資租賃交什麼稅

1、房產稅
房產稅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房屋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從融資租賃的滿足條件可以看出,企業採用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盡管在法律形式上資產的所有權在租賃期間仍然屬於出租方,但由於資產租賃期基本上包括了租賃資產有效使用年限,承租企業實質上獲得了租賃資產提供的主要經濟利益,同時承擔與資產有關的風險。
因此,企業應將融資租入資產作為一項固定資產計價入賬,同時確認相應的負債,並計提固定資產的折舊。同時,根據2008年12月2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明確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
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並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財稅[2009]128號文件規定,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因此,本例中承租方乙公司應當按照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2、印花稅
在傳統出租業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要簽訂《租賃合同》,按照合同金額的0.1%,雙方要分別繳納印花稅。在融資租賃業務中,出租人與供貨商簽訂《購買合同》,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購買合同》以及《融資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五繳納印花稅,《購買合同》的當事人按照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分別繳納印花稅。在本案例中,與傳統租賃業務相比出租人甲公司需要繳納3份合同的印花稅,承租人乙公司需要繳納2份合同的印花稅,而且自持房產所有人丙公司也需要繳納1份房屋買賣合同的印花稅,繳納印花稅之多,可見一斑。
3、增值稅
在2012年開展至今的「營改增」稅制改革,僅包含了有形動產租賃,沒有包含不動產租賃服務。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按收取的營業額全額繳納5%稅率的營業稅。營業稅作為一種間接稅,稅負可以轉嫁,納稅人與實際稅負人不一致,作為實際稅負人的購買方承擔這筆稅費,而且沒有進項抵扣政策,間接加重了購買方的經營負擔。本例中,納稅人是兩份購買合同中的丙公司和甲公司,但最終的稅負都將轉嫁到承租方乙公司,從稅負大小來看,這對乙公司極為不利。
而且,在繳納增值稅或者營業稅時,還要負擔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及教育費附加。因此,在每一筆融資租賃房地產業務中,承租方還要在實際負擔流轉稅的同時負擔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但是,在繼續推進的「營改增」改革中,如果將營業稅的稅目都涵蓋進來,進而徹底取消營業稅,這樣,企業購買或融資租賃不動產和有形動產,處於平等的稅收環境之下,企業在增加不動產面臨抉擇時,融資租賃的稅收優勢就脫穎而出,鼓勵了不動產融資租賃業的發展。
4、土地增值稅
根據融資租賃項目中租賃物產權可能進行兩次交易的特點,則兩次轉讓均需按規定進行納稅。特別是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目前,在房地產開發環節,囿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成本核算的限制,各地稅務部門一般對土地增值稅按1%-2%的固定比例徵收,但是對二級市場的轉讓,則嚴格核算交易價格與房屋原價的差距並以此為標准進行徵收;如果融資租賃期結束後的第二次轉讓扔按實質交易的性質對待,必將極大增加承租人的交易成本。
在本例中,承租方最終獲得房產的所有權,勢必面臨土地增值稅的繳納。而租賃公司在上次取得房屋所有權和租賃期結束出售房屋的過程中,增值稅一進一出兩次征稅,剝奪了金融租賃公司的利潤。
二、房地產融資租賃的稅務風險
1、警惕融資租賃交易中是否存在價外費用
通常,計算貨物勞務涉及的流轉稅計稅依據時,都會確認是否要將價外費用考慮進去。就營業稅而言,其計稅依據即營業額應包括全部的價款與價外費用。
在房地產售後回租交易中,稅務機關會根據此業務的相關交易文件,評估房地產企業是否以低於市場公允價值的售價吸引商鋪購買者,使得這些商鋪的購買者在未來一段時期無償或低於市價將商鋪交予房地產企業進行管理,並由房地產企業獲得相關收益。如果經審查確實存在這種狀況,那麼稅務機關就會認為房地產企業在銷售商鋪時無償或低於市價取得了購房者日後一段期間不動產的使用權,即稅法規定的「其他經濟利益」(屬於價外費用的一種)。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有權重新核定營業稅的計稅依據。
舉個例子來說,大成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鋪市場價值為200萬,為了在未來一段時期無償或低於市價得到這些商鋪的管理權,大成房地產開發企業確定促銷價為170萬元,條件是以後三年商鋪必須無償交由大成房地產開發企業統一經營管理。稅務機關核定營業稅計稅依據時,即使此房地產開發企業獲得了170萬,但因為以後三年都享有了商鋪的管理使用權,這些無形的利益也應計入營業稅的計稅依據,保障稅收收入。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營業稅為200×5%=10萬,而不是原來的170×5%=8.5萬
2、謹防計稅基礎與會計核算中的差異
由於會計制度和稅法存在差異,因此會產生一些列的稅務風險。就房地產售後回租業務來說,會計處理是把與資產賬面價值相關的收益遞延到以後各期,但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是於當期確認全部的銷售收入。因此,在房地產銷售當期會形成遞延所得稅資產,留待以後各期轉回。鑒於此,每一納稅年度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作相應的納稅調整。
首先,從稅法有關融資租賃計稅基礎的規定可以看出,其並未規定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這與會計准則的規定是有差異的。對於售後回租房地產的入賬價值,會計處理時會考慮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以及其他相關費用,但稅法僅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作為資產的計稅基礎。由此可見,稅法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與會計上該資產的入賬價值是存在差異的,需進行納稅調整。由於不涉及損益類科目,所以不會產生遞延所得稅。
此外,會計處理要對未確認融資費用加以確認,而稅務處理並不確認,因此,對於以後年度逐年確認財務費用的會計處理,稅法上還需要沖回,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也應針對此作納稅調整。對於融資租回房地產的資產折舊,因為回租房地產的價值不同,折舊也會不同,對此年度匯算清繳也應作相應的納稅調整。同時,在會計上未計入資產成本的未確認融資費用,因其實際已經包含在計稅基礎中,按規定應當以折舊的方式在固定資產的使用期限里分期扣除,不得在稅前直接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3、產權發生變動的情況下需繳契稅
《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房地產的融資租賃,實質上是出租人轉移了與其房地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由於在融資租賃期間房產的所有權仍屬於出租方,還沒有發生轉移變動,因此,融資租賃期間的房產不交契稅。但是如果在融資租賃期過後,租賃雙方的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則承租方應按照規定繳納契稅。

Ⅸ 到底什麼是不動產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一般是機器設備,以及一些辦公設備,而不動產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內規定不容可移動的土地、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各國對動產與不動產的界定也是不同的。現在,國際上並不是單純地把是否能移動及如移動是否造成價值的貶損作為界定動產與不動產的唯一標准,而是綜合考慮物的價值大小、物權變動的法定要件等因素。例如,飛機、船隻等,國際上通行將其界定為不動產。因為其價值較大、辦理物權變動時要到行政機關進行登記等。 民法學上的物,是指存在於人身之外,能夠滿足人們的社會需要而又能為人所實際控制或支配的物質客體。按照不同的標准,物可分為動產與不動產、流通物與限制流通物、特定物與種類物、主物與從物、可分物與不可分物、原物與孳生物、有主物與無主物

Ⅹ 納稅人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提供的融資租賃服務是否可以適用簡易計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專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屬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文件規定:「三、其他政策
(三)一般納稅人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不動產融資租賃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提供的融資租賃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
四、本通知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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