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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明信託投資

發布時間:2021-03-18 07:14:54

⑴ 舉簡單生動的例子說明信託關系

所謂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
託人,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
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簡單地說,信託即為信用委託,其核
心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它和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一起構成
現代金融四大支柱。
從歷史上考察,信託的雛形是古埃及的「遺囑託孤」,其目的在於
委託他人執行遺囑、處理財產並使繼承人受益。到了古羅馬時代,這種
遺囑信託通過《羅馬法》中的信託遺贈制度固定下來,首次以法律的形
式闡明了較為完整的信託概念。但它仍然屬於民事信託范疇,並不具備
經濟意義。
比較完全意義上的信託行為和信託制度是英國的USE制度。由於在
英國的封建社會,人們普遍信奉宗教,並在死後將持有的土地捐獻給教
會,而教會佔有的土地可豁免捐稅,這樣,就觸犯了君主的利益,於是
英王在13世紀初頒布了《沒收條件》,規定未經君主和諸侯許可而捐獻
給教會的土地將被沒收。為擺脫這一限制,USE制度應運而生。它用將
土地轉讓給第三者的辦法代之以向教會捐獻土地,由接受人替教會管理
土地,並將土地產生的收益交給教會。同時要求轉讓人與接受人之間必
須信任,對此人們稱之為信託(TRUST),其為信託一詞的起源。
之後,USE制度經過數百年的演變,被普遍地加以應用。但其特點
是得到法律許可的個人承辦的非盈利性事業。直到19世紀初法人信託在
美國的出現,現代信託才產生了。

信託關系是指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相互之間,依據信託法之規定,圍繞信託財產的管理與分配,所構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是信託關系最基本的關系人,信託財產則是信託關系賴以建立的根本。信託關系是信託法的調整對象,是信託法與其他相關法律加以區分的前提,也是信託法的立法核心。明確信託關系,對制定科學的信託法典有著重要的積極的意義。
資金信託業務是一種典型的信託業務,具有《信託法》規定的以下法律特徵:
首先,資金信託是為他人(委託人)管理、運用和處分財產的管理制度。
其次,委託人將自己的資金財產權轉移給信託公司,使信託公司成為信託資金名義上的所有權人。
其三,信託公司是對外唯一有權管理、處分信託資金的人。委託人雖然可以對信託公司授意,卻不能自行行使信託資金上的權利。同時,因管理處分信託資金產生的與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歸屬於信託公司,而不直接歸屬於委託人或受益人。這一特徵便與代理制度如銀行的委託貸款相異。
其四,信託公司雖取得資金名義上的所有權,但其行使權利須受信託目的的拘束,必須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行事。這就是信託的"兩重所有權"特徵。
其五,資金信託關系生效後,該信託資金便具有了隔離功能,既獨立於信託公司的固有財產,又不被委託人、受益人的債權人追及,具有高度的獨立性。
目前,信託業務並不是信託公司的專營業務,仍有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在內的其他單位兼營,但資金信託業務卻是信託公司的重頭戲,對此信託公司具有其他經營單位所沒有的優勢,資金信託業務將為信託公司開辟一個廣闊的市場。
二:證券投資基金的概念、本質、法律地位
證券投資基金是指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即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
剖析證券投資基金的本質,可以看出:
首先,證券投資基金是組合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權益形成的派生證券,它兼有股票和債券的特徵,又有比股東和債權人更多的可選擇權益。
其次,基金證券作為一種特定的投資憑證,既是投資者的所有權證書,又反映著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資金信託運作關系。
此外,證券投資基金還具有以下明顯特徵,如投資人數眾多,以證券市場中各種可交易證券為投資對象,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必須分離等。
考察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地位,須將其與《證券法》《公司法》《合同法》《信託法》作以橫向比較。
首先,證券投資基金與證券法之間有著應然關系,如基金發行、投資的都是證券,基金的發行募集及交易應遵循證券法的一般規定等。但基金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又非證券法所能涵蓋,基金本身還含有組織法的內容。
其次,證券投資基金從組織形式特點出發,可以劃分為"公司型"和"契約型"兩種。公司型基金在組織上按公司法規定設立,依據公司章程運用資金。契約型基金則是按信託契約原則,通過發行帶有受益憑證性質基金證券形成證券投資基金組織。兩種基金形態世界各國各有側重,美國基金的組織形態幾乎都是公司型,亞洲各國無一例外地選擇信託方式的契約型基金。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也只規定了契約型基金。
其三,無論基金採用何種形式,都離不開合同。除信託合同、承銷合同應依《信託法》、《證券法》的規制外,其餘合同均在合同法的包容之中。雖投資基金合同系列中的基金合同、保管合同與合同法中的同名合同有出入,但也應屬合同法有名合同規范中的特別規范。
其四,就法律關系而言,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特殊的信託關系,基金是一種信託財產,故有主張將投資基金放入信託法中。實質上,投資基金雖屬一種特殊信託,但因許多方面涉及行政管理,是調節一般信託關系的信託法不能包攬的,故我國信託法並未將投資基金予以規范。假如將信託確定為契約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唯一形式,則可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作為信託法的特別規定定位。當然,對投資基金的最終法律定位還要取決於《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內容,相信這部法律很快會應運而生的。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和資金信託關系的認識
由以上對資金信託和證券投資基金內涵的分層剖析,可以看出二者有許多共同點,但其不同之處也是不容忽視且必須梳理清楚的。
第一,基金或資金的募集方式有公募和私募兩種。公募是指以公開發行方式向社會不特定的投資者募集的方式,私募是指以非公開的方式向特定投資者募集的方式。依《證券投資基金暫行辦法》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只許採用公募方式籌集基金,而依《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資金信託業務的辦理,不能通過報紙、電視、廣播和其他公共媒體進行營銷宣傳,也就是說,必須採用私募的形式籌集資金。
第二,雖然《證券投資基金暫行辦法》規定的投資對象有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但是證券投資基金集中的投資對象只是證券市場中的各種可交易證券。而信託資金的投資對象卻十分廣泛,可從事資金拆借、貸款、購買國債、票據貼現、房地產投資、存放銀行、實業投資、項目投資等等。
第三,同是投資證券,證券基金投資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該基金凈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這是對基金投資量的限制。而信託資金對上市公司的投資沒有量的限制,必要時,信託公司還可將自有資金一起投入(基金管理公司卻嚴禁以自有資金對外投資),通過對上市公司的控股達到對證券市場的控制,以求合法獲得最大的利益。
第四,證券投資基金的設立、募集、交易、投資運作及保管等主要由中國證監會監督管理。而資金信託行為分為兩個階段即信託活動階段和投資活動階段,前一階段依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管,後一階段投資證券市場的投資活動由中國證監會監管,故而從監管力度上講,後者更大些。
第五,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關系與資金信託法律關系有極大區別。雖然《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發布之時,我國尚無《信託法》,但審視該《暫行辦法》的內容,對契約型基金的認識仍需統一到信託上來。與典型的資金信託法律關系相比,證券基金呈現出一種特殊的信託法律關系特徵。一般信託關系的當事人有三方即委託人、受託入和受益人,其中,委託人(投資人)是真正的財產權人,信託關系確立後,委託人將財產權轉移給受託入使受託入成為名義上的所有權人,為受益人的利益按信託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信託財產。而證券基金中卻有兩重信託關系,一重為投資人以購買基金單位的方式將財產轉移給基金管理公司,在投資人(委託人)與基金管理公司(受託入)間形成了以投資人自己為受益人的自益信託關系。另一重是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委託人,商業銀行作為受託入(基金託管人),投資人作為受益人的他益信託關系。此信託關系之所以特殊,其一,在於基金管理人兼有委託人和受託入的雙重身份;其二,是作為受託入的基金管理公司必須將基金轉委託給基金託管人託管且無須徵得投資人的同意;其三,是基金管理公司轉委託的行為依信託法第30條的規定應認定為代理行為,而在證券基金關系中卻應定性為信託關系;其四,作為受託入的基金託管人依法享有監督委託人基金管理公司的權利,此乃基金信託關系的一大特色。其五,一般信託關系的共同受託人對第三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而基金管理公司與基金託管人作為共同受託人,無須共同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從基金的組合特點出發,可將基金劃分為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封閉式基金是指基金證券的預定數量發行完畢,在封閉期內,基金資本規模不再增大或縮減。開放式基金指基金資本可因發行新的基金證券或投資者贖回本金而變動的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基金中投資人可隨時撤回投資的靈活性特徵與資金信託的法律特徵具有明顯區別。資金信託中除信託法第53條 規定的終止原因外,信託財產不能轉移。如信託文件規定受益人可轉讓受益權的,信託公司也只是負責為其辦理轉讓的相關手續,並不發生信託財產的轉移。從這一區別可以看出,開放式基金具有的活期存款特性迫使管理人不能將募集的資金全部用於投資,須保持一定數量的現金供投資人隨時提取,這勢必影響資金的使用效率,顯然,信託資金更具有長期性、穩定性的優勢。
第七:基金的運作往往是先組合資金再選擇投資對象,風險大,成本高,投資人獲利甚微。資金信託卻能從容選擇投資項目,待發現有獲利項目後,再組合資金。由於資金信託中信息披漏的要求比基金的要求低,故投資更具有隱蔽性,運作更靈活,加之自有資金的注入使投資人與委託人的利益趨於一致,所以此?quot;代人理財"的方式更能使投資人獲取高收益。

⑵ 什麼叫財產權信託計劃啊,舉例說明啊

一般的就是是應收賬款做質押的
比如說 A欠我100塊 一年後還 但是我現在著急用錢 我把這個做抵押 向B借40塊錢

⑶ 為什麼說信託的范圍和人類的想像可以想媲美,請舉例說明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規定信託目的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共秩序都可以設立,所以只要你想得到切有錢就可以按照你的想像目的去設立信託。多年前有個加拿大富豪無兒無女,去世前設立了一款遺囑信託,內容大致是:未來十年內這個地區誰生的孩子多這筆錢就給誰,當時造成該地區的人都忙著生孩子。所以信託的目的范圍可以和人類的想像相媲美。

⑷ 誰能用最簡單最通俗的話給我解釋一下信託和資產管理的區別!(舉例更好了)

資產管理誰都能做,但不是誰都能做信託的,信託是持照特許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是信託的一項核心事務和業務。信託是根據特定規則,經營特定業務,以及被監管許可的專業資產管理機構。供參考。

⑸ 舉例說明信託

例如,北京信澤金把500萬元信託給上海某信託公司,雙方約定由信託公司投資購買深圳某電子類企業的股權;三年後,深圳的公司股權上市交易了,信託公司把500萬元本金和300萬收益支付給北京信澤金理財,由此整個信託投資的過程結束。這可以算是一個信託投資理財的過程,個人投資的情況與此基本相同。

⑹ 什麼是信託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回答,最好能舉例說明!謝謝

把你的錢或者資產委託給信託公司,讓他們幫忙打理,收益收於你的,這就是信託。

⑺ 什麼是信託,請簡單的舉個例子說明一下吧,謝謝

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內人的容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7)舉例說明信託投資擴展閱讀:

信託行為

在達成一項信託時,構成法律行為所履行的手續就是信託行為。信託行為是指委託者與受委託者雙方簽訂合同或協議。此外,委託人立下遺囑同樣是法律行為、也屬信託行為。

根據不同的信託目的,需要簽訂不同的合同,但屬於同一類別並大量發生的業務,如信託存款,則沒有必要一一簽合同,只由信託部門發給委託者統一印刷,附有文字條款,類似合同的信託存款證書即可;這種證書同樣具有合同的效力。

⑻ 信託什麼意思信託基金呢能否舉例說明

信託基金也叫投資信託,即集合不特定的投資者,將資金集中起來,設立投資基金
,並委託具有專門知識和經驗的投資專家經營操作,使中小投資者都能在享受國際投資的豐厚報酬不同的減少投資風險。共同分享投資收益的一種信託形式,基金投資對象包括有價證券和實業。
中國信託基金主要投資於實業領域,但主要投向集中在基礎設施、房地產、公用事業三大領域項目,屬於傳統成熟行業,經營模式具有一定的壟斷性,沒有高科技含量。對於高科技行業,信託融資案例很少,原因有二:中國自主開發的真正的高科技少;信託公司項目開發人員職業經歷局限於金融業內,沒有工程技術背景,對工業技術並不熟悉,也未曾從事過實業公司的經營管理。
近年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火熱,地產信託也開始越來越多人關注。

⑼ 請問什麼是信託希望有通俗的解釋,舉例子,不要百科上面的定義

簡單來說就是一種信譽擔保,信譽託付,也可以理解成是一種保險的保險。舉例保險公司出售一種險種,如果保險公司這種險種收上來的保費不夠陪付,就會找信託來支付客戶的保費,而不耽誤參保人的正常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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