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誰可以講解一下信託認購流程
目前市場上的信託理財產品主要分為兩類:其一是信託公司直接發行的資金版信託計劃,權其二是由商業銀行發行但投向是信託計劃的理財產品。前者的目標客戶群體是真正的高端投資者。
一般購買異地信託產品的流程為:
1.電話預約,與信託公司溝通後了解信託產品和認購時的要求;
2 .預約購買信託產品,並赴信託公司辦公地簽訂信託文件,或者雙方在約定地點簽訂信託文件,或者通過郵寄快遞等方式完成信託文件的訂立程序;
3 .在信託公司通知劃款後,投資者將資金劃入信託專戶;
4.如信託計劃正式成立了,則投資者就成為了信託計劃的委託人(兼受益人)。
名詞解釋
信託
信託又稱「相信委託」,它是以資財為核心、信任為基礎、委託為方式的一種財產管理制度。信託產品的投資人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個人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超20萬;2.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超30萬,且能提供收入證明;3.在認購信託計劃時,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超過100萬元,且能提供財產證明。
B. 銀行認購單一資金信託計劃,會記在什麼科目下面
記其他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會計分錄:
借 其他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
貸 存放人行備付金存款
希望能幫到你。。。
C. 請問單一信託計劃是否可以不簽《認購風險申明書》
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中規定,必須向客戶說明風險,還規定了一些專用詞語,用醒目字體標注。因為信託是不允許保本保收益的,所以要讓客戶了解風險,簽風險申明書是為了避免以後不必要的糾紛。
D. 信託理財的認購流程
打款賬戶
通過電話聯系第三方金融機構獲得信託公司信託產品的募集賬戶。可通過多方求證核對。
注意事項:
1、該募集賬戶必須滿足:是公司賬戶;收款人賬戶名稱必須為信託公司的全稱。
2、區分好募集賬戶和信託專戶。很多信託產品的募集賬戶和信託產品專戶盡管都是公司賬戶,但是往往不一致的,需要區分開。
打款
1、通過銀行櫃台或者網銀,按照打款賬戶將您的購買金額匯至信託產品募集賬戶。
2、匯款時,在摘要欄填寫:A購買B。其中,A為信託產品購買人姓名。B為信託產品名稱,。比如,張三購買景程1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產品名稱盡可能寫全,至少要寫出產品簡稱或關鍵字,以區別於其他產品,比如,張三購買景程1號。
3、匯款完成後,將匯款憑條傳真至我公司。如果是網銀匯款,可以將網銀的匯款憑條電子版發給我公司,我們隨即通知信託公司,即時查詢。
4、匯款完成後,應保留匯款憑證。
5、工作日時間一般在1-2小時內即會到帳。但信託公司往往要到下午下班前才能查出是否到帳,我們也會在到帳後及時通知您。如果特別緊急,可以聯系我們協助及時查賬。
注意事項:
1、所有信託公司均要求,打款賬戶必須為購買人姓名的銀行帳號,即,匯款人和信託合同簽署人一致。
2、有些信託公司要求,打款賬戶必須是簽署合同時的回款賬戶。即,打款賬戶和信託產品到期後本金和收益回款賬戶一致,資金哪裡來回哪去。
3、必須從購買人賬戶匯出,最好一次性匯出。如果需要分次,需先與我公司聯系是否可行。
4、匯款時必須注意匯款帳號、收款人等,並區分信託產品的募集賬戶和保管專戶的區別,以免匯錯。
簽署信託合同
1、簽署合同有三種方式:親自到信託公司辦公地或駐外辦事機構;信託公司郵寄合同,您簽署好合同後,回寄;信託公司工作人員上門服務。其中,信託公司上門服務一般針對投資金額較大的客戶或者在一個區域有很多客戶集中購買的情況,一般都是前兩種方式。
2、簽署合同時需要准備: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銀行卡(存摺)原件及復印件;如為委託辦理,還需要授權委託書。
郵寄合同方式的,需注意:
1、將收信地址及收信人詳細告訴我公司。地址盡可能不為轉交地址,因為在信託存續期內,每季度或者每年,信託公司會按照合同約定將信託項目進展報告寄給您,因此要盡可能留直接可以收信的地址。
2、仔細閱讀合同,有不明白或者疑問處,及時詢問。
3、按照信託公司要求,將需要填寫的部分填寫,並親自簽署合同。
4、按照信託公司提供的地址回寄簽署好的合同及其他應提供的材料。有些信託公司在郵寄合同時已經加蓋好公章,這樣就可以直接留一份信託合同,其他回寄。當然這一問題信託公司在郵寄合同時都會註明。
後續事宜
1、信託產品成立後,一般會在信託公司官網上公告,並通知您。
2、信託產品成立後,有些信託公司會發給您一個確認函。
3、信託產品存續期內,一般每個季度或者每半年,信託公司都會以信託合同已經約定的方式將信託產品執行情況通知您。
E. 客戶認購信託計劃,與信託公司簽署的協議是什麼
簽署的協議是:該抄信託產品的信託合同
信託合同一式兩份,客戶留底一份。
信託公司寄給你的有的三本,有的兩本:
三本的是兩份合同和一份信託說明書
兩本的是將客戶留底的合同與說明書合並為一冊,另一冊寄給該信託公司。
採納我的意見為最佳答案吧,讓更多的人獲取幫助,謝謝!
F. 銀行理財資金是否可以直接購買信託計劃是否存在監管政策的限制
銀監會發布了《關於信託投資公司開展集合資金信託業務創新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第十條規定,「各類金融機構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投資信託投資公司的創新產品。」那麼什麼是創新產品?實際上這一問題在《通知》第五條中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據此可以認為,創新試點公司所推出的符合《通知》第五條9項規定的產品就是創新產品。商業銀行和其他各類金融機構都可以購買。
G. 私募基金不能認購信託計劃和資管計劃么
法律法規上是允許認購的,但是需要在基金合同的投資范圍上有信託計劃和資管計劃,且需要穿透底層資產,比如股權類私募基金不能投證券類信託計劃和資管計劃,反之亦然,還有就是杠桿比例的限制
H. 誰有信託計劃書有的發一個過來
信託合同書的內容一般分為:
(一)釋義;
對信託合同中有關詞彙進行限定和解釋。
(二)信託目的;
(三)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受益人事項:
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或者受益人的范圍(受益人為多人時的分配方案、各受益人享受信託利益的比例);
(五)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屬資金信託的,應載明信託資金的幣種及金額。屬其他形態信託財產的,應載明其數量、價值、購置成本、帳面價值、市場價值、評估價值或信託當事人認可的其他公允價值。
(六)信託期限;
(七)信託財產的管理方式和受託人的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許可權;
(八)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的具體方法或者安排;
(九)信託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託利益的時間和方法;
(十)受益權的轉讓及條件、有關限制和程序等等;
(十一)信託財產稅費的承擔、其他費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十二)受託人報酬計算方法、支付期間及方法;
本部分內容應當在信託計劃中已經明確,信託合同中可以簡化處理。
(十三)信託終止原因及終止時信託財產的歸屬及分配方式(包括清算等);
(十四)信託事務的報告;
(十五)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十六)風險的揭示;
(十七)信託財產損失後的承擔主體及承擔方式;
(十八)信託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十九)受託人辭任(職責終止)事項及新受託人的選任;
(二十)信託計劃書與信託合同的關系;
信託計劃書成為信託合同的組成部分,為信託合同的補充。同時合同簽署後簽署的書面文件作為信託合同的附件具有法律效力。
(二十一)其他事項。
信託合同書作為正式的法律性文件,是受託人與委託人,委託關系正式成立的標志。對於信託合同中有的內容,在信託計劃書中已有,而信託計劃書成為信託合同的組成部分,為信託合同的補充也具有法律效力。在信託計劃書中已有的內容,就無需過多一一關注。重點要關注的有第二和第四條受益人事項(主要是多受益人時需要關注),第十一、十三、十六和十七;其次還有關注下第十八、十九以及二十一的其他事項。要搞清楚信託財產稅費的承擔和其他費用是如何界定和核算,以及要對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的歸屬及分配方式做詳細了解;然後重點要對風險的揭示、信託財產損失後的承擔主體及承擔方式和信託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進行詳細了解,知道可能存在什麼風險,投資者是否可以承受,進行評估決定是否購買該款產品;最後還要對受託人辭任(職責終止)事項及新受託人的選任以及其他事項進行了解。
希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