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期限是多長時間,有哪些相關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第二百一十五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如果已經超過兩年,你還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來維護你的權益.因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是公證證明文書,法律賦予當事人享有憑生效債權文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同時並不排斥當事人以同一訴訟標的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對此,當事人具有選擇權。當事人未選擇依公證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並不喪失勝訴權或程序上的訴權。勝訴後,再向法院申請執行判決書.
2. 公證文書能否被強制執行
答案是:不一定。
在所有的公證文書中,並不是所有的公證文書都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只有賦強公證文書才具備強制執行效力,比如: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賦予股票質押回購交易業務協議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等。
強制執行類公證文書,不僅具有真實性、合法性,而且具有與人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書同樣的強制執行效力。當債務人、擔保人應履行到期義務而不履行或拒絕履行時,債權人可持經過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向公證處申請出具執行證書,並持該債權文書及執行證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但是,賦強公證文書具備強制執行效力是有前提條件的;以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為例,其生效條件需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
2、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3、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願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
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范圍: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
2、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
3、各種借據、欠單;
4、還款(物)協議;
5、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議;
6、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
對有誠信履約的債務人而言,賦予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可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減少合同糾紛的發生,提高合同效率;對債權人而言,可以通過強制執行,避免在合同爭議發生時,將大量的精力耗費在漫長的訴訟程序上,適度的節省雙方當事人可能因為漫長訴訟程序所帶來的時間、金錢、 勞力等耗費,雙方都降低了訴訟成本,進而達到合同的「雙贏」效果。
3. 公司可以依據公證的債權文書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嗎
我國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具有3種法律效力:(1)使法律行為生效的效力;(2)作為證據的效力;(3)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根據我國《公證法》第37條的規定,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例如:甲乙兩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並經過了公證,作為債務人的乙公司在公證書中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那麼,該公證的債權文書就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乙公司不履行債務時,甲公司可依據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 我拿公證處開的執行文書去法院申請執行,法管叫我們自己協調解決不經過法院手
公證債權文書也是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有明文規定。所以,申請執行人依據生效的公證債權文書申請執行,法院應當立案執行。實務中債權文書本身只是表明存在債權,不能反映債務人是否已經歸還,所以申請執行人還需要申請公證機關出具執行證書,然後一並申請執行。如果法院不受理,依法向上級法院反映,申請執行監督。
5. 公證債權文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需要公證處出具執行證書嗎
申請強制執行,需要先向原公證機關關申請《執行證書》。
因為公證債權文書只是表明雙方存在債權,且經過公證。至於債權的期限是否到期、是否償還或部分償還需要基本的審查。所以,公證債權文書到期後,申請人應向公證機關要求發出執行證書,公證機關向被申請人核實基本事實後做出執行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十條 仲裁機構作出的國內仲裁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前款案件的級別管轄,參照各地法院受理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七條: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當事人不服駁回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申請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原裁定,不予執行該公證債權文書;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復議申請。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二十二條:公證債權文書對主債務和擔保債務同時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執行;僅對主債務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未涉及擔保債務的,對擔保債務的執行申請不予受理;僅對擔保債務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未涉及主債務的,對主債務的執行申請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擔保債務的執行申請後,被執行人僅以擔保合同不屬於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范圍為由申請不予執行的,不予支持。
(5)中信信託公證文書執行擴展閱讀:
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公證的債權文書有: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
2、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
3、各種借據、欠單;
4、還款(物)協議;
5、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議;
6、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
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具備的條件
1、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
2、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3、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願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證債權文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6. 簡述公證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以下簡稱公證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發布的《關於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以下簡稱《聯合通知》)對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具備的條件和范圍都進行了嚴格的限定。
2、綜合上述兩法律法規,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
(二)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三)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願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
3、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范圍應限定在以下范圍:(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二)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三)各種借據、欠單;(四)還款(物)協議;(五)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議;(六)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另外,對於在履行過程中的未經公證但符合上述范圍規定的債權文書,債務人同意公證並願意接受強制執行的,經申請,公證機關可以依法賦予該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
7. 《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與《執行證書》的區別,法院應該用哪個作為執行依據
你好:我沒聽說過「執行證書」;但是一局執行原則,執行依據有兩種,其一,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其二,公證文書、仲裁裁決、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在同一案件中有兩種以上執行依據的,一般執行法院作出的生效文書。
8. 現在經過公證的債權文書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嗎
要是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可以直接執行。
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依法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9. 具體強制執行力的公證文書是否能直接去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公證機關賦予
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
(2000年9月21日)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規范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的公證和執行行為,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
(二)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三)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願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
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范圍: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
(二)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
(三)各種借據、欠單;
(四)還款(物)協議;
(五)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議;
(六)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
三、公證機關在辦理符合賦予強制執行的條件和范圍的合同、協議、借據、欠單等債權文書公證時,應當依法賦予該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未經公證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合同、協議、借據、欠單等債權文書,在履行過程中,債權人申請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機關必須徵求債務人的意見;如債務人同意公證並願意接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機關可以依法賦予該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
四、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債權人可以向原公證機關申請執行證書。
五、公證機關簽發執行證書應當注意審查以下內容:
(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實確實發生;
(二)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和證據,債務人依照債權文書已經部分履行的事實;
(三)債務人對債權文書規定的履行義務有無疑義。
六、公證機關簽發執行證書應當註明被執行人、執行標的和申請執行的期限。債務人已經履行的部分,在執行證書中予以扣除。因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發生的違約金、利息、滯納金等,可以列入執行標的。
七、債權人憑原公證書及執行證書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八、人民法院接到申請執行書,應當依法按規定程序辦理。必要時,可以向公證機關調閱公證卷宗,公證機關應當提供。案件執行完畢後,由人民法院在十五日內將公證卷宗附結案通知退回公證機關。
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執行〈民事訴訟法(試行)〉中涉及公證條款的幾個問題的通知》和《關於已公證的債權文書依法強制執行問題的答復》自本聯合通知發布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