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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類融資性擔保公司

發布時間:2021-03-18 20:34:25

融資擔保公司與金融服務公司的區別

前者主要是為融資作擔保,後者可以包括金融咨詢投資理財等各方面的服務。。。

Ⅱ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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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XX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出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XX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是經XX市人民政府x府發[2009]13號批准設立,在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的國有獨資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注冊名稱:
公司名稱:XX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
第六條公司為永久存續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
公司作為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XX市人民政府授權XX市國有資本投資經營有限公司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並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組織與行為、公司出資人權利義務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本章程對公司出資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濟師、總會計師(財務總監)、總工程師、總法律顧問。
第十一條公司經營宗旨:公司以平等自願、公平守信、審慎穩妥、規避風險、保本增值為原則,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促進地方經濟快速發展,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第十二條 公司經營范圍:域內重點項目基礎設施建設、社會公益事業項目建設、中小企業流動資金、技改資金、科技項目、創業以及個人流動資金貸款等提供擔保。
第十三條 公司依法設立子公司,可以與其他法人企業共同投資組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並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章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XX市國有資本投資經營有限公司作為出資人在按《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履行對公司監督管理職責的同時,行使如下股東會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
(十)修改、批准公司章程;
(十一)審核公司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並對其實施進行監督;
(十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出資人權利。
第十五條 出資者的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尊重公司法人財產權,確保公司經營自主權;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董事會
第十六條 公司設董事會,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
第十七條 董事會成員為三人,其中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為一人。董事由職工代表出任的,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其他董事由相應機關按公司領導人員管理許可權和程序直接委派。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職期內提出辭職,未經出資人免職或職工代表大會更換的,該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公司董事長由相應機關按公司領導人員管理許可權直接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十九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訂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根據出資人批準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職能和隸屬關系;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並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在出資人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年度借款總額、對外投資、資產用於融資抵押額度及其他擔保事項;
(十一)出資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董事會機構:
(一)董事會設秘書處,負責處理董事會的日常事務;
(二)董事會可下設戰略、審計、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就特定事項提供咨詢意見,並可根據需要聘請顧問若幹人。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決策程序:
(一)投資決策程序:董事會對制訂的投資計劃及投資方案召開董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後,投資計劃報出資人決定,投資方案交由總經理組織實施。
(二)人事任免程序:根據經公司組織人事部門考察,黨委會提出的總經理任免建議,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根據總經理提名,經黨委會考察、審議,並提出的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任免建議名單,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
(三)重大事項工作程序:董事長在主持董事會決定重大事項前,應對有關事項進行研究,判斷其可行性,必要時可召開有關專業會議進行審議,經董事會通過並形成決議後再簽署意見,並向XX市人民政府報告或備案。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議事程序:
(一)董事會會議根據董事會行使職權的需要不定期召開。在分別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監事會或總經理提議時由董事長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主持召開。
(二)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時方可舉行。每一董事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方式召開,並做出決議。
(三)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四)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書面形式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委託書應載明授權范圍。
(五)董事會會議可採取書面表決方式或舉手錶決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
(六)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並完整、真實。出席會議的董事、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應當對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處保存。董事會會議記錄的保存期限為十年。
(七)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應事先通知所有董事,並提供足夠的資料,包括會議議題的相關背景材料和有助於董事理解公司業務進展的信息和數據。
第二十三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監督董事會決議的實施;
(三)在董事會閉會期間,執行董事會決議,處理董事會授權的事務;
(四)簽署公司董事會文件、法律文書和對外合同、協議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五)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監事會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會。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成員為五人,其中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為二人。職工代表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公司其他監事按公司領導人員管理許可權由相應機關直接委派。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人,由相應機關按公司領導人員管理許可權在全體監事中直接指定。
第二十六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新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五)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程序:
(一)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二)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三) 監事會會議必須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為有效。每位監事在監事會中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四)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五)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納入公司年度財務預算,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條 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經省政府國資委按程序確定的中介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納入公司財務預算,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總經理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
第三十二條 公司設副總經理若干名,協助總經理工作。公司副總經理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擬訂需提交董事會決策的投資方案;
(七)根據董事會決定,對公司大額款項的調度和財務支出款項進行審批;
(八)受董事長委託,代表公司對外洽談、處理業務、簽署合同和協議;
(九)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副總經理、總會計師(財務總監)等高級管理人員;
(十)決定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其他負責管理人員;
(十一)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五條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監事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報告公司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
第三十六條總經理應制訂總經理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七條 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聘任合同規定。
公司應和總經理等經理人員簽訂聘任合同,明確經理人員的職責及其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理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公司董事會應積極採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三十八條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一)能夠維護出資人、公司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二)身體健康、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三)具備履行崗位職責所必需的知識結構、實踐經驗、專業技能和相關政策法規水平;
(四)公司董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總會計師(財務總監)不得兼任監事;
(五)無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任職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管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第四十條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董事會的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董事會的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佔公司的財產;
(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管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四十一條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董事、高管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第四十三條董事、高管人員有本章程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公司出資人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章程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公司出資人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或者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出資人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出資人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出資人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四條董事、高管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出資人利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公司領導人員聘任與解聘前置規定
第四十五條 依據《公司法》委派、聘任、解聘公司領導人員,按XX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許可權,必須是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權的機關擬定的領導人員。
本條所指的公司領導人員是指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監事會主席、監事和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及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財務總監)、總經濟師、總法律顧問。
第四十六條 董事、監事、經理層等公司高管人員須符合相應的任職條件,或者是省董事、監事、職業經理人三類人才庫的儲備人員。
第八章公司黨組織
第四十七條 公司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成立公司黨委會和各子公司黨組織,黨委會在公司處於政治核心地位,支持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班子依法行使職權,領導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共青團組織。
第四十八條 公司應當為黨組織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按照省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國有企業黨建工作的意見》要求,健全領導體制,落實組織機構和活動經費。
第四十九條 公司黨組織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建立和完善一套有效的制度,培養、推薦、選拔和考察公司領導班子和經營者,對公司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財務總監)等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負責管理人員組織考察、審議,並提出任免建議名單。
第五十條公司黨委參與重大問題決策,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公司黨委參與重大問題決策的主要內容:
(一)企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方針、年度計劃;
(二)財務預決算和重大投融資方案;
(三)重大投資項目、技術改造方案和資產重組、資本運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五)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的選拔、使用、獎懲及內部機構的設置調整;
(六)涉及職工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七)公司制企業提交股東會、董事會審議決定的問題;
(八)其他需要黨組織參與決策的重大問題。
黨委書記可根據工作需要參加公司各種會議。
第五十一條 公司成立黨委時,同時成立紀委。公司紀委受公司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協助黨委搞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對違法違紀案件進行查處。
第九章 公司工會
第五十二條 公司依據《工會法》建立公司工會組織和子、分公司工會組織,子、分公司工會組織接受子、分公司黨組織的領導。
第五十三條 公司工會組織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按本章程的規定選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
第五十四條 公司工會指導和幫助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代表員工與企業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調解勞動爭議,建立協調穩定的勞動關系。
第五十五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及公司改制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或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法規規定公司的相關事項需要職代會討論通過的,應經過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才能實行。
第五十六條 公司堅持和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主要包括五個方面:
(一)聽取和討論本公司發展規劃和生產經營重大決策方案的報告(不涉及企業商業秘密),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本公司提出的公益金使用方案等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依法選舉和更換董事會和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並聽取其述職報告;
(五)民主評議企業經營管理者並提出獎懲建議,定期聽取企業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等。
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各級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章 公司與分公司、子公司
第五十七條 公司可以依法設立分公司、子公司。
第五十八條 公司設立分公司、子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主業發展所必需;
(二)產業和產品結構調整所必需;
(三)市場開拓所必需;
(四)初始資本投入及後續資金投入列入當年投資計劃,並經過出資人核准。
第五十九條 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公司與分公司的關系:
(一)公司對分公司使用的國有資產實行資產經營責任制;
(二)分公司按公司規劃確定自有資金的投向;
(三)分公司的財務管理體制根據公司要求設計;
(四)分公司國有資產的收益分配,由公司決定,並以合同方式確定;
(五)公司決定分公司各業務部門、財務部門負責人的任免和獎懲,公司對各分公司實行財務人員委派制;
(六)分公司要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公司對分公司實行定期審計和績效考核。
第六十一條 公司與子公司的關系:
(一)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母子公司體制,公司作為母公司對子公司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並承擔相應責任;
(二)子公司的經營活動和發展目標要納入公司的發展規劃,完成公司要求的目標任務;
(三)公司與子公司是以資產聯結為紐帶的關系,不直接用行政手段干預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
(四)公司依據產權關系通過子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決定子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減注冊資本等重大事項;
(五)公司對子公司的投資控制,主要是採取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包括通過子公司的公司章程,建立和完善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行使母公司的股東權利以控制投資規模和投資方向,建立母公司對子公司投資業績的評價體系;
(六)公司通過重大項目(100萬元人民幣以上)規劃審批和審計等措施實施對子公司的有效控制;
(七)公司按出資比例享有子公司資產經營收益權;
(八)公司依法協調公司與子公司、分公司之間的關系,以合同形式確定關聯交易事項。
第十一章 財務與會計
第六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規定,制定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子公司財務會計工作在公司財務部門指導下實行獨立核算。
第六十三條 公司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財務核算責任制。
第六十四條 公司會計核算採用借貸記賬方法,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第六十五條 公司會計年度採用公歷制,自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六十六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規定製作。
第六十七條 公司會計機構應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檔案,妥善保管。
第六十八條 公司當年稅後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上一年度的虧損;
(二)提取稅後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
(三)根據出資人決定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時,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不在彌補公司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任意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
第六十九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七十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另立賬戶存儲。
第七十一條 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配備專職審計人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和審計人員的職責,應當經董事會批准後實施。審計負責人向董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七十二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出資人決定。
公司出資人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十二章勞動人事與工資
第七十三條公司與員工依法建立勞動關系,實行勞動合同制。擇優聘用,競爭上崗,取消原身份界限,統稱「公司員工」。實行公司用人自主,員工擇業自由的「雙向選擇」管理方式。
第七十四條公司對各子、分公司實行用工總量宏觀控制,統一管理公司勞動合同制員工的招收、錄用培訓、調配和離退休工作。
第七十五條公司機關管理人員和由公司聘任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各子公司其他員工與本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第七十六條公司員工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依法報送勞動行政部門。
第七十七條 公司員工依法享有法定休息休假的權利。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在法定時間休息休假時,可按照有關規定補休。如不能補休,應按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報酬。
第七十八條 公司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及企業經濟效益,自主確定內部分配方式。
第七十九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發放辦法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條 公司對員工依法實施社會保險。
第八十一條 公司對子、分公司實行工資總量控制;子、分公司可在公司工資制度框架方案的基礎上,實行內部自主分配。
第八十二條 公司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員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員工隊伍的整體素質。
第十三章公司合並、分立、增資、減資
第八十三條 公司可以依法進行合並或者分立。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
第八十四條 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做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十五條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八十六條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做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八十七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十八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做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資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八十九條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出資人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公司法》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條 公司合並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九十一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出資人決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四)法律、法規規定

Ⅲ 擔保公司屬於金融行業嗎

1.擔保公司算不算金融行業,需要分情況:
融資性擔保公司屬於地方金融業,非內融資性擔保公司屬容於服務業。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主要是為被擔保方服務,並不與金融機構合作,只是用自己的實力為被擔保方提供擔保,因此,應該屬於服務業。

2.金融業指的是銀行與相關資金合作社,還有保險業,除了工業性的經濟行為外,其他的與經濟相關的都是金融業。金融業是指經營金融商品的特殊行業,它包括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業、證券業和租賃業。

Ⅳ 融資性擔保公司股東的股權是否必須到位

是的。

雖然現在實行認繳制度,但融資擔保公司不在此列。
融資性擔保公司股東的投資必須到位。它屬於27個必須實繳行業中的第23位。

參考文獻:
《國務院關於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

1、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商業銀行
3、外資銀行
4、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5、信託公司
6、財務公司
7、金融租賃公司
8、汽車金融公司
9、消費金融公司
10、貨幣經紀公司
11、村鎮銀行
12、貸款公司
13、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14、農村資金互助社
15、證券公司
16、期貨公司
17、基金管理公司
18、保險公司
19、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
20、外資保險公司
21、直銷企業
22、對外勞務合作企業
23、融資性擔保公司
24、勞務派遣企業
25、典當行
26、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27、小額貸款公司

Ⅳ 什麼是政府政策性擔保公司

政策性擔保公司是指由政府出資、不以營利為目的、具有特定的服務對象、為實現政府政策性目標而設立的擔保公司,包括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公司、出口信用擔保公司、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公司、農業擔保公司等。

政策擔保是我國國家經貿委推行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以政府的政策擔保為主體,專業化商業擔保和互助擔保為兩翼。

(5)商業類融資性擔保公司擴展閱讀

政策擔保有好幾種形式。

第一種是純粹的政策性擔保,以全民事業或企業的方式推行市場化運作,目前和中小企業擔保中心就是採用這種形式。

第二種,是簡單的合作。比如商業性擔保公司或互助擔保公司與政策性擔保公司之間合作,如聯合擔保、交叉擔保、再擔保和反擔保等。

第三種是委託型的。比如出口信貸基金委託民營擔保公司來管理,這是政府基金交給民營擔保公司來運作。這是委託代理關系。

第四種是投資型的,政府以優先股的形式投資民營擔保公司。因為優先股的方式有三條優勢:

第一,優先分紅,保證了國有資產的增值;

第二,破產清算時優先清算,同樣也保證了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三,它之所以取得這種優先,是以放棄行政控制為條件的,這樣就能減少對民營擔保公司的行政干預。這點至關重要。事實上,對民營擔保公司來講,拿出5%收入給優先股利潤,當成運作成本,既為了自己的財產安全,也保證了國有資產的安全。政府政策擔保基金投資民營擔保公司,用優先股的形式來處理,應是將來發展的趨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政策擔保



Ⅵ 關於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責任准備金是多少

好像是注冊資金的百分之四十吧,不確定,僅供參考。

Ⅶ 融資擔保是什麼意思

融資擔保:

融資擔保是擔保業務中最主要的品種之一,是隨著商業信用、金融信用的發展需要和擔保對象的融資需求而產生的一種信用中介行為。

信用擔保機構通過介入包括銀行在內的金融機構、企業或個人這些資金出借方與主要為企業和個人的資金需求方之間。

作為第三方保證人為債務方向債權方提供信用擔保——擔保債務方履行合同或其他類資金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在其業務性質上,融資擔保具有金融性和中介性雙重屬性,屬於一種特殊的金融中介服務。

它通過利用自身的第三方信用為資金供給和資金需求方雙方提供融資擔保服務,以此促進雙方交易的完成。

在開展融資擔保業務過程中,信用擔保機構要完成兩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對資金需求方的信用評估;

另一方面是向資金供給方提供自身資信證明,取得其對自身信用保證資格和履約能力的認可。

(7)商業類融資性擔保公司擴展閱讀

融資擔保公司業務范圍:

經監管部門批准,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經營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1、貸款擔保;

2、票據承兌擔保;

3、貿易融資擔保;

4、項目融資擔保;

5、信用證擔保;

6、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同時,經監管部門批准,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兼營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

1、訴訟保全擔保;

2、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其他履約擔保業務;

3、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4、以自有資;

5、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Ⅷ 政策性擔保公司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區別

都是依法設立的抄,其申請襲成立的條件和普通公司成立條件是一樣的。
但是兩者還是有以下區別點:
一,就注冊資金來說,普通擔保公司只要五十萬以上,而融資性擔保公司金額較大,一般要四五千萬甚至一個億以上(按照各個省份要求有別)。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活動必須由省經貿委頒發經營許可證,而普通擔保公司則不需要。就營業范圍來說,普通擔保公司除了咨詢業務和中介服務,不能開展其他任何擔保業務,而融資性擔保公司則可以開展各種融資性擔保業務。

Ⅸ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銀監會、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商務部、人行、工商總局令2010年第3號

為加來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 管理,規范 融資性自擔保 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席 劉明康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主任 張平
工業和信息化部 部長 李毅中
財政部部長 謝旭人
商務部部長 陳德銘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周小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局長 周伯華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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