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信託投資,哪些情形不征個稅
從目前信託、資管等行業實踐來看,以資金信託為主,諸如不動產等類型的信託還尚少,尤其按照我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動產等產權的變動會產生重復納稅問題,在稅收立法上尚未解決,因此目前有關信託投資的稅收立法多是基於基金等資金信託而產生的。
一、信託行業個稅政策梳理
目前我國對信託業務還沒有制定統一的稅收政策,對個人所得稅的處理主要是參照:
《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
《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
《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
《關於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5號)
《關於項目運營方利用信託資金融資過程中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8號)等相關法規。
我國關於信託的有關稅收政策主要集中在證券投資基金規范性文件中,根據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本身不是基金收益的納稅義務人,投資者才是納稅義務人。個人投資者投資收益由上市公司或發行債券的公司分配收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由此可見,稅務機關將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視為利益導管,運用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對投資者進行課稅。這些規定僅適用於證券投資基金,不適用其他信託產品,但對完善信託稅制具有積極借鑒意義。
② 家族信託稅費是多少
按個人所得稅算,金融資產類正常是20%。信託不會代扣代繳,需要受益人自己報稅。
③ 信託稅制的改革方向
(一)信託課稅的原則
借鑒目前西方國家的做法,我國信託業課稅應該堅持下面四個基本原則:
1.受益人納稅原則。
根據我國在對信託收益徵收所得稅方 酊主要有五種方案:一是對受益人課稅,對信託本身不課稅;二是對受益人免稅,對信託本身課稅; 三是對受益人和信託本身同時課稅,但對信託本身已課征的稅收,在對受益人課稅時予以抵減:四是對受益人和信託本身同時課稅,但降低稅 率:五是開征利得稅。從根本上說,前四種方案在不同程度上都體現了信託導管原理。具體而言,第二種方案有悖於收益課稅原理,從未採用過;第三四種方案將信託本身視為納稅主體,並且都出現在英美等國中,因為英美等國的信託大都已經發展為大規模的基金;第四、五種方案不但需要修改我國的所得稅法,而且徵收管理復雜,稅務成本較高, 不具有操作性。因而,我國的信託稅收制度,應當以受益人為納稅義務人進行課稅。
2.稅負無增減原則。
根據信託導管原理,信託只是受益人實現一定目的的管道,因而受益人通過管道進行的任何經營活動的稅負,應當不高於受益人親自進 行該經營活動所承擔的稅負。以不動產信託契稅為例,受託人從委託人處取得信託財產(不動產),管理一定期限後出售給第三人,將全部租賃收入和出售收入交付受益人。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從委託人處轉移 至受託人處再轉移至第三人的契稅稅負,應當不高於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從委託人處直接轉移到第三人處所應承擔的契稅稅負。相反,在另外的案例中,如果受託人經營管理信託財產,取得收益,被課征了一次所得稅,其後,信託收益被分配到受益人手中,此時受益人又要就此所得繳納所得稅,這就違反了稅負無增減原則。這項原則目前已為大部分國家所接受。
3.發生主義課稅原則。
根據信託導管原理,受託人取得信託財產即視為是受益人取得了該財產。因而,受託人管理和運用信託財產時發生應稅項目,應視同受益人親自運用該信託財產時發生的應稅項目。受益人應當在應稅項目發生時就發生納稅義務,所需稅金直接由受託人從信託財產中扣劃。在所得稅中,受託人管理下的信託財產發生了信託收益,即使在收益發生年度並未實際分配該收益,受益人也應當將該年度的信託收益並入受益人的當年所得額中,依照所得稅法進行納稅。
4.公益信託的稅收優惠原則。
根據信託導管原理,委託人向公益信託受託人交付信託財產,應視為委託人已經將相應財產實際捐助給了公益項目或團體,因而委託人交付的信託財產應當從委託人的所得稅稅前列支。公益信託的受託人雖然是信託公司,但信託公司經營公益信託財產時,應當享有公益團體所應享有的各項稅收優惠。以發展科教衛生、保護生態環境和救災濟困等公共利益為目的而設立的信託,屬於國家和社會政策要實現的特殊目的。我國《信託法》第61條規定,國家鼓勵發展公益信託。在制定信託稅制時,也應考慮到公益信託的特殊性,可以通過一定的稅收減免政策,擴大信託利益,從而鼓勵當事人熱心投資於公益事業。
(二)信託稅制的框架
我國稅法目前還尚未明確的針對信託行為做出規定,但是對信託行為具有實質性的稅收處理規定卻散見於各相關稅種或是補充通知之中。從西方國家的經驗看來,西方國家的信託稅收制度幾乎涉及到所有稅種和信託業務的所有環節,但一般不單獨設立信託稅稅種,有關信託的征稅規定均分散於各個稅種的法律規定中。信託從設立到終止須經歷信託設立、信託存續和信託終止三個環節,各國一般在信託設立環節徵收資本利得稅;在信託存續環節對信託財產收入徵收流轉稅、所得稅,對信託報酬徵收所得稅;在信託終止環節徵收所得稅、遺產稅等稅種。此外,外國稅制一般對公益信託予以減稅或免稅(安體富、李青雲,2004)。因此,建立新的信託稅制框架應當建立在我國目前的信託稅制地基礎上,按照上述幾種原則來設計。
1.營業稅、增值稅及其附加。
信託設立時,若信託財產為營業稅應稅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時,信託委託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按照應稅不動產或無形資產的市場價值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但如果信託文件規定委託人和受益人為同一人的,免徵營業稅。若信託財產為增值稅的應稅貨物,則由委託人按照應稅貨物的市場價值計算繳納增值稅及其附加。
信託存續期間內,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經營活動,與其他非信託業務活動沒有實質區別,應按照現行稅制規定繳納各項稅款,並在信託收益中進行單獨核算和扣除,由受益人或委託人最終承擔稅款。如受託人如果用信託資金買賣股票、債券等,就應該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印花稅、房產稅;如果受託人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就應該繳納增值稅及其附加。受託人在信託存續過程中獲得的信託報酬作為經營收入,由受託人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
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的轉移,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並不構成銷售,無須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如果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在信託終止環節,應稅貨物由受託人轉移給受益人當然也不構成銷售,考慮到增值稅抵扣機制的完整性,可在受益人銷售這些應稅貨物環節再計繳增值稅(及其附加),受託人持有待抵的增值稅進項稅款可以在受益人銷項稅款中抵扣。
2.所得稅。
信託設立時,如果委託人為法人或組織,並且信託財產是增值稅應稅貨物、營業稅應稅不動產和無形資產,那麼委託人需要將信託財產轉讓視同銷售產生的應稅收入並入企業應稅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信託存續期間內,受託人對於自身經營收入帶來的應稅所得負有內企業所得稅的義務。此外,為避免受託人、受益人就同一筆收益重 稅致納所得稅,還應規定受託人負有就信託收益單獨核算繳納企業所 收兌的義務,分配給受益人的為稅後信託凈收益。
信託終止或信託收益分配時,受益人從受託人處分回信託收益,如 乏益人為企業、組織等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受益人可比照目前投資蠱企業所得稅抵免的操作辦法就受託人已納的信託收益所得稅進行稅前地面。如果受益人為個人,則受益人可就受託人已納的信託收益所得稅與信託收益應納個人所得稅的差額抵減自身當期或以後的應納個斤得稅。受託人已納的信託收益企業所得稅低於受益人應納個人所兌的,由受益人補繳稅款差額。
3.其他稅收。
信託設立時,委託人、受託人應當就設立的信託合同繳納印花稅。信託財產為契稅應稅不動產,則在該環節免徵契稅。信託持續期間,如果信託財產為房產和地產,則由受託人按照有關剮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財產稅。如果受託人經營房地產,掃受託人繳納土地增值稅。如果受託人重新調整投資,由此產生的財專移行為,應當按照相應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④ 信託避稅的主要類型有哪些
1—合理加大成本,降低所得稅,可以予提的費用應該進行予提。 2—對設備採取快速折舊法來,來降低當期所得。 3—採用「分灶吃飯」的方法,把業務分散,原來一個公司名下做的業務分成2-3個公司做,這樣既可以增加成本攤消,又可以降低企業所得:比如你現在公司做一年30萬利,需要交9萬9的所得稅,如果分成3個公司做,一年利每個公司就是9萬9的利,那麼所得稅3個公司一共是8萬1,而其實因為成本渠道的增加,3個公司年利也不會做到30萬了,很多成本已經重復攤消和予提了,其節約下來的稅就不僅僅是近2萬的稅了。 4—採用「高稅區往低稅區」走的方式:各個特區和開發區在稅率方面國家都有優惠政策,把公司總部就轉設在到這些地方,比如深圳的企業所得稅才15%。公司的工廠和分公司的一切業務總核算就算到公司總部去,也就享受到了國家的優惠政策了。把企業結算做到:高所得稅向低所得稅地方走;搞了稅賦率的地區向沒有搞稅賦率的地區走。 5—採用「把工廠和公司注冊到香港」的辦法,香港是個自由港,是個低稅區,一般企業的所得稅不超過8%,其他稅也特別低和少。 6—借用「高新技術」的名義,享受國家的稅務優惠政策:有2免3減,還有3免8減的。把其他業務和產品套進這個裡面來做—搭「順風車」。 7—借用「外資」的名義對企業進行改制,各個地區對外資企業都有稅務優惠政策。 8—使用「下崗工人」和「殘疾」人,也都可以享受到國家的稅務優惠政策。 9—和學校的校辦工廠「聯合」,校辦工廠在稅務方面國家是有特別優惠政策的。 10--特別「另類」的辦法,我就不說了。 這些做法是在企業具體運轉中可以採用的安全的、合理的、可靠的企業避稅方法
⑤ 信託稅制的借鑒
日本的信託制度是當今發達國家中比較成熟和完善者之一。1904年東京信託公司成立,成為日本第一家信託投資公司,並從20世紀70年代後半期開始,日本進入了「信託時代」。信託的金融功能和財物管理功能均得以充分發揮,其在金融領域中的地位逐步上升,與之相對應的是信託稅收制度也比較完善和規范。
(一)日本信託稅制構架的三個階段
第一是委託人將財產權轉予受託人階段。對財產轉移課交易稅,其中包括不動產取得稅、有價證券交易稅及轉讓所得之課稅。
第二是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及受益人享受信託利益階段。該階段為信託稅制的核心階段,涉及信託人的課稅問題。
第三是信託終了,受託人將財產權移轉予受益人階段。該階段涉及交易稅、所得稅,此外還涉及信託契約書的印花稅、放貸信託及證券投資信託發行受益憑證的印花稅、信託財產所有權狀態的登記許可稅、信託財產的固定資產稅或因信託取得特種土地的特別土地持有稅、受益人死亡的繼承稅。
(二)日本信託稅制的內容
所得稅。日本對所得稅的課征按以下兩種情況進行:
其一,發生時課征所得稅。具體地講,當歸屬信託財產的收入及支出以及受益人特定或既存時,則直接對受益人進行課稅;如受益人不特定或不既存,則在受益人特定或既存之前,以委託人為信託財產的所有人課征所得稅。發生時課征所得稅的信託主要有:金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金錢債權信託、不動產信託、動產信託、地上權即土地租賃權信託等。所得稅的所得種類主要有:不動產租賃收入、放款利息、公債及公債利息、股利的分配、動產的租賃收入等。
其二,分配時課征所得稅。分配時課征所得稅的信託主要有:合同運用金錢信託、證券投資信託、退休年金信託、財產形成給付信託等。分配時課稅,是針對信託財產的收益、最終分配予受益人,並根據信託的種類分別按利息所得及其他所得加以課稅。此外,日本在徵收所得稅時,對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利息,如公債及公債利息、股票的盈餘分配等,還採用一種源泉扣繳的做法。
法人稅。日本法人稅採用實質所得者課稅原則和受益人課稅的原則。法人稅一般採用發生時課稅的辦法,但集團信託、特定公益信託除外。繼承稅。在受益人(或委託人)等信託當事人死亡時,按以下三種情況進行課稅:受益人死亡時,如信託契約無特別規定,受益人的繼承人承繼信託利益的權利,應課征繼承稅;委託人死亡時,如受益人未定或不存在有關該人的信託權利,應按繼承人財產的方式處理並課稅;委託人死亡時,不發生課征繼承稅行為。
其次是對課征繼承稅的遺產的評價標准:因繼承或贈與取得財產的價額,原則上以繼承或贈與時的價格為基準,依法申報納稅;對放貸信託受益憑證的評估:受託人由受益人手中取得受益憑證時,以該價格為評價基準;證券投資信託受益憑證的評估:依據日本的早報新聞等所記載課稅時期的基準價格為准;其他信託受益權的評估:當受益人僅一人時,按課稅時期信託財產的時價評估,受益人為多人時,按時價乘以受益率評估。此外,如本金受益人與收益受益人相異時,分別按本金、收益部分將來可領受金額的現價為評估標准。
第三是課征繼承稅的例外。特別殘疾者撫養信託,信託價格在6000萬日元以下的免稅;以法人為委託人的他益信託,其受益人不需課征繼承稅,但其所享受的利益,如果是個人應以一時所得繳納所得稅,法人則繳納法人稅。特定公益信託:個人自公益信託受領給付金時,受託人為個人時應課繼承稅,為法人時,原則上以一時所得課所得稅。
登記許可稅 首先,信託的登記、登錄。信託的登記、登錄、塗銷,依登錄許可稅法規定,應課征登錄許可稅;不動產所有權信託時,稅率為6%。其次,所有權移轉時,凡屬下列情況的不課征登記許可稅: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受託人時,由受託人移轉該信託財產時的登記或登錄;舊的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予新的受託人時,所發生的登記、登錄行為。有價證券交易稅。有價證券侈轉時。原則上應課有價證券交易稅,但下屬形式的轉移不需課稅:以有價證券為信託時,委託人將有價證券轉予受託人;有價證券信託終了時,受託人將有價證券移轉予委託人或繼承人。另外,放貸信託受益憑證也屬有價證券交易稅法規范的有價證券,但當信託銀行自受益人手中購買受益憑證轉讓第三者時,則不需課稅。消費稅。日本的消費稅,稅率為3% ,涉及信託交易、信託設定、收益分配、受益權的轉讓等行為。日本的消費稅依據實質所得者課稅原則,專對實質上享受資產移轉等利益者課稅。受益人受到利益分配金時課消費稅。受益憑證的轉讓在處理上被視為信託財產的轉讓,所以課稅;對信託銀行的報酬課消費稅。
地方稅。地方稅與所得稅、法人稅一樣,採用實質所得者課稅原則。對信託財產的所生所得,視領受信託利益的受益人為該信託財產的所有人,在所得發生時課稅。
地方稅對不動產的取得課稅的稅率為4% ,但在下列情況下,則不需課稅:委託人將信託財產移轉給受託人時,不動產的取得;僅委託人為信託財產本金受益人時,自受託人處將信託財產移轉給本金受益人時的不動產取得;因受託的變更,新受託人取得不動產時。
地方稅僅對固定資產登記賬冊上的名義所有人課稅,其稅率為1.4% ;還對特別土地持有者課征。
⑥ 信託怎麼收稅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02年5月9日頒布實施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經營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以及知識產權信託等財產和財產權信託業務,按照委託人約定的條件和目的,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可以接受為了下列公益目的而設立的公益信託:(1)救助貧困;(2)救助災民;(3)扶助殘疾人;4)發展教育、科技、體育、文化、藝術事業;(5)發展醫療衛生事業;(6)發展環境保護事業,保護生態環境;(7)發展其他有利於社會的公共事業。信託投資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採取出租、出售、貸款、投資、同業拆借等方式進行;可以根據市場的需要,按照信託目的、信託財產的種類或者對信託財產管理方式的不同設置信託業務品種。[1]
一個國家的信託稅制受各種因素的影響,稅種結構、分稅制、信託品種等各個因素都會影響一個國家信託稅制結構的設置。首先,一個國家的稅種結構一旦有了大致架構,就不會輕易發生重大改變,而且信託稅制的設計必須建立在當前我國普通稅制基礎之上。所以要探討信託稅制的基本原則必須先了解我國目前的稅種結構。其次,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來,中央和地方在稅種上的劃分使得中央財政力量逐漸強大,地方財政實際上比較虛弱。而信託稅製作為財產稅,主要屬於地方稅制,如果能夠完善信託稅制,必定能解決地方財政的危
⑦ 信託稅制的介紹
信託稅制是新興的金融活動,是指與信託行為、信託當事人相關的稅收政策版、法規和制度的權總稱。具體是指對信託行為及其當事人之間財產轉移、管理、受益所課征的各種稅收。是經濟活動的一環,所有過程都將產生信託行為關系人之間財產之增減變化。
⑧ 王石們如何通過信託避稅
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移居美國之前就擁有高額資產的中國人越來越多。這是內一個可喜的進步,但容與此同時,在成為美國的「外國居民」之前做好今後的避稅計劃也應該得到重視。在成為美國的「外國居民」前,外國公民在美國境外的收入不需要向美國報稅。
⑨ 如何合理地利用生前信託避稅
在資產保護方面,醫生、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利用離岸信託規避可能發生的高額訴訟費。 離岸信回托非常答適於稅收規劃、規避資本利得稅。也有很多公司在避稅天堂設立離岸信託作為外派人員做稅務規劃的工具,還有一些公司將離岸信託作為員工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