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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申報條件

發布時間:2021-03-19 01:47:24

⑴ 注冊一家擔保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擔保公司設立條件
(一)非融資性擔保機構實收貨幣資金應達到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從事再擔保的擔保機構實收貨幣資金應達到1億元人民幣以上;跨省從事擔保業務應達到實收貨幣資金2億元人民幣以上。
(二)發起人無犯罪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有專職技術從業人員,從業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必要的行業政策、法律法規等業務知識,從事相關行業3年以上工作經驗。
2、主要業務人員熟悉業務規則及業務操作程序,無犯罪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三分之二人員有2年以上行業相關業務等工作經歷。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人員制度。
(五)政府監管部門及行業指導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六)獲得從業人員資格5人以上。
擔保業務范圍
非融資性擔保業務范圍:訴訟保全擔保、財產保全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工程支付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原材料賒購擔保、設備分期付款擔保、租賃合同擔保、財政支付擔保、聯合擔保、倉儲監管擔保、其他經濟合同擔保以及與擔保業務有關的投融資咨詢和 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但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1.吸收存款
2.集資收款
3.受託貸款
4.發行票據
5.發放貸款等國家金融監管及財政信用業務。
擔保公司的等級標准
擔保機構的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各等級標准如下:
(一)一級等級:
1、實收貨幣資金應達到1億元以上;
2、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高級職稱,主要業務人員具有大學專科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者應占人員總數80%以上;
3、總擔保額度在2.5億元以上,在保余額達1.5億元以上,代償損失率不超過2%。
4、監管機構和指導機構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二級等級:
1、實收貨幣資金應達到7000萬元以上;
2、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本科學歷或高級職稱,主要從業人員具有大學專科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者應占人員總數的70%以上;
3、總擔保額度在1.2億以上,經營第一年年末擔保余額達0.9億元以上,代償損失率不超過 4%。
4、監管機構和指導機構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三級等級:
1、實收貨幣資金應達到5000萬元以上;
2、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相關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職稱,主要從業人員具有大專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者應占人員總數60%以上;
3、總擔保額度在0.8億以上,經營第一年年末擔保余額達0.6億以上,代償損失率不超過4%。
4、監管機構和指導機構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四級等級:
1、實收貨幣資金應達到3000萬元以上;
2、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學歷或中級職稱,主要從業人員具有大專學歷或中級職稱、初級職稱者占人員總數的60%以上;
3、總擔保額度在0.4億以上,經營第一年年末擔保余額達0.3億以上,代償損失率不超過5%。
4、監管機構和指導機構需要的其他材料。
擔保抵押物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擔保公司可將下列財產作為抵押物: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下列財產擔保公司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⑵ 融資擔保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1、注冊資本金的要求,並且是實收資本
2、相關審批部門的要求,各個省都不一樣,具體要參考省金融辦的文件要求

⑶ 融資性擔保牌照申請需要的哪些硬性條件

注冊融資擔保公司條件:
1、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3、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4、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與合格的從業人員。
融資性擔保公司,目前是屬於區域性的業務范圍,持牌機構並不支持在全國范圍內開展融擔業務。暫時要求是在注冊地開展實際業務,若是需要在異地開展融擔業務,目前是通過設立分支機構的方式來實現。
股東出資要求:
(1)由一個企業法人作為主發起人發起組建的,持股比例原則上不低於30%;由兩個企業法人作為主發起人發起組建的,持股比例原則上各不低於20%;自然人作為主發起人發起組建的,應持有不低於10%的股權
(2)一般發起人應具有一定的行業背景、持續的出資能力以及風險承受能力,原則上出資額不低於500萬元且持股比例不低於1%。

⑷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1.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3.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4.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5.有健全的組織結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7.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規定。 可以參考《融資擔保法律法規匯編》及其增補本

⑸ 你好,申請辦理擔保公司需要什麼條件,什麼手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90號)、《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財金[2001]77號)等規定,現就過渡時期內擔保機構登記注冊的有關問題建議如下:
一、申請新設立注冊資本1億元以下的擔保機構,工商部門予以辦理,企業經營期限核定一年,經營范圍可核定為:「為自然人和企業提供擔保(不含融資性擔保)」,待國家、省有關政策明確後再辦理相關手續。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對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票據貼現、融資租賃等融資方式提供擔保和再擔保,不得從事存、貸款金融業務及財政信用業務等。
二、新設立、申請增資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注冊資本超1億元(含1億元)的,以及已經審批並登記注冊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申請增設分支機構的,工商部門暫不受理,待國家、省有關政策明確後再辦理相關手續。
三、已登記的注冊資本1億元以下的擔保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申請變更登記(含增設分支機構)、注銷登記、備案的,工商部門依法辦理。
四、自省金融辦正式受理審批之日起,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與變更,應當先經省金融辦審批方可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國家、省有關審批登記政策出台後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注冊投資擔保公司流程:
先核准公司名稱,驗資,備案,辦理營業執照、代碼證、稅證、銀行開戶證,在備案時,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可行性報告
2、公司章程
3、公司高管人員無犯罪記錄證明,戶籍證明
4、股東無犯罪記錄證明,戶籍證明
5、股東資信證明等

⑹ 注冊擔保公司,需要哪些手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90號)、《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財金[2001]77號)等規定

擔保機構登記注冊如下:

一、申請新設立注冊資本1億元以下的擔保機構,工商部門予以辦理,企業經營期限核定一年,經營范圍可核定為:「為自然人和企業提供擔保(不含融資性擔保)」,待國家、省有關政策明確後再辦理相關手續。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對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票據貼現、融資租賃等融資方式提供擔保和再擔保,不得從事存、貸款金融業務及財政信用業務等。

二、新設立、申請增資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注冊資本超1億元(含1億元)的,以及已經審批並登記注冊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申請增設分支機構的,工商部門暫不受理,待國家、省有關政策明確後再辦理相關手續。

三、已登記的注冊資本1億元以下的擔保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申請變更登記(含增設分支機構)、注銷登記、備案的,工商部門依法辦理。

四、自省金融辦正式受理審批之日起,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與變更,應當先經省金融辦審批方可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

國家、省有關審批登記政策出台後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6)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申報條件擴展閱讀:

資金要求

投資擔保公司一般要求注冊資金1億元以上,如果跨地區擔保,則需達1億以上。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48號)。

「跨省區或規模較大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設立與變更審批」修改為「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與變更審批」。

實施機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上述政策措施的出台將有一段時間。

從了解的其它省市登記情況來看,如今各地操作存在差異:北京市工商局對擔保公司登記不做限制;上海市工商局暫緩登記擔保類公司。

浙江省工商局僅對注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的擔保公司進行登記;江蘇省工商局登記「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企業經營范圍核定「非融資性擔保」等。

為統一規范我省操作,支持信用擔保機構發展,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矛盾,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6]90號)、《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財金[2001]77號)等規定,現就過渡時期內擔保機構登記注冊的有關問題建議如下:

一、申請新設立注冊資本1億元以下的擔保機構,工商部門予以辦理,企業經營期限核定一年,經營范圍可核定為:「為自然人和企業提供擔保(不含融資性擔保)」,待國家、省有關政策明確後再辦理相關手續。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對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票據貼現、融資租賃等融資方式提供擔保和再擔保,不得從事存、貸款金融業務及財政信用業務等。

⑺ 成立擔保公司的條件

1、滿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實繳貨幣資本500萬人民幣;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1億,並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2、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

3、符合法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

4、有熟悉金融及相關業務的管理和評估人員。

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提交以下文件:

1、設立公司的申請報告(機構名稱、注冊資本金來源、經營場所、經營范圍)。

2、公司章程。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審核通知書。

4、各股東協議書。

(7)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申報條件擴展閱讀:

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二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兩名以上的獨立董事。

第二十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序、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並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操作規程,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配備或聘請經濟、金融、法律、技術等方面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立首席合規官和首席風險官。首席合規官、首席風險官應當由取得律師或注冊會計師等相關資格,並具有融資性擔保或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准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地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二十六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收取的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由融資性擔保公司與被擔保人自主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第二十八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第二十九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限於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於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

第三十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

第三十一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並按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准備金。

擔保賠償准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差額提取辦法和擔保賠償准備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監管部門可以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責任風險狀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提出調高擔保賠償准備金比例的要求。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對擔保責任實行風險分類管理,准確計量擔保責任風險。

⑻ 申請擔保公司需要哪些條件

企業法人作為主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管理規范、信用良好、實力雄厚。
(2) 持續經營3年以上,最近連續2個會計年度盈利,近3年累計凈利潤在1000萬元以上,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凈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原則上實施本項投資後長期投資額不超過凈資產的60%。
自然人作為主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擁有發起出資的經濟實力,具有一定的實業背景並在所在行業具有一定影響力,能夠出具相應的有效證明。
(2) 無重要不良信用記錄,無重大不良從業記錄和無違法犯罪記錄等。

申請材料
(一)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內含《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負責人登記表》、《企業經營場所證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指定(委託)書》;
4、《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及《預核准名稱投資人名錄表》;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6、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
在中關村科技園區登記注冊的企業申請不具體核定經營項目的,應提交《承諾書》。
開業手續
辦理稅種核定和申請領購發票
法人代表和財務到稅務專管員處報到,根據企業實際經營范圍辦理稅種核定,即確定企業是小規模納稅人或是一般納稅人
從事服務行業的申請服務業統一發票
從事商業批發零售的申請商業統一發票
從事特種行業的需要申請專用發票,如:廣告行業申請廣告業專用發票,從事運輸行業的申請貨物運輸統一發票等
公司自領取稅務登記證的次月1-15日須進行納稅申報,領取報表正常申報並繳納稅款

⑼ 注冊擔保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一、融資擔保公司設立條件 (一)符合條件的發起人、股東 根據《上海市融資性擔保公司試行辦法》的規定,在上海市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由1-2個企業法人或者自然人作為主發起人發起組建。 如果是企業法人作為主發起人,企業應該(1)管理規范、信用良好、實力雄厚;(2)持續經營3年以上,最近連續2個會計年度盈利,近3年累計凈利潤在1000萬元以上,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凈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原則上實施本項投資後長期投資額不超過凈資產的60%; 如果是自然人作為主發起人,自然人應該(1)擁有發起出資的經濟實力,具有一定的實業背景並在所在行業具有一定影響力,能夠出具相應的有效證明;(2)無重要不良信用記錄,無重大不良從業記錄和無違法犯罪記錄等。 融資性擔保公司除了主發起人,還有一般發起人,根據《上海市融資性擔保公司試行辦法》的規定,一般發起人應當具有一定的行業背景、持續的出資能力以及風險承受能力。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股東必須具備持續出資能力。 (二)符合條件的章程 在上海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需要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公司章程。 (三)注冊資本、出資比例、出資額條件 根據《上海市融資性擔保公司試行辦法》的規定,在上海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區縣政府主導設立、主要為本轄區內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可適當降低注冊資本要求。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最低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由單個企業法人作為主發起人發起組建的,持股比例原則上不低於30%;由2個企業法人作為主發起人發起組建的,持股比例原則上各不低於20%;自然人作為主發起人發起組建的,應當持有適當比例的股權。一般發起人原則上出資額不低於500萬元。 (四)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任職資格條件 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設立需要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2010年9月27日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據此,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世紀履行同類職責的人員都需滿足任職資格條件。 董事是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和其他董事會成員。監事是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事長、副監事長和其他監事會成員。高級管理人員是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首席合規官、財務負責人以及其他對公司經營管理具有決策權或者對公司風險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員。未擔任前三款所列職務或雖稱謂不同,但實際履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責的人員,應當納入任職資格管理。 作為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必須同時滿足如下4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勤勉盡職,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品行和聲譽; 3.熟悉經濟、金融、擔保的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合規意識和審慎經營意識; 4.具備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和能力。 對於公司的獨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同時提出了專門要求,一是獨立董事擬任人還應當是法律、經濟、金融、財會或擔保方面的專業人士,並不得與擬任職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存在利益沖突;二是融資性擔保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從事擔保或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從事相關行業工作五年以上;融資性擔保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了解所任職務的職責,熟悉任職公司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任職公司的內控制度,具備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風險管理能力;融資性擔保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經監管部門同意的除外。 根據《上海市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試行辦法》,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符合部際聯席會議規定的資格,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專門的擔保、金融等方面培訓,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能,有良好的合法合規意識和審慎經營意識。 根據《任職資格暫行辦法》,有下列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 2、因違反職業操守或者工作嚴重失職給所任職的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3、最近五年擔任因違法經營而被撤銷、接管、合並、宣告破產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並負有個人責任的; 4、曾在履行工作職責時有提供虛假信息等違反誠信原則行為,或指使、參與所任職機構對抗依法監管或案件查處,情節嚴重的; 5被取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禁止從事擔保或金融行業工作的年限未滿的; 6、提交虛假申請材料或明知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採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任職資格核準的; 7、個人或配偶有數額較大的到期未償還債務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根據《上海市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健全的組織機構主要包括: 法人治理結構健全,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完善; 業務規程、決策程序、保後監管、風險預警及處置等制度符合審慎經營原則; 財務會計制度健全,真實地記錄和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對擔保責任實行風險分類管理,准確計量擔保責任風險。 除了要滿足以上條件外,在上海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還需要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該其他審慎性條件屬於兜底條款,上海市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和業務監管聯席會議根據需要可以在必要的時候增加審慎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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