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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法人應該是

發布時間:2021-03-19 03:27:13

1. 政府控股的擔保公司屬於什麼性質

政府控股的擔保公司性質是公司,是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控股的擔保機構,注冊資金中由國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持股50%或以上,其餘股份吸納社會資金。公司將為符合國家和地方產業發展方向,有產品、有市場、有發展前景、特別是有利於技術進步和科技創新的技術密集型中小企業提供融資、履約等信用擔保服務。公司將堅持"誠信為本、客戶至上、服務第一"的原則,為中小企業及股東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融資擔保服務。
公司由政府控股,採用市場化運作的擔保模式,提高了公司擔保信用,為中小企業的發展開辟了一條現實的資金融入通道。公司將充分發揮其作為政策性擔保機構在滿足中小企業融資需求、推動地方經濟發展中的作用。

2. 政府性質的擔保公司是怎麼回事

由政府成立,甚至有些有財政支持,主要是扶持政策支持業務進行擔保!

3.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如何界定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回的融資性答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法律規定的是公司不得為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的擔保,但沒有禁止股東提供融資性的擔保。公司擔保和股東擔保根本不是一回事。所以股東擔保是可以的,但是法人股東的擔保要經過法人所在股東的同意才行。

4.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法人或者股東可不可以,為自己提供擔保,為自己其他公司提供擔保

老公司法是不可以的
但新公司已經刪除了這一條,但需要股東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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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什麼是政府政策性擔保公司

政策性擔保公司是指由政府出資、不以營利為目的、具有特定的服務對象、為實現政府政策性目標而設立的擔保公司,包括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公司、出口信用擔保公司、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公司、農業擔保公司等。

政策擔保是我國國家經貿委推行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以政府的政策擔保為主體,專業化商業擔保和互助擔保為兩翼。

(5)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法人應該是擴展閱讀

政策擔保有好幾種形式。

第一種是純粹的政策性擔保,以全民事業或企業的方式推行市場化運作,目前和中小企業擔保中心就是採用這種形式。

第二種,是簡單的合作。比如商業性擔保公司或互助擔保公司與政策性擔保公司之間合作,如聯合擔保、交叉擔保、再擔保和反擔保等。

第三種是委託型的。比如出口信貸基金委託民營擔保公司來管理,這是政府基金交給民營擔保公司來運作。這是委託代理關系。

第四種是投資型的,政府以優先股的形式投資民營擔保公司。因為優先股的方式有三條優勢:

第一,優先分紅,保證了國有資產的增值;

第二,破產清算時優先清算,同樣也保證了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三,它之所以取得這種優先,是以放棄行政控制為條件的,這樣就能減少對民營擔保公司的行政干預。這點至關重要。事實上,對民營擔保公司來講,拿出5%收入給優先股利潤,當成運作成本,既為了自己的財產安全,也保證了國有資產的安全。政府政策擔保基金投資民營擔保公司,用優先股的形式來處理,應是將來發展的趨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政策擔保



6. 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能對房地產企業提供擔保嗎

看當地政策了。

7. 政府性質的國有融資擔保公司和私營性質的融資擔保公司在設立程序上有什麼不同

設立程序原則上沒有什麼區別,國有性質的股東需要地方國資委同意,股東背景審查可能會少很多環節,但民營擔保公司可能股東背景及資金來源就需要證據證明了。其他沒有什麼不同。但有一點需要說明的是: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原則上應該是政府職能的事情,可我國現在體制是國進民退,所以有些行業從國家層面來說比較混亂,建議民營企業家不要介入擔保行業。

8. 成立擔保公司的條件

1、滿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實繳貨幣資本500萬人民幣;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1億,並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2、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

3、符合法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

4、有熟悉金融及相關業務的管理和評估人員。

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提交以下文件:

1、設立公司的申請報告(機構名稱、注冊資本金來源、經營場所、經營范圍)。

2、公司章程。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審核通知書。

4、各股東協議書。

(8)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法人應該是擴展閱讀:

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二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兩名以上的獨立董事。

第二十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序、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並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操作規程,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配備或聘請經濟、金融、法律、技術等方面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立首席合規官和首席風險官。首席合規官、首席風險官應當由取得律師或注冊會計師等相關資格,並具有融資性擔保或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准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地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二十六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收取的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由融資性擔保公司與被擔保人自主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第二十八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第二十九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限於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於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

第三十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

第三十一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並按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准備金。

擔保賠償准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差額提取辦法和擔保賠償准備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監管部門可以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責任風險狀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提出調高擔保賠償准備金比例的要求。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對擔保責任實行風險分類管理,准確計量擔保責任風險。

9. 融資擔保公司法人責任

章程中相關法律的有限責任,會承擔有限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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