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融資租賃費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稅率是多少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回試點的通答知》(財稅[2013]106號),將融資租賃行業納入營改增試點,明確了融資租賃企業銷售額,但於2016年3月23日下發的《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中,將融資租賃行業增值稅稅率劃為三種:不動產融資租賃按11%徵收;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按17%徵收;融資性售後回租視同貸款,按6%徵收。
『貳』 融資租賃業務應開具什麼發票
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 合同中未明確最終是否轉讓所有權的,前先租賃業務繳納營業稅,開具地稅發票,最後若按殘值購買所有權的,應按殘值繳納增值稅,開具國稅發票。若不轉移所有的,全部開地稅發票。
『叄』 融資租賃 直接租賃 為什麼是給承租人開發票
承租人又稱「承租方」。在租賃合同中,享有租賃財產使用權,並按約向對方支付租金的當事人,而出租人收取租金必須向承租人開具發票作為合法有效憑證。同時,承租人可以收取發票作為完稅憑證。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試點納稅人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上述憑證指:
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繳納的稅款,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
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上述租賃公司雖然符合稅法規定的差額納稅情形,但未按規定取得合規票據進行抵扣,故不能享受差額納稅待遇。
實務中要注意,有的融資租賃企業購進設備時取得普通發票,不能作進項抵扣,稅負增加,便在收取租金時本金部分向承租方開具普通發票,隱瞞該部分收入不計稅;利息部分開具增值稅發票,僅就利息部分計算繳納增值稅,以此來規避稅收。這顯然違反了財稅〔2013〕37號文件規定和相關發票管理辦法。
其實,財稅〔2013〕37號文件附件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明確,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肆』 關於融資租賃開發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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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融資租賃設備發票如何開具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規定,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
《雲南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 (雲國稅函[2001]93號)第一條規定,按融資租賃政策規定計征營業稅的必須是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或對外經貿部批准、在企業名稱中標明金融租賃字樣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
第二條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對外經貿部批準的企業,從事具有融資租賃性質的貨物租賃業務,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之一的,應視為貨物所有權已轉移給承租方,按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計征增值稅。
(一)出租方已開具所租賃貨物的銷售發票的;
(二)出租方不作固定資產管理或不提折舊的;
(三)承租方對所租賃的貨物已作為購進固定資產管理或已計提折舊的。
根據以上規定,貴公司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設備,如果出租方應繳納營業稅,則應開具營業稅發票;如果出租方應繳納增值稅,則應由出租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無論那種情形,發票都是由出租方開具給承租方。若承租方符合上述條件並按規定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陸』 融資租賃中為什麼要開0稅率的發票
會計准則和稅規均規定「主要風險和報酬未發生轉移」,不確認銷售
融資租賃公司操作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則需要承租人向融資租賃公司開具發票。而售後回租業務中的標的物均為舊設備,若正常開票則涉及重復開票納稅問題,企業無法承擔稅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3號文件(見附件一)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因此,企業通過融資性售後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向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出售資產的行為,即使根據相關規定開具普通發票(零稅率)後,也不屬於稅收上的銷售行為,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都不確認為銷售收入。
『柒』 營改增後,融資租賃業增值稅發票應該如何開具
融資租賃業出租人可以直接開給承租人增值稅發票。
由於流轉環節的增值稅發票中專的稅款和采購凈價在付款單位上沒屬有分離。而買受人和使用人分離,稅款付款人和購貨款付款人分離,稅款付款人和發票抬頭人分離,這就帶來稅改後的系列問題。融資租賃企業稅負減少,且由於下游企業得到抵扣,其業務范圍擴大,對我國租賃行業發展產生了有利影響。
(7)融資租賃發票明確擴展閱讀:
融資租賃企業稅負減少主要表現在,由於租賃業務被納入增值稅徵收范圍,租賃公司提供租賃業務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租入機器設備的企業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同時,雖然租賃有形動產適用17%的稅率,但對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這項規定大大減輕了融資租賃企業稅負。
參考資料:「營改增」:融資租賃業不可錯失的機遇--人民網
『捌』 融資租賃開的17%的發票能抵扣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擔的有形動產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安裝費、保險(放心保)費的余額為銷售額。也就是說,取得資質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屬於差額征稅范圍。但要注意,若該租賃企業無融資租賃資質,不得按差額計算。
政策同時明確,試點納稅人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上述憑證指: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2.繳納的稅款,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3.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4.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上述租賃公司雖然符合稅法規定的差額納稅情形,但未按規定取得合規票據進行抵扣,故不能享受差額納稅待遇。
實務中要注意,有的融資租賃企業購進設備時取得普通發票,不能作進項抵扣,稅負增加,便在收取租金時本金部分向承租方開具普通發票,隱瞞該部分收入不計稅;利息部分開具增值稅發票,僅就利息部分計算繳納增值稅,以此來規避稅收。這顯然違反了財稅〔2013〕37號文件規定和相關發票管理辦法。
其實,財稅〔2013〕37號文件附件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明確,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例如,某融資租賃公司根據承租人的要求從廠商購入一台設備,成本為200萬元(假設全部取得可抵扣憑證),租賃總額為260萬元,應納增值稅=(260-200)×17%=10.2(萬元),增值稅稅負率=10.2÷260=3.92%,超過3%的實際稅負率,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玖』 融資租賃如何開具發票
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時差額扣除。
『拾』 有關融資租賃的出租方如何開發票
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設備,如果出租方應繳納營業稅,則應開具營業稅發票;如果出租方應繳納增值稅,則應由出租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無論那種情形,發票都是由出租方開具給承租方。若承租方符合上述條件並按規定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規定,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
《雲南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 (雲國稅函[2001]93號)第一條規定,按「融資租賃」政策規定計征營業稅的必須是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或對外經貿部批准、在企業名稱中標明「金融租賃」字樣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
第二條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對外經貿部批準的企業,從事具有「融資租賃」性質的貨物租賃業務,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之一的,應視為貨物所有權已轉移給承租方,按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計征增值稅。
(一)出租方已開具所「租賃」貨物的銷售發票的;
(二)出租方不作固定資產管理或不提折舊的;
(三)承租方對所租賃的貨物已作為購進固定資產管理或已計提折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