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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融資的作用

發布時間:2021-03-19 10:43:48

『壹』 動產抵押的設立目的

設立動產抵押的目的在於以其交換價值作為融資擔保的需求,活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以及實現物盡其用、貨暢其流的目的。動產抵押的標的物范圍很廣泛,基本覆蓋了所有的動產。將這些財物設定抵押而非質押的話,有時會得到更大的效益。比如工廠將機器設備抵押給銀行以擔保其債務,假如沒有動產抵押制度的話,那銀行就只能保有那些機器設備,不僅創造不了價值,而且銀行因為保管而要花費不少的精力和金錢、工廠也只能坐在那望器生嘆。這樣嚴重浪費了資源,不利於經濟發展和違反物盡其用的准則。所以有了動產抵押制度的話,銀行和工廠都能得益,也充分利用了資源。還有很多例子,如計程車司機把計程車抵押給銀行、運輸公司把自有的火車抵押給銀行,這樣做對雙方都有益,這就是動產抵押制度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利用物的價值。

『貳』 動產質押貸款的業務概述

動產質押貸款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 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中國《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 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動產質押的設定。設定動產質押,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根據中國《物權法》的規定,質押合同是諾成合同,並不以質物佔有的移轉作為合同的生效要件。
動產質押是設定在動產上的擔保權益。目前,動產擔保已經成為國際社會最主要融資擔保方式之一,相比於實物動產,被「視為物」的權利在實踐中應用更為廣泛。我國《擔保法》中區分了抵押與質押,規定動產既可以設置質押,也可以抵押。與抵押相比,質押由於實施了轉移佔有,擔保物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能夠得到有效保障,擔保物權更容易實現,因此,無論是對於銀行還是對於企業,動產質押都是一種較為合適的融資擔保方式。

『叄』 什麼叫動產抵押

動產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以動產不移轉佔有而供擔保的抵押形式。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佔有抵押動產,並就其出賣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

由於不移轉動產的佔有而與以動產為標的的質權相區別,因動產抵押為不佔有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動產的擔保,故成立動產抵押須訂立書面契約並經登記。

動產抵押多由法律的特別規定而發生,常見的有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等。各國另有各自的特種動產抵押,如英國有在庫商品抵押、法國有營業財產抵押,德國有農業用具抵押、日本有農用動產抵押等。

(3)動產抵押融資的作用擴展閱讀:

設立目的:

設立動產抵押的目的在於以其交換價值作為融資擔保的需求,活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以及實現物盡其用、貨暢其流的目的。動產抵押的標的物范圍很廣泛,基本覆蓋了所有的動產。將這些財物設定抵押而非質押的話,有時會得到更大的效益。

比如工廠將機器設備抵押給銀行以擔保其債務,假如沒有動產抵押制度的話,那銀行就只能保有那些機器設備,不僅創造不了價值,而且銀行因為保管而要花費不少的精力和金錢、工廠也只能坐在那望器生嘆。這樣嚴重浪費了資源,不利於經濟發展和違反物盡其用的准則。

所以有了動產抵押制度的話,銀行和工廠都能得益,也充分利用了資源。還有很多例子,如計程車司機把計程車抵押給銀行、運輸公司把自有的火車抵押給銀行,這樣做對雙方都有益,這就是動產抵押制度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利用物的價值。

『肆』 動產的質押貸款與抵押貸款相比,主要有哪些優點

質押貸款與抵押貸款的主要區別是:質押物是動產和權力,抵押物是不動產;以動產和權力作為質押物取得貸款,在合同約定期內,需要移交質押物的佔有權,而以不動產作為抵押物取得貸款,在合同約定期內,不需要移交抵押物的佔有權。

『伍』 什麼是動產抵押貸款

很少聽過動產抵押,一般都是不動產抵押。

動產抵押的話,現在最普遍的是汽車。其它動產一般是質押,即要求把東西給借出方保管。

『陸』 動產質押的融資

動產質押融資是指企業以深發展認可的貨物為質押申請融資。企業將合法擁有的貨物交付深發展 認定的倉儲監管公司監管,不轉移所有權。企業既可以取得融資,又不影響正常經營周轉。
動產質押融資支持多種融資方式,包括貸款、開立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保證貼現商業承兌匯票等,企業可以靈活選擇合適的方式使用融資。
動產質押可採用逐批質押、逐批融資的方式,企業需要銷售時可以交付保證金提取貨物,也可以 採用以貨易貨的方式,用符合深發展要求的、新的等值貨物替代打算提取的貨物。

『柒』 動產質押融資業務的概念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財產。動產一般包括:如機器設備、車輛、動物、各種生活日用品等等。

『捌』 抵押的優點及法律效力是什麼

抵押是屬於融資擔保的一種手段。在擔保法和物權法中均有體現。
抵押權本身屬於擔保物權,是對世的權利。而一般債權是相對權,僅在合同雙方間有效。
在有抵押的情況下,貸款方的風險會得到相應降低,而融資方也可以憑借抵押獲得超出原本自身資信的貸款額,這是抵押對於借貸雙方的好處。
其實,現在的融資環境內,抵押已經擺脫原先單純的擔保手段的性質,而是成為一種輔助融資的工具或途徑。
至於抵押的法律效力問題,簡單的說,就一句話,適格的抵押下,抵押權人即貸款人,在借款人無力依約償還貸款的情況下,可以針對被抵押財產優先受償,這個有限權是排他的。
而新物權法對於老的擔保法在抵押效力的認定上作出了部分調整。主要是簽訂合同生效,辦理登記等公示手續後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當然,也有例外,不逐一描述。
引用物權法抵押權部分以供參考:
第十六章 抵押權

第一節 一般抵押權

第一百七十九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一百八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條 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第一百八十二條 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條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一百八十五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四)擔保的范圍。

第一百八十六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第一百八十七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一百八十八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第一百九十條 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第一百九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二條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並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三條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第一百九十四條 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一百九十六條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設定抵押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確定:

(一)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三)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四)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一百九十八條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一百九十九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第二百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處分,但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第二百零一條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的,實現抵押權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用途。

第二百零二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第二節 最高額抵押權

第二百零三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第二百零四條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條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第二百零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後請求確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四)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零七條 最高額抵押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一般抵押權的規定。

『玖』 動產質押融資的特點

是指銀行以授信申請人(或第三人)自有貨權為質押的,以貿易融資、一般流動資金貸款、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保貼、國際信用證等各種形式發放的、用於滿足企業物流或生產領域配套流動資金需求的表內外授信業務。
融資的業務特點如下:
1)、拓寬了企業融資渠道。質押物的品種靈活多樣,如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等均可以作為質押物。
2)、有利於企業存貨資產和資金周轉。質押物在質押期內可替換使用,即在質押期限內可以用銀行認可的新質押物或保證金來置換原質押物,滿足企業存貨和資金的正常周轉。業務受理客戶可以向開辦該業務銀行所屬的任一支行或銀貨通等專業服務公司提出動產質押業務申請。

『拾』 融資擔保有什麼好處拜託了各位 謝謝

融資擔保: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向受益人融資提供的本息償還擔保。融資方式包括借款、發行有價債券(不包括股票)、透支、延期付款及銀行給予的授信額度等。? 向銀行借錢(融資)一般都要求有擔保:政府擔保貸款、企業[龐玫1 睢⒆勻蝗說14睢?h3>(1)物的擔保 主要表現為對項目資產的抵押和控制上,包括對項目的不動產(如土地、建築物等)和有形動產(如機器設備、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的抵押,對無形動產(如合約權利、公司銀行賬戶、專利權等)設 置擔保物權等幾個方面,如債務人不履行其義務,債權人可以行使其對擔保物的權力來滿足自己的債權。物的擔保有以下兩種形式: 抵押(Mortgage)。為提供擔保而把資產的所有權移轉於債權人(抵押權人),但是附有一項明示或默示的條件,即該項資產的所有權應在債務人履行其義務後重新移轉於債務人。 擔保。這種形式不需要資產和權益佔有的移轉或者所有權的移轉,而是債權人或債務人之間的一項協議。 (2)人的擔保 是以法律協議形式做出承諾,擔保人向債權人承擔了一定的義務。義務可以是一種第二位的法律承諾,即在被擔保人(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擔保受益人)所承擔義務的情況下(違約時),必須承擔起被擔保人的合約義務。 項目投資者作為擔保人。項目投資者通過建立一個專門的項目公司來經營項目和安排融資。 利用與項目有利益關系的第三方作為擔保人。 商業擔保人。以提供擔保作為一種贏利的手段,承擔項目的風險並收取擔保服務費用。商業擔保人通過分散化經營降低自己的風險。商業擔保人提供的擔保服務是擔保項目投資者在項目中或者項目融資中所必須承擔的義務。這類擔保人一般為商業銀行、投資公司和一些專業化的金融機構,所提供的擔保一般為銀行信用證或銀行擔保。 編輯本段貸款擔保 貸款擔保是擔保機構為放款人(金融機構)和借款人(主要是工商企業和自然人)提供的第三方保證。擔保機構保證在借款人沒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還本付息時,負責支付借款人應付而未付的本金和利息。貸款擔保合同在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項時生效,借款人或擔保人償還本息後失效。貸款擔保是信用擔保機構的主要業務,其目的主要是為了緩解企業融資難問題,分散銀行放貸、企業融資可能產生的風險,起到保證信用貸款安全、促進企業發展的作用。 最牛的穩定投資操盤計劃組合+炒股軟體+專業投資人帶實盤操作: http://s8.hk/4h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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