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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3-04 17:08:04

『壹』 成立信託投資公司的條件!

私人不可以成立信託投資公司,現在我國只有56家正式掛牌的信託公司,信託牌照是金字招牌,要經過銀監會的嚴格審批。

想當初,2001年信託公司最火的時候有一千多家……

我國好像還沒有聽說自然人成為受託人的

『貳』 什麼是信託投資。

1、信託的定義: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信託投資公司)的信任,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概括地說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

2、信託的基本特徵:

(1)、信託是以信任為基礎,受託人應具有良好的信譽。
(2)、信託成立的前提是委託人要將自有財產委託給受託人。
(3)、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信託依法成立後,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運作的財產。
(4)、受託人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託事務。

3、信託法對信託的設立的規定:

(1)、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2)、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3)、設立信託,信託文件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4)、設立信託的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

4、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業務的定義:

信託業務是指信託投資公司以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託人身份接受信託和處理信託事務的經營行為。

5、信託業務的范疇:

信託業務范疇含商事信託、民事信託、公益信託等領域。經央行批準的金融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經營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和其他財產信託等四大類信託業務。

6、信託當事人:

委託人:委託信託公司管理其自有財產的人。條件:財產合法擁有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受託人:是接受信託,按照信託合同的規定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人。但能夠經營信託業務的受託人必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的信託投資公司。

受益人:享受信託利益(信託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可以是委託人自己,也可以是他人。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的是自益信託,為不同人是他益信託。

7、信託財產的定義:

信託財產是指委託人通過信託行為,轉移給受託人並由受託人按照一定的信託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財產,以及經過管理、運用或處分後取得的財產收益。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作為信託財產。信託財產包括:資金、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財產權。

8、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1)、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的自有財產和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受委託人和受託人財務狀況惡化,甚至破產的影響。
(2)、信託設立後,信託財產脫離委託人的控制,讓具有理財經驗的受託人進行管理,能有效保證其保值增值。
(3)、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信託財產,都歸入信託財產。
(4)、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9、信託財產的管理:

(1)、受託人按照信託合同的約定,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處理信託事務。
(2)、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與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10、信託投資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財產的方式: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採取出租、出售、貸款、投資、同業拆放等方式進行。

11、資金信託的定義:

資金信託是一種以資金作為信託財產的信託管理模式,它通常是以資金在一定時期內獲取收益為信託目的。一般分為委託人指定用途和不指定用途兩種資金信託。信託結束時,信託財產通常以維持原樣或折算為現金的方式,返還給委託人。

資金信託包括單一資金信託(受託人接受單個委託人委託,單獨管理和運用信託資金的方式)和集合資金信託(受託人將兩個或兩個以上委託人的信託資金匯集起來,按照事先約定的方式運用和管理信託資金的信託方式)二種形式。

12、信託相關法規對信託投資公司接受委託人資金的要求:

信託公司接受的信託資金,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資金;
(2)、單筆信託資金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元;

13、信託資金發生損失的處理:

受託人(信託投資公司)依據信託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信託資金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信託投資公司)違反信託目的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受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受益人)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14、信託收益和信託報酬的定義:

信託財產因受託人的管理和運作而產生的收益稱為信託收益。

受託人因管理和運作信託財產而獲取的報酬稱為信託報酬。

15、資金信託產品不能保底收益的原因:

信託業務的本質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作為受託人的信託公司必須嚴格按照信託文件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由此獲得的收益或者造成的損失,均由信託財產承擔。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2002年6月5日公布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經營信託業務,不得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現在信託市場已經出現了達不到預期收益率,免收手續費的產品,表明信託公司對達到預期收益率的十足信心。

16、信託產品的媒介宣傳: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信託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時,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和其他公共媒體進行營銷宣傳。

17、信託的預計收益的由來:

信託公司經事先周密測算後,得出信託項目預計收益,扣除相應各種費用,即為受益人獲得的預計收益。

依據《信託法》,除非信託公司與委託人簽有協議,否則超過預計的信託收益應為受益人所有。

18、如何看待信託投資的風險:

任何投資均有風險。風險同收益成正比,收益越高,風險越大。信託產品屬於中等收益,中等風險。信託項目不同,風險的來源、大小不同。

投資風險包括:政策、項目經營、不可抗力等風險。

信託公司擁有一套嚴密有效的風險防範機制,並對每一個信託計劃均設計有效規避風險的方案,使信託投資的風險降為最低。

19、信託公司經營虧損、倒閉對信託財產的影響:

信託公司經營虧損、倒閉,信託財產(委託人的資金)不受影響。

根據《信託法》規定信託公司需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信託財產不屬於信託公司的自有資產,不參與清算。信託公司如經營不善、倒閉、破產,信託財產應移交給其它公司,使得信託財產的管理連續有效。

20、信託資金的轉讓、變現:

一般情況下,信託資金不可以提前支取。

但根據合同約定:信託生效三個月後,委託人(受益人)可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形式為轉讓人與受讓人共同到信託公司辦理轉讓手續,轉讓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轉讓人與受讓人要按照一定的比例交納轉讓手續費。

21、信託資金及收益的領取:

信託合同終止後,信託公司將本金及收益一同劃至受益人在合同中指定的受益賬戶,受益人到銀行領取。

22、信託財產稅費的繳納:

(1)、收益人、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2)、信託計劃期限內所涉及的稅務問題應按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與政策辦理。

23、受託人(信託公司)在信託期間應盡的責任:

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4、受託人在信託業務中的義務和責任:

(1)、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受託人除依照合同約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受託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
(3)、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託財產的原狀;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受託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託合同另有規定或者經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並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受託人違反規定,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受託人必須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受託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
(7)、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8)、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未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25、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有權了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委託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2)、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託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3)、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託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託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
(4)、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26、受益人的權利:

受益人是在信託關系中享有信託財產利益的人。受益人有權放棄信託受益權。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27、信託業務文件主要包括:

(1)、信託合同;
(2)、信託計劃書;
(3)、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28、信託合同的概念:

信託合同是由信託法律關系中作為信託關系當事人的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的設立、變更、終止信託和規定信託關系當事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

29、信託合同需載明的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四)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五)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項外,可以載明信託期限、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受託人的報酬、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等事項。

『叄』 什麼是信託投資公司它的具體業務是什麼

1、信託的定義: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信託投資公司)的信任,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概括地說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

2、信託的基本特徵:

(1)、信託是以信任為基礎,受託人應具有良好的信譽。
(2)、信託成立的前提是委託人要將自有財產委託給受託人。
(3)、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信託依法成立後,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運作的財產。
(4)、受託人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託事務。

3、信託法對信託的設立的規定:

(1)、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2)、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3)、設立信託,信託文件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4)、設立信託的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

4、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業務的定義:

信託業務是指信託投資公司以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託人身份接受信託和處理信託事務的經營行為。

5、信託業務的范疇:

信託業務范疇含商事信託、民事信託、公益信託等領域。經央行批準的金融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經營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和其他財產信託等四大類信託業務。

6、信託當事人:

委託人:委託信託公司管理其自有財產的人。條件:財產合法擁有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受託人:是接受信託,按照信託合同的規定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人。但能夠經營信託業務的受託人必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的信託投資公司。

受益人:享受信託利益(信託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可以是委託人自己,也可以是他人。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的是自益信託,為不同人是他益信託。

7、信託財產的定義:

信託財產是指委託人通過信託行為,轉移給受託人並由受託人按照一定的信託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財產,以及經過管理、運用或處分後取得的財產收益。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作為信託財產。信託財產包括:資金、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財產權。

8、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1)、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的自有財產和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受委託人和受託人財務狀況惡化,甚至破產的影響。
(2)、信託設立後,信託財產脫離委託人的控制,讓具有理財經驗的受託人進行管理,能有效保證其保值增值。
(3)、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信託財產,都歸入信託財產。
(4)、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9、信託財產的管理:

(1)、受託人按照信託合同的約定,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處理信託事務。
(2)、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與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10、信託投資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財產的方式: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採取出租、出售、貸款、投資、同業拆放等方式進行。

11、資金信託的定義:

資金信託是一種以資金作為信託財產的信託管理模式,它通常是以資金在一定時期內獲取收益為信託目的。一般分為委託人指定用途和不指定用途兩種資金信託。信託結束時,信託財產通常以維持原樣或折算為現金的方式,返還給委託人。

資金信託包括單一資金信託(受託人接受單個委託人委託,單獨管理和運用信託資金的方式)和集合資金信託(受託人將兩個或兩個以上委託人的信託資金匯集起來,按照事先約定的方式運用和管理信託資金的信託方式)二種形式。

12、信託相關法規對信託投資公司接受委託人資金的要求:

信託公司接受的信託資金,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資金;
(2)、單筆信託資金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元;

13、信託資金發生損失的處理:

受託人(信託投資公司)依據信託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信託資金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信託投資公司)違反信託目的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受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受益人)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14、信託收益和信託報酬的定義:

信託財產因受託人的管理和運作而產生的收益稱為信託收益。

受託人因管理和運作信託財產而獲取的報酬稱為信託報酬。

15、資金信託產品不能保底收益的原因:

信託業務的本質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作為受託人的信託公司必須嚴格按照信託文件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由此獲得的收益或者造成的損失,均由信託財產承擔。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2002年6月5日公布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經營信託業務,不得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現在信託市場已經出現了達不到預期收益率,免收手續費的產品,表明信託公司對達到預期收益率的十足信心。

16、信託產品的媒介宣傳: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信託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時,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和其他公共媒體進行營銷宣傳。

17、信託的預計收益的由來:

信託公司經事先周密測算後,得出信託項目預計收益,扣除相應各種費用,即為受益人獲得的預計收益。

依據《信託法》,除非信託公司與委託人簽有協議,否則超過預計的信託收益應為受益人所有。

18、如何看待信託投資的風險:

任何投資均有風險。風險同收益成正比,收益越高,風險越大。信託產品屬於中等收益,中等風險。信託項目不同,風險的來源、大小不同。

投資風險包括:政策、項目經營、不可抗力等風險。

信託公司擁有一套嚴密有效的風險防範機制,並對每一個信託計劃均設計有效規避風險的方案,使信託投資的風險降為最低。

19、信託公司經營虧損、倒閉對信託財產的影響:

信託公司經營虧損、倒閉,信託財產(委託人的資金)不受影響。

根據《信託法》規定信託公司需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信託財產不屬於信託公司的自有資產,不參與清算。信託公司如經營不善、倒閉、破產,信託財產應移交給其它公司,使得信託財產的管理連續有效。

20、信託資金的轉讓、變現:

一般情況下,信託資金不可以提前支取。

但根據合同約定:信託生效三個月後,委託人(受益人)可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形式為轉讓人與受讓人共同到信託公司辦理轉讓手續,轉讓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轉讓人與受讓人要按照一定的比例交納轉讓手續費。

21、信託資金及收益的領取:

信託合同終止後,信託公司將本金及收益一同劃至受益人在合同中指定的受益賬戶,受益人到銀行領取。

22、信託財產稅費的繳納:

(1)、收益人、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2)、信託計劃期限內所涉及的稅務問題應按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與政策辦理。

23、受託人(信託公司)在信託期間應盡的責任:

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4、受託人在信託業務中的義務和責任:

(1)、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受託人除依照合同約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受託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
(3)、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託財產的原狀;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受託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託合同另有規定或者經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並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受託人違反規定,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受託人必須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受託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
(7)、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8)、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未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25、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有權了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委託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2)、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託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3)、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託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託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
(4)、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26、受益人的權利:

受益人是在信託關系中享有信託財產利益的人。受益人有權放棄信託受益權。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27、信託業務文件主要包括:

(1)、信託合同;
(2)、信託計劃書;
(3)、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28、信託合同的概念:

信託合同是由信託法律關系中作為信託關系當事人的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的設立、變更、終止信託和規定信託關系當事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

29、信託合同需載明的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四)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五)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項外,可以載明信託期限、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受託人的報酬、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等事項。

『肆』 信託公司管理辦法(2007)和 信託公司管理辦法(2002)的改動具體在那些方面

老辦法條目 刪除內容
第十四條第二款 經營外匯業務的信託投資公司,其注冊資本中應包括不少於等值1500萬美元的外匯。
第十九條 信託投資公司設立、變更、終止的審批程序,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六) (六)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與處分。
第二十五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信託投資公司可以辦理同業拆借。
第二十六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第三十一條(五) 將信託資金投資於自己或者關系人發行的有價證券
第三十一條(六) 將信託資金貸放給自己或者關系人;
第三十一條(七) 將不同信託賬戶下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
第三十一條(八) 以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
第四十六條 信託投資公司接受由其代為確定管理方式的信託資金,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信託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二)單筆信託資金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元。
第四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防範金融風險的需要,可以規定由信託投資公司代為確定管理方式的信託資金的管理辦法。
第四十九條 信託投資公司運用自有資金和信託資金從事同業拆借,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
第五十一條第二款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本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信託投資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述報告的副本。
第五十三條第二款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報送營業報告書、信託業務及非信託業務的財務會計報表和信託賬戶目錄等有關資料。

新辦法新增:完善性條目

新辦法條目 新增內容
第十六條(四) 有價證券信託;
第二十五條 信託公司在處理信託事務時應當避免利益沖突,在無法避免時,應向委託人、受益人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或拒絕從事該項業務。
第四十三條 信託公司應當建立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為主體的組織架構,明確各自的職責劃分,保證相互之間獨立運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與約束機制。
第四十四條 信託公司應當按照職責分離的原則設立相應的工作崗位,保證公司對風險能夠進行事前防範、事中控制、事後監督和糾正,形成健全的內部約束機制和監督機制。
第四十八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信託公司實行凈資本管理。具體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條 信託公司處理信託事務不履行親自管理職責,即不承擔投資管理人職責的,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對該類信託公司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新辦法新增:限制性性條目

新辦法條目 新增內容
第十一條 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信託公司不得設立或變相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九條第二款 信託公司不得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第二十條第二款 信託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進行實業投資,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信託公司開展固有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關聯方融出資金或轉移財產;
(二)為關聯方提供擔保;
(三)以股東持有的本公司股權作為質押進行融資
第五十四條 信託公司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信託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受益人合法權益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區別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新老辦法調整:內容實質性調整的條目

對應條目 內容調整
老辦法 新辦法
第八條、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四條 「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處理信託事務,並謹慎管理信託財產」改為「維護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第九條 第二十一條 「不得辦理存款業務,不得發行債券,不得舉借外債」改為「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除同業拆入業務以外的其他負債業務」。
第十三條(四) 第八條(四) 「高級管理人員」改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第九款 第九條 「可以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和信託市場的狀況」改為「依照法律法規和審慎監管原則」,新增「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第十條 「不得低於人民幣3億元」改為「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十四條第三款 第十條第二款 新增「申請經營企業年金基金、證券承銷、資產證券化等業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
第十五條(七) 第十二條(七) 「10%」改為「5%」。
第十八條 第十四條 新增「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對該信託公司進行重整或破產清算的申請」。
第二十條(五) 第十六條(八) 「國債、政策性銀行債權、企業債券等債券的承銷業務」改為「證券承銷業務」。
第二十條(八) 第十六條(九) 「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改為「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第二十條(七) 第十六條(十) 新增「保管箱業務」。
第二十條(十) 第十六條(十一) 新增「法律法規規定或」。
第二十二條 第十九條 新增「存放同業、買入返售」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刪除「同業拆放」。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條 新增「投資業務限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刪除「但自用固定資產和股權投資余額總和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80%」,「存放於銀行」改為「存放同業」。
第九條、第三十條 第二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不得辦理存款業務,不得發行債券,不得舉借外債」、「不得以經營資金信託或者其他業務的名義吸收存款」修改為「不得開展除同業拆入業務以外的其他負債業務」。
第四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 拆入資金上限由「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金」降為「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
第四十八條 第二十二條 對外擔保余額上限由「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金」降為「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
第三十三條 第二十六條 新增「但信託公司應盡足夠的監督義務,並對他人處理信託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第十一款 第三十五條 新增「逐筆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事前報告,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六條 新增「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收取報酬的標准,除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外,可與委託人協商確定」改為「應當向受益人公開,並向受益人說明收費的具體標准」。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八條 但應在信託合同中列明或明確告知委託人中「委託人」改為「受益人」。
第四十條 第三十九條 「委託人有權」改為「委託人或受益人有權」。
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條 新增「新受託人未產生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指定臨時受託人」。
第五十九條 第五十三條 發現問題質詢高管改為根據履行職責需要與董事、高管進行監管談話。
第六十條 第五十五條 重組、接管的實施條件由「管理混亂,經營陷入困境的」改為「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受益人合法權益的」,取消了整頓和撤銷高管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 第五十八條 取消了「擅自經營信託業務」的處罰事項;「按照《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予以取締,並予以處罰」改為「依法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 第五十九條 變相吸存改為開展拆藉以外的負債業務,違反信託業務禁則改為違反信託業務、固有業務、超比例拆入、擔保,且處罰標准具體化。
第六十六條 第六十條 違反其他規定的處罰依據由「《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有關規定」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二條 涉及高管的處罰事項由變相吸存擴大到「信託公司違規」;處罰措施由紀律處分、取消高管任職資格和信託從業資格、追究刑事責任改為罰款、取消任職資格或從業資格。

新老辦法調整:文字性調整的條目(含未調整)

對應條目 文字調整
老辦法 新辦法
第一條 第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促進信託投資公司健康發展」改為「促進信託業健康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改為「法規」。
第二條 第二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
第四條 第二條第二款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
第五條第二款 第三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自有財產」改為「固有財產」。
第七條 第四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法律、行政法規」改為「法律法規」。
第十條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改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業務」改為「業務活動」,刪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
第十一條 第六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
第十二條 第七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必須」改為「應當」,「中國人民銀行」改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改為「金融許可證」。
第十二條第二款 第七條第二款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中國人民銀行」改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信託投資」改為「信託公司」,「法律、行政法規」改為「法律法規」。
第十三條 第八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設立」改為「設立信託公司」。
(一) (一) 「中國人民銀行」改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二) 「中國人民銀行」改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七) (七) 「中國人民銀行」改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十五條 第十二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中國人民銀行」改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二) 「注冊資本金」改為「注冊資本」。
(三) (三) 「公司所在地」改為「公司住所」。
(六) (六) 「高級管理人員」改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十) (十) 「中國人民銀行」改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其他變更事項」改為「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改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十七條 第六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因違法違規經營」改為「有違法經營」,刪除「不能支付到期債務」,「中國人民銀行」改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金融機構撤銷條例》」改為「依法」。
第二十條 第十六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
(一) (一) 「受託經營資金信託業務」改為「資金信託」,刪除「即委託人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二) (二)(三)(五) 「受託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託業務」改為「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刪除「即委託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以及知識產權等財產、財產權,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三) (六) 刪除「受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
(四) (七) 「中介業務」改為「業務」。
第二十一條 第十七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的有關規定」改為「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接受為了下列公益目的而設立的公益信託」改為「開展公益信託活動」,刪除「(一)救濟貧困;(二)救助災民;(三)扶助殘疾人;(四)發展教育、科技、體育、文化、藝術事業;(五)發展醫療衛生事業;(六)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環境;(七)發展其他有利於社會的公共事業。」
第二十三條 第十八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
第四十七條 第二十三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
第三十四條 第二十七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保密」改為「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法律、法規或者信託文件另有規定」改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信託文件另有約定」。
第三十六條 第二十八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刪除「至少每年」。
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
第三十五條 第二十九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
第五十二條 第三十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刪除「具體財務會計制度應當遵守財政部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四條 第三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刪除「在業務上」,「具體業務信息」改為「業務信息」。
第二十八條(九) 第三十二條(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
(十六) (十六) 「委託人和受託人」改為「信託當事人」。
第二十八條十八款 第三十二條十八款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改為「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四條 「信託投資公司經營信託業務」改為「信託公司開展信託業務」。
(九) (五)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改為「法律法規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七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在未予補償、賠償或恢復原狀前」改為「在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前」。
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
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二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新增「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權力」改為「權利」。
第五十一條 第四十五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中國人民銀行」改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五十三條 第四十六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相應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計」改為「良好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
第五十五條 第四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改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刪除「中國人民銀行認為」,「責令信託投資公司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其業務、財務狀況進行審計」改為「要求信託公司提供由具有良好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第五十五條第二款 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中國人民銀行」改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五十條 第四十九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
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境內中資商業銀行或者購買國債」改為「境內商業銀行,或者用於購買國債等低風險高流動性證券品種」。
第五十六條第二款 第五十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中國人民銀行」改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考核不合格的」改為「審查不合格的」,新增董事。
第五十六條 第五十條第二款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中國人民銀行」改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未經」改為「經」,「進行任職資格認定前」改為「核准任職資格前」,新增董事。
第五十七條 第五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中國人民銀行」改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考試合格的,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改為「符合條件的」,「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改為「未取得信託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刪除「具體考試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條 第五十二條 「信託投資公司」改為「信託公司」,「中國人民銀行」改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新增「董事」。
第六十一條 第五十七條 「信託投資公司可以成立同業協會」改為「信託公司可以加入中國信託業協會」。
第六十一條 第五十七條
第六十一條第二款 第五十七條第二款 「信託投資公司同業協會」改為「中國信託業協會」,「中國人民銀行」改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六十三條 第五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改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止」改為「終止」。
第六十七條 第六十三條 刪除「信託投資公司」,「中國人民銀行」改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六十八條 第六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改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六十九條 第六十六條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改為「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2001年1月10 頒布的」改為「中國人民銀行令〔2002〕第5號」,「同時廢止」改為「不再適用」。

『伍』 如何成立信託投資公司

1、成立信託公司的限制條件很多,注冊資本金僅是其中一條。信託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2、按照規定辦理流程大致如下: a.具體審批部門:銀監會非銀部 b.依據及全文:《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主席令第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主席令第11號,根據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決定》修正);《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銀監會令[2006]第1號);《信託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2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13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13號) c.辦理程序及時限:《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13號) d.上報材料清單及表格銀監會網站下載 提請樓主注意以下問題;樓主如果擬新成立信託公司非常困難,沒有強大的股東背景,很難通過審批。08年開始,即使實力強勁的集團,如華能、中糧、信達、建銀投資等大集團公司,也都採取的是收購原有經營不善的信託公司,信託公司這種金融機構投資、融資等方面運作非常活躍,因此銀監會對其做過四次大的整頓,最新的一次是從07年開始,既然活躍,風險也就較高,監管部門不會輕易批新的執照的。在當前市場中,只有兩家信託公司還有機會被大家購買,但是已經20多個買家盯著,因此若您真要建立信託公司,難度較大。如果您只是想了解流程,以上我提供的文件已經非常全面。

『陸』 信託公司由誰來監管

你好,信復托公司由一制個部門,也就是銀監會監管。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我國信託機構監管部門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機構或者個人經營營業性信託業務需得到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同時應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管。
銀監會對信託公司監管的條例:

1、信託公司發行的所有信託產品都要拿到銀監會進行報備;2、銀監會對信託公司的監管主要體現在大的方向上,政府也會出台一些政策對信託公司進行一些規范活動。所以信託公司的業務是在和監管制度磨合中創新和發展起來的。

『柒』 信託公司是做什麼業務的

委託和代理兩個方面的業務。主要包括以下五點:

(一)信託業務類:信託存款、信託貸款、信託投資、財產信託等。

(二)委託業務類:委託存款、委託貸款、委託投資。

(三)代理業務類:代理發行債券和股票、代理收付款項、代理催收欠款、代理監督、信用簽證、代理會計事務、代理保險、代保管、代理買賣有價證券等。

(四)租賃業務類:直接租賃、轉租賃、代理租賃、回租租賃等。

(五)咨詢業務類:資信調查、商情調查、投資咨詢、介紹客戶、金融業務咨詢等。

(7)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信託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資金信託;

(二)動產信託;

(三)不動產信託;

(四)有價證券信託;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八)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七條,信託公司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開展公益信託活動。

第十八條,信託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按照信託目的、信託財產的種類或者對信託財產管理方式的不同設置信託業務品種。

第十九條,信託公司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採取投資、出售、存放同業、買入返售、租賃、貸款等方式進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信託公司不得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第二十條,信託公司固有業務項下可以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等業務。投資業務限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

信託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進行實業投資,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除同業拆入業務以外的其他負債業務,且同業拆入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信託公司可以開展對外擔保業務,但對外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

第二十三條,信託公司經營外匯信託業務,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並接受外匯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捌』 請各位前輩指點一下,公司要成為一家信託公司股東,國家對此有什麼限制、規定。包括公司資質、業務約束等

第一,目前沒有明抄文規定特別的條件;

第二,貴公司是否能夠順利入股,關鍵在於銀監會是否批准.

第三,依據是<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2002年)>第十五條,信託投資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七)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權結構;但持有上市股份公司流通股份未達到公司總股份10%的除外.參見:http://www.trustlaws.net/law/List.asp?SelectID=9&ClassID=14&SpecialID=

第四,提示一下,原屬中國人民銀行的批准權已轉由銀監會行使.

第五,建議提醒你們老總,多注意研究和運用「潛規則」吧,畢竟行政機關自由裁量的靈活性極強.

第六,祝貴公司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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