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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債券融資動因

發布時間:2021-03-19 16:05:59

⑴ 可轉債融資的為什麼要發行可轉債

可轉換債券集股票和債券的雙重特徵及優點於一體,而迴避了股票及債券的某些缺點,在漲勢中享受收益,在跌勢中則可受息保本,稱得上是一種進可攻、退可守,或者說「上不封頂,下有保底」的投資工具。對於發行公司而言,它主要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優點: 所謂公司治理結構,是指以一系列合約形式體現的、用來調節公司相關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按照委託代理理論,公司治理結構主要體現為利用各種制度安排的互補性,降低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成本,實現公司的經濟利益。[4](P112)
由於股權和債權在證券利益和優先性方面存在差異,進而產生了不同的干預傾向。債權人只能獲得固定收益和優先資產清算權,而不能分享公司盈利高漲帶來的收益,從而一般偏愛低風險的投資;而股東大多偏好高風險投資。因此股東和債權人之間的代理問題一直存在著。可轉換債券使得債權人具有向股東轉變的選擇權,從而在債權人和股東之間架起了一座單向通行橋。[5]當公司經營良好、股價穩定上升時,債權人會適時地將可轉換債券轉換成股票,以享受公司成長收益。股東收益的減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股東高風險投資和「逆向選擇」的可能性,從而減少了與負債融資相關的代理成本。
同時,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使得股東和管理者之間同樣存在著利益沖突。可轉換債券作為一種「處於發行權益產生的消極影響與發行債務可能產生的財務危機的中間地帶」[3]的財務工具,同樣有利於緩解股東和管理者之間的矛盾。當公司經營不景氣、股價下跌時,轉債投資者將不會行使轉換權,這樣,可轉換債券就成為實質意義上的普通債券。作為一種具體形式的債權,管理者將面臨還本付息的壓力。同時,競爭和被接管的危險迫使管理者為維護自己的聲譽、威望和實物報酬等利益而努力實施各種有效決策來改善企業的經營狀況,降低資本成本,以提高公司市場價值,從而有效地緩和了股東和管理者的矛盾。可見,可轉換債券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股東和債權人以及股東和管理層之間的代理問題,降低代理成本,進而完善公司的治理結構。 由於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期權的特性,它對公司的資本結構也會產生特殊的影響。當公司經營良好、公司股票價值增值、市場價格超過轉換價格時,債券持有人將執行其股票期權,將所持可轉換債券轉為普通股。這樣,公司的資本結構將在投資者的決策過程中得到自然優化。債務資本在公司資本結構中的比例下降,而股權資本的比例將逐漸提高,從而降低了公司的財務風險。同時償債壓力的減輕,可使公司把更多的資金投放到高效益的項目上,以提高公司的經營業績。
當然,世界上沒有免費的午餐。發行可轉換債券對上市公司來說,也並非萬無一失的「保險箱」。發行可轉換債券的不利之處在於:第一,如果可轉換債券持有者不是公司原有股東,可轉換債券轉股後,公司的控制權可能有所改變;第二,可轉換債券通常擁有低票面利率,而這一優點會隨著轉股的發生而消失;第三,一旦轉股失敗,公司就面臨著巨大的「還本付息」的壓力,財務風險增大,輕則資信與形象受損,股價與債務資信下降,導致今後股權或債務籌資成本的增加,重則會被迫出售資產以償還債務。[7]因此,在利用這種方式融資時,要仔細研究籌資策略,以趨優避劣。

⑵ 公司為什麼要選擇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對於發行人,以可轉換債券融資比直接發行債券或直接發行股票更為有利(1)可轉換
債券的比率比直接發行的企業債券利率要低,如果可轉換債券未被轉換,相當於公司發行了較低利率的債券;(2)可以避免一般股票發行後產生的股本迅速擴張的問題;(3)一般可轉換債券的轉換價格比
公司股票市場價格高出一定的比例(溢價),如果可轉換債券被轉換了,相當於公司發行了比市價為高的股票。
對於投資者,可轉換債券的持有人實際多了一項品種選擇,也多了一條規避風險的渠道(1)當股市向好,可轉換債券隨市上升超出其原有成本價時,持有者可以賣出轉券,直接獲取收益;(2)當股市由弱轉強,或發行可轉換債券的公司業績轉好,其股票價格預計有較大提高時,投資者可選擇將債券按照發行公司規定的轉換價格轉換為股票,以享受公司較好的業績分紅或公司股票攀升的利益;(3)當股市低迷,可轉換債券和其發行公司的股票價格雙雙下跌,賣出
可轉換債券及將轉券轉換為股票都不合適時,持券者可選擇保留轉券,作為債券獲取到期的固定利息。
因此,可轉換債券提供了股票和債券最好的屬性,結合了股票的長期增長潛力和債券安全和收入優勢。

⑶ 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時應考慮哪些因素

第二章 發行條件

第四條 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五條 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重點核查發行人的以下事項,並在推薦函和核查意見中予以說明。

(一)在最近三年特別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現金分紅,現金分紅占公司可分配利潤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會對紅利分配情況的解釋。

(二)發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是否足以支付可轉換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三)是否有足夠的現金償還到期債務的計劃安排。

(四)主營業務是否突出。是否在所處行業中具有競爭優勢,表現出較強的成長性,並在可預見的將來有明確的業務發展目標。

(五)募集資金投向是否具有較好的預期投資回報。前次募集資金的使用是否與原募集計劃一致。如果改變前次募集資金用途的,其變更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投資於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金融類上市公司除外)。

(六)發行人法人治理結構是否健全。近三年運作是否規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近三年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會議及重大決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規范行為,發行人管理層最近三年是否穩定。

(七)發行人是否獨立運營。在業務、資產、人員、財務及機構等方面是否獨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場的自主經營能力;屬於生產經營類企業的,是否具有獨立的生產、供應、銷售系統。

(八)是否存在發行人資產被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關聯方佔用的情況,是否存在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九)發行人最近一年內是否有重大資產重組、重大增減資本的行為,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十)發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存在因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而受到處罰的情形。

(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 發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准其發行申請:

(一)最近三年內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最近一次募集資金被擅自改變用途而未按規定加以糾正的;

(三)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

(四)公司運作不規范並產生嚴重後果的; (五)成長性差,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

第三章 申報及核准程序

第七條 發行人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至少應包括發行規模、轉股價格的確定及調整原則、債券利率、轉股期、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贖回條款及回售條款、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募集資金用途等事項。

第八條 發行人及有關中介機構應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

第九條 主承銷商負責向中國證監會推薦,出具推薦意見,並負責報送發行申請文件。

第十條 為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應認真履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承銷商還應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申請文件進行核查。有關核查的程序和原則應參照股票發行內核工作的有關規定執行。主承銷商應向中國證監會申報核查中的主要問題及其結論。

第十一條 在報送申請文件前,主承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應參照股票發行的有關規定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出具推薦函。推薦函的內容至少應包括:明確的推薦意見及其理由,對發行人發展前景的評價,有關發行人是否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上市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說明,發行人主要問題和風險的提示,簡介證券公司內部審核程序及內核意見(同時提供有關申請文件的核對表),附參與本次發行的項目組成人員及相關經驗等。

第十二條 發行人律師在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中,除滿足規定的一般要求外,還應針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的特點,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發行方案及發行條款、擔保和資信情況等情況進行核查驗證,明確發表意見。

第十三條 發行人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均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標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發行人應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發行申請於下半年提出的,還應提供申請當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財務會計報告。

如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非標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則所涉及的事項應對發行人無重大影響或影響已經消除,違反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貫性的事項應已糾正;發行人應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及由注冊會計師就非標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涉及的事項是否已消除或糾正所出具的補充意見;發行申請於下半年提出的,還應提供申請當年經審計的中期財務會計報告;發行申請於上半年提出,預計發行時間在下半年的,應在中期報告公布後,補充申請當年經審計的中期財務會計報告。

上市未滿三年及重大重組後距本次發行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上市公司,應依據前款規定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四條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核准參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股票發行核準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發行條款

第十五條 發行人應在申請文件中列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條款及其依據。

第十六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規模由發行人根據其投資計劃和財務狀況確定。

第十七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按面值發行,每張面值100元,最小交易單位為面值1000元。

第十八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三年,最長為五年,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根據發行人具體情況商定。

第十九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股價格應在募集說明書中約定。價格的確定應以公布募集說明書前三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盤價格為基礎,並上浮一定幅度。具體上浮幅度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商定。

第二十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具體轉股期限應由發行人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及公司財務情況確定。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應明確約定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的具體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二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及其調整,由發行人根據本次發行的市場情況以及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條款確定。

第二十三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計息起始日為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首日。

第二十四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應每半年或一年付息一次;到期後五個工作日內應償還未轉股債券的本金及最後一期的利息。具體付息時間、計息規則等應由發行人約定。

第二十五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當年的利息、股利以及轉股不足1股金額的處理辦法由發行人約定。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設置贖回條款、回售條款、轉股價格修正條款的,應明確約定實施這些條款的條件、方式和程序等。上述約定應體現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不得損害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十七條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後,因配股、增發、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發行人股份變動的,應同時調整轉股價格,並予以公告。轉股價格調整的原則及方式應事先約定。

第二十八條 轉股價格調整日為轉股申請日或之後,轉換股份登記日之前,該類轉股申請應按調整後的轉股價格執行。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可約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其他發行條款。

第三十條 發行人應依法與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擔保應採取全額擔保;擔保方式可採取保證、抵押和質押,其中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為連帶責任擔保;擔保范圍應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中國證監會對於擔保豁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可委託有資格的信用評級機構對本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信用、或發行人的信用進行評級,信用評級的結果可以作為確定有關發行條款的依據並予以披露。

第五章 發行與承銷

第三十二條 發行人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股東大會應決定是否優先向原股東配售;如果優先配售,應明確進行配售的數量和方式以及有關原則。

購買可轉換公司債券應以現金認購。

第三十三條 承銷期滿後,尚未售出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按照承銷協議約定的包銷或代銷方式分別處理。

第三十四條 採用代銷方式時,超過募集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日期尚未募足一億元人民幣的,發行人應在發行截止日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將認購金額及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返還給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購人。

第三十五條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方式參照股票發行方式的有關規定,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承銷傭金、費用及利息的處理參照股票發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贖回、回售和轉股

第三十七條 發行人每年可按約定條件行使一次贖回權。每年首次滿足贖回條件時,發行人可贖回部分或全部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但若首次不實施贖回的,當年不應再行使贖回權。

第三十八條 發行人行使贖回權時,應在贖回條件滿足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和互聯網網站連續發布贖回公告至少三次,贖回公告應載明贖回的程序、價格、付款方法、時間等內容。贖回公告發布後,不得撤銷贖回決定。贖回期結束,應公告贖回結果及對發行人的影響。

第三十九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有人每年可依照約定的條件行使一次回售權。每年首次滿足回售條件時,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首次不實施回售的,當年不應再行使回售權。

第四十條 發行人應當在每年首次滿足回售條件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和互聯網網站連續發布回售公告至少三次,回售公告應載明回售的程序、價格、付款方法、時間等內容。行使回售權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應在回售公告期滿後的五個工作日內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回售申報,發行人應在回售申報期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按事先確定的價格及支付方式支付相應的款項。回售期結束,應公告回售的結果及對發行人的影響。

第四十一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可按約定的條件在規定的轉股期內隨時轉股,並於轉股完成後的次日成為發行人的股東。

第四十二條 發行人配股和增發新股時有關股本的確定辦法,按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條 發行人應及時披露任何對投資可轉換公司債券有重大影響的任何信息。

第四十四條 發行人全體董事應承諾保證可轉換公司債券申請文件及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發行人及主承銷商等中介機構應承諾在本次發行募集說明書公告前保守秘密,不利用未公開的信息謀取利益。

第四十六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信息披露文件應包括發行前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公告、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以及持續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等)。

第四十七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應按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編制和披露。

第四十八條 定期報告除應遵守中國證監會有關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內容與格式的一般規定外,還應增加以下內容:

(一)轉股價格歷次調整的情況,經調整後的最新轉股價格;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後累計轉股的情況;

(三)最大十名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的名單和持有量;

(四)擔保人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

(五)發行人的負債情況及資信變化情況;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九條臨時報告除應遵守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有關上市公司臨時報告的一般規定外,出現下列情形的,發行人應予以公告:

(一)因發行新股、送股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變動,需要調整轉股價格的;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票的數額累計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的;

(三)發行人信用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如期償還本息的;

(四)可轉換公司債券擔保人發生重大資產變動、重大訴訟、或者涉及合並、分立等情況的;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發行人已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達到20%時,應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通知發行人並予以公告;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發行人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也不得買賣該發行人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發行人已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達到20%後,其所持該發行人已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10%時,應依照前款規定進行書面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發行人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也不得買賣該發行人的股票。

第五十一條 依照前條規定所作書面報告和公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持有人的名稱、住所;

(二)所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名稱、數量;

(三)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達到規定比例或者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增減變化達到規定比例的日期。

第五十二條 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投資者,若其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全部轉為股本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的合計數,占公司已發行的股份與全部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股本的合計數達5%以上,以後每增加或減少1%,或上述比例達到30%以上,該投資者應按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未按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中國證監會將對該機構及其主要責任人員給予公開批評並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間,暫緩接受該機構出具的文件。

第五十四條 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在發行信息公開前泄露有關信息的,中國證監會給予公開批評並責令其發布澄清公告;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 發行人和承銷商向參加配售的機構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或補償的,中國證監會給予公開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條 除金融類上市公司外,發行人將募集資金投資於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中國證監會給予公開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七條 如發行人披露盈利預測,發行後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的,凡不屬於發行人管理層事前無法預測且事後無法控制的原因,發行人董事長、發行聘請的注冊會計師、主承銷商的法定代表人、業務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及指定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80%的,如無合理解釋,上述人員應當在指定報刊公開道歉;未達到盈利預測50%的,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給予公開批評;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當年出現虧損的,中國證監會自作出公開批評之日起二年內,不再受理該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的申請。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上市、交易、清算、託管、付息、轉換股份等行為,根據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有關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⑷ 可轉換債券融資的優缺點

優點:
1.低息成本。公司賦予普通股期望值越高,轉債利息越低。
2.發行價格高(通常溢價發行)
3.減少股本擴張對公司權益的稀釋程度(相對於增發新股而言)
4.不需進行信用評級
5.可在條件有利時強制轉換
6.為商業銀行和不能購買股票的金融機構提供了一個分享股票增值的機會(通過轉債獲取股票升值的利益,而不必轉換成股票)
7.屬於次等信用債券。在清償順序上,同普通公司債券、長期負債(銀行貸款)等具有同等追索權利,但於公司債券之後。限於可轉換優先股、優先股、普通股
8.期限靈活性較強
缺點:
牛市時,發行股票進行融資比發行轉債更為直接
熊市時,若轉債不能強迫轉股,公司的還債壓力會很大

⑸ 可轉換公司債券融資方式有哪些優勢

可轉換公司債券融資方式的幾大優勢分析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按照約定的條款,可以轉換為公司股票的債券。作為兼具債券、股票和期權多重投資特性的派生金融產品,可轉換公司債券已經成為西方企業十分重要的直接融資工具,目前全球可轉換公司債券市場的發行規模已突破了1500億美元,在國際資本市場中占據了重要地位。
在我國,可轉換公司債券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上的新興金融品種,從90年代初的試點,到1997年《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的出台,乃至2001年《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的正式頒布,可轉換公司債券作為新興的融資、投資方式日益受到監管局、上市公司以及廣大投資者的關注。上市公司通過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融資即將成為我國證券市場的一個新熱點,2001年,已有多家上市公司提出了可轉債的發行方案。可轉換公司債券同時具有債券股票和期權的特徵。
1、推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背景及過程
進入90年代,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及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國經濟出現以下特點:利率水平逐步下降,股票市場的波動性增加;企業改制、資產重組成為國家重要經濟政策;利率浮動化趨勢和股票融資成本增加;我國企業股權融資比例過高,不利於資本市場完整和多元化。
在這種經濟形勢下,可轉換公司債券以其性質的多重性及操作的靈活性,避免了其他融資工具所遇到的諸如利率設定、價格定位、融資成本等麻煩,可轉換公司債券適合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需求,能有效調節企業資產結構,這就是我國大力推行可轉債券試點的必要性。
90年代初,我國企業開始嘗試運用可轉換公司債券來尋求成本更合理,能為今後企業上市服務的融資渠道,深寶安、中紡機和深南坡三家上市公司先後在國內外市場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對於探索和發展中國的可轉債市場積累了寶貴的經驗。2000年,我國可轉換債券獲得重大突破,上市公司虹橋機場和鞍鋼新軋先後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獲得成功,使得可轉換公司債券成為上市公司融資的重要選擇。
2、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優勢
對於規模較大、負債率不太高、流通股比例不大、經營比較穩定,具有一定的成長性的上市公司而言,可轉債融資比配股、增發能以更低的成本籌集更多的資金。具體而言,其優勢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適合大資金量的融資需求,並且緩解對現有股權的稀釋。
可轉債的轉股價格明顯高於配股價和增發股價。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在涉及股權融資的項目里,只有可轉債的轉股價格明確規定應高於原流通a股的股價,按國際慣例溢價率在5-20%之間;上市公司採用配股融資時,配股價格只能是原價的60-80%,增發新股時,新增發股的股價雖與原a股股價有所接近,但大部分仍為原a股股價的90%左右。而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溢價發行,與增發新股、配股籌得資金相同減少了對股權的稀釋。因此,發行數量相等的情況下,轉換公司債券籌資的資金量要多。
降低籌資成本。可轉債的利率一般比銀行存款、普通企業債券低。以發行10億可轉債為例,每年在利息支付上,比發行企業債券減少2500多萬元,比銀行借款減少近4700萬元,差距十分明顯。
獲得長期穩定的股票價格。在股權融資時機不佳時,發行可轉債可以避免進一步降低公司股票市價,同時,可轉債轉換期較長,對公司股價的不利影響不會像增發新股、配股那樣明顯或劇烈。
獲取長期穩定的資本供給。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成股份後,該筆債務因轉為股權而消失或減少,股權資本增加,固定償還的債務本金轉為永久性資本投入,降低了公司債務比例,明顯減少了公司稅後現金流量,因而,可轉債能為發行公司提供長期、穩定的資本供給。
改善股權結構和債務結構,延長債務的有效期限。可轉換公司債券由於具有債券和股票的雙重特徵,在轉股前,它構成公司負債,而轉股後成了公司的資本金,因此,它成為公司股權比重和債務比重的調節器。如果公司控股股東的股權比重過高,可以通過發行可轉債募集資金回購股權以提高每股收益。如果公司的債務比重過大,短期債務過多,可以通過發行可轉債來替換短期債務,推遲公司的償債期限。

⑹ 為什麼要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對於發行人,以可轉換債券融資比直接發行債券或直接發行股票更為有利(1)可轉換 債券的比率比直接發行的企業債券利率要低,如果可轉換債券未被轉換,相當於公司發行了較低利率的債券;(2)可以避免一般股票發行後產生的股本迅速擴張的問題;(3)一般可轉換債券的轉換價格比 公司股票市場價格高出一定的比例(溢價),如果可轉換債券被轉換了,相當於公司發行了比市價為高的股票。 對於投資者,可轉換債券的持有人實際多了一項品種選擇,也多了一條規避風險的渠道(1)當股市向好,可轉換債券隨市上升超出其原有成本價時,持有者可以賣出轉券,直接獲取收益;(2)當股市由弱轉強,或發行可轉換債券的公司業績轉好,其股票價格預計有較大提高時,投資者可選擇將債券按照發行公司規定的轉換價格轉換為股票,以享受公司較好的業績分紅或公司股票攀升的利益;(3)當股市低迷,可轉換債券和其發行公司的股票價格雙雙下跌,賣出 可轉換債券及將轉券轉換為股票都不合適時,持券者可選擇保留轉券,作為債券獲取到期的固定利息。 因此,可轉換債券提供了股票和債券最好的屬性,結合了股票的長期增長潛力和債券安全和收入優勢。

⑺ 可轉換公司債與一般公司債的區別和詳細的會計分錄,原因越詳細越好

首先要說的是,地方置換券與地方自發自還地方債券一樣都是政府債券,發行是一樣的,但是用途不同。置換券只能用來償還地方政府到期的債務和利息,可能還有以前逾期的債務。地方政府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其通過融資平台在銀行獲得的貸款。如果是商業銀行自行購買債券,則是一種地方政府債務存量的調整。但到底是不是中國版qe呢?《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央行不得直接認購政府債券。好了,問題來了。萬一商業銀行不願意認購或者沒錢認購呢?中國人的曲線思維就發揮作用了。人民銀行可以通過psl或者再貸款給商業銀行讓其來認購債券。這跟qe就差不多了吧。而且,3月和6月財政部分別下達了1萬億元的置換額度,會不會逼升債券市場的收益率呢?這應該還是需要一定的流動性來支撐。
給你打個比方,個人理解,若有錯勿噴。舉例:我(商業銀行等債權人)去年貸款給你(地方政府)十塊錢,今年到期,本息共計12塊錢。可是由於你積極進取,為保gdp而投資巨大,碰巧今年你基礎收入降低(15年國內經濟吃緊,房地產市場不景氣,賣地收入與稅收減少),償付這12元本息很有壓力。怎麼辦呢?政府和銀行不都是國家的嘛,這手心是肉,手掌也是肉啊!也不能虧銀行吧。這時,你媽媽(央行,就是央媽,還有財政部)出面了(為了形象,在這只能說你媽媽出面了,勿怪)。媽媽根紅苗子正,位高權又重,你自然聽她的,而我也非常相信她。於是,一樁妥協折中交易誕生了:媽媽說大家都一家人,別傷了和氣,不如這樣,由你(地方政府)來發行個債券,利率低期限長,你自然非常樂意。而我呢,我可以接收這些債券來充抵你的債務,由於這些債券有地方政府信譽擔保,非常靠譜,可以交易可以抵押,流動性也比較高,總比成了不良貸款要好。還有一種方式呢,有人願意來購買這些債券。那我得到的就是現金。但是我肯定會損失一部分利息,比如只有11塊錢(實際中損失可能更多一些)。但是我總歸是收回來了,你(地方政府)要是耍賴不還錢,我也不能去告你吧!而且現在你(地方政府)身上還有一些逾期的債務呢。得,就這樣吧,反正我也算賺了。
大體的我就是這么理解的,有些細節地方沒有理解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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