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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融資的後果

發布時間:2021-03-19 19:22:47

❶ 虛假估值融資犯法嗎

快犯法了,當然吃飯吧,因為你這個是犯法的,因為你是虛假的,都是假

❷ 非法融資所帶來的危害有哪些

非法融資所帶來的危害:

  1. 損害了政府的聲譽和形象。非法融資活動往往以「響應國家林業政策」、「支持生態環境保護」、「支持高新技術開發」、「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等為名,行違法犯罪之實,既影響了國家政策的貫徹執行,又嚴重損害了政府的聲譽和形象。

  2. 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破壞和諧社會建設。目前來看,非法融資的主要對象是普通群眾,尤其是下崗職工、退休工人、農民等低收入群體。他們投入到非法融資中的錢可能是一輩子節衣縮食省下來的,也可能是養命錢,因而參與非法融資不僅得不到回報,還搭上大半輩子的積蓄,他們從經濟上和心理上都是無法承受的。因此,一旦資金難以收回後,情緒容易失控,易於引發群體性社會事件,引發大量社會治安問題,甚至造成局部地區社會治安動盪,破壞和諧社會的建設。

  3. 擾亂了國家正常經濟金融秩序,破壞了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干擾了國家政策的有效執行。一些非法融資活動假借金融機構或金融業務的名義,一些非法融資活動冠以民間融資的名義,使廣大投資者難以區分是正規金融業務、正當民間融資還是非法圈錢,嚴重威脅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阻礙國家投融資改革政策的有效貫徹。

❸ 融資或者在貸款的過程中弄虛作假有什麼後果

z\主要是對信用的影響,嚴重的話要承擔法律責任

❹ 虛假增資的後果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❺ 非法融資是觸犯什麼法

一個企業或者公司,如果可以得到一定的融資,說明這個企業是很有發展前景,也是可以得到很多經濟上的補充。但是融資一定要是合法的,如果是非法的是要受到法律的處罰的。那麼接下來,關於非法融資的定罪標準是什麼,非法融資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涉及非法集資的罪名有二個: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集資詐騙罪。量刑要看具體情節。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集資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0〕1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條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四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第六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依法核准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為非法集資活動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二年內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九條 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❻ 幫別人做假賬融資的後果

做假賬被稅務局發現,一般會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 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對會計做假賬有如下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單位領導人、會計人員違反本法第二章關於會計核算的規定,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單位領導人、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或者利用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偷稅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的,由財政、審計、稅務機關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處理,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予以受理,或者對違法的收支不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或者對嚴重違法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給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單位領導人接到會計人員按照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提出的書面意見,對違法的收支決定予以辦理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行政處分;給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單位領導人和其他人員對依照本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❼ 融資會有什麼影響

一、融資成本分析

融資成本是指使用資金的代價,包括融資費用和使用費用。融資費用(包括代理成本、尋租成本)是企業在資金籌集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使用費用(如股息紅利)則是指企業因使用資金而向資金提供者支付的報酬。由於融資費與融資額幾乎同時發生,因此,應將融資費從融資額中扣除。融資成本是融資效率的決定性因素,與融資效率成反向變化。
中小企業融資時要按融資成本的最小化原則,盡可能選擇對中小企業最有利的、最優惠的融資工具。中小企業不僅存在著上市難的問題,而且即使上市也存在著交易成本過高和規模不經濟問題,從而使得中小企業的股票融資效率更低。因為發行股票的手續費、資信評估費、公證費、審計費等均為固定費用,這些費用並不會因為發行規模小而相應減少。據統計,企業上市實際發行費用占發行額的1.84%-3.98%。
在債務融資方面,因為有稅盾效應,其融資成本與股票融資相比是低的。由於我國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規定了基準的貸款利率,而且貸款利率僅能在較小范圍內浮動,所以中小企業獲得的貸款利率不高,但這並不能說明債務融資效率就很高。事實上,因為政府對利率和金融服務收費的管制,限制了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的風險定價能力,從而影響了它們向中小企業發放貸款的積極性。此外,限制金融機構對金融服務收費,也會挫傷金融機構調查和收集中小企業信息的積極性,進而影響它們提供信貸和其他金融服務的積極性,這必然使中小企業可獲得的信貸資金數量大大減少,實際上是雙方都不願意接受的低水平融資效率。
民間融資成本一般稱其為黑市利率,基於民間融資的高風險,黑市利率很高。商業信用是一種「自然性籌資」,它伴隨商品交易自然產生,不需辦理手續,一般也不附加條件,若沒有現金折扣或企業不放棄現金折扣,以及使用不帶息應付票據,企業利用商業信用融資並不產生融資成本。但由於商業信用所籌得的資金一般較少,所以從企業長遠發展來說,其實際總成本大於內部融資。
內部融資是企業將自己的稅後利潤轉化為積累,實質上是對企業追加投資。這種融資方式表面上看不用付出代價,實質上依然有融資成本——機會成本。企業若將內部積累用於其他投資,則投資收益便是留存收益的機會成本。總的來說,各種融資方式中內部融資的融資成本最低。

二、資金利用率分析

資金利用率可以從兩方面來反映融資效率。
(一)資金到位率,即融資籌集到的資金量與預期籌集資金量之比
資金到位率高,則企業把融資運用到經營上的程度就高,相應的融資效率就高。內源融資一直是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方式,資金到位率較高。考慮到企業的資金需要及個人所得稅的避稅效應,企業的留存收益一般都會留在企業中繼續投入生產。對於債權融資,由於受到企業規模、經濟實力、領導人素質、資金結構、信用等級和經營效益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中小企業的債權融資十分困難。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是中小企業最大和最主要的外源性債權融資渠道,但四大國有銀行的信貸策略明顯傾向於國有企業;而商業銀行、信用社等金融機構出於風險的考慮,對中小企業實行「信貸配給」政策,很多企業申請的貸款只能部分得到,甚至有些企業被銀行和信用社等金融機構多次拒絕,所以資金的到位率一直是較低的。
(二)資金使用率,即企業有效消化資金的能力
資金使用率越高,企業融資效率也就越高。從理論上講,由於中小企業對資金的渴求,從各種渠道獲得的資金將很快得到利用,但不排除以下兩種情況導致的資金利用率不足:上市的中小企業受到上市公司股權融資偏好的誤導,即使短期內無資金需求,只要達到增發的條件也會選擇增發,融入大筆資金。同時,由於最低資本規模要求,該規模一般都會高於中小企業的資本需求,使得部門資金無法得到真正利用。由於融資集中性與投資分散性的矛盾,也會導致資金利用率大大降低。不排除因為融資過程的延續時間較長,使得原先的市場機會與企業擦肩而過,而暫時又無其他投資機會而出現的資金閑置現象。

三、清償能力分析

清償能力是資金配置效率的一個重要指標,它不但能揭示資金再循環的效果,還能體現出企業的經濟業績、規模、發展潛力、信用狀況以及管理層狀況等。企業的經濟業績越好、規模越大、發展潛力越大、信用狀況越好、管理層整體素質水平越高、企業的清償能力越大,融資效率也就越高。清償能力與融資效率成正方向變動。股權融資由於不需要償還本金,不會產生因不能償債而產生的各種風險和不利影響。因此,可認為中小企業股權融資在考慮清償能力時,其融資效率是高的。內部融資在這一點上與股權融資具有相同的性質,即不需要償還本金。而對於債券融資來說,各種不能清償的風險和不利因素都是由債權融資所帶來的,這些風險和不利因素會導致融資效率的降低,這種融資效率降低的程度是以企業的不同而相異的,而中小企業在這一點上效率是低的。事實上,造成中小企業債權融資困境的一個主要原因即是清償危機,銀行不願向中小企業提供貸款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其較高的倒閉或歇業比率。據一些銀行管理人員估計,我國有近30%的中小企業在2年內消失;近60%在4-5年內消失。中小企業高比率的倒閉情況,顯然使向其發貸款的銀行也面臨著較大的連帶風險。鑒於此,銀行向其貸款的信息收集和分析成本也會較高,自然使銀行不願向中小企業貸款。此外,貸款償還的高違約率也是銀行不願向中小企業提供貸款的一個重要原因。在對我國城市商業銀行的調查中發現,中小企業的違約率要高於大企業的違約率。

四、資金使用自由度分析

企業對以不同方式融入的資金的自由支配程度是不同的。資金自由支配的程度越高,融資效率越高。企業內部融資資金在所有融資方式中自由度最高。股票融資的資金的自由度也較高,在實際操作中,只要及時披露,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就可以隨意更改資金投向。銀行信貸融資資金使用自由度要低於股票融資,因為在借款協議中,一般對資金的使用方向都有明確的規定,並附有違規處罰的條款。中小企業受融資渠道不暢所限,不得不接受銀行嚴格的約束條件,包括准備金制度、信貸補償性余額、周轉協定等。對於大筆貸款或經常性貸款還會有監督員進行日常監督,因此,債權融資在自由度上是低效的方式。民間借貸的出借者更關注借貸的歸還和高額的利息,對資金的使用過程不甚注意,且由於能力限制也無法跟蹤監控,相對於銀行信貸而言,企業對民間借貸資金的自由支配程度要高。商業信用不涉及資金的流動,且發生在專項交易中,所以資金使用的自由度最低。

五、融資風險分析

融資風險是指資金使用者使用不同來源的資金可能承受的損失。融資風險小,融資效率就高。由於股權融資和內部融資都不需要償還本金,不受使用期限的限制,不會產生因不能償債而產生的各種風險和不利影響,所以相對於其他債務性融資方式來說,二者的融資風險較小,但從控制權損失的角度講,股票融資風險遠高於內部融資。民間借貸由於缺乏正式的法律法規保護,從而無法訴諸於法律的保護,所以對資金借出者來說風險較高。但從資金借入者角度來說,民間融資風險要低於銀行信貸融資。銀行信貸借錢還錢都按協議、規定辦理,逾期不還會被罰款、被凍結存款,以後也得不到後續的貸款資金。商業信用融資的期限較短,如不能及時地償還應付賬款將失去信譽,以後的交易也很難達成,所以其融資風險介於銀行信貸和民間融資之間。

❽ 非法融資一般會如何處理

非法集資罪通常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1、按照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2、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3、量刑標准:

自然人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二、集資詐騙罪

1、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並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和情節的行為。 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單一犯罪客體(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資詐騙罪的犯罪客體屬於復雜客體,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集資詐騙罪中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將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歸納為: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根據《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或者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予以刑事追訴。由於集資詐騙罪的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較大,對於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集資詐騙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4、量刑標准:

犯集資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l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8)虛假融資的後果擴展閱讀:

非法融資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並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非法融資的特點:

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

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五和非法集資一樣,集資方式變換多樣,多種犯罪行為相互交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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