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外資融資租賃和合資融資租賃的區別
我國的融資租賃主要有內資融資租賃公司、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以及金融租賃公司三種。這三種公司的注冊的主要條件以及業務范圍有些許區別,大家可以將三者放在一起參照對比一下
一、投資主體
1、內資融資租賃公司
沒有特別限制,直接參照公司法執行。
2、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
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3、金融租賃公司
1)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
2)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製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
3)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融資租賃公司以及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
二、設立條件
1、內資融資租賃公司
1)內資融租賃企業最低注冊資本金最低17000萬元;
2)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3)擁有相應的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不少於三年的租賃業從業經驗;
4)具有可以作為公司注冊經營之用的非居住性質的房屋地址,需要提供房產證和租賃協議;
4)近兩年經營業績良好,沒有違法違規紀錄;
5)具有與所從事融資租賃產品相關聯的行業背景;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7)經營年限一般不超過30年。
2、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
1)注冊資本摺合美元最低1000萬元;
2)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3)擁有相應的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不少於三年的租賃業從業經驗;
4)具有可以作為公司注冊經營之用的非居住性質的房屋地址,需要提供房產證和租賃協議;
5)股權比例中外資比例不少於25%。股東必須是企業,該類股東公司必須成立一年以上,當前以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為准入前提,單純的外商獨資融資租賃公司暫停審批,除非是知名跨國企業;
6)外方股東公司上一年度的資產總額不小於500萬美元,董事為外籍自然人,股東為外籍自然人或企業法人,近一年無股權變更記錄。中方股東公司須至少1億元以上的資產證明和注冊資本認繳能力,以大型裝備製造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為優;
7)必須充分說明擬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主要考慮主要業務領域、業務模式、資金來源、未來三年的業務發展總體規劃以及擬設立試點公司的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9)經營年限一般不超過30年。
三、審批部門
1、內資融資租賃公司
商務部和稅務總局。
2、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
商務部。
3、金融租賃公司
銀監會。
四、經營范圍
1、內資融資租賃公司
以融資租賃等租賃業務為主營業務,開展於融資租賃和租賃業務相關的租賃財產購買、租賃財產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向第三方機構轉讓應收賬款、接受租賃保證金及經審批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1)吸收存款或變相存款;
2)向承租人提供租賃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和其他貸款;
3)有價證券投資、金融機構股權投資;
4)同業拆借業務;
5)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金融業務。
2、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
同上
3、金融租賃公司
經銀監會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1)融資租賃業務;
2)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
3)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4)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5)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的定期存款;
6)同業拆借;
7)向金融機構借款;
8)境外借款;
9)租賃物變賣及處理業務;
10)經濟咨詢。
經銀監會批准,經營狀況良好、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可以開辦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1)發行債券;
2)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3)資產證券化;
4)為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對外融資提供擔保;
5)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五、政策依據
1、內資融資租賃公司
《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2、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
上述依據以及《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
3、金融租賃公司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❷ 請問現行關於外商投資融資租賃的管理辦法有哪些
意見上報商務部。商務部應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准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準的,應書面說明原因。 (三)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從事租賃業務的,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並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程序,依法變更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在收到《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租賃業務; (二)向國內外購買租賃財產; (三)租賃財產的殘值處理及維修; (四)經審批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租賃業務; (三)向國內外購買租賃財產;
(四)租賃財產的殘值處理及維修; (五)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 (六)經審批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根據承租人的選擇,進口租賃財產涉及配額、許可證等專項政策管理的,應由承租人或融資租賃公司按有關規定辦理申領手續。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進口租賃財產,應按現行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為防範風險,保障經營安全,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一般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風險資產按企業的總資產減去現金、銀行存款、國債和委託租賃資產後的剩餘資產總額確定。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商務部報送上一年業務經營情況報告和上一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 第十八條 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租賃業委員會是對外商投資租賃業實行同業自律管理的行業性組織。鼓勵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加入該委員會。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及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如有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內地設立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中所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二○○五年三月五日起施行。原外經貿部2001年第3號令《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❸ 外資融資租賃公司經營范圍有哪些
外資融資租賃業務范圍:融資租賃業務;租賃業務;向國內外購買租賃財產;租賃財產的殘值處理及維修;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以上經營范圍涉及行業許可的憑許可證件,在有效期限內經營,國家有專項專營規定的按規定辦理。)
(1)申報程序 :
設立(含並購、再投資等)外商投資融資租賃企業,申請人應按照《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規定準備材料並向擬注冊企業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開發區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2)申報條件 :
1)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美元;
2)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外國投資者的總資產不得低於500萬美元;
3)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4)擁有相應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相應專業資質和不少於三年的從業經驗。
(3)申報材料 :
1 )申請書;
2 )投資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 )合同、章程(外資企業只報送章程);
4 )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5 )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6 )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7 )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歷證明;
8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9)場地使用協議書(原件)和房地產權證明(復印件);
10)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委託授權書。
❹ 外商融資租賃公司需要金融辦或銀監會頒發相關經營許可證嗎
外商融資租賃拿何種牌照,是金融牌照還是准金融牌照?
如是金融牌照,得銀監會審批;如是准金融牌照得商務部審批;
金融牌照最明顯的就是公司名字中可以帶金融字樣如「***金融融資租賃公司」
准金融牌照就不允許帶「金融」字樣。目前是誰審批誰監管。
❺ 內資和外資融資租賃公司有什麼區別
一、投資主體
1、內資融資租賃公司
沒有特別限制,直接參照公司法執行。
2、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
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3、金融租賃公司
1)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
2)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製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
3)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融資租賃公司以及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
二、設立條件
1、內資融資租賃公司
1)內資融租賃企業最低注冊資本金最低17000萬元;
2)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3)擁有相應的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不少於三年的租賃業從業經驗;
4)具有可以作為公司注冊經營之用的非居住性質的房屋地址,需要提供房產證和租賃協議;
4)近兩年經營業績良好,沒有違法違規紀錄;
5)具有與所從事融資租賃產品相關聯的行業背景;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7)經營年限一般不超過30年。
2、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
1)注冊資本摺合美元最低1000萬元;
2)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3)擁有相應的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不少於三年的租賃業從業經驗;
4)具有可以作為公司注冊經營之用的非居住性質的房屋地址,需要提供房產證和租賃協議;
5)股權比例中外資比例不少於25%。股東必須是企業,該類股東公司必須成立一年以上,當前以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為准入前提,單純的外商獨資融資租賃公司暫停審批,除非是知名跨國企業;
6)外方股東公司上一年度的資產總額不小於500萬美元,董事為外籍自然人,股東為外籍自然人或企業法人,近一年無股權變更記錄。中方股東公司須至少1億元以上的資產證明和注冊資本認繳能力,以大型裝備製造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為優;
7)必須充分說明擬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主要考慮主要業務領域、業務模式、資金來源、未來三年的業務發展總體規劃以及擬設立試點公司的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9)經營年限一般不超過30年。
三、審批部門
1、內資融資租賃公司
商務部和稅務總局。
2、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
商務部。
3、金融租賃公司
銀監會。
四、經營范圍
1、內資融資租賃公司
以融資租賃等租賃業務為主營業務,開展於融資租賃和租賃業務相關的租賃財產購買、租賃財產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向第三方機構轉讓應收賬款、接受租賃保證金及經審批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1)吸收存款或變相存款;
2)向承租人提供租賃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和其他貸款;
3)有價證券投資、金融機構股權投資;
4)同業拆借業務;
5)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金融業務。
2、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
同上
3、金融租賃公司
經銀監會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1)融資租賃業務;
2)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
3)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4)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5)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的定期存款;
6)同業拆借;
7)向金融機構借款;
8)境外借款;
9)租賃物變賣及處理業務;
10)經濟咨詢。
經銀監會批准,經營狀況良好、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可以開辦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1)發行債券;
2)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3)資產證券化;
4)為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對外融資提供擔保;
5)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五、政策依據
1、內資融資租賃公司
《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2、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
上述依據以及《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
3、金融租賃公司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❻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申辦條件中注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美元指的是外商的投資注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美元嗎
總資本不低於1000萬美元
❼ 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規范融資租賃企業的經營行為,防範經營風險,根據《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商務部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企業是指根據商務部有關規定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
融資租賃直接服務於實體經濟,在促進裝備製造業發展、中小企業融資、企業技術升級改造、設備進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動產融結合、發展實體經濟的重要手段。
第三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具備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產規模、資金實力和風險管控能力。申請設立融資租賃企業的境外投資者,還須符合外商投資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配備具有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方面專業知識、技能和從業經驗並具有良好從業記錄的人員,擁有不少於三年融資租賃、租賃業務或金融機構運營管理經驗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風險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員。
第五條 融資租賃企業開展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商務部對全國融資租賃企業實施監督管理。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融資租賃企業。
本辦法所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第七條 鼓勵融資租賃企業通過直接租賃等方式提供租賃服務,增強資產管理綜合能力,開展專業化和差異化經營。 第八條 融資租賃企業可以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條件下採取直接租賃、轉租賃、售後回租、杠桿租賃、委託租賃、聯合租賃等形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第九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以融資租賃等租賃業務為主營業務,開展與融資租賃和租賃業務相關的租賃財產購買、租賃財產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向第三方機構轉讓應收賬款、接受租賃保證金及經審批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條 融資租賃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
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未經相關部門批准,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
第十一條 融資租賃企業進口租賃物涉及配額、許可等管理的,應由購買租賃物方或產權所有方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融資租賃企業經營業務過程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十三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形成良好的風險資產分類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評估制度、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以及風險預警機制等。
第十四條 為控制和降低風險,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對融資租賃項目進行認真調查,充分考慮和評估承租人持續支付租金的能力,採取多種方式降低違約風險,並加強對融資租賃項目的檢查及後期管理。
第十五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建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融資租賃企業在對承租人為關聯企業的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迴避。
融資租賃企業在向關聯生產企業采購設備時,有關設備的結算價格不得明顯低於該生產企業向任何第三方銷售的價格或同等批量設備的價格。
第十六條 融資租賃企業對委託租賃、轉租賃的資產應當分別管理,單獨建賬。融資租賃企業和承租人應對與融資租賃業務有關的擔保、保險等事項進行充分約定,維護交易安全。
第十七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加強對重點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單一承租人及承租人為關聯方的業務比例,注意防範和分散經營風險。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租賃物的權屬應當登記的,融資租賃企業須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若租賃物不屬於需要登記的財產類別,鼓勵融資租賃企業在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系統進行登記,明示租賃物所有權。
第十九條 售後回租的標的物應為能發揮經濟功能,並能產生持續經濟效益的財產。融資租賃企業開展售後回租業務時,應注意加強風險防控。
第二十條 融資租賃企業不應接受承租人無處分權的、已經設立抵押的、已經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權存在其他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後回租業務的標的物。
融資租賃企業在簽訂售後回租協議前,應當審查租賃物發票、采購合同、登記權證、付款憑證、產權轉移憑證等證明材料,以確認標的物權屬關系。
第二十一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充分考慮並客觀評估售後回租資產的價值,對標的物的買入價格應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准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第二十二條 融資租賃企業的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
第二十三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繳納各種稅款,嚴禁偷逃稅款或將非融資租賃業務作為融資租賃業務進行納稅。 第二十四條 商務部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商務部有關規定,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管職責的過程中,應依法加強管理,對所知悉的企業商業秘密應嚴格保密。
第二十五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通過多種方式加強對融資租賃企業的監督管理,對企業經營狀況及經營風險進行持續監測;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按照監管要求和職責配備相關人員,加強業務培訓,提高監管人員監管水平。
第二十六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大情況通報機制、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及時、有效地處置融資租賃行業突發事件。
第二十七條 在日常監管中,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重點對融資租賃企業是否存在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超范圍經營等違法行為進行嚴格監督管理。一旦發現應及時提報相關部門處理並將情況報告商務部。
第二十八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定期對企業關聯交易比例、風險資產比例、單一承租人業務比例、租金逾期率等關鍵指標進行分析。對於相關指標偏高、潛在經營風險加大的企業應給予重點關注。
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協助了解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於每年6月30日前向商務部書面上報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融資租賃企業發展情況以及監管情況。如發現重大問題應立即上報。
第三十條 商務部建立、完善「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運用信息化手段對融資租賃企業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等情況進行了解和監督管理,提高融資租賃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
第三十一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按照商務部的要求使用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如實填報有關數據。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填報上一季度經營情況統計表及簡要說明;每年4月30日前填報上一年經營情況統計表、說明,報送經審計機構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含附註)。
第三十二條 融資租賃企業變更名稱、異地遷址、增減注冊資本金、改變組織形式、調整股權結構等,應事先通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外商投資企業涉及前述變更事項,應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備案等相關手續。
融資租賃企業應在辦理變更工商登記手續後5個工作日內登錄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修改上述信息。
第三十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要重視發揮行業協會作用,鼓勵行業協會積極開展行業培訓、從業人員資質認定、理論研究、糾紛調解等活動,支持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和依法維護行業權益,配合主管部門進行行業監督管理,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第三十四條 融資租賃企業如違反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❽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前置審批文件有哪些
1 審核依據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5]第5號)、《商務部關於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負責審核管理部分服務業外商投資企業審批事項的通知》(商資函[2009]2號)
2 審批許可權
注冊資本5000萬美元以下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設立及變更事項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管理。注冊資本5000萬美元(不含5000萬美元)以上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負責審核、管理。
3 申報程序
設立(含並購、再投資等)外商投資融資租賃企業,申請人應按照《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規定準備材料並向擬注冊企業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開發區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14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4 申報條件
4.1、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美元;
4.2、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外國投資者的總資產不得低於500萬美元;
4.3、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4.4、擁有相應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相應專業資質和不少於三年的從業經驗。
5 申報材料
5.1、申請書;
5.2、投資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5.3、合同、章程(外資企業只報送章程);
5.4、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5.5、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5.6、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5.7、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歷證明;
5.8、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5.9、場地使用協議書(原件)和房地產權證明(復印件);
5.10、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委託授權書。
6 審核要點
6.1、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開發區對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審批許可權按注冊資本5000萬美元以下掌握。
6.2、根據《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5]第5號)第十六條規定:「為防範風險,保障經營安全,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含擔保金額)一般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融資租賃公司可按注冊資本的10倍融資,因此批復文件及證書無「總投資」一項。
6.3、鑒於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審批,根據《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未經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因此,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名稱中不得含有「金融租賃」字樣。
6.4、根據《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第二條:「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獨資的形式設立從事租賃業務、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因此,融資租賃公司的投資者不得為個人。
6.5、關於審計報告,成立不滿1年的投資者可不要求其提供審計報告,但應出具相關說明或由其股東提供出資擔保。審計報告顯示資不抵債的情況不予批准。
6.6、融資租賃企業可以經營與租賃交易相關的擔保業務,但不得為主營業務,且企業名稱中不得有「擔保」字樣。
6.7、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開發區報送上一年業務經營情況報告和上一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開發區匯總報商務部。
6.8、申請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依據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提交其他材料。
7 審核時限:14個工作日。
8 辦理部門:各地商務廳外資處、國家批準的經濟技術開發區相關部門
❾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為什麼刪除注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美元
融資租賃公司注冊要求就是注冊資金最低1000萬美元起,所以是不能少於10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