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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計劃設立有限合夥企業

發布時間:2021-03-20 12:42:41

① 有沒有法院判定信託計劃作為合夥企業合夥人承擔合夥企業債務的案例

首先,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其次,讓我們來看看什麼叫普通合夥企業,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第2款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最後,對比以上兩個法條,不難看出,公司法規定了公司不能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而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要求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很自然地就可以得出結論:由於有限責任公司是公司的一種,所以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但是有限責任公司是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企業中承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合夥人的。至於你說的合夥企業法第三條的相關規定,是一種強調性規定,強調國有的和公益的尤其不能成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合夥人。補充:法律之所以對於成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投資人的主體范圍進行限制,是出於這些主體的特殊性,有為經濟健康穩定而為之,也有為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而為之。只要理解立法意圖,就不難理解法條規定了。

② 為什麼要設計信託計劃投資合夥企業合夥企業再投資標的

最主要原因還是信託公司為了方便。
因為信託計劃投合夥企業的項目一般是偏股權類的項目。而股權的話呢,以有限合夥企業來代持就非常的方便。這也是主要的形式吧。
當然,有的其他項目也有可能用到這樣的結構,不僅僅限制於股權項目。

③ 因股權眾籌而成立的有限合夥企業是否要滿足合格投資者規定

在眾籌大
熱之際,《指導意見》的出台卻給股權眾籌畫了個圈,證監會8月7日的專項檢查通知更是給這把火澆了一盆冷水。股權眾籌被定性為「服務小微企業」,並具備
「公開、小額、大眾」的特點。證監會發言人在之後表示大多數的股權眾籌平台被定性為以股權眾籌之名,行私募股權融資。證監會的態度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股權
眾籌是現行資本市場的補充,而不是金融秩序的「革命者」。

股權投資中,私募股權面向的是高凈值人群,股權眾籌則向普羅大眾開放,兩者形成了鮮明的對比。或許,對於很多從業者而言,股權眾籌已經不再是那碗飯。但對於金融從業者,乃至互聯網金融從業者而言,並不是機會不再。需要看到的是高低兩個極端之間存在更大量的群體,其中必定有大量創新的機會。無論是針對中間人群的金融創新,還是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建設,建立覆蓋面更廣的合格投資人制度是不可或缺的環節之一。

在我國私募投資中「合格投資者」是一個法定的概念,2014年8月21日證監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明確了合格投資者的概念:

「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第十三條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
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
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合格投資者分為兩種:一是機構投資者,二是個人投資者,本文也將重點關注合格個人投資者。現行法律對於合格投資者的要求很高。個人和機構都需要具備第十二
條的條件,單筆投資不低於100萬元+(凈資產1000萬元/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在中國,無論符合其中任
何一種條件,都是當之無愧的百分之五人群,也常常被稱之為高凈值人群。只允許高凈值人群進行獨立私募投資有效排除不具備風險投資承受能力的個人進行私募投
資。然而,高標准有兩個問題。
第一,高標准可能無法完全排除「不合格投資者」。這里所說的「不合格投資者」是指在法律上合格,但實際上不是理想的合格投資人。合格投資人應當具備兩種能
力: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缺一不可。高凈值個人,相對於普通大眾,無疑是具備更高的風險承擔能力。但是缺乏風險識別能力的高凈值個人,可能不是一
個「合格投資人」,而是賭徒。舉個極端的例子就是凈資產千萬以上,但是在投資風險項目中經常性地ALL-IN,SHOWHAND的投資者不見得是理想的
「合格投資人」。

第二,高標准限制了小額資本的進入,同時打擊了其他人群對私募股權投資的熱情。我國的合格投資人制度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間資本流入股權投資領域,對這種情
況最好的證據就是資本市場溢價。股權眾籌的大熱,也是民間小額資本對於一級市場投資需求的體現。十部委《指導意見》出台之前,股權眾籌成為了傳統私募融資
的新名號,被各種當作是公開的私募融資手段。《指導意見》出台之後,「小額」的限制,為前面的火澆了一盆冷水。同樣受到牽連的是其他層級投資人的熱情。股
權投資是各層次人員的需求,不應是高凈值人群的專屬,也不是股權眾籌可以滿足的。

縱觀世界,不少發達國家出於鼓勵股權眾籌修改了國家金融監管法律。但都是保留本國原有金融監管體系的基礎上對眾籌進行豁免。一些發達國家如德國、美國和法
國,為了防止投資人做出不符合自己風險承擔能力的投資,將個人股權眾籌的份額限定在一定區間范圍之內。從合格投資者制度出發,更具借鑒意義的是英國的合格
投資人制度建設意見。在意見中,高凈值不再是衡量合格投資者的唯一標准。他們還加入了:一,承諾不在VC項目中投入超過10%可投資財產的一般投資人;
二、受到專業咨詢建議的一般投資人。
據此,我們可以推導出:合格投資者是相對的。「合格投資人」是相對的,相對於投資工具和
投資規模而言。同樣是股權投資,VC投資和PE的區別就很大。VC的特點就是增長率也因為項目尚未成形所以風險巨大。結果就是對投資人的風險承擔要求更
高。合格投資人同樣是相對於投資規模而言的,1000萬凈資產的投資人,可以承受一個100萬規模的VC投資項目。就固定比例而言,100個10萬凈資產
的人是否能夠承受一個100萬規模的VC項目所帶來的風險?這就是英國打算在立法中增加為股權眾籌融資模式增加股東人數的立法考慮。
更重要的是:投資人是可被教育的。
相對於風險承擔能力這個很大程度上可以量化的指標,合格投資人制度建立的難點更多是在於風險識別能力。大多數的投資者是非專業的投資人,他們的風險識別能
力是很有限的。各個投資人的情況各異,因此證監會也無法依據個人情況和項目的情況進行匹配。這就給金融中介留下了巨大的活動空間。引導投資者投資他們適合
的項目將是金融中介在股權眾籌乃至各級資本市場的合格投資者制度中的最根本的價值體現。

總結:在問題中看到機會,創新就是要解決問題。無論是以互聯網金
融為代表的新興金融從業者,還是傳統金融機構從業者都應當意識到,合格投資人制度過度僵化的缺陷。而這一問題就是機制的創新土壤。股權眾籌大熱的實際上更
多是從業人員利用「股權眾籌」這個新瓶包裝傳統的金融工具進行公開銷售。《指導意見》對股權眾籌的明確,防止了這種問題的進一步擴散,也讓更多的創新者再
次自我審視,在多層次資本市場中找到合適的自我定位。

④ 信託計劃能工商登記為有限合夥人嗎

可以的。信託計劃是可以作為有限合夥人。

⑤ 有限合夥與信託的區別

你的問題以前我也有過,我了解你問這個問題的大致目的
有好的項目確定可以投資後是開設有限合夥公司還是發行信託(一般都是高科技的PE類項目或者二級市場證券投資類項目)這個是需要管理人審視自身條件而做出判斷的。
信託融資的優點是:接觸投資者面廣,項目可靠的前提下募集資金較為容易,操作規范,比較常規。但是對項目的規模和風控措施有一定要求,關鍵走信託平台需要合理的信息披露。
相對信託來說有限合夥形式更為靈活,GP與LP之間均為有一定合作基礎的戰略合作夥伴關系,GP只要在特定圈子中尋找合適的LP就可以完成融資計劃了,但是要求GP在行業內有一定的影響力。
不一一列舉,可以私聊

浙江富昌投資

⑥ 什麼是「有限合夥 信託」求解答

答:所謂「有限合夥 信託」,亦可稱信託合夥制
,指的是信託公司發行信託產品計劃向出資人募集資金,並以信託產品作為有限合夥人(LP)參與合夥制企業,而專業投資者或私募基金團隊則作為普通合夥人(GP)或者投資顧問提供投資決策,並按條款約定收取相應管理費和利潤分紅的私募組織形式。在「有限合夥制信託投資基金」中,私募投資機構是主要的操作者,投資顧問提供投資經驗作為智囊,而信託可以保障投資者集合資金的獨立性,可以保證被用於合同約定的投資項目(比如只能參與二級市場定向增發
),這樣就規避了私募機構拿客戶的資金違規操作的風險。

⑦ 有限合夥制能替代信託制陽光私募基金嗎

近期,由銀河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發起的一隻投資於二級市場的合夥制基金「銀河普潤」引起了多方關注。該基金利用2009年底施行的修改後的《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中允許中國合夥企業開立證券賬戶的條款,通過成立有限合夥企業,以普通合夥人的身份發起基金。所謂有限合夥制基金,是指投資者與管理人簽訂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結成合夥關系,所有資產均交由管理人管理運作,投資者只在其出資范圍內對合夥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管理者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基金組織形式。 證券投資類私募嘗試有限合夥制模式,主要是借合夥企業可以開立證券賬戶的契機,規避信託不能開戶的障礙。但這種模式是否能得到進一步的推廣受制於以下幾個難題。 一、合夥制私募基金如何「陽光化」?當初私募藉助信託平台的重要原因是希望以具有公信力的業績來吸引投資者,擴大資產管理規模,可以說沒有陽光化,就沒有私募行業的發展,而就目前「銀河普潤」的信息披露情況來看,還沒有陽光化的味道; 二、合夥制私募基金如何解決進出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修訂)》的規定,新合夥人的入伙及原合夥人的退夥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去工商局變更登記。因此,與信託產品只需繳付認購、贖回費相比,合夥制基金的進出成本可能更高; 三、合夥制私募基金如何保障資金安全?在信託模式下,資金安全由託管銀行提供保障,2007年頒布的《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要求「信託計劃存續期間,信託公司應當選擇經營穩健的商業銀行擔任保管人」,而《合夥企業法》中並未就保障合夥人出資的安全性做出特別規定; 四、合夥制私募基金如何接受監管?通過信託公司發行的陽光私募產品,依據《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信託公司管理信託計劃的情況實施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而合夥制私募基金的性質是個企業,監管部門為工商行政管理局。由於合夥企業沒有資本維持的要求,所以工商局對其的監管主要集中在合夥企業設立條件的審核,而不是基金的日常經營情況。 此外,有限合夥制模式下投資者所需承擔的稅賦,包括企業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也是需要關注的問題。

⑧ 什麼是「有限合夥+信託」

很多在涉及到股權的信託結構中,有限合夥形式的結構是最受歡迎的。
有限合夥是公司的形式。信託作為通道方。
一般的就是:信託公司成立一個信託計劃,通過有限合夥的形式持有標的公司的股權。有限合夥公司代持股份,有利於信託的管理。

⑨ 信託制投資基金為什麼會嵌套有限合夥

這樣的目的一般有兩個:
1、為了方便,因為有限合夥企業的設立只需要去工商局備案就行。方便基金公司操作。省去了很多費用,比如說你找信託公司,資管公司做通道,他們還要收通道費。
2、為了好管理基金財產,一般這個目的的有限合夥結構主要原因就在於基金屬於股權型基金,投的是股權。有限合夥的設立方便代持基金資產中的股權。這里的有限合夥結構主要目的就是代持股份。

⑩ 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託制和有限合夥制區別及優缺點

1、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託制和有限合夥制區別:

(1)公司制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資公司的一種形式,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資目標的股東組成,並設有最高權力機關股東大會、執行機關董事會和監督機關監事會。投資者通過購買公司的基金份額,即成為該公司的股東,並享有《公司法》所規定的參與管理權、決策權、收益分配權及剩餘資產的分配權等。

(2)信託型私募基金是通過信託計劃進行股權投資或者證券投資,也是陽光私募的典型形式。

(3)合夥制私募基金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們和不超過49人的有限合夥人共同組建的一隻私募基金。

(4)公司制私募基金與合夥制私募基金的具體區別如下圖:

(10)信託計劃設立有限合夥企業擴展閱讀:

私募基金的特點:

(1)股權投資的收益十分豐厚。一旦被投資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獲利可能是幾倍或幾十倍。

(2)股權投資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私募股權投資在向目標企業注入資本的時候,也注入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各種增值服務,這也是其吸引企業的關鍵因素。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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